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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法共14页

企业纳税筹划的总体方法

一、了解企业基本情况

以企业为受益人进行纳税筹划需要了解如下情况;

1、企业组织形式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税种、适用税率、申报纳税办法往往有所不同,所以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纳税筹划方法。

我国的企业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此外还有视为企业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企业的组织形式对纳税影响相当大。

除了解企业组织形式,还要了解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情况。

2、财务状况

企业税收筹划是合法和合理地节省税费,因此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基础。

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形式反映出来的企业财务状况从资金的运动方面展现出企业的全貌,而纳税本身则是资金从企业的流出。

只能有全面和详细地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情况,才能制定出适合企业状况的企业节税方案。

3、投资意向

税收优惠是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适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目标。

《企业所得税法》“以产业优化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了解企业的投资意向,建议其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可以使企业获得税收优惠的利益。

4、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涉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节省较多的税费;稳健型的领导人则希望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节省税费。

了解企业对风险的态度,可以制定出纳税风险较小、节省税费较多、符合企业领导层要求的纳税筹划方案。

5、纳税历史

了解企业以前和目前的有关纳税情况,包括了解有关纳税申报、涉税税种、纳税金额、有无受过涉税处罚等历史情况,对制定企业未来的纳税方案会有很大的帮助并能够提供更多的参考。

二、选择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税种较多,对特定企业而言,每个税种的纳税筹划空间是不一样的,应当选择纳税筹划空间比较大的税种作为纳税筹划的主导税种,同时,还要考虑我们所选择的主导税种的筹划方法对相关税种的拉动效应、纳税筹划所引起的变化,核算筹划成本,综合考核企业节税效果。

就当前而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应当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漏洞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原来越小,而且,这种筹划方法的运用有可能由于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后具有溯及力,被认定为偷税,给企业带来风险。

2、由于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际的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战略、科技兴国战略在税法上都有所体现,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四、掌握和解读税收法规、了解税务机关执法情况

1、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掌握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

要重视新税法的搜集工作,并且要全面、深入解读,掌握其实质,这样才能正确应用税法,依法纳税,合理节省税费。

2、企业可以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及裁决税法纠纷中来理解税法的尺度。

通过税法执行中若干有代表性的案例来把握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界限,并将其应用于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增强纳税筹划的使用性。

五、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转让定价法

转让定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销售活动中进行的价格转让。

普遍运用于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有经济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其目的是转移利润、减轻税负。

转移定价法是国际商务中非常流行的纳税筹划方法,也是税务部门重点稽查的对象。

我国税法有反避税条款的规定,目的在于禁止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偷逃税。

在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为了转移利润而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关联企业的共同利益进行商品和非商品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交易的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从征税方面讲,对企业之间转让定价,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1、转让定价的方式

假设A、B两个企业为关联企业,A企业在高税负地区,B企业在低税负地区,由于所承受的税负不同,由母公司策划,A企业将自己的产品低价卖给B企业;或者B企业将自己的产品高价卖给A企业。

然后,再按市场价对外销售,是利润从税负告的A企业向税负低的B企业转移,达到减轻集团整体税负的目的。

2、转让定价的方法

(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商品交易采取降低或抬高价格的方法,转移收入或利润,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

处在高税负地区的企业在向低税负地区的关联企业销售商品时,采取降低商品售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

或者反过来,处在低税负的企业在向高税负地区的关联企业销售商品时,采用抬高商品售价的方式,使利润流向低税负地区的企业。

(2)使用原材料和零部件购销的筹划

通过控制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

例如,A企业向B企业低价出售原材料或零部件,使B企业产品成本较低,再有B企业向A企业高价出售产品,或按市场价对外销售,增加B企业销售利润,人为控制利润的流向。

(3)利用固定资产构建的筹划

利用固定资产转移定价,一般都表现为抬高售价、以次充好、以旧顶新,通过加大购入方的折旧费用,将购入方的利润转向销货方。

(4)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时,可以通过高定价、低定价或不作价的方式进行结算,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5)利用无形资产转让的筹划

无形资产转让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土地使用权之外,无形资产的定价比较困难,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调节利润,实现税负最小化。

(6)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

关联企业还可以通过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工具、周转材料的租赁进行筹划,其方法有:

①利用租金高低来转移利润

②利用不同国家折旧政策的差异来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甲国的折旧率比较高,乙国的折旧率比较低,这样可以由甲国的企业购买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多提折旧,再把设备高价出租给乙国的企业,来减少乙国企业的利润。

③先出售后租回。

如果A企业在高税负地区,为了降低它的利润,可以将它的设备出售给关联企业,再以高价租回,以实现A企业的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

(7)利用借款费用的筹划

对有些税负较重、资金比较宽裕、借款来源比较畅通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关联企业提供无息贷款、支付预付款、延期付款提供商品(作为应收账款)等方法给予资金支持,而这部分资金所需要支付的费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承当,增加了财务支出,减小了应纳税所得额。

(8)利用转让在建工程来获取较大的利润

对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是一项较重的税负,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将在建工程转让,转让方的售价就成为受让方的成本,受让方再继续施工建设,加以实质性的改造,那么,在计算增值税的增值额时,转让方的售价可以享受到附加扣除,从而降低了增值额,降低了土地增值税。

(二)因素分解法

流转税的纳税筹划

应纳税额=【∑(销售单价×销售数量)-(成本+费用+税金+损失)】×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准予税前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

低税率临界

点减免政策

如何计量何时确认扣除范围如何扣除

借鉴杜邦分析法,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分解为七个因素,针对每一个因素的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出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法和会计处理技巧。

对适用税率的筹划可采用低税率临界点法或利用优惠政策达到减免税的目的。

1、销售单价

为了控制销售总额,企业经常采用的方法是对关联企业实行定价转让。

这种方法在一定限度内是有效的,也是税务部门反避税的重点。

企业在实行定价转移时要注意定价的限度,否则会招来税务稽查,重新定价,这样不但达不到节税的目的,还可以给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

2、销售数量

控制收入总额的另一个要素是销售数量,筹划的方法不是不销售或少销售,而是利用一定的技巧推迟销售确认的时间,推迟销售确认方法在税法和会计制度中均有规定。

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以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委托代销等方式,推迟了销售确认的时间,将本应该本纳税期间缴纳的税款推迟到以后纳税期间,为企业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了本纳税期间的现金流出。

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以销售退回、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加大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是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依据,从而取得加大税前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效应。

3、成本

发挥成本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在销售成本中,原材料一般占成本的60%~70%,因此,利用原材料计价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就显得十分必要。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各种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在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上应有利于本纳税年度多结转成本,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总体来讲,存货的价格一般总是上升的,采用加权平均法可以均衡这种价格的波动;但是,当有原材料价格呈下降趋势时,不妨采用先进先出法,这样可以加大前期成本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建筑物中包含的设备,为准确核算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应采用个别计价法进行核算。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用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扣效应得到充分发挥,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1)在盈利企业,存货成本能够从收入总额中税前扣除,存货成本的抵扣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应选择前期成本较大的计价方法。

例如,在通货紧缩期,可选择先进先出法。

(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免税期间内,成本费用的抵扣效应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应选择减免税期成本小、非减免税期成本大的计价方法,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存货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3)在亏损企业,选择计价方法应同企业亏损弥补期相结合,计价方法应尽量使税前弥补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较低,不予弥补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较高,保证成本费用的抵扣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4、费用

发挥费用项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结合会计核算的费用项目划分,可以将费用项目分为三类:

税法有扣除标准限制的费用项目、税法没有扣除标准限制的费用项目、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

(1)税法有扣除标准限制的费用项目。

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对这类费用的筹划方法是:

①原则上遵照税法的规定标准进行抵扣,避免不必要的纳税调整;②区分不同费用项目的核算范围,使税法允许的扣除标准得以充分发挥抵扣效应,将税法允许抵扣的金额用足、用好、用活;③费用的合理转化,将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通过会计处理,转化为没有扣除标准限制的费用,加大税前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限制的费用项目。

如工资薪金、劳动保护费、差旅费、租赁及物业费、车辆使用费、开办费摊销等。

筹划的方法是:

第一,正确设置费用项目、合理加大费用开支。

例如,对职工的房屋租赁费是作为工资呢,还是由公司直接支付房租呢?

第二,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

例如,对周转材料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

在盈利年度,应当选择使成本费用尽快得到分摊的方法,目的是是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尽早发挥,推迟利润的实现,从而推迟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时间。

在亏损年度,应当选择是成本费用尽可能的摊入亏损并能全部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不要浪费费用分摊的抵税效应。

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应选择能使减免税年度摊销额最小、正常年度摊销额最大的摊销方法。

(3)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

如研究开发费用。

5、损失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已经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投资损失、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坏的条件已作了明确规定。

企业有大量的已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所谓“资产”长期挂账。

这样既造成企业资产不实,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又使本企业可以再税前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财产损失得不到抵扣,加大了企业所得税费用支出。

建议企业做好财产清产工作,就是要把已不再符合“资产”条件的资产清理出来,准备相关资料,分别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三)递延纳税筹划法

提前收款、推迟支付可以使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预测到需要控制应纳税所得额时,就应该采用一些推迟现实销售收入的方法,或者加大前期成本扣除的方法,降低本年的应纳税所得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

1、分期收款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在销售大宗产品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缴纳税款。

2、赊销方式

赊销方式是企业销售大宗商品或滞销商品时经常采用的销售方式,采用赊销方式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委托代销方式

委托代销方式是企业开拓销售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而经常采用的经营方式。

作为委托销售企业,可以获得延缓纳税的效益。

何时确认收入,是推迟纳税节约资金的关键。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于收到受托方以销售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配比原则在营业收入中的应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售性质的价款逐期结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

该项收入隐含着两层意思:

①对预收性质的价款,因使用营业性发票缴纳营业税而发生的计税营业额可以与当期营业收入分离;②营业收入可以递延,逐期结转到以后各期。

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此项规定,税法予以认可。

税法相关性原则是指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5、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递延纳税法

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只是加大了前期折旧费用,相应抵减了应纳税所得额,反而降低了远期的折旧费用,加大了远期应纳税所得额,折旧总额是不变的,企业通过这种方法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提供了资金。

(四)计税营业额扣除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016号文件)已经作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允许税前抵扣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9】31号文件)增加了包销和基价加超基价分成方式销售,如何计算委托代销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就成为房地产行业需要研究的问题。

(五)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从不违反税法原则出发,对多个纳税方案计算纳税效果,比较其综合税负,从中选取税负最低、纳税风险最小的方案。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制定多个筹划方案,经过比较,选取风险较小、税负相对较轻的方案。

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纳税人身份证的选择、税率差异、税收优惠、扣除项目、税收抵免、延期纳税、出口退税等。

(六)免税临界点法

为了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了一些免税临界点,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

利用临界点享受税收优惠,关键是寻找最佳税负,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七)分劈法

分劈法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把应纳税所得额、财产、交易合同进行适当分劈,达到节税的目的。

出于税法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考虑,各国对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普遍采用累进税率制,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数额越大,适用边际税率越高。

因此,如果能把应纳税所得额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无疑会降低税基和适用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

把分劈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运用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过程中增值税额较大,使增值税税负很重,达到13%以上。

如果能利用分劈法把它分成两个以上较小企业,使年销售额低于180万,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率为4%,就会少交增值税。

当然,筹划过程中还要考虑其他因素。

例如,对一个金额较大的混合销售合同,如果能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劈,也能够降低税负。

(八)筹资成本抵扣法

企业的资金筹集包括权益性资本和负债部分,在筹资过程中并不是权益性资本越多负债越少越好。

因为股本总是要参加企业税后净利润分配的,而负债费用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务杠杆效应来合理确定企业资本结构,当企业息税前资产收益率大于借款费用率时,在避免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扩大负债,在税前扣除负债成本,运用财务杠杆效应加大税前扣除,降低所得税费用,增加投资人的回报。

(九)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利用减免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2、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3、利用税收抵免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4、利用退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有志者自有千计万计,无志者只感千难万难。

2、实现自己既定的目标,必须能耐得住寂寞单干。

3、世界会向那些有目标和远见的人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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