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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据民银行网站消息,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立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开展理念,推动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经国务院同意,8月31日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视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视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银发〔xx〕2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发动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指导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绿色投融资的一系列鼓励措施,包括通过再贷款、专业化担保机制、绿色信贷支持工程财政贴息、设立国家绿色开展基金等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开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的重要作用,要求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

  《指导意见》提出开展绿色保险和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持开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开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支持地方开展绿色金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开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绿色产业。

  《指导意见》要求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G20)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开展绿色金融的理念,积极稳妥地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加强绿色金融开展政策协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加大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推广,共同推动我国绿色金融持续安康开展。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开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立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开展理念,落实政府工作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开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效劳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立,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工程投融资、工程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效劳。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开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发动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立,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鼓励和约束机制解决工程环境外部性问题。

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开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效劳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五)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

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

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开展。

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工程,可按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鼓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

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根底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工程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工程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本钱。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

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根底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

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那么,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工程。

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

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本钱。

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本钱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

标准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

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

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工程绿色程度、环境本钱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

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

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根底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立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

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

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效劳的能力。

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

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绿色投资责任报告。

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开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中央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开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表达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开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开展。

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

政府出资的绿色开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开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政府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效劳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本钱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开展基金所投资的工程。

  (二十一)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工程与各种相关高收益工程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效劳收费机制。

推动完善绿色工程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工程经验的根底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

鼓励各类绿色开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工程。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实施性规章。

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

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视提供支持。

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标准,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效劳。

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平安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

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立。

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

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

  (二十五)开展各类碳金融产品。

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

有序开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二十六)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

建立和完善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

  (二十七)开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

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根底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

开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开展绿色金融。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开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

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工程提供融资。

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工程纳入绿色工程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

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

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开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那么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正确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立。

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根底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

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

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

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开展基金。

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

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工程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给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那么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工程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开展。

人民银行、财政部、开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开展及相关风险,对鼓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

加强金融信息根底设施建立,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视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开展。

地方政府要做好绿色金融开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开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

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

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开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

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开展的良好气氛。

  民银行财政部

  开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xx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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