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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规新变化

2010《抗震》新规范变化常用条文及注意事项

一、基本规定:

1、青岛市设计地震分组由第二组变为第三组,相应的地震作用计算比旧规范放大12。

5%左右。

设计任何地区工程时,要注意查新规范附录A,不能想当然,因为大部分地区设计地震分组都有变化。

2、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时应注意参照《抗震》规范 3。

3.5条的条文说明,特别是要注意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3、竖向不规则(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建筑,2010规范做如下改进:

1)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刚度越小,取值越大(3。

4.4。

2).2)提高了不落地构件传给框支梁的地震内力的增大系数(1.25~2.0)(3.4.4.2。

1).3)为防止落地墙太少,明确落地墙承担地震倾覆力矩,不得小于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6。

1.9。

4)。

4)将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本层地震剪力20%,改为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6。

2。

10。

1)。

4、《抗震》规范3.9。

2。

2条,旧规范抗震等级为一、二的框架结构,新规范改为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框架梁、框架柱、框支梁、框支柱、板柱-抗震墙的柱)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注:

框架结构仅指纯框架结构一种结构形式;框架指框架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支层、框架-核心筒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框架)

5、《抗震》规范3.9。

3条,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的热扎钢筋,也可以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热扎钢筋(建议纵筋用三级钢);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热扎钢筋(不再推荐箍筋采用HPB235级钢筋,仅仅是现有生产的HPB235级钢筋可以继续作为箍筋使用)

6、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

7、《抗震》规范3。

9.7条,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按照条文说明的公式计算。

8、《抗震》规范3。

5。

3条,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指周期差别20%以内。

二、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1、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

05S。

2、阻尼比为5%的地震影响系数与2001规范相同。

降低了小阻尼(2%~3%)的地震影响系数值。

3、《抗震》规范5。

1。

6条,增加了6度设防的不规则建筑应进行抗震验算的要求.

4、《抗震》规范5.2。

5条,增加了6度区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为0.2αmax)。

剪力调整需要注意:

⑴当底部总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重新调整,不能仅采用增大系数方法处理。

⑵只要底部总剪力不满足要求,则结构各楼层的剪力均需要调整,不能仅调整不满足的楼层。

⑶各层的地震剪力需要调整时,原先计算的倾覆力矩、内力和位移均需要相应调整.⑷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其计算的总剪力也需符合最小地震剪力的要求。

⑸本条规定不考虑阻尼比的不同,是最低要求,各类结构均需遵守。

三、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A、6。

1 一般规定:

1、《抗震》规范6.1.1条:

⑴对于框架结构,除了六度区外,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有所降低。

⑵对于剪力墙结构,仅有个别墙体不落地,如果不落地墙的截面面积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10%,只要框支部分的设计合理且不致加大扭转不规则,仍可以看作是剪力墙结构.⑶板柱—抗震墙结构的适用最大高度,有所增加。

⑷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降低10%左右。

部分框支结构的适用高度已经考虑框支结构的不规则,而比落地剪力墙结构有所降低,对于框支结构的“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指框支层以上的结构同时存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情况.

2、《抗震》规范6。

1。

2条:

⑴抗震措施包括抗震计算时的内力调整措施和各种抗震构造措施,应注意区分抗震等级针对的是抗震措施还是抗震构造措施。

⑵抗震等级划分时,增加了24米的高度分界。

⑶明确了不超过60米高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以按照框架—抗震墙结构要求设计(建议筒体角部按照框架-核心筒结构要求设计)。

⑷大跨度框架是指跨度不小于18米的框架.⑸异形柱框架按照《异形柱框架技术规程》设计。

3、《抗震》规范6。

1.3条是关于抗震等级的补充规定:

⑴框架和抗震墙组成的结构的抗震等级,分为三种情况.㈠个别或少量框架(有资料介绍,当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20%时),此时结构属于抗震墙体系,其抗震墙抗震等级,仍按照抗震墙结构确定,框架的抗震等级可以参照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框架确定.㈡当有足够抗震墙形成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部分是次要抗侧力构件,按照框架-抗震墙结构确定抗震等级(即第㈠条和第㈢条之间部分).㈢当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计算嵌固端所在的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照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抗震等级可以与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其层间位移角限值可以根据底层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大小,在框架结构和框-剪结构两者的层间位移角限值之间,偏于安全内插。

注意6。

2。

13。

4条,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结构模型和框架-抗震墙结构模型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⑵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照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主楼周边外延三跨且不小于20米范围的裙房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

⑶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抗震》规范6.1.4条:

⑴关于抗震缝的最小宽度比旧规范有所增大,最小为100mm。

⑵8、9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逢的抗撞墙。

5、《抗震》规范6。

1.5条,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规范“不宜"原则上都必须执行),其它的类型是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框-剪结构可以是单跨框架。

局部单跨可以不按照单跨框架对待)

6、《抗震》规范6。

1。

8条,对于框—剪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的一些要求:

⑴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

⑵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⑶洞口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⑷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7、《抗震》规范6。

1.9条,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设置:

⑴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是“应”。

 ⑵较长的抗震墙宜设置跨高比大于6的连梁形成洞口。

⑶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米;底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8、《抗震》规范6。

1.10条,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

⑴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⑵房屋高度大于24米时,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1/10二者的较大值;不大于24米时,可取底部一层;框支结构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

⑶当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向下延伸到嵌固端,但加强部位的高度仍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⑷有裙房时,加强部位高度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层(如果裙房层数较多,加强部位高度可以按1/10计算,但在主楼与裙房顶对应的相邻上下层需要加强)。

9、《抗震》规范6.1。

14条,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的具体要求:

⑴此处地下室应为完整的地下室,在坡地建筑中出现地下室各边填埋深度差异较大时,宜单独设置支挡结构。

⑵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此处相关范围指主楼含裙房周边外延不大于20米)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板厚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

25%.⑶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0.5倍.⑷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1。

1倍,同时,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1。

3倍,或者,当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10%以上。

⑸地下一层抗震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纵向钢筋的截面面积。

10、《抗震》规范6.1.15条,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重视楼梯间参与结构整体计算,特别是框架结构的楼梯间。

对于楼梯间设置刚度足够大的抗震墙的结构,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的影响较小,也可以不参与整体抗震计算.

B、6。

2 计算要点:

1、对于纯框架结构,框架柱内力调整比旧规范大许多,柱配筋应该比旧规范大很多,应该引起重视。

对于框—剪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等其它结构类型的框架,内力调整与旧规范比差别不大(注意个别有所调整,如补充四级框架柱端弯距放大系数为1.1及四级框架柱剪力增大系数为1。

1的要求)。

2010规范提高了框架结构的强柱弱梁、强柱根部、强剪弱弯、强节点核心区的内力调整系数。

见下表:

抗震等级

强柱弱梁

柱根部弯距

柱强剪

节点核心

一级

1.7 (1.4)

1.7 (1.5)

1.5 (1。

4)

1.5  (1。

35)

二级

1.5 (1。

2)

1.5 (1。

2)

1。

3 (1。

2)

1。

35 (1.2)

三级

1.3 (1。

1)

1。

3 (1。

1)

1。

2 (1。

1)

1。

2  (1。

0)

四级

1。

2 (1.0)

1.2 (1。

0)

1.1 (1。

0)

 

括号内为2001规范内力调整系数,新软件没有到位之前,按照人工计算放大系数,调整柱配筋。

2、《抗震》规范6.2.7条,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距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应调整?

)。

此处与旧规范有差别。

3、《抗震》规范6。

2。

13条,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⑴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均匀的框-剪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0%和按框—剪和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的较小值。

⑵计算内力和变形时,其抗震墙应计入端部翼墙的共同工作.⑶抗震墙地震内力计算时,连梁的刚度可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0,(当结构位移由风荷载控制时,连梁刚度折减系数宜不小于0.8)。

计算位移时连梁刚度可不折减。

C、6。

3 框架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1、《抗震》规范6.3。

2条,梁宽大于柱宽的扁梁(梁宽应不大于柱宽的二倍及梁宽应不大于柱宽加梁高之和的较小值)不宜用于一级框架结构

2、《抗震》规范6。

3。

3条,此条文关于梁的钢筋配置,属于强条,将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2.5%改为非强制性条文。

3、《抗震》规范6.3。

4。

2条,一、二、三级框架梁内贯通中柱的每根纵向钢筋直径,对框架结构不应大于矩形截面柱在该方向截面尺寸的1/20,或纵向钢筋所在位置圆形截面柱弦长的1/20(即对于框架结构,如果柱截面为400x400,则梁纵筋最大直径为¢20),提高了框架结构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伸入节点的握裹要求。

对于其它结构类型框架是采用“不宜”字眼。

4、《抗震》规范6。

3。

5条,关于柱截面尺寸,比旧规范有所增大。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二层时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二层时不宜小于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二层时不宜小于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二层时不宜小于450mm.

5、《抗震》规范6。

3.6条,将框架结构的柱轴压比限值减小了0。

05;将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及筒体中三级框架的柱的轴压比限值也减小了0.05;增加了一栏四级框架的柱的轴压比限值。

设计时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⑴柱轴压比与剪力墙肢轴压比区别:

柱轴压比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有震组合的最大轴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的结构(《抗震》规范5.1.6。

1条),取无地震作用组合的轴力设计值。

而剪力墙肢轴压比指墙的轴压力设计值(不计入地震作用组合,用《抗震》规范5.1。

3条计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乘以1。

2的分项系数即为墙的轴压力设计值)与墙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值.⑵表(柱轴压比限值)内限值适用于剪跨比大于2(非短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60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短柱)的柱,轴压比限值应降低0。

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超短柱),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⑶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高于40米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于60米的其它钢筋混凝土民用房屋和类似的工业厂房,以及高层钢结构房屋),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可按照减小0。

05考虑)。

⑷柱轴压比不应大于1。

05。

6、《抗震》规范6.3。

7.1条,关于柱纵向钢筋配筋率的要求是强条,注意以下几点:

⑴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最小总配筋率应增加0。

1%。

⑵柱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

3。

7—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⑶表中中柱和边柱,分为框架结构的柱和其它结构类型的柱,纯框架结构的柱总配筋率大。

⑷钢筋强度标准值小于400MPa时(HPB235、HRB335级钢筋),表中数值应增加0。

1,钢筋强度标准值为400MPa时(HRB400级钢筋),表中数值应增加0。

05。

此处与2001规范大不相同(旧规范采用HRB400级钢筋时应允许减少0。

1),柱最小总配筋率有所增加。

⑸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上述数值(已经根据⑴~⑷各种情况增加配筋率的前提下)应相应增加0.1。

7、《抗震》规范6.3.7。

2条,关于柱箍筋的要求也是强条,注意以下几点:

⑴柱箍筋在规定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按照表6。

3。

7—2采用,其中d(注意箍筋最大间距8d及6d)为纵筋最小直径,柱根(箍筋最大间距100,最小直径8)指底层柱下端箍筋加密区。

⑵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⑶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框架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8、《抗震》规范6。

3.8条,截面边长大于400的柱,纵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柱总配筋率不应大于5%;边、角柱及抗震墙端柱在小偏心受拉时,柱内纵筋总截面面积应比计算值增加25%.

9、《抗震》规范6.3.9条,⑴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设置填充墙等形成的柱净高与柱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框支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错层处的柱、框—剪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区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柱,箍筋需全高加密。

⑵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肢距,一级不宜大于2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250mm,四级不宜大于300mm.至少每隔一根纵向钢筋宜在两个方向有箍筋或拉筋约束.⑶柱箍筋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况,框支柱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

5%,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

2%。

⑷新规范删除了关于复合箍应扣除重叠部分箍筋体积的规定(现阶段设计时,暂按照扣除重叠部分箍筋的体积来计算体积配箍率).⑸箍筋的强度也不限制在标准值400KPa以内.⑹对于封闭箍筋与两端为135度弯钩的拉筋组成的复合箍,约束效果最好的是拉筋同时钩住主筋和箍筋,其次是拉筋紧靠纵筋并钩住箍筋。

D、6。

4 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1、《抗震》规范6。

4.1条,底部加强部位的墙厚,一、二级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肢长度的1/16,三、四级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肢长度的1/20;无端柱或翼墙时,一、二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肢长度的1/12,三、四级不宜小于层高或无肢长度的1/16。

其它情况下相应减小。

将墙厚与层高之比的要求,由“应”改为“宜”,并增加无支长度的相应规定。

2、《抗震》规范6。

4.2条,一、二、三级抗震墙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墙肢的轴压比,一级时,9度不宜大于0。

4,7、8度不宜大于0.5;二、三级时不宜大于0。

6。

此次修订,增加了三级抗震墙的轴压比,由底部加强部位扩大到全高范围。

3、《抗震》规范6。

4.3条为强条,抗震墙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基本保持2001规范标准,增加了一条,高度小于24米且剪压比很小(剪压比小于0。

02)的四级抗震墙,其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应允许按0.15%采用.一、二、三级为0.25%;四级为0.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为0。

3%。

上述配筋率为最低要求.

4、《抗震》规范6.4。

4条,注意:

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直径,均不宜大于墙厚的1/10且不应小于8mm;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

5、《抗震》规范6。

4.5条,⑴抗震墙结构(是否其他结构体系的抗震墙也可以按照此规定执行?

但是后面条文明确指出,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不论轴压比的大小,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底层(嵌固端上一层)墙肢底截面的轴压比不大于表6。

4。

5-1规定的一、二、三级抗震墙及四级抗震墙,墙肢两端可设置构造边缘构件。

转角处的构造边缘构件宜采用箍筋。

当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纵筋、箍筋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

⑵增加三级抗震墙也需要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

⑶约束边缘构件,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

⑷抗震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3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2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

⑸在加强部位与一般部位的过渡区(可大体取加强部位以上与加强部位的高度相同的范围),边缘构件的长度需逐步过渡。

⑹当墙体的水平分布钢筋满足锚固要求且水平分布钢筋之间设置足够的拉筋形成复合箍时,约束边缘构件的体积配箍率可计入分布筋,但是计入水平分布筋的配箍特征值不宜大于0。

3倍总配箍特征值。

6、《抗震》规范6。

4。

6条,抗震墙的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应按柱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矩形墙肢的厚度不大于300mm时,尚宜全高加密箍筋。

(根据条文理解,是否带着很长翼墙的小墙肢,也应按柱设计?

)。

7、《抗震》规范6。

4。

7条,跨高比较小的高连梁,可设水平缝形成双连梁、多连梁或其它加强受剪承载力的构造。

E、6.5 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基本抗震构造措施:

1、《抗震》规范6。

5.1条,⑴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墙厚不应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肢长度的1/16,其他部位抗震墙厚不应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肢长度的1/20。

⑵有端柱时,墙体在楼盖处宜设置暗梁(即梁宽同墙厚,如果梁的宽度大于墙的厚度,则每一层的抗震墙有可能成为高宽比小的矮墙,强震下易剪切破坏,同时,抗震墙给端柱施加很大的剪力,使柱端剪坏.),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厚和400mm的较大值(无需取梁高为两倍墙厚).本次修订,对于有端柱的情况,不要求一定设置边框梁。

⑶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满足框架柱的各种要求。

⑷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箍筋宜全高加密。

2、《抗震》规范6.5.2条,框—剪结构抗震墙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

25%;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竖向和横向分布筋直径均要求).

3、《抗震》规范6.5。

4条,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抗震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可以按照6。

4节对抗震墙的规定执行,因为,少墙框架结构中抗震墙地位不是很重要.

F、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1、房屋高度有个 12米的分界,大于12米和不大于12米的设计要求存在差异。

2、房屋高度大于12米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

3、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电梯洞口周边宜设置边框梁.

4、房屋的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5、抗震计算,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大于12米高)。

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够承担不小于本层地震剪力的20%。

6、无柱帽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

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4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2倍板厚,暗梁两端箍筋加密。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2倍板厚以外连接,采用搭接时钢筋端部宜有垂直板面的弯钩。

G、6。

7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1、《抗震》规范6.7。

1条,⑴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部分楼层采用平板体系时应有加强措施。

⑵除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按框架—核心筒计算分析的框架部分各层地震剪力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0%(主要是避免外框太弱,计算时,先不进行0.2Q调整,看一下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

当小于10%时,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适当提高,边缘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应适当加强;任一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15%(此处与6.2.13条调整20%矛盾)。

2、《抗震》规范6.7.2条,⑴核心筒及内筒的抗震墙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6.5节关于框架—剪力墙的规定。

约束边缘构件,当侧向刚度无突变时不宜改变墙体厚度.⑵框架-核心筒结构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强:

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转角墙的要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四、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A、7。

1 一般规定:

1、《抗震》规范7.1.1条,⑴、砌体部分取消了“内框架房屋”的相关内容。

⑵、本章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单层非空旷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空旷房屋详见第十章。

2、《抗震》规范7.1。

2,⑴、为了偏于安全,6度区的普通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适当减低,即新规范规定砌体结构不能建8层房屋。

⑵、规定了7度(0。

15g)和8度(0。

3g)的高度和层数限值。

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不允许用于乙类建筑和8度(0。

3g)的丙类建筑.⑷、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当室内外高差大于0.6米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适当增加,其增加量只能小于0。

4米(此条文解析是否正确?

),而不是又增加1米(此条不是很明确,希望一起研究确定。

是否应该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

6米时,可以做到21.4米,当室内外高差大于0。

6米时,房屋高度可以做到21.9米?

但是我们设计时只要控制在21.4米以内应该均无问题)。

⑸、全地下室:

全部地下室埋置在室外地坪以下,或有部分结构(部分按1/3,;大部分按2/3把握)露于地表而无窗洞口时,可视为全地下室。

计算总层数时可不作为一层考虑。

⑹、半地下室:

A)半地下室开有门窗洞口且作为一层使用时,而且层高亦与上部结构相当时,一般应按照一层计算其层数和总高度。

B)半地下室层高较小,一般在2.2米左右,地下室外墙无窗洞口或仅有较小的通气窗口,对半地下室墙的截面削弱很少,半地下室层高大部埋置于室外地面以下,或高出地面部分不超过1.0米,此类半地下室可以不算作一层,房屋总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⑺、坡屋面阁楼层一般情况下仍需计入房屋总高度及层数,当凸出屋面的小建筑其重力荷载小于顶层30%时(5.2.4条文说明是1/3,对应不起来?

),不计入层数和高度的控制范围。

⑻、注意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

2米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与表7。

1.2相比,层数减少一层,高度降低3米。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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