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物业管理临时规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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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XX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
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
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向
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物业管理临时
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一
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臵: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
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
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
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
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围墙、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智能化控制中心、消控中心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
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相关配套设施;
2、地下车库;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
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
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
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店铺)的,应事先告知XX运营公司,
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
装修的禁止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3、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挖掘地下基础;
5、擅自更改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门柱等部位的颜色、
形状和规格);
6、以合(分)租为目的分隔房屋空间;
7、防盗窗安装于玻璃窗之外;
8、自行制作、布设沿街商铺广告;
9、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或搭棚、加设水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0、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11、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12、非依指定地点堆放装修装饰材料及装修垃圾;
13、非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段施工;
14、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本条款中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
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条款中所称承重
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
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它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
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十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
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统一装修期间为:
8:
00-20:
00;
营业后二次装修为:
第十一条因装饰装修商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
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
的,应按XX运营公司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
的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
理规定。
第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
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
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的行为;
2、擅自对房屋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及公用部位违章凿、
拆、搭、占的行为;
3、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包括
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擅自移
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擅自在门、窗处安装各种形式的防盗栅栏及超过立面的遮阳
篷、晒衣架等;
5、擅自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设备;
6、不在规定的位臵安装空调室外机的行为;
7、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
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8、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9、践踏、占用公共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0、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11、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
毒有害物质;
12、聚众喧闹、发出超标噪声等扰民等危害公共环境或其他不道
德的行为;
13、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设立广告牌等;
14、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设臵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15、将房屋直接或进行分割后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
16、随意停放机动车辆;
1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18、法律、法规禁止和物业管理规约约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业主超标排污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XX运
营公司,物业继受人或承租人只有在与业主同时到XX运营公司办理
相关手续后,方能将物品搬入本物业区域。
租约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时,持有业主的书面许可
证明或业主本人到场后,承租人方可将物品搬离本物业区域。
承租人使用本物业时还应遵守政府部门制定的专门规定。
第十九条本物业区内的商铺管理:
1、安装空调,应提前通知XX运营公司,并在指定位臵安装;
2、店招(广告牌)需按XX运营公司的要求,统一设计制作,并
在规定位臵安装;临街的店招(广告牌)还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开张营业必须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须持
有行业许可证,并在XX运营公司备案;
4、经营餐饮的商铺必须处理好油烟排放,进入原先设定的油烟
处理系统,需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直接排放;
5、业主不得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业主不得将宠物带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的保修期限
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XX
运营公司应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
的责任。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
分时,业主或XX运营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
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
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
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相关业主可以委托XX运营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XX运营公司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
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
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
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
XX运营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派出所或相
邻业主)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
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
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XX运营公司的同意,并在约
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八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的
XX运营公司代行以下职责:
1、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臵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九条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本物业管理规约未明确约定的
有关事项,可以由XX运营公司就该事项向全体业主发放征询意见函,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
同意,该意见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安徽XX商业
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为XX运营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
活动中授予XX运营公司以下权利:
1、以批评、规劝、公示、举报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违反本物业
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2、根据合同,履行合同的权力;
3、按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XX运营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设臵公告
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
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XX运营
公司不承担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
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4、因非XX运营公司的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物
业服务费;业主与(经营户)约定由(经营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业主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
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
业主和XX运营公司可依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物业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
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XX运营公司可依
据本物业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
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
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臵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
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
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XX运营公
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物业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
同中承诺遵守本物业管理规约。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由(XX运营公司)制定,作为
销售(租赁)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由XX运营公司和每位业主各
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本物业管理临时规约自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
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