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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

汽车人造革技术标准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内饰人造革材料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座椅套、座/靠垫、头枕、扶手、装饰性衬板、里衬等装饰用的各类聚氯乙烯、聚氨酯、聚酰胺、聚烯烃人造革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689.20皮革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

GB/T4694皮革成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GB/T8948聚氯乙烯人造革

GB/T19941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甲醛含量的测定

GB/T19942皮革和毛皮化学试验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20400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QB/T2537皮革色牢度试验往复式摩擦色牢度

QB/T2710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

QB/T2711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撕裂力的测定:

双边撕裂

QB/T2714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折牢度的测定

QB/T2724皮革化学试验pH值的测定

QB/T2725皮革气味的测定

QB/T2726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耐磨性能的测定

QB/T2727皮革色牢度试验耐光色牢度:

氙弧

QB/T2729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水平燃烧性能的测定

QB/T2779鞋面用聚氯乙烯人造革

3分类

产品按布基编织方法分类,见表1。

4要求

4.1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要求。

4.2理化性能

理化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外观质量

5.1.1一般采用灯光检验,用40W青光或白光日光灯两支,上面加灯罩,灯罩与检验中心垂直距离为80cm±5cm,或在D65光源下。

5.1.2如在室内利用自然光,光源射入方向为北向左(或右)上角,不能使阳光直射产品。

5.1.3检验时,应将产品平摊在检验台上,台面铺一层白布,检验人员视线应正视平摊产品的表面,目视距离为35cm以上。

5.2理化性能

5.2.1拉伸负荷和断裂伸长率试验方法按QB/T2710进行。

5.2.2撕裂负荷试验方法按QB/T2711进行。

5.2.3摩擦色牢度试验方法按QB/T2537进行,其中:

测试头质量:

1000g。

汽油:

沸点80℃-110℃。

中性皂液:

中性皂水溶液(2.5%)。

5.2.4耐光色牢度试验方法按QB/T2727中方法3进行,仪器采用水冷式氙弧灯,其中:

暗处标准温度(100±3)℃

试验箱温度(65±3)℃

相对湿度(20±10)℃

辐射强度(波长420nm)1.1W/m2

滤过系统硼硅酸盐/碱石灰

终点以辐射能量为基础,曝晒终点的总辐射能量为300kJ/m2。

用变色用灰色样卡进行等级评定。

5.2.5涂层粘着牢度试验方法按GB/T4689.20进行。

5.2.6耐磨性试验方法按QB/T2726进行。

5.2.7耐折牢度试验方法按QB/T2714进行,六个试样应全部合格。

5.2.8耐热不黏着性试验方法按GB/T8948进行。

5.2.9耐寒性和耐老化性试验方法按QB/T2779进行。

5.2.10气味试验方法按QB/T2725进行。

5.2.11阻燃性能试验方法按QB/T2729进行。

5.2.12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试验方法按GB/T19942进行。

5.2.13pH值和稀释差试验方法按QB/T2724进行。

5.2.14甲醛试验方法按GB/T19941进行。

5.2.15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试验方法按附录A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成品检验一般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1.1出厂检验项目4.1条规定。

6.1.2型式检验项目按4.1和4.2条规定。

6.2抽样数量

6.2.1外观检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随机抽取,总数量超过10匹(件)时抽3匹(件),总数量在10匹(件)及以下时抽取2匹(件)。

6.2.2性能试验按同品种交货批原料随机抽取2.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2件。

6.2.3染色牢度和环境污染指标试验用样品,应在同一批号的全部色号中抽取,每个色号抽取0.5m全幅,半成品及成品抽取1件。

6.3外观质量判定

外观质量应符合本部分表2要求,若其中任两条及以上不符合时,则判断外观质量不合格。

6.4理化性能判定

理化性能符合表3要求,判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合格。

若不符合表3中任一项时,允许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性能不合格。

6.5合格批判定

综合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进行判定,凡外观质量和理化性能都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T4694的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方法

B.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总碳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件成品、半成品以及所用材料有机化合物的总散发,也适用于单种有机化合物的散发测定。

B.2原理

用顶空进样装置提取样品中残留可挥发的有机物,采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检测器(GC/FID)进行测定,以碳总量计。

B.3试剂和标准溶液

B.3.1丙酮(色谱纯)。

B.3.2正丁醇(色谱纯)。

B.4仪器与设备

B.4.1气相色谱仪:

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

B.4.2自动顶空进样装置。

B.4.3微量进样器:

10mL。

B.5分析步骤

B.5.1样品的制备

B.5.1.1从待测材料中取出试样。

B.5.1.2将试样剪碎成质量大于10mg小于25mg的小块。

B.5.1.3将这些小块放在带有二氯化钙(CaCl2)的干燥器中预干燥至少24h。

B.5.1.4将干燥后的小块试样称取2g,精确到0.001g,放入20mL顶空瓶,将带聚四氟乙烯层的密封片装入小瓶的瓶盖中,并确保其气密性。

B.5.2分析仪器条件

由于测试结果取决于所使用的仪器,因此不可能给出色谱分析的普遍参数。

采用下列参数已被证明对测试是合适的。

B.5.2.1顶空进样器的参数

1)温度

a)加热炉:

120℃。

b)定量管:

150℃。

c)转移管:

180℃。

2)时间,自动计时,但被作为参数输入

d)压力升高:

持续19秒。

e)气体压出:

持续16秒。

f)进样:

持续5秒。

3)压力

g)载气:

1.25bar=18.1psi。

h)注入压力:

1.60bar=23.2psi。

B.5.2.2气相色谱的参数

i)色谱柱:

TR-1MS30m×0.25mm×0.25μm或相当;

j)程序升温:

50℃(3min)12℃/min200℃(4min);

k)进样口温度:

200℃

l)检测器温度:

250℃。

m)分流比约:

1:

20。

n)载气流量:

2.0ml/min。

B.5.3标准曲线

B.5.3.1标准溶液配制

准确称取适量的丙酮(B.3.1),用正丁醇(B.3.2)配制成质量浓度为分别有0.1g/L,0.5g/L,1g/L,5g/L,10g/L,25g/L和50g/L7种标准溶液。

将7种浓度的溶液各分别装入6个小瓶中,小瓶体积为1.5ml。

得42个溶液密封保存。

B.5.3.2标准曲线的绘制

1)拔出针头,抽取2μL±0.02μL的标准溶液。

2)用一张干净滤纸擦净针头表面。

将标准溶液射入顶空瓶中。

3)立即用瓶盖和台式压盖机将瓶封住,并检验其气密性。

4)按浓度从低到高的顺序取样,每种溶液至少3个小瓶。

按照B.5.2的仪器条件进行测试。

5)气相色谱图中一个尖端(称为峰)的出现表示认出一种物质。

积分仪或计算机会计算出峰的面积,并打印出峰面积表。

对于每个标准样品可从对应的表中读出“丙酮峰”的面积。

6)绘制峰面积—标准溶液浓度关系图,计算出标准曲线的斜率K(G)。

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必须大于0.995。

B.6结果计算

按式

(1)计算总挥发性有机物总碳含量:

式中:

EG—试样中的有机化合物总碳含量,单位:

μgC/g;

Ai—样液的总峰面积;

Ao—空白样的峰面积;

K(G)—标准曲线的斜率值;

0.6204—丙酮中碳元素含量。

取两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注1:

峰值高度应大于基线噪声值的3倍。

注2:

峰值面积应大于浓度为0.5g/L的标准溶液中丙酮峰面积的10%。

注3:

分析过程的指示极限必须包含峰值面积和峰值高度,且都比各自值小10%。

B.7精密度

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操作者使用相同设备,按相同的测试方法,并在短时间内对同一被测对象相互独立进行的测试获得的两次独立测试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10%。

以大于这两个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的10%的情况不超过5%为前提。

B.8报告

试验报告至少应给出下列内容:

a.样品来源及描述;

b.采用标准的方法和设备;

c.试验结果;

d.任何偏离本标准的细节;

e.试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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