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洲河流域典型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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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洲河流域典型案例.ppt

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化管理及茅洲河流域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分析第一部分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化管理废水处理总体要求:

“四明、三清、两规范、两平衡”一、四明明沟(生活污水)、明管(生产废水)、明口(明确排放口)、明标(明确标识)二、三清分类清(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含一类污染物废水)走向清(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管道)标识清(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管道)三、两规范流程规范(废水处理)、排放规范(废水排放设施及排放行为规范)四、两平衡水量平(进出口水量平衡)、产排污平(物料衡算平衡)废水处理其他要求:

一、第一类污染物要单独收集处理;二、实行雨污分流,并且只能设置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管网应归并为一个排放口。

废气处理要求一、总体要求:

“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二、其他要求1、室内布局合理、进风量足够、通风顺畅、无死角;2、不应将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3、各产线产生废气环节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4、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90%以上。

排污口规范管理要求一、总体要求:

竖立标志牌,建立排污口档案,实现标准化立标和排放污染物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号;2、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包括:

排污企业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改造意见等;3、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第二部分茅洲河流域典型环境违法案例分析一、未批先建典型案例深圳深圳某某电路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电路有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并投入生产,复查拒不改正案并投入生产,复查拒不改正案主要案情:

2016年10月10日某公司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扩建位于沙井街道某工业区第2、3栋厂房作为生产车间并投入使用。

扩建厂区位于茅洲河特别控制区,内设有钻孔、磨板、显影、蚀刻、电镀铜锡、化学沉铜、丝印、测试、包装等工艺,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2016年10月10日检查当日,宝安区环保水务局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扩建部分的生产。

宝安区环保水务局随后实施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未停产。

处理结果:

1、针对该违法行为,2017年3月7日宝安区环保水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扩建车间的生产并处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2、已于2017年4月7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已经受理。

案情分析:

(一)未批先建已在

(一)未批先建已在17年年1月月1日前全面完成梳理,先已存在的违法状态都属于环境违法。

日前全面完成梳理,先已存在的违法状态都属于环境违法。

且取证较为容易。

且取证较为容易。

(二)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未批先建顶格处罚,理论上,罚款无上限。

(二)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未批先建顶格处罚,理论上,罚款无上限。

深圳建设项目环保条例深圳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改正,面临行政拘留、强制执行(三)拒不改正,面临行政拘留、强制执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拘留谁?

拘留谁?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二、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典型案例主要案情:

2017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公司污水站时发现一根一根PVC暗管暗管从总排口底部穿出从总排口底部穿出,经过溯源排查,该暗管管道通过总排口设施底部沿着应急池外墙一直铺设至应急池中,应急池设置有两台水泵,其中一台泵机接驳暗管至总排口底部的出水口,该暗管全长铺设约16米。

检查时该暗管未有排水检查时该暗管未有排水,执法人员现场将泵机与管道接驳处切断后,管道中流出大量废水。

执法人员分别对应急池中废水和暗管中废水进行采样,经采样监测分析:

应急池及暗管中污染因子分别有pH值、六价铬、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磷、总铜、总铬、总锌、总镍、氨氮,污染因子对应,数值接近。

处理结果:

1、罚款20万元;2、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等惩戒措施(正在审理)案情分析:

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情形认定:

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情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灌注或者篡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暗管?

暗管?

“只要经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非法定排污口实施了排污行为,无论其排放量大小、污染物种类、造成的损失或者社会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行为情节,都应该向公安机关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环函环函2008308号号:

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后果行政处罚罚款、行政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停产整治、刑事犯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典型案例主要案情:

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由某单位运营维护管理的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在线监测系统检查时发现:

数据采集工控机中设置了数据采集工控机中设置了COD在线监测仪的传输上限为在线监测仪的传输上限为165mg/L,小于改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COD排放浓度限值260mg/L,造成传输至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控平台的COD排放浓度数值也不会高于165mg/L。

处理结果:

1、罚款10万元;2、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等惩戒措施(正在审理)案情分析:

1、数据是环境安全的生命线;2、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属于新型犯罪,目前全国严打。

两高司法解释第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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