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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服务的定义及分类

定义【1】

辅助服务指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电力市场的成员为维护频率及电压的稳定而提供的服务。

主要包括调频、调相、备用、黑启动等。

(1)调频服务

系统频率受整个系统的供给与需求状况的影响,为维护系统的频率稳定,一部分市场成员,提供调整出力的服务,称为调频服务。

(2)调相服务

电力系统的无功必须实时平衡。

辅助服务供应商通过调整其无功的出力或需求,来维持电压的稳定的服务称为调相或电压支持服务。

(3)备用服务

为应付负荷需求超过预测值、计划运行机组非计划停运等,市场成员所提供的机组、出力等的备用,称为备用服务。

可根据提供备用服务机组的状况,分为旋转备用或非旋转备用。

也可根据备用机组不同响应时间与持续时间来进行区分不同种类的备用服务产品。

(4)黑启动(BlackStart)

是指发电机组在没有外来电力供应的情况下,能从停机状态启动起来。

提供该能力的服务,称为黑启动服务。

(5)约束缓解服务

当输电出现约束时,参加约束缓解服务的服务商将重新调整计划来降低电力出力或降低电力需求等来保证网络的安全和成本。

针对的技术问题【2】

·

有功频率控制(Regulation或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简称AGC)在线的)或与系统同步的(synchronized)发电机组,在能量管理系统(EnergyManagementSystem,简称EMS)的控制下,通过AGC可以立即增加或减少出力。

用于处理负荷与发电之间较小的实时偏差,维持系统频率稳定,并使控制区内负荷与发电偏差及控制区之间的交换功率实际值与计划值的偏差为最小

旋转备用:

在线的或旋转的发电机组,并有未带负荷的发电容量,响应调度指令,在10min内以一定的爬坡速率达到一定的出力水平,且能够被调度提供电能至少2小时。

用于处理发电与输电系统故障使负荷与发电发生的较大偏差,恢复负荷跟踪服务的水平,保持频率稳定;

·

非旋转备用(Non-spinningReserves):

离线的但可以随时调度使用的发电机组容量,在1omin内可以与系统同步和爬坡到一定的出力水平,并且能够运行至少2小时。

或响应调度命令,可以在10min内减少的负荷(curtailabledemand/load),并且可以保持减少状态至少2小时。

用于恢复可靠性备用水平

替代备用(replacementReserves):

非同步运行的发电机组容量,能够响应调度命令,在6Omin内启动,与系统同步和爬坡到一定的出力水平,并且能够运行至少2小时。

或响应调度命令,可以在60min内减少的负荷,并且可以保持减少状态至少2小时。

当AGC,旋转备用,非旋转备用都被调度提供能量时,替代备用提供额外的容量备用,以满足系统稳定和备用需要;

无功及电压支持(Reactive&Voltagesupport):

通过发电机或输电系统中的其它无功源(如可投切电容器、静止无功补偿器、同步调相机等)向系统注入(当系统无功缺少时)或从系统吸收无功(当系统无功剩余时),以维持输电系统的电压在允许范围内:

·

恢复及黑启动(Restore&BlackStart):

在电力系统整体或部分系统完全失电以后,能够自己启动以恢复电力系统运行的发电容量。

一、中国辅助服务【3】

定义:

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服务等

分类:

1、一次调频:

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2、自动发电控制(AGC):

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下发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3、有偿调峰:

指发电机组超过规定的调峰深度进行调峰,及火力发电机组按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启停机(炉)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4、备用:

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

备用分为旋转备用和非旋转备用。

初期,只对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5、有偿无功调节:

指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要求发电机组超过规定的功率因数范围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6、黑启动:

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二、英国辅助服务

(1)频率响应服务:

NGC有义务将系统的频率平衡在49.5~50.2Hz之间。

所有的发电商都应有频率控制响应能力。

频率响应主要有3种产品,一次响应服务PR(PrimaryResponse),二次响应服务SR(SecondaryResponse),高频响应服务HFR(HighFrequencyResponse)。

一次响应的服务商要求具有10s内响应其申报的容量,并能持续20s的能力若仍不能把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之内,则二次响应的发电商调整出力,合同负荷调整负荷来参加调频,响应时间为30s,持续时间为30min。

当频率高于50.2时,HFR服务商降低出力提供服务,其响应时间为10s,持续时间为整个事故过程。

(2)备用服务:

英国电力市场的备用分为3种:

调整备用(RegulatingReserve),热备用(StandingReserve),紧急备用(ContingenceRe

serve)。

调整备用是由带非满负荷的同步发电机组等所能提供的备用,启用是5~10min。

热备用的启用一般在20min之内,抽水蓄能机组和天然气机组一般承担这部分服务。

紧急备用的启用一般在5~24h之内。

一般系统都提前4到16h来安排紧急备用的计划。

当NGC认为不必要时,可以取消承担紧急备用机组的开启。

(3)黑启动(BlackStart)服务。

(4)无功电力的调整:

NGC利用发电商的无功调整能力和自己的输电资产来控制实时的无功潮流。

(5)约束缓解服务:

当输电出现约束时,参加该服务的服务商将重新调整计划来降低电力潮流或降低电力需求等来保证网络的安全和成本。

三、美国加利福利亚州辅助服务

(1)向上调整出力的服务RU(RegulationUpward);

(2)向下调整出力的服务RD(RegulationDownward);

(3)旋转备用SR(SpinningReserve):

响应时间为10min,持续时间为2h;

(4)非旋转备用NSR(NospinningReserve):

响应时间为10

min,持续时间为2h;

(5)替代备用RR(ReplacementReserve):

响应时间为60min,持续时间为2h;

(6)电压支持VS(VoltageSupport);

(7)黑启动能力BSC(BlackstartCapability)。

四、美国新英格兰辅助服务

(1)自动发电控制AGC(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2)10min旋转备用TMSR(TenminuteSpinningReserve);

(3)10min非旋转备用TMNSR(TenminuteNonSpinningReserve);

(4)30min运行备用TMOR(ThirtyminuteOperationReserve);

(5)黑启动服务;

(6)无功支持服务。

五、澳大利亚辅助服务

(1)自动发电控制AGC(5min的调整或紧急状态响应);

(2)控制阀控制GovernorControl(6s的加减出力,60s的加减出力);

(3)甩负荷(LoadShedding);

(4)快速响应机组加载(RapidGeneratingUnitLoading);

(5)无功服务(义务之外的无功服务);

(6)快速响应机组减载(RapidGeneratingUnitUnloading)。

六、北欧辅助服务【4】

(1)一级备用(基本控制):

包括频率控制的正常运行备用、频率控制

的干扰备用、电压控制的干扰备用等。

瑞典和挪威主要由水电提供一级备用;丹麦东部由火电提供,丹麦西部由风电参与;而芬兰则利用水电和火电联合及直流联络线共同参与。

(2)二级备用:

自动发电控制(AGC)作为二级调节不适用于北欧电网

(Nordel),仅适用于丹麦西部电网。

(3)平衡服务(三级备用):

包括快速有功扰动备用、快速有功预

测备用、慢有功扰动备用、峰值负荷备用。

(4)无功备用:

无功备用要求要充分大、就地的,并且在各个子系统之间不能交换。

(5)其他辅助服务:

包括减负荷、负荷跟踪、系统保护、黑启动、辅助服务的平衡结算及金融服务等。

中国

英国

美国

澳大利亚

北欧

调频

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

一次响应服务PR、二次响应服务SR,高频响应服务HFR

自动发电控制AGC、向下调整出力的服务RD、

向上调整出力的服务RU

自动发电控制AGC

调相

电压支持服务、有偿无功调节

无功电力的调整

电压支持VS、无功支持服务

无功服务

备用

旋转备用、非旋转备用

调整备用、热备用、紧急备用

旋转备用SR、非旋转备用NSR、替代备用RR、30min运行备用TMOR

一级备用、

二级备用、

平衡服务(三级备用)

黑启动

调峰

改变发电机的出力以适应用电负荷的变化

其他

约束缓解服务

控制阀控制GovernorControl、快速响应机组减载

快速响应机组加载、甩负荷(LoadShedding)

减负荷、负荷跟踪、系统保护、辅助服务的平衡结算及金融服务等

各主要国家辅助服务分类

中国

1、与频率稳定相关的服务。

包括调速控制、自动发电控制、有功备用服务(旋转备用和非旋转备用)。

2、与电压稳定相关的服务。

主要指无功支持和电压控制。

3、与暂态稳定相关的服务。

包括甩负荷及自动解列,PSS稳定控制等服务。

4、其他类型的辅助服务。

如黑启动服务和电能质量服务。

英国

1、频率响应服务:

一次响应服务、二次响应服务、高频响应服务

2、备用服务:

调整备用、热备用、紧急备用

3、黑启动服务

4、无功电力的调整

5、约束缓解服务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

(1)向上调整出力的服务

(2)向下调整出力的服务

(3)旋转备用

(4)非旋转备用

(5)替代备用

(6)电压支持

(7)黑启动能力

美国新

英格兰

(1)自动发电控制

(2)10min旋转备用

(3)10min非旋转备用

(4)30min运行备用

(5)黑启动服务;

(6)无功支持服务

澳大利亚

(1)自动发电控制AGC(5min的调整或紧急状态响应);

(2)控制阀控制GovernorControl(6s的加减出力,60s的加减出力);

(3)甩负荷(LoadShedding);

(4)快速响应机组加载(RapidGeneratingUnitLoading);

(5)无功服务(义务之外的无功服务);

(6)快速响应机组减载

北欧

(1)一级备用(基本控制):

频率控制的正常运行备用、频率控制的干扰备用、电压控制的干扰备用

(2)二级备用:

自动发电控制(AGC)作为二级调节不适用于北欧电网

(Nordel),仅适用于丹麦西部电网

(3)平衡服务(三级备用):

快速有功扰动备用、快速有功预测备用、慢有功扰动备用、峰值负荷备用

(4)无功备用

(5)其他辅助服务:

减负荷、负荷跟踪、系统保护、黑启动、辅助服务的平衡结算及金融服务等

比较分析

各国对辅助服务没有公认的定义,概括来说是指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电力市场的成员为维护频率及电压的稳定而提供的服务。

从产品分类来说主要包括调频、调相、备用、黑启动等。

但各国在各自市场实行时有自己的特色:

1、调频:

中国有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英国、美国在这方面要分的细一些有一次响应服务PR、二次响应服务SR,高频响应服务HFR和自动发电控制AGC、向下调整出力的服务RD、向上调整出力的服务RU,而澳大利亚和北欧则更粗略。

2、调相:

各国除北欧外都基本为无功调节,中国和美国还有电压支持服务。

3、备用:

备用是辅助服务中各市场中的重点差别也较大。

目前中国定义了旋转备用、非旋转备用两种,美国与此类似但另加了运行备用。

英国和北欧则完全不同分别为调整备用、热备用、紧急备用和一级备用、二级备用、平衡服务(三级备用)。

除上述主要类型的不同外,黑启动在各电力市场都有提出(澳大利亚除外)。

调峰在国外市场上并未提出可以说是中国特色服务。

澳大利亚和北欧在其他方面的辅助服务比较多,澳大利亚有控制阀控制GovernorControl、快速响应机组减载、快速响应机组加载、甩负荷(LoadShedding)几类,北欧有减负荷、负荷跟踪、系统保护、辅助服务的平衡结算及金融服务等。

英国还有约束缓解服务。

参考文献:

【1】何永秀、马昕、王怡、赵庆波、孙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ASM)国际比较研究.华东电力,2003(7):

9~13

【2】贺辉.电力市场下辅助服务的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3】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4】李博、朱元成.北欧电力市场辅助服务.中国电力,第41卷第4期

2008年4月,88~92

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确定

  「摘要」

  本文从CEPA协议本身、协议与相关国际条约的比较、协议与两地原有法律的比较着手,明确协议对于“服务提供者”要求的形式标准以及如此规定的用意和目的,并通过法理分析,探讨国际条约与协议,两地原有法律与协议规定相冲突时的协调和解决,期望在实际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CEPA在促进两地经贸联系中的作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以下简称CEPA)及其六个附件已经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这对内地与香港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将打开方便之门。

在六个附件中,附件4《关于开发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及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都涉及到“服务提供者”问题。

正确确定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和范围,了解CEPA中确定范围的方法及特点,有助于正确理解和实施CEPA协议,并利于更好地利用CEPA措施,促进两地经贸领域的进一步合作。

本文仅试图探讨“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其他的问题将在另文中以“准入标准”为题进行探讨。

(注1)于是,本文在CEPA中服务提供者定义与资格标准解析的基础上,再通过CEPA协议与内地与香港的现行规定的比较,进而试图就CEPA中“服务提供者”适用中的冲突与协调发表一点浅见。

  一、CEPA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定义

  

(一)关于“服务”和“服务的提供”

  经济学上的服务是相对于有形商品而言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

法律意义的服务是指一个人向他人履行义务或提供劳动,前者为后者的利益或按其指令履行义务或提供劳动,其意志受后者的控制和支配。

(注2)在CEPA主体文件和附件中,没有定义“服务”以及“另一成员的服务”。

  基于中国内地和香港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员这一事实,以及附件4提到“对于本附件未涉及的服务贸易部门、分部门或有关措施,内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的情况来看,尽管CEPA作为一个独立的区域贸易安排,但仍然是在WTO框架内的一个协议。

于是,CEPA中明确作出规定的部分,可以解释为内地和香港之间协议对相互间贸易关系安排的修订和变更;而没有规定的部分仍然遵循WTO协议规则的定义和安排。

《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第3条规定,“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就CEPA而言,服务的范围包括附件4所涉及的部门和所指定的服务。

  CEPA附件4第2条提到“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实施本附件表1所列明的具体承诺”,可见CEPA所指的香港服务与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是分开的,分别对应GATs中“另一成员的服务”的两种情况(注3),指自香港提供的或在香港提供的服务,以及香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二)关于“服务提供者”

  顾名思义,“服务提供者”就是提供服务的人。

按照CEPA附件5第二条规定,“服务提供者”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

  在这里自然人对内地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对香港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而法人是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其性质属政府所有还是私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

  CEPA之下的服务贸易优惠涉及18个行业。

但就作为服务提供者的“香港法人标准”而言,附件5只将其划分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和非法律服务提供者两大类。

其中,非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法人,只要满足在香港根据香港法律设立就已符合身份的形式要求。

而法律服务部门的法人,除了必须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例登记设立为香港律师事务所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外,CEPA还要求有关律师事务所的独资经营者及所有合伙人应为香港注册执业律师。

并且,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二、在定义方面CEPA规定与GATs及国内法的比较

  

(一)CEPA规定与GATs规定的异同

  在贸易服务方面,香港和中国内地当然要受到GATs的约束,由于GATs适用的广泛性,CEPA在“服务提供者”的确定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协调。

  对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法人的定义,CEPA与GATs并无不同。

但在自然人的规定上则有所差异:

GATs对“自然人”的标准似乎更为严格,它一方面要求“另一成员的自然人”是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属该另一成员的国民,或在该另一成员中有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适用永久居留权标准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该成员没有国民,或按其在加入《WTO协定》时所作的通知,在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给予其永久居民的待遇与给予其国民的待遇实质相同。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域,没有国民,因而适用永久居留权标准。

这一点CEPA和GATs的规定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GATs还规定所谓“另一成员的自然人”必须居住在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GATs的规定,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不仅必须是中国公民或香港永久居民,而且还必须居住在中国内地、香港或任何其他WTO成员领土内。

CEPA仅有身份的要求,对居住地没有限制,在表面上CEPA的规定是比较宽松的。

  

(二)CEPA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异同

  我国内地法律中对自然人界定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

有时采用国籍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时兼采国籍标准和住所地标准,如《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而且,内地没有永久性居民的概念。

香港由于历史原因而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某些方面,其自然人与中国内地的自然人有不同的待遇。

但其作为一国之内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域不可能具有特殊的国籍身份,因而在香港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永久性居民的定义。

可见,CEPA中采用的“另一成员的自然人”标准与内地法及香港法中的规定是一致的。

  但在法人的定义和范围方面,两地的法律制度则与CEPA的定义颇有不同之处。

  关于法人定义和分类,在《民法通则》第36条、第41条、第50条中规定。

第36条这样定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是法人的应有之义。

根据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概念是中国民法学者的新创。

(注4)第41条和第50条分别规定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按照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也是依据适当法律核准登记而设立的法律实体(非外资的独资),也使用企业的名称,但根据该条显然不包括在企业法人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合伙企业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故,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与其投资人是同一的,二者均没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定义。

  此外,尽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是法人。

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尽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分公司的设立同样需要经过登记,但这种登记的性质不同于法人的设立登记。

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结构可以看出。

其第四章“设立登记”与第七章“分公司的登记”是各自独立的。

可见分公司的登记不属于设立登记。

  内地法律判断法人国籍的原则是注册成立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203条又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而《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也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过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可见,无论其资本来源如何,只要是符合中国法人条件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属于中国法人。

  如上所述,香港自然人的基本身份要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这与CEPA的要求是一致的。

  在民商事关系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适用回归之前所制定的法例。

在法律传统上属于英美法系。

虽然香港特区的有关条例也采用法人团体或法团的概念,但其含义与内地法律不尽相同。

《公司条例》第4条规定:

“任何2名或多于2名为合法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人士,可在一份组织章程大纲(须以中文或英文印制)内签署其名字,并遵从本条例中关于注册的其他规定,成立一间具法团地位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或无限法律责任公司。

”具有法人团体的公司包括根据《公司条例》设立登记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藉章程大纲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所分别分担提供的公司资产的款额,该公司在本条例中称为担保有限公司;公司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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