职称评审政策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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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政策问答
职称评审政策问答
1.基本常识
2.学历与资历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执业资格
4.评审与考试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6.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与外地调入人员资格确认
7.其他
一、基本常识
1、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
答: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参考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答: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内容是: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和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参考文件:
同上。
3、一些基层单位反映,不少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达到了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头,就要求评聘高一级职务,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
答:
原人事部人职司函(1991)15号文件规定:
任职年
头已够,并不等于就必须评聘高一级职务,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
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年头,是指必要的年头,不可能到了这个年头都能晋升。
具备了任职年头这一个条件并不说明具备了其他条件,因此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对申报所具有的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
当然,能否提交评审和聘任还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
4、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系列?
其等级(档次)如何划分?
答:
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资格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详见附表。
附表:
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职务对照表
(1)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
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
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
(2)计量检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靠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
(3)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
(4)成人高校教师靠用高校教师系列。
(5)市委党校教师靠用高校教师系列;县(市、区)委党校教师靠用中专教师系列。
(6)计划生育人员靠用卫生技术系列。
二、学历与资历
5、什么是学历?
什么是规定学历?
答:
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
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参考文件:
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
6、对规定学历的认定有哪些规定?
答:
对规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以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就是说,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可予认定。
对不属于上述部门发给的学历证书和各种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的依据。
7、怎样理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对学历的要求?
答:
专业技术职务是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因此,各个专业技术资格系列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
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的学历要求,应坚持既重视学历又不唯学历的原则。
重视学历,是因为一定的学历代表着专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不同的学历反映着不同的培养目标。
这是保证评审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涉及到国家教育政策的导向问题,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兴衰。
不唯学历,就是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破格评审。
参考文件:
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
8、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对此应如何掌握?
答:
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
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
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
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界定是否属相近专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
参考文件:
同上。
9、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
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这种情况可根据山东省制定的破格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申报资格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或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
职发[1991]11号)。
10、“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答:
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但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国家人事部规定: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参考文件:
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
11、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获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续学历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答:
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学历者,在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任低一级职务时间允许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要求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后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
参考文件:
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职[1998]6号)。
12、什么是任职资历?
任职资历的计算有哪些规定?
答: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所讲的资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年限。
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一律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算,至晋升高一级职称时止。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执业资格
13、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答:
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
平能力的标志,统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4、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时间从何时起算?
答: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
(1)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2)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3)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区(县)或市直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批之日起算。
参考文件:
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
15、什么是执业资格?
答:
执业资格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
它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对事关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有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某种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
16、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有何异同?
答:
(1)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不同之处是:
①性质不同。
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能力的评价,而执业资格则是政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岗位准入的资格。
前者是服务型的,后者则有强制性要求。
②设置的层次不同。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分为若干层次,并以此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而执业资格一般只有一个层次。
③获取的途径不同。
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或者考试、考核认定取得,而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考试获取。
④管理方式不同。
专业技术资格不进行注册管理,而执业资格必须实施注册登记,在注册期内实施跟踪管理。
⑤时效不同。
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终身有效,而执业资格则具有时效性。
(2)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的共同点是:
①两种制度评价的对象基本相同,都是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范围的人员中进行。
②这两种制度都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资格都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四、评审与考试
17、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答: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部分专业的公务员和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18、目前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哪些系
列(专业)?
答:
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出版、翻
译、卫生等系列(专业)。
考试的具体层次、级别如下:
会计、审计和统计系列:
初级、中级考试取得资格(高级实行考评结合);经济、出版、翻译和卫生系列:
初级、中级考试取得资格;计算机软件专业:
初、中、高级均凭考试取得资格。
19、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还能否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答:
按照原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凡实行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原组建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随之自行撤销。
如违犯规定自行组织评审的中、初级任职资格一律无效,并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
20、对评审委员会在改进评审方法、完善评审制度方面有何要求?
答:
原省人事厅鲁人发[2002]18号文件规定:
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部门和承担其日常工作的机构,都应认真研究改进该评委会的评审方法,进一步完善评审制度。
要按照实际需要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的要求,加强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研究;根据职称系列的专业和岗位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科学性的评价办法;在评审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实行量化赋分和笔试、面试、述职、答辩等方法,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努力提高评审质量。
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要公开透明,使每一个环节都能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应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到会参与指导、监督。
21、国家行政机关可否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答: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少数特殊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参考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重申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办职[1994]5号)。
22、原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现调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答:
从国家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包括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后,根据其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和实际业务水平、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综合评价,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降低评审标准。
参考文件:
原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意见》鲁职改办[1993]9号。
23、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答:
对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其是否返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参考文件:
原山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及其它相配套的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1991)鲁职改字第7号)。
24、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是否都可以破格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如何办理破格申报晋升职称?
答:
目前,我省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无破格申报条件。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由各市地和省级厅局制定。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由省系列主管部门提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破格申报条件,可参阅相应文件规定。
对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破格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个别专业除外)。
参考文件:
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
25、评委会的组织建设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
(1)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评委会组建层级与权限相统一;(3)公正、平等、合理、择优和德才兼备;(4)维护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件:
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
26、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价。
(1)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中级评委会负责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初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参考文件:
同上。
27、评审委员会由多少委员组成?
委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担任?
答:
评委会成员由备选委员和执行委员共同组成。
出席评审会议的称为执行委员,一般为7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
高、中、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按行业或相近专业合并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3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1人。
中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10人。
初级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不得少于7人。
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系列、专业(或相近系列、专业,下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中青年(55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吸收适量(应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参加。
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参考文件:
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
28、评审委员会任期多长?
任期届满应如何调整?
答:
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
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各级评委会成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参考文件:
同上。
29、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问题?
答:
原山东省人事厅鲁人发[2002]18号文件规定:
为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评审质量,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需加强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凡收入到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库的专家,必须参加培训后,方可出席评审会议。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如何严格和准确掌握评审标准条件、严格执行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方法、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等。
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可由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
30、如何设立专业(学科)评审组?
答:
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聘请同行专家,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审议工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参考文件:
同上。
31、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评委会委员或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
答:
各级评委会委员应在民主推荐、协商的基础上,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产生。
政府机关行政人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参考文件:
同上。
32、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评委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应由组建部门委托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中介机构尚不健全或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相应专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承担。
受委托承担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称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2)有专人(含兼职)负责具体工作,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各项规定,组织能力强,工作
认真负责,人员保持相对稳定;(3)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参考文件:
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2]26号)。
33、对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哪些纪律要求?
答: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查询。
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对不能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组建部门应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对承担该评委会日常事务工作的委托。
对违犯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打击压制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和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部门(单位)应认真追查责任,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参考文件:
同上。
34、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答:
(1)拟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自身的工作业绩和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考试及本专业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等基本情况,决定是否申报。
(2)申报人应书面申请,并向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提交资格证书、聘书、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外语和计算机有效证明以及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有关资料。
(3)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证明等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和专家评议,确定出被推荐晋升的人员。
审查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上报到市人社局授权的办事机构。
35、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人员如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答:
无主管部门单位(如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等)的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人事代理和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由各级人事代理机构受理。
参考文件:
关于做好2001年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76号)
36、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答:
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其岗位工作性质和各自的实际情况,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申请,经流动站或工作站及设站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经审定符合条件并审核公布后,由设站单位的法人代表直接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前和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参考文件:
鲁人发[2002]18号。
3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答:
(1)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
同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材料。
(4)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5)评审结果审核、公示、公布,发放证书。
(6)材料整理、清退、存档。
38、什么情况下对申报材料可不予受理?
答: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在单位、各级人事部门不予受理材料:
(1)提交的材料(质量、数量)不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必填栏目空白,填报的材料未能反映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或有不真实的。
(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和呈报的。
39、如何完善民主评议制度?
答:
原山东省人事厅鲁人发[2001]76号文件规定:
为
保证在职称推荐及聘任过程中民主评议的客观公正,各地各部门应重视对民主评议方法及其结果使用的研究,力求做到评议方法科学、评议项目符合实际、评议标准合理、评议指标量化、评议结果客观公正。
防止出现评议方法简单、受人为因素干扰、结果失真等现象。
在评议结果使用方面,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民主评议结果与考核、测试、答辩等结果放在一起综合评价,不得“一票否决”。
40、在评审会议前后,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要注意做好哪些工作?
答:
(1)在召开评审会议前,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将《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基本情况表》报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填写《申请召开评委会会议的函》。
人社部门审查评审对象的呈报材料,书面复函同意后,方能召开评审会议。
未经批准召开的评审会议,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2)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期间,要组织评委会委员、评审组成员学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评审时,要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