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罪办理难题梳理汇总超详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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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罪办理难题梳理汇总超详细

拒不执行判决罪办理难题梳理汇总

目前,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裁判,为什么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追究起来如此困难?

应如何破解?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由此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成为“最强执行措施”。

在这个背景之下,梳理拒执罪相关的常见问题,形成下文实用问答,希望为拒执罪的落地办理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现转载如下:

1.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类型有哪些?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拒执罪的定罪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拒执罪的定罪条件需要被执行人具有如下情形:

(一)【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的拒执行为】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就执行材料等采取暴力】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拒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拒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

第二,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第三,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

若被执行人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能达到情节严重,即: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情节,则被执行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拒执罪。

5.拒执罪中"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形应如何认定?

可参考: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于2018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

1.致使无法执行的金额个人达2万元以上,单位达15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10%的;

2.致使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性权利凭证、财务账册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等,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18年7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个人达1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单位达到3万元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额个人达到1万元、单位达到3万元的;

2.被执行人或担保人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方式转移财产或担保财产给他人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性权利凭证、财务账册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等,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行为。

第3、4项“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参照第1项规定并结合拒不执行的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

6.如何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参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犯罪主体资格:

(一)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户籍证明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港澳台人、华侨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证件或者在国内的有效证件或港澳台办、当地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盲人、又聋又哑的人应收集残疾证等;

(二)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单位的,除应提供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他登记资料外,还应提供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身份信息的材料、职务及职责范围的材料等;

(三)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作出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预告书》及其有效送达材料。

7.如何证明《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负有执行义务”,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可参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负有执行义务”: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裁定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对于协助执行人,应当提供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对于执行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案件,应当提供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的支付令、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8.如何证明《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的“有能力执行”,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可参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有能力执行”:

(一)物证线索材料。

主要包括不动产,船舶、车辆等动产的照片;

(二)书证线索材料。

主要有:

一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初步调查材料,如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报告情况;线上线下查询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证券、理财产品等通知书及回执;搜查令及相关笔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或回执等;采取限制高消费、边境控制措施以及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深入调查材料,如开户明细单、银行支付凭证、网络转账记录、手机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流水、现金收支凭证等;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证券等登记资料等;出入境记录、飞机铁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记录等。

三是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材料。

主要包括:

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三)报案记录、投诉记录、控告记录、举报记录或者向法院请求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记录等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四)从证人处取得的线索材料。

主要包括执行办案人员的证言、执行办案人员走访调查所取得的证言以及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专业性问题所作的情况说明;

(五)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笔录;

(六)视听线索材料。

主要包括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光盘等;

(七)电子数据线索材料。

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朋友圈记录、手机数据、淘宝和京东等电商平台消费记录、物流记录等;

(八)其他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9.如何证明《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拒不执行”,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可参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拒不执行”:

(一)证明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线索材料,主要包括:

一是言词线索材料。

如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的笔录、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的笔录等。

二是有关资金链条的线索材料。

如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等。

要注意查明被执行人、担保人转移、转让财产变价资金金额、收款账号及流向等。

要结合言词线索材料等,查明相关财产的转移是否有真实的对价及价格是否合理和资金的去向等。

三是其他线索材料。

财产被故意毁损的相关照片、录像、证人证言;财产登记资料、财产占有、使用情况的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对财产占有、使用人的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二)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

一是书证线索材料。

相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调查笔录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材料等;

二是言词线索材料。

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笔录,证人证言等;

三是其他线索材料。

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三)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

主要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线索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

(四)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线索材料,包括:

一是书证线索材料。

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送达材料和其他证明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材料等;

二是言词线索材料。

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笔录等;

三是其他线索材料。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飞机铁路等工具出行记录等;

(五)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六)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占有财物、票证的材料,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材料等;

(七)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拒不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材料等;

(八)其他证明负有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材料。

10.如何证明《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主要包括哪些线索材料?

可参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线索时,主要提供以下材料用于公安机关取证证明“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

(一)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

(二)证明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

执行现场笔录,拒不腾退等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证人证言、执行现场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光盘等;

(三)证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

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多次上访或自杀、死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材料;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影响社会稳定的材料;

(四)其他证明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相关材料。

11.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方面同意的、被执行人方面主体资格丧失的、案外人方面提出异议的任一情形,法院均应裁定中止执行。

1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文书,申请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

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i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自诉予以立案受理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ii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以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自人民法院依据调解书发出执行裁定,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iii拒执罪所涉当事人可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法院系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3.遇到的“老赖”符合拒执罪立案条件,如何控告?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二)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需要携带事先撰写的《刑事立案申请》或《控告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到派出所报案。

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启动刑事公诉程序,申请执行人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参与国家公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三)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四)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果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受理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立案。

(五)执行法官移送公安之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或者在接受案件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4.拒执罪是否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形?

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因此,应从以下两方面对该条款进行理解:

一是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

二是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有能力执行”时间节点该如何认定?

认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不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1)这符合立法本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本罪中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加以明确,“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裁判要旨为: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自判决、裁定生效至被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案审理期间,行为人在任何时间点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能力的,均可以认定“有能力执行”,而非限于执行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16.在实务中,“有能力执行”该如何判断?

“有能力执行”是客观事实,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行情况的制约。

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应当综合全部案情加以判断,要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

对给付的执行义务,则要考虑行为人实施给付行为的能力及现实的可能性。

执行终结裁定书通常以被执行人名下无“显性”财产为根据,如名下无存款、不动产等,而刑事程序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不仅要考虑行为人“显性”财产,而且要考虑其“隐性”财产,需要依据综合情节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

比如,行为人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或高额动产,但确实存在高消费、高支出的,仍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简言之,除了行为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支出的,即使其名下无财产,仍可视情节认定其“有能力执行”。

17.拒绝履行哪些生效文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些人根据法条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片面理解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不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这其实是一个误区,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18.什么情况下可以拘留被执行人?

对于被执行人经多次传唤,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

(一)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

(二)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的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者虚假报告的;

(三)被执行人采取暴力等方式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

(五)隐藏、转移、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六)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等方式逃避履行义务的;

19.拒不履行交付子女抚养权的义务能否被认定为拒执罪?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判决,被执行人在明知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离婚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且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的义务,却拒不履行交付子女抚养权的义务,在符合拒执罪的自诉条件时,可被认定为拒执罪。

20.被告人下落不明,自诉人又不撤回起诉的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该条款明确了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经说服,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是对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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