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站房照明设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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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站房照明设计细则
铁路站房照明设计细则
(评审后修改)
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2009-6-30
1.一般要求
1.1为规范铁路站房照明设计,提高设计质量,满足铁路站房建设需要,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铁路站房功能性照明和景观照明的设计。
1.3本细则依据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和《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编制。
本细则未涉及的设计内容,应依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
1.4铁路站房照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4.1满足各种功能性要求,各项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照度、均匀度、显色性、眩光限制、功率密度等标准值重点加以控制和考核。
1.4.2效果舒适、美观,符合交通建筑特征,与车站环境、建筑风格、当地历史文化相适应。
1.4.3供电可靠,便于切换。
1.4.4供电和控制设备、灯具应在电气和机械方面均应保障可靠性、安全性和稳定性,不得采用0类绝缘的灯具和其它电气设备。
1.4.5设备、器具的选择和系统设计应立足于减少维护工作量,具有方便的维护条件。
1.4.6采用先进并且成熟、性能稳定、节能、寿命长的设备和技术。
1.4.7控制灵活,能够适应使用状态和使用需要,便于用户按实际需要调整;接口标准化,利于扩展。
1.4.8充分利用自然光,合理确定照明器具及其分组和控制,做到高效、节能,有效控制光污染。
1.4.9做好技术经济分析工作,做到投资适中,性价比高。
1.5各站房的设计应遵循共同的理念和基本原则,主要技术原则、技术手段和措施应基本一致,个性与共性相协调。
2.照明标准和质量
2.1站房照明的照度标准、均匀度、统一眩光值(UGR)、一般显色指数(Ra)、维护系数应符合表2-1和2-2的规定,并符合现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的要求。
表2-1站房照明主要标准值
场所名称
照度标准值
(平均lx)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统一眩光值(UGR)
一般显色指数(Ra)
说明
水平
垂直
中央大厅(主空间)、进出站大厅、售票厅
200
—-
地面
22
80
对于异形空间,当灯具安装条件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需要通过增加能耗才能满足时,UGR可放宽至19。
普通候车厅、通道、连接区、换乘厅、扶梯*、进出站地道、休息厅
150
—-
地面
22
80
对于异形空间,当灯具安装条件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需要通过增加能耗才能满足时,UGR可放宽至19。
*扶梯不规定UGR
贵宾室*、办公室、管理室、监控室
300
—-
距地面0.75m
19
80
*贵宾室UGR取22
售票窗口、补票窗口、结帐交班台、检、验票处、问讯处
200
—-
距地面0.75m
——
80
可加局部照明
配电室
200
—-
距地面0.75m
——
80
售票工作台、海关、护照检查处、公安验证处
500
—-
工作面
——
80
可加局部照明
照明
行包托运、领取处
300
—-
距地面0.75m
19
80
可加局部照明
商业区、餐饮区、多功能厅
300
—-
距地面0.75m
——
80
行包存放库房、小件寄存处
100
—-
地面
——
80
盥洗室、卫生间
75~150
—-
距地面0.75m
——
80
小站取下限,中型及以上站取上限照度
通信、信号、信息设备用房
300
—-
工作面
19
80
风机、水泵、空调设备用房
100
—-
地面
——
60
冷冻站
150
—-
地面
——
60
室内停车场
75
—-
地面
28
60
特大型车站和位于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型车站的基本站台
200
—-
地面
——
80
宜适当考虑垂直照度
特大型车站基本站台以外的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100
—-
地面
——
80
其它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75
—-
地面
——
80
无棚站台、无棚天桥
50
—-
地面
——
20
表2-2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
特征
类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
(次/年)
维护系数
清洁场所
办公房间、信息设备房间、调度室等
2
0.80
一般场所
候车厅、售票厅、进出站厅、换乘厅、通道、冷冻站、泵房等
2
0.70
污染严重场所
餐饮操作间、管线洞室等
3
0.60
室外
站台、道路、站前广场、铁路车场等
2
0.65
2.2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疏散通道0.5lx;进出站大厅、候车厅、售票厅、换乘厅等人员密集场所1.0lx;楼梯间内5.0lx。
2.3备用照明的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其中消防控制室,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室、配电室,中型及以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房间的备用照明,应达到正常照明的标准。
2.4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对于受到建筑、结构限制,而无法均匀布置灯具或可布置的灯具数量受到限制的空间,可放宽至0.6。
3.照明方式和种类
3.1站房照明方式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
站房应根据不同场所的需要考虑节能因素,灵活确定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的结合,并符合以下要求:
3.1.1各场所均应设一般照明,其灯具的布置除了满足各项标准需要,还应有利于分组控制。
3.1.2当一般照明不能兼顾时,在检票口、售票口、验证处、业务办理窗口等位置,宜设置局部照明。
3.2站房照明种类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由疏散、备用、安全照明组成,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3.2.1各场所均应设正常照明。
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应统筹布置和分组。
3.2.2大面积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原则上利用应急照明的一部分兼作值班照明。
3.2.3可能危及航空安全的站房建筑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3.2.4有关应急照明的要求详见本细则第10章。
3.3车站站房应按有关标准设置疏散标志灯,详见本细则第10章。
4.光源和灯具的选择
4.1光源类型、规格的选择应在照度、均匀度、眩光、效率综合最优的基础上确定。
4.1.1可以采用的光源主要有:
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电子感应灯(无极灯)、LED。
4.1.2除贵宾室等有特殊装饰需求的场所外,原则上不应采用白炽灯、卤钨灯;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采用高压钠灯作为主要光源。
4.1.3室内同一区域的一般照明宜选用同一种类的光源。
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4.1.4对于高强气体放电灯,在不至于产生明显眩光的前提下,宜采用较大的单灯功率,以获得较高的效率和较长的寿命;荧光灯类的光源在确定单灯功率时,应以光效最高为原则,并兼顾眩光的限制。
4.1.5当灯具安装的高度、角度、隐蔽程度不利于眩光的控制时,宜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采用较小的单灯功率。
一般安装高度在25m以下的灯具,单灯功率不宜超过250W;超过25m的,不宜高于400W。
4.1.6各类标志灯的光源宜优先采用LED。
4.2灯具类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安装条件、配光需要、建筑结构特点、装饰要求、运营成本、维护的便利程度、节能等因素。
当没有严格的配光要求时,宜按以配光需要服从建筑装饰等其它需要的原则选择;当配光要求严格时,应在满足配光的前提下,做好与建筑、结构的配合;只满足功能性照明需要,并且所处位置易于擦拭的灯具,宜选用开敞式。
4.3在技术经济合理前提下,可结合建筑装饰设计,采用小功率光源并使相互保持有效的间距组合而成的灯具,或以小功率光源的灯具通过加大布置密度,以减弱眩光,并应注意优先选择光效高的功率等级。
4.4灯具附件宜按以下要求配置:
4.4.1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4.2高强气体放电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光源功率较小时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4.3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4.4.4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4.5在单灯功率为250W及以上的灯具内,宜配有短路保护装置。
4.6应尽可能减少灯具和光源的种类,便于备品备件的配置。
5.照明美观与建筑的协调
5.1照明设计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结构、装修方案设计同步进行,根据建筑要求确定照明效果,并相互校验是否满足设计输入条件,达到预定效果。
5.2各区域所用光源的色温一般可按以下原则选择:
5.2.1相邻并且没有隔断的区域的色温应协调、衔接自然。
5.2.2贵宾室、旅客休息室、餐饮空间等场所宜营造温馨、亲切气氛,通常可以暖色调为主,可采用3300K以下的低色温,但应与建筑装修的整体环境效果相协调。
5.2.3照度在100lx以下的场所,宜采用低色温。
5.2.4候车、售票等有旅客较长时间驻留的公共空间,以及长期有人活动的各种工作房间,照明效果宜整体明快、均匀,以中色温为主,可控制在3300~5300K之间。
照度较低时取下限,照度较高时取上限。
5.2.5当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相结合时,色温宜控制在4500~6000K之间。
5.2.6需要较高照度的出入口、工作台、验证、安检等各种局部功能照明、设备用房等可采用冷色调,色温可在5300K以上。
5.2.7有新闻摄影或电视转播需求的场所,室内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光源色温宜为4500~6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
5.3照明器具的选择应在结构、形式上与建筑风格和施工工艺相适应,做到安装部位隐蔽,露出部位美观,与建筑有机结合。
5.4贵宾室一般宜采用水晶、云石、铜制、锡制或其组合等华贵而庄重风格的灯具。
灯具式样、尺度、形状应注意与建筑空间相协调,避免产生充臃感和稀疏感。
5.5壁画、装饰墙、雕塑等处宜做局部泛光照明。
5.6一般宜慎用带状照明。
为满足建筑装修需要而设置宽灯带时,除非效果需要,否则不应在灯带表面产生明暗对比强烈的条纹,并应做好功率密度和整体效能的控制。
5.7应急照明灯具应与正常照明灯具在外观上相协调。
5.8照明对建筑的要求:
5.8.1建筑设计应考虑必要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条件,留出足够的灯具安装空间(特别是有吊顶时)和检修条件。
5.8.2除了贵宾室等特殊场所,其它场所应首先满足照明的功能要求,并易于实施。
5.8.3采用透光幕墙、采光屋顶时,应综合考虑自然光和人工光利用的整体效果。
5.8.4由大面积透光材料构成的墙面、顶棚,其反射比不应小于0.3,以减少夜间人工光的损失,并避免反射眩光。
5.8.5采用功能性间接照明的场所,应采用浅色调的墙面和顶棚。
用作间接照明反射面的建筑材料,其色彩、反射比等性能或指标应与电气照明设计进行技术配合。
5.8.6建筑顶棚、墙面上的灯具、风口、报警器、喷淋头、检修孔等应统筹布局,整齐有致。
5.8.7装修设计应为照明仿真、效果模拟图制作提供必要的三维装修效果图的电子工作模板。
6.照明设备安装及与结构的配合
6.1灯具应安装在承力结构上,进行荷载设计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安装牢固可靠,防止坠落伤人,并可承受一定的维修操作荷载。
6.2灯具重量超过3kg时,应预埋吊钩。
6.3悬挂式安装的灯具均应采用管吊形式,做到牢固、安全,其中重型灯具还应有加强措施。
6.4灯具应尽可能隐蔽安装,当必须明装时,应使其形状、尺度、颜色等与建筑相协调,并充分利用建筑结构本身,通常不宜制作明显外露的专门支架。
7.照明设备的维护
7.1确定照明灯具和其它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时,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使之可以后期维护。
设有专用的大型维护设备时,应计列在工程投资内。
7.2灯具应尽可能安装在人员可以到达并可以作业的位置,或经与建筑、结构专业配合,设置马道、加强龙骨、吊篮、滑道车等满足作业要求的设施。
7.3只能采用云梯维护的灯具,应与建筑专业密切配合,在建筑布局上满足投运后,云梯能够运送到作业场所的需要。
7.4灯具的安装方式应考虑人员可实际操作的空间和角度,采用可拆卸式,固定与连接构件符合国家标准,除非技术上所必需,否则不宜采用焊接方式。
7.5安装在固化结构、不方便拆卸并复原的吊顶或墙板上的灯具,一般应在灯具外侧可对灯具实施维护作业,以利于光源更换和整体拆卸。
轻型灯具宜采用插拔式套筒,并确保结构紧凑、稳固耐用。
7.6灯具的光源应便于日常更换。
7.7安装在网架上方、无柱雨棚等高大空间的灯具,应便于在人员可以到达的角度拆卸,整体快速更换,做到维护便利、使用安全。
通常宜符合以下要求:
7.7.1在有条件设置维修马道的位置,集中、分组布置灯具。
7.7.2可结合建筑装饰小品,利用局部起伏形态等,要求建筑、结构专业设置隐蔽的灯池,集中放置灯具,并留下检修通道。
检修通道为明露式时,可按装饰线条处理。
7.7.3采用较高的防护等级,以延长维护周期为目的,室内不宜低于IP43,室外不宜低于IP54。
7.7.4采用分体安装结构的灯具,使需要定期维护的部分相对独立。
7.7.5对安装在此类场所的灯具品质重点加以控制,如对防护等级、反射器品质、抗氧化性能、维护周期、散热性能、效率等着重提出综合性的要求。
8.照明供电、控制与安全
8.1照明供电应安全、可靠、灵活、损耗小、便于控制、节省管线。
8.1.1当变电所的低压母线按负荷等级分段时,照明负荷电源应取自变电所一、二级负荷母线或重要负荷母线。
8.1.2公共区域的照明,应按照度均匀原则,由双电源交叉供电至各控制单元。
8.1.3特大型站房的基本站台、贵宾室等有政治敏感可能性的场所,其照明电源宜来自与柴油发电机并网的母线,可实现不间断持续供电,使有重要活动时能保证照度不发生意外突变。
8.2站房面积为10000m2以上时,远离变电所的公共照明区域,宜就近设置照明配电间(可与其它配电间合用),或在能确认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其它可以利用的房间,由变电所母线引来电源,在配电间内再划分供电和控制支线;10000m2及以下的站房可将终端配电箱设在可以利用的空间内;办公、设备区域可利用走廊等适宜位置放置照明配电箱。
8.3各级配电设备的型式、布置均应按操作人员的权限范围设计,保证不可被无权限人员开启和操作。
8.4带有日常开关灯操作功能配电箱,必须配带将操作手柄与带电部分相隔离的防护面板。
8.5在站房一般场所,应采用I类绝缘的灯具,并接PE线保护。
8.6净空高度不大于2m的场所,应采用II类绝缘的灯具。
8.7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容易触及的固定式灯具,应采用III类绝缘的灯具,其供电电压值在干燥场所不大于50V;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电压值不大于24V:
8.6.1潮湿场所。
8.6.2高温场所。
8.6.3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8.6.4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8.8在不便工作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需要匍匐行动的吊顶内、设备夹层内、管道间等场所,使用的手提行灯或预留的照明插座电压不应超过12V。
8.9采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100W及以上的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具,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8.10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8.11中型站房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大型及以上站房应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8.11.1系统各单元应模块化、标准化,安装固定方式与主回路设备相协调,并利于扩展。
8.11.2兼容性高,可提供多种接口,能与车站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和火灾报警系统(FAS)无缝互联,通常宜为OPC接口标准。
8.11.3可接受FAS系统指令,强启应急照明。
8.11.4宜采用总线式网络拓扑,系统布线简单,易于实施和维护。
8.11.5可由用户方便地设定、修改控制区域、参数和模式。
8.11.6开关控制模块宜具有对灯光开启的时间和次数进行累计的功能。
8.11.7现场控制面板应可以被系统锁定,其控制范围和控制权限可由系统设定并修改。
8.11.8发生网络故障时,现场控制器应可保持原状态。
8.11.9当网络故障或检修时,开关控制模块应可以现场手动操作。
9.照明节能
9.1照明控制的设计应综合利用分区、分组、调光等方式,满足使用需要,实现经济、节能运行。
9.2灯具应合理分组,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尽可能细分供电支线及控制区域、控制单元。
公共区控制单元的划分应考虑值班照明的需要。
9.2.1大面积公共场所的每个控制区域至少分两个控制单元,或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每个控制区域至少分三个控制单元。
任一控制单元的划分,应使照度保持相对均匀。
一般方法是:
50%的照明可不进一步细分控制单元,另外50%的照明在条件许可时尽可能细分为10%、20%、30%等几档控制单元。
公共区的值班照明可结合应急照明设置,进一步减小比例,按应急照明的照度要求确定。
9.2.2对于进出站大厅、候车室、售票厅、换乘区等大型空间,宜考虑不同功能、有不同运行时段要求、可否利用自然采光等因素划分控制区域。
9.2.3雨棚照明应沿站台纵向分段控制,靠近车厢侧的可单独控制。
设有高架站房的车站,高架下和雨棚下的照明应分别划分控制区域。
9.2.4地道、天桥等主要通道,长度较短时,可按一个控制区域设计,并划分出不少于两个控制单元;长度较长时,宜沿纵向分段划分控制区域,区域间的结合部应位于出入口或分支口处。
9.2.5办公、设备房屋大于10m2时,其照明宜划分为一个以上的控制单元,靠近窗口的灯具宜可单独控制。
9.2.6对于灯具布置数量受到限制、不利于细分控制单元的场所,在产品成熟可靠、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现场编码器技术对每套灯具进行编码,通过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实现任意小的单元控制。
9.2.7局部照明应可以单独控制。
9.2.8当贵宾室等场所设有卤钨灯、白炽灯光源时,可设置调光设备。
9.2.9条件许可时,可采用照度传感器或模拟日照时钟,通过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自动开闭有自然光区域的照明。
9.3当条件允许时,应优先采用直接照明。
当采用间接照明时,应与建筑、结构、装修专业密切配合,选用高反射比并不产生光斑的装饰材料,或作必要的局部处理。
9.4应优先选用光效高、价格及寿命适中、运营成本小的绿色节能光源。
9.4.1安装高度低于6m的照明,宜选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
9.4.2安装高度高于6m的照明,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
9.4.3平时亦作为正常照明使用的大面积应急照明,为了实现快速启动,当采用荧光灯无法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电子感应灯(无极灯)、LED;专用的应急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9.5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前提下,所选用灯具的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9.5.1荧光灯灯具:
开启式不低于75%;带透明保护罩式不低于65%;带漫射保护罩式不低于55%;隔栅式不低于60%。
9.5.2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
开启式不低于75%;隔栅或带透光罩式不低于60%。
9.6高大空间照明应在满足均匀度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窄配光灯具,减少空间光通损失。
9.7照明设计应注意考虑指示牌、广告灯箱、显示屏等产生的影响,做到综合利用,提高节能效果。
9.8有条件的场所,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太阳能一体化照明设备。
9.9主要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满足表9-1的要求。
表9-1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房间或场所
现行值
(W/m2)
目标值
(W/m2)
对应照度值
(lx)
附注
特大型车站和位于地级以上城市的大型车站的基本站台
12
10
200
25m以下净空
特大型车站基本站台以外的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10
8
100
25m以下净空
其它有棚站台、有棚天桥
7.5
6
75
25m以下净空
中央大厅(站房主空间)、进出站大厅
12
10
200
10~25m净空
售票厅
9
8
200
10m以下净空
普通候车厅、通道、连接区、换乘厅、进出站地道、休息厅
7
6
150
10m以下净空
室内停车场
5
4
75
办公、监控、调度室
11
9
300
高档办公室可放宽至18、15
动力设备用房
5
4
100
信息设备用房
8
7
200
商业、餐饮
18
15
300
注:
1.表中为一般情况下的重点考核区域,其它区域可参照照度、灯具安装条件等分析确定。
2.功率计算范围为对照度标准值出力的部分,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装饰性灯具可按50%的功率比例计入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10.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灯
10.1应急照明的设计应优先考虑热备方式,消除“盲管”导致应急时的设备失效。
在条件许可的场所,宜将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统筹考虑。
10.2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0.2.1对正常照明熄灭后,尚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聚集人数600人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进出站厅、旅客地道或天桥、候车厅、售票厅、换乘厅、多功能厅、商场、餐厅等,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空间均应装设疏散照明。
10.2.2对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尚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如:
消防控制室,有一级负荷的发、变、配电所控制室(或一次设备与控制保护合一的变配电室),通信、信号设备的机械室、电源室,客运信息设备(包括客服系统)机房和中央控制或值班室,特大型、大型站的售票室、配电室,中型及以上车站的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等。
10.2.3对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尚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10.2.4受安装条件限制无法布置应急照明灯具时,可结合正常照明采用双光源灯具,其中一个光源具有可快速启动的性能。
10.3疏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0.3.1疏散标志灯的设计应做好电气设计与建筑设计的配合,同时满足消防安全疏散和其它事故疏散的需要。
10.3.2疏散标志灯由指向标志(或导流标志)和出口标志或其组合构成。
站房各部位沿疏散通道、设计的疏散路线应设置指向标志灯,箭头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或结合消防性能化设计,采用智能动态指示方式;各安全出口、疏散门处均应设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