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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XX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

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

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向

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物业管理临时

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一

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

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

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

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

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围墙、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智能化控制中心、消控中心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

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相关配套设施;

2、地下车库;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

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

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店铺)的,应事先告知XX运营公司,

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

装修的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挖掘地下基础;

5、擅自更改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门柱等部位的颜色、

形状和规格);

6、以合(分)租为目的分隔房屋空间;

7、防盗窗安装于玻璃窗之外;

8、自行制作、布设沿街商铺广告;

9、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或搭棚、加设水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0、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11、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2、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13、非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14、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本条款中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

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条款中所称承重

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

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它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

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

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统一装修期间为:

8:

00-20:

00;

营业后二次装修为: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商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

的,应按XX运营公司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

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

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

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的行为;

2、擅自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用部位违章凿、

拆、搭、占的行为;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包括

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擅自移

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在门、窗处安装各种形式的防盗栅栏及超过立面的遮阳

篷、晒衣架等;

5、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

6、不在规定的位臵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行为;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

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9、践踏、占用公共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0、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11、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

毒有害物质;

12、聚众喧闹、发出超标噪声等扰民等危害公共环境或其他不道

德的行为;

13、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设立广告牌等;

14、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臵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15、将房屋直接或进行分割后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

16、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1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禁止和物业管理规约约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超标排污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XX运

营公司,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只有在与业主同时到XX运营公司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能将物品搬入本物业区域。

租约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时,持有业主的书面许可

证明或业主本人到场后,承租人方可将物品搬离本物业区域。

承租人使用本物业时还应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内的商铺管理:

1、安装空调,应提前通知XX运营公司,并在指定位臵安装;

2、店招(广告牌)需按XX运营公司的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并

在规定位臵安装;临街的店招(广告牌)还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开张营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须持

有行业许可证,并在XX运营公司备案;

4、经营餐饮的商铺必须处理好油烟排放,进入原先设定的油烟

处理系统,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直接排放;

5、业主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将宠物带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限

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XX

运营公司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

的责任。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分时,业主或XX运营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

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

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

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相关业主可以委托XX运营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XX运营公司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

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

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

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

XX运营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或相

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

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XX运营公司的同意,并在约

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的

XX运营公司代行以下职责: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臵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物业管理规约未明确约定的

有关事项,可以由XX运营公司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该意见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安徽XX商业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XX运营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授予XX运营公司以下权利:

1、以批评、规劝、公示、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本物业

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根据合同,履行合同的权力;

3、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XX运营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设臵公告

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

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XX运营

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

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4、因非XX运营公司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物

业服务费;业主与(经营户)约定由(经营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

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

业主和XX运营公司可依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

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XX运营公司可依

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

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

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臵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

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

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XX运营公

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物业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

同中承诺遵守本物业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由(XX运营公司)制定,作为

销售(租赁)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由XX运营公司和每位业主各

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自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

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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