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免抵退实务.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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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出口免抵退实务2013.6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加工贸易基础知识加工贸易基础知识一、加工贸易的定义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二、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的关系及区别

(一)、关系1、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都是国际贸易组成部分。

2、加工贸易的发展必将促进一般贸易的扩大。

加工贸易是一个“形成特定产业,带动地方经济和技术发展,促进一般贸易”的动态发展过程,这是一个进口进口替代加工贸易向一般贸易转向的渐进过程。

(二)、区别

(二)、区别1、从货物来源角度分析,一般贸易货物主要从国内采购,加工贸易货物包含来自国外(地区)的要素资源,在国内经加工或装配后复出口,突出地表现了加工贸易利用国内和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特点。

2、从税收角度分析,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要缴纳进口环节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征收进口环节税,而实行进口货物监管保税。

3、从进口与出口的联系角度分析,一般贸易的进口与出口是相对独立的,加工贸易的进口是为出口服务的,出口成品必然包含了进口料件。

三、与一般贸易相比,加工贸易政策体系有哪些特点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税。

即进口料件暂免关税和增值税,加工成成品复出口后核销。

2、除重点敏感商品外,进口免证。

重点敏感商品主要有:

粮、棉、植物油、食糖、羊毛、化肥、原油等;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作原料的废料;国务院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特殊商品。

3、除不予免税和免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少数商品外,对加工贸易项下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免领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四、现行免抵退计算公式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由于存在免税进口原材料,对于免抵退税额需要进行抵减由于存在免税进口原材料,对于免抵退税额需要进行抵减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由于存在免税进口原材料,对于不得抵扣税额税额需要进行抵减由于存在免税进口原材料,对于不得抵扣税额税额需要进行抵减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现行进料加工免抵退计算方法分为现行进料加工免抵退计算方法分为一、购进法二、实耗法第二部分实耗法下加工贸易出口退税计算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摘自财税201239号出口退税日常申报流程图出口退税日常申报流程图案例分析: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1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1000万元,出口额2000万元,料件在2012年1月份报关进口,但出口分别在1月实现500万元,2月实现1500万元(均在当月收齐所有单证)。

1月取得国内进项税额100万元,2月没有国内进项税额,内销销售收入1月、2月均为0,手册在3月进行核销申报其中有100万进口料件结转其他手册,3月无出口也无内销业务,本手册出口成品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实耗法:

1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0002000500=2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250)(17%13%)=10(万元);应纳税额=0(10010)=90(万元);免抵退税额=(500250)13%=32.5(万元);应退税款=32.5万元;免抵税额=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9032.5=57.5万元。

注:

采用“实耗法”时,需要按当月实际出口额占预计全部出口额的比例确定参与免抵退税计算的进口料件价值。

“实耗法”:

2月份出口耗用的进口料件=100020001500=75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750)(17%13%)=30(万元);应纳税额=0(57.530)=27.5(万元)免抵退税额=(1500750)13%=97.5(万元);应退税款=27.5万元;免抵税额=97.527.5=70(万元)。

3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由于手册进行核销操作,手册实际使用的进口料件只有900万,需重新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900(17%13%)=36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90013%=117万元由于前期申报时按实耗法计算方法已计算相应抵减额,本月只需按实际情况计算相应数据后结转下月调整需调整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需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3万元结论:

实耗法结论:

实耗法优点:

优点:

根据免抵退出口收入开具证明,保证企业财务核算根据免抵退出口收入开具证明,保证企业财务核算均衡,避免出现大进大出情况退税率调整,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均衡,避免出现大进大出情况退税率调整,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开具证明发生间接出口业务时不参与证明开具,因此不必按月开具证明发生间接出口业务时不参与证明开具,因此不必按月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由于单证信息原因企业日常开具料件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由于单证信息原因企业日常开具料件要少于应开具料件,因此只有在核销时方能找回,这样可以使要少于应开具料件,因此只有在核销时方能找回,这样可以使企业按时核销。

企业按时核销。

缺点缺点:

1、手册登记时的计划分配率不准确会造成日常开具的、手册登记时的计划分配率不准确会造成日常开具的免税证明不准确免税证明不准确2、信息齐全出口收入方能开具免税证明,信息的不确、信息齐全出口收入方能开具免税证明,信息的不确定性会造成证明开具与企业实际出口不配比。

定性会造成证明开具与企业实际出口不配比。

第三部分新政策执行后的申报方式新规实施后实耗法的管理方式:

新规实施后实耗法的管理方式:

1、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2、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3、取消了原管理模式的两个表单: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新办法执行后的申报具体流程1、计划分配率确认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1、计划分配率确认、计划分配率确认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

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2.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按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自2014年起,企业应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及电子数据,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企业申请核销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

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请核销的,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待其申请核销后,方可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销申请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附件5),交企业确认。

企业应及时根据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对反馈表中手(账)册实际分配率进行核对。

经核对相符的,企业应对该手(账)册进行确认;核对不相符的,企业应提供该手(账)册的实际进出口情况。

核对完成后,企业应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中填写确认意见及需要补充的内容,加盖公章后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未确认相符的手(账)册,应提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反馈给企业。

对反馈的数据缺失或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向报关海关申请查询,并根据该手(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出口情况将缺失或不一致的数据填写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附件6-1,附件6-2),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电子数据、相关报关单原件、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重新计算生成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

在企业对手(账)册的实际分配率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确认的实际分配率对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核销,并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附件7)交企业。

企业应在次月根据该表调整前期免抵退税额及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案例分析: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2013年1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1000万元,出口额2000万元,料件在2013年1月份报关进口,但出口分别在1月实现500万元,2月实现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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