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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题

 

经济法课后题(共15页)

经济法

法学一班

姜沛青

经济法课后题整理: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本问题与调整目标

1.论述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基本矛盾

(1)基本问题:

市场经济发展到现代是市场经济阶段,即进入垄断阶段以后,随之出现的市场缺陷与市场障碍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市场缺陷的问题,一类是市场障碍的问题。

市场缺陷进而导致产业失衡(由于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进而导致经济结构失衡,进而使总量失衡、经济运行失衡,进而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此时个人逐利且无能为力,只能靠国家力量,国家授权,政府依法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产生宏观调控法。

市场障碍引起的三大问题(竞争秩序、消费者权益、经济运行风险),进而需要进行市场规制,由此国家进行规制(有规定管理,有法律制约)。

(2)基本矛盾:

市场缺陷导致一方面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个人欲望与公共欲望发生矛盾,从而产生障碍:

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障碍。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矛盾为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

2.简述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1)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为了克服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的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关系以及微观市场规制。

包括四个方面的关系:

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在内部经济管理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国民经济计划关系、产业政策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准入和退出关系、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规制关系、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关系、消费者权益维护关系、风险的防范与危机的处理关系、违规处罚(监督管理关系)。

3.论述经济法调整目标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确立标准分为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开放性(包容性)标准。

(1)从独特性标准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是独特地,追求节约优先,兼顾公平。

所以,确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考虑经济法领域所特有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考虑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这样确立的经济法调整目标才具有独特性。

(2)从普遍性标准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能够普遍存在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由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所针对的经济法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而诸如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公平和效率的矛盾,以及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是经济法的各个部门都共同存在的,因而对于经济法的各个部门都是适用的。

(3)从开放性的标准来看,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应当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或称包容性。

所有的部门法均不能脱离其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不仅能够包容经济法的现实立法上的目标,而且能够包容经济法的未来发展目标,从而具有开放性。

4.简述经济法调整目标主要内容

所谓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5.试分析经济法调整目标

(1)在横向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一个是经济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力图产生直接效应的根本方面,保障经济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一个是社会目标,这是经济法调整意欲产生间接影响的重要方面,保障社会公益、基本人权。

(2)在纵向上,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层层递进的,可以分为基本目标和最高目标两个层面,这也是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双重性”的体现。

经济法调整的基本目标,是规范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保障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缓解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冲突,兼顾效率和公平;才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

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经济法调整的最高目标,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3)若将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分为上述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则经济目标更为直接,若将其分为基本目标与最高目标,则基本目标更为基础。

在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上,在立法宗旨中所要体现的,一般主要是经济目标和基本目标,它们对于现实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很重要。

第二章调整范围与体系构造

1.简述经济法体系结构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

(1)宏观调控法:

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价格调控法、储备调控法

(2)市场规制法:

市场准入、准出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法、监督管理法

2.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法律体系是由(由计划调控法、产业调控法、财政法调控法、税收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组成的)宏观调控法和(由准入与退出规制法、产品质量规制法、竞争秩序规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法、风险防范规制法的)市场规制法组成的“二元结构”体系。

3.简述法规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规体系是由经济法总则、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三大部分组成。

宏观调控法是由计划法、产业调控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组成的;市场规制法又是由准入与准出法、产品质量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风险防范法组成的。

4.简述法学体系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学体系是由总论、宏观调控法学、市场规制法学组成的法学学科体系。

第三章主体特征与外部结构

1.简述经济法的特征

1.经济性(首要特征)

2.现代性

3.协调性与兼顾性

4.经济规制性

2.论述经济法的经济性、现代性、协调性与兼顾性以及规制性的特点

经济性的特点:

(1)从宏观语义上看,经济法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它是“经济”之法。

古代:

经邦济世,经国济民;现代:

节约整个生产流通过程和产生的生产关系。

(2)这是由经济法的作用领域所决定的

.经济法调整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

.反映客观经济规律

.经济法往往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经济法所运用的手段往往是综合性的手段

现代性的特点:

(1)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a.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多元社会

b.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使得市场所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

(2)精神追求的现代性

经济法追求效率与公平的兼顾,追求双赢。

(3)判断建构的现代性

体现:

1.制度形成的现代性:

政策、推广、成熟、法律

2.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极强的“自足性”:

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集于一身

3.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

政府积极执法

经济法制度的“可操作性”、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协调性和兼顾性的特点:

1.这是由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与价值追求决定的

2.经济法协调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规制性的特点:

规制:

有规定的管理或有法规的制约

所谓规制性,即在调整的目标和调整的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两者相结合的特性。

(运用综合手段调控经济运行)

A.这是由其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决定的

B.包括积极鼓励、促进与消极限制、禁止两个方面

3.论述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

民商法: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2)保护法益不同:

经济法:

私益、公益(增量利益)

民商法:

私益(存量利益)

(3)价值取向和调整宗旨:

经济法:

效率、公平

民商法:

自由、平等

(4)立法的理论假设:

经济法:

所有经济人都是理性有限的

民商法:

立法的什么都是好的

(5)两者的法域:

经济法:

公法法域

民商法:

私法法域

联系:

经济法以民商法为基础,民商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1)经济法以民商法为基础:

1.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

2.整个民商法是对经济生活直接的记载与表述

3.体现了人类进步的理念:

独立、自由、平等

(2)民商法以经济法为条件:

1.经济法是矫正型法律,民商法的基础需经济法的奠定与维持

2.民商法奉行丛林法则“优胜劣汰”,经济法奉行生态法则“实现共赢与平衡”

3.民商法微观自治法,经济法从宏观上保护,整体上使其趋于平稳,减少动荡。

4.丛林法则“优胜劣汰”形成抑制竞争,经济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持经济秩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区别: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行政法:

行政管理过程中控制行政权

(2)保护的法益:

经济法:

公益行政法:

控制行政相对人

(3)国家权力性质:

权力性质:

经济法:

经济权力行政法:

政治权力

权力结构:

经济法:

决策权、协调权、引导权、诱导权、监督权

行政法:

命令权

(4)结构:

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

行政法:

行政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

联系:

(1)主体的相互交叉——经济法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现实载体重合、称谓不同。

经济法包括调整主体和受制主体,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相互服务——政治命令与经济政策

(3)经济法的运行要借用国家政权的结构和形式(由经济法产生根本条件决定)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区别:

(1)调整对象:

经济法:

经济运行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社会法: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关系、环境保护关系

(2)国家调制范围不同:

经济法:

运用国家强制力

社会法:

进行鼓励,运用国家外力

(3)调整宗旨、价值追求不同:

经济法:

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注重效率、兼顾公平)

社会法:

追求人权、保障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安全、社会公平(注重

公平、兼顾效率)

(4)调制手段不同:

经济法:

综合的、动态的

社会法:

单一的、确定的

联系:

(1)两者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2)两者皆以一方主体为国家,都以国家调制为依托

(3)两者都属于公法领域

第四章经济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

1.简述经济法价值内涵

经济法价值是指经济法从内在的客观功用的可贵性以及外在评价。

2.论述经济法价值体现

(1)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

经济法的内在功用,主要是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制,同时,由于其具有制度或规范中涉及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或市场规制方面的政策或手段,因而,它也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

(2)外在主观评判价值:

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功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所形成的主观评判和价值追求。

效率、公平和秩序作为人类的较为普遍的价值追求,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评价法律价值的标准。

3.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内涵及确立标准

内涵:

贯穿经济法始终的规则和原则

确立标准:

(1)高度标准:

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

(2)普遍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

(3)独特性: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是经济法所特有的。

4.论述经济法基本原则

(1)调制绩效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称成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

(2)调整适度原则

调整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原则。

(3)调制法定原则

主体法定、权源法定、程序法定

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用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来加以规定。

总之,从形式上看,调制法定原则更强调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调制适度原则更强调符合规律和公平有效,调制绩效原则更强调调整目标和平衡协调,它们内在存在极为密切的关联。

从法律意义上,调制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规范调制行为的必要性,它力图给调制行为设定法制轨道和法制边界;调制适度原则,它体现了对调制手段、措施、力度等方面的要求;而调制绩效原则,则要以上两类原则的贯彻为前提,它是对经济法调整目标的原则体现。

第五章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与效力范围

1.简述经济法形式渊源

(1)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有些宪法法规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而有些宪法规范甚至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这些都是宪法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2)法律

法律是经济法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根据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决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经济法领域,由于中央政府是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至为重要的主体,因而,大量的规范实际上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特别是在授权立法大量存在的情况下,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最多。

(4)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其中有多个部门是有权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重要主体,统称为调制主体。

经济法领域的大量部门规章,主要来自那些负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方面的职能的部门,其规章在调制方面的作用更大。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它主要是对相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具体落实。

2.论述经济法在时间、空间、主体效力上的特殊性

时间效力上的特殊性

经济法上的时间,在具体法律上通常以一定的时间点、时段表现出来。

(这些时间点或段直接关系到相关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行使的合法性)

在时间效力的影响上,不仅有经济立法上的立、改、废所带来的不同时段上的法律效力问题,也会因主体的不同、主体行为的不同,主体所处的空间的不同而不同。

是限定经济法相关主体的重要因素。

空间效力上的特殊性

在一国空间范围内,经济法存在局部地区的“特别适用”或“适用除外”等问题。

经济法上的各种调制权都体现为不同领域的管辖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调制权和管辖权内在的一致性。

由于各个国家体制有别,调制权的分配也各有特色,并可能在相关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或者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解与配置,所以,可能形成不同的管辖权冲突。

作为经济法,通常存在域外使用的问题。

经济法主体、主体的行为或者行为的效果,都可能跨越国境,从而产生跨国影响,并可能会侵害相关主体的利益,由此产生“域外适用”的问题。

在中国,由于特别行政区的存在,经济法使用存在着“区域不同”的问题。

只要存在着诸多层次或不同类型的管辖权,就可能发生相关的管辖权冲突,从而会带来一国境内的经济法适用上的国际冲突

主体效力上的特殊性

根据不同的原则和管辖权确立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可能是不同的

经济法上会根据不同的主体,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体现区别对待

主体的能力、资格、地位等的不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带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不同的角色也会有不同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与主体的能力

1.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分类

含义:

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分类:

1.法理上的分类

(1)按调整对象划分

调制主体:

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

受制主体:

市场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按具体的社会关系划分(依经济法体系结构)

宏观

.调控主体:

计划调控、产业调控、财税调控b.受控主体

市场:

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2.现实载体分类

(1)基本分类

a.国家:

政府、职能部门、相关部门b.市场

(2)具体表现

A.宏观调控

国家:

政府——国务院

职能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部门——除以上之外,国务院其他的部、委、行、署

市场:

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B.市场规律

国家:

政府——国务院

职能部门——工商管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关、监管部门

相关部门——其他部、委、行、局、机构

市场——受制主体:

各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简述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主体组合分为调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制主体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计划、税收、金融等方面;受控主体包括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规制主体包括准入、退出主体/受体

3.论述经济法主体能力的体现

.权利能力(资格说)

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终止相应权利、义务关系,并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资格:

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调制主体的权利为授受取得;

受制主体的权利能力源于经济法、民商法等部门法的相关规定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说)

调制主体的行为能力源于其职,包括职权和职责

受制主体的行为能力源于主体行为与自身能力

4.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依据

(1)调制主体的资格——依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

(2)受制主体的资格

a.经过程序审理——民商法与经济法

b.报批与登记——行政法

5.论述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主体资格取得依据的多维性

(2)经济法主体特殊性:

以传统的部门法为基础,使得主体的资格通常都具有双重性

主体差异性

a.调制主体与受制主体不平等

b.调制主体本身的差异(角色)

独立承责方面的特殊性

a.调制主体角色决定责任

b.受制主体: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可以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章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结构与构成要素

1.简述经济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的概念

调制行为:

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客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制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国家活动。

市场对策行为:

市场主体所从事的针对经济调制行为所进行的博弈。

2.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相同点:

a.体现主题意志

b.有法律属性,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

c.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不同点:

a.在表意上,必须是反映包括国家意志、个人意志、社会公共意志在内的全社会的意志。

b.在社会性上,经济法主体具有可能性

(2)行为性质

调制行为(调制主体的经济调制行为)

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客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制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国家活动。

对策行为(受制主体的对策行为)

市场主体所从事的针对经济调制行为所进行的博弈。

3.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分类/结构

(1)基本分类:

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2)具体类型

A.调制主体的具体类型

a.从行为领域来看:

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

b.从实施方式来看:

调制立法行为(决策);调制执法行为

c.从层次性来看:

基础性的行为:

经济行为、经营行为

高层次的行为:

经济调控、对策行为

d.从参与主体的数量上看:

单方调制行为;多方调制行为(联合调制行为)

e.从主观能动性上看:

积极调制行为:

消极调制行为

B.受制主体的行为

a.从内容上看,合法对策行为、违法对策行为

b.从主观能动性上看,积极对策行为、消极对策行为

c.从参与数量上看:

单方对策行为、联合对策行为

4.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层级性及其产生原因

(1)表现:

基础性行为、高层次行为

基础性行为:

调制主体:

行政机关、调控规制主体——行政行为

受制主体:

民商法与经济法主体在同一主体身上——经营行为

高层次行为:

对国家的调控——调制

对国家的受制——对策

(2)产生原因:

a.主体本身都具有双重性。

(以传统法为基础)

b.由经济法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是补充型法、矫正型法律)

c.解决市场缺陷和市场障碍问题。

5.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

调制主体的合法来源: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首先成为行政主体

受制主体的合法来源:

民商法、行政法以及市场准入程序等,首先成为市场主体

(2)行动要素:

调制主体:

宏观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

受制主体:

针对调制主体调制行为的博弈行为,不是单纯的经营行为

(3)关联要素:

二者相互对应、相互交融,调制主体要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自己的调制行为

(4)合法要素:

内容合法

6.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有效要件(答案不确定)

(1)行为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是法律允许的范围

(3)特殊行业的法人须具备国家法律要求的前置审批条件,自然人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认可

(4)经济法律行为的实施必须体现公正、平等、互惠等法律精神

7.简述经济法主体行为效力

(1)调制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

一经公布,即被概括的推定为合法,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力

确定力:

一经实施,非经法定行为,不得擅自更改

拘束力:

法律上拘束力对调制主体不具有普遍效力,针对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约束效力

执行力:

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具有强制执行力,比如调制主体还具有的诱导性行为便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控行为,才具有执行力

(2)受制主体的行为效力:

拘束力:

强调是具有合法性,其所从事的合法行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执行力:

没有遵循国家强制受到追究,不具强制执行力

第八章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1.经济法主体权义结构形式

(1)调制主体“权责”结构的形成(职权/职责)——与“职”有关的权责结构

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运用政权形式,赋予其一定的职权,同时要求调制主体履行职责。

(2)受制主体“权义”结构的形成(权利/义务)——受调制行为限制的权利义务

要受到国家的调节、控制、规范和制约。

2.简述调制主体职权分类

(1)宏观调控权

A.依范围、手段:

计划调控权、产业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其他调控权。

B.依表现形式:

宏观经济决策权、宏观经济协调权、宏观经济引导权(诱导权)、宏观经济限制权(强制权)、宏观经济监督权

C.依行使方式:

立法权、执法权

D.依国家控制程度:

必控权(货币发行权等)、可控权

(2)市场规制权

表现:

许可权(准入权)、检查权、查询复制权、处罚权、监督权

3.论述调制主体职权特性

(1)经济法调制主体职权具有法定性

(2)职权的不可让与性(不可抛弃和转让)

(3)调制权行使手段与方式的综合性

(4)权责的统一性

4.简述调制主体职责

依法行使职权——贯穿调制法定的原则

a.按职权范围行使职权

b.依照法定程度

c.适度调制: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d.绩效

5.简述受制主体的权利

(1)权力的性质:

受制主体的权利是建立在经济自主权和经济自由权下基础之上的市场对策权。

(2)权力的类型:

A.从纵向上看,针对调控和控制,对策选择权主要表现在遵从国家调控规制、规避、合法选择不遵从

B.从横向上看

a.竞争权(有效、合法)表现为合法竞争、合法垄断

b.消费者权益

c.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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