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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案例简析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案例简析

近年来,外汇管理方式逐渐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外汇业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政策要求:

一是按交易主体、交易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二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三是银行和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

本文为在上述政策框架下,银行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的案例汇编。

案例一:

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案例描述

2016年7月,客户王某在A银行柜面,从本人账户提取美元现钞总计18笔,单笔金额均为1万美元,合计金额为18万美元。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1.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银行须审核本人有效证件和经所在地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办理。

2.对于符合分拆特征的业务,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行为的,应不予办理;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行为的,应按照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真实性原则或个人资本项目规定办理。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王某单日单笔及累计取现金额均未超过外汇局规定的1万美元限额,就单笔业务而言,A银行仅凭王某的有效证件即可为其办理。

事实上,当王某在A银行柜面办理第4笔1万美元的取现业务时,A银行就已意识到王某的行为存在分拆嫌疑,便要求其提供提钞用途证明材料。

据王某描述,B银行外币理财收益率远高于A银行,其将存在A银行的外币取出是为了存入B银行用于购买外币理财产品,考虑到外币境内划转需额外支付手续费和钞汇差价,故选择了现钞交易。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王某提供了将外币现钞存入B银行同名账户的存款回单,B银行回单上显示的存款时间、金额等要素均能与A银行的取款相匹配。

虽然王某在1个月中频繁取现多达18笔1万美元符合分拆特征,但A银行通过对王某的展业尽调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用途合理,故为其办理了取款业务。

案例二: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境外就医

案例描述境内个人陶女士因在境外就医,需要支付相关费用20万美元。

2016年11月,客户陈先生在A银行柜面,代理妻子陶女士办理境外就医项下的购付汇业务。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1.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就医项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内医院出具的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出具的费用证明。

2.个人委托他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A银行先审核了陶女士出具的授权书及其有效护照、签证、境内医院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病历卡记录、CT诊断报告、境外医院付款通知、付款指令。

此后,陈先生还额外提供了其女儿与境外医院医生的邮件及微信往来记录和一家三口的户口簿。

A银行通过审核陶女士在境内医院的出院记录及医学诊断报告等材料确认了陶女士身患重疾;通过审核陶女士女儿与境外医院医生的邮件及微信往来记录进一步印证了陶女士有境外就医的实需;通过审核境外医院的付款通知及付款指令明确了就医所需的费用及付款路径;通过审核授权书了解了委托关系。

故A银行将妻子陶女士作为购汇主体为陈先生办理了购付汇业务。

案例三: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境外留学案例描述

境内个人杨某因成功被境外大学录取,需支付相关费用6万美元。

2016年7月,杨某在A银行柜面,办理境外留学项下的购付汇业务。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境外留学项下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或签注)、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买第二学年或学期以后的学费或是生活费无需提供)、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或生活费用证明。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A银行审核了杨某的有效护照、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收费通知书,相关材料之间能够互相印证。

一般来说,境外留学项下的购汇主体必须与入学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上的入学个人一致。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因学生本人可能尚不具备单独承担学费的能力,较多大学本科和中小学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上除了明确写明入学主体的姓名外,还会在“称呼”位置写上父母或监护人的姓名,也有可能在通知书中注明费用由父母或监护人支付。

针对上述情况,银行方可将父母或监护人作为购汇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否则只能将入学个人作为购汇主体办理。

案例四:

境内个人非经营性收汇-佣金

案例描述

2016年11月,A银行收到一笔境外G公司汇给境内个人朱某的汇入汇款,金额为499990美元。

A银行审核相关材料确认为佣金项下收入后,为朱某入账。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1.汇入款的资金性质须是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汇款指示中有注明的以汇款指示为准,汇款指示中未注明的以收款人申报的为准,银行经办人员应在确定收款资金性质后再为客户办理入账手续。

2.每笔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的收入,银行经办人员须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与银行系统的信息相符。

3.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的收入应解付至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4.境内个人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汇入汇款,应在款项解付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境外个人汇入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国际收支申报。

5.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案例分析由于汇入金额超过5万美元,A银行在确认朱某身份为境内个人后,立即与其电话联系,初步了解该笔收入的交易背景和性质,朱某称该笔收入为其代理飞机销售所获的佣金收入。

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作为飞机销售代理并不常见,A银行遂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材料加以佐证。

朱某提供的“飞机销售代理协议”中表明其作为G公司代理人,被授权为销售飞机进行市场推广,协助G公司完成湾流650飞机的销售和转让,合同还同时列明了飞机定价和佣金金额,协议条款清晰,对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鉴于汇入金额较大,A银行本着谨慎、尽职的原则对朱某的账户历史交易进行追溯,发现朱某曾在2016年2月收到一笔来源于境外H公司的汇入汇款,金额为75600美元,亦为介绍有效商机的佣金。

当时,朱某向A银行提供的与境外H公司签署的“业务佣金协议”中就已经提到了关于境外G公司拥有G650商务飞机的信息,A银行在民航网站上也查询到“境外H公司喜迎全球最快公务机G650”的报道。

至此,A银行认为朱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能够互相印证,故为其办理了入账手续。

案例五:

境外个人购汇业务——职工报酬案例描述2016年3月,境外个人Z携带本人有效护照等相关材料至A银行柜面办理购汇汇出业务,金额为3万美元。

Z表示账户内人民币为其在境内从事教师工作所获的工资收入。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1.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雇佣或劳务合同或就业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清单、完税证明。

2.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规定携带出境。

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银行应审核购汇人与存款账户所有人是否一致,非本人储蓄账户不得入账;携带外币出境的银行须按照外币现钞管理及外币携带出境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境外个人Z须证明其在境内工作的行为是手续齐全、真实发生、依法纳税的。

境外个人Z提供了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劳动合同、收入证明以及完税证明。

A银行先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A银行接着审核了Z提供的相关材料,确认相关材料能够互相印证且购汇的3万美元折人民币金额未超过税前收入金额扣减税费后的余额;同时,A银行还发现Z所任职的学校是本行的对公客户,通过向管户客户经理了解学校背景、员工情况,得以进一步确认境外个人Z的购汇需求是合理的,故为Z办理了购汇汇出业务。

案例六:

境外个人购汇业务——房屋租金案例描述2015年9月,境外个人Y携带本人有效护照等相关材料至A银行柜面办理购汇提钞业务,金额为4600美元。

Y表示账户内人民币为其出租境内房屋所获的租金收入。

相关政策及展业规范要求1.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2.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规定携带出境。

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的银行应审核购汇人与存款账户所有人是否一致,非本人储蓄账户不得入账;携带外币出境的银行须按照外币现钞管理及外币携带出境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境外个人Y须证明其境内房屋出租的行为是手续齐全、真实发生、依法纳税的。

境外个人Y提供了本人有效护照、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税收通用完税证以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A银行按以下步骤进行了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

1.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

2.房地产权证显示权利人为叶某,并在附记栏位标注中英文姓名对照信息:

“叶某:

Y”,与护照显示的英文名字一致。

如果缺少该附记栏位,A银行将要求客户提供相应材料,证明权利人叶某与护照上的Y为同一人。

房地产权证号与房屋租赁合同中列明的信息核对相符。

3.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登记证明文件显示该房屋用于出租。

证明文件上的承租人、出租人、房产坐落地址等相关信息均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信息三相符。

4.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为叶某,护照号码与境外个人Y的现有护照号码不一致。

为此,Y向A银行提供了已过期的老护照复印件,老护照号码与房屋租赁合同上的护照号码核对一致。

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条款明确表示“租金以人民币结算”,并清楚列明各时间段的租金金额。

5.税收通用完税证上的税款所属时期(2013年4月13日至2013年6月12日)与房屋租赁合同中列明的租赁期限(2011年4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能够匹配。

本次购汇4600美元折人民币金额为29337.88元,未超过税前租金金额扣减税费后的余额。

鉴于境外个人Y拟提取的外币现钞4600美元在当日累计限额等值1万美元以下,A银行在审核了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之后,为Y办理了购汇提钞业务。

案例七: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案例描述2016年5月,境内个人秦女士受丈夫境外个人F的委托,至A银行柜面办理账户内美元结汇用于购买境内商品房的业务,金额为389888.26美元,折人民币2519340.97元。

需审核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3.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非居民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购买现房及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登记证明文件);4.如委托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1.银行应将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外汇资金结汇后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是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不得为其办理境内原币划转。

2.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境外个人,按照此办理。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实际的结汇主体是境外个人F,秦女士仅作为受托人代理F完成所托付的相关事宜。

因此,秦女士向A银行提交了丈夫F出具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A银行先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接着,在审核并确认秦女士提供的相关材料能够互相印证后,A银行以丈夫F作为结汇主体为秦女士办理了结汇业务,并将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案例八:

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案例描述2017年1月,境外个人W携带本人有效护照等相关材料至A银行柜面,将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收入中的一部分(600万元)兑换为日元,并汇往境外同户名账户。

需审核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商品房转让合同及登记证明文件;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在5万美元及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4.如委托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原则1.汇出金额不得超出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

2.银行应审核税务证明中记载金额与申请汇出金额是否一致,申请汇出金额超出税务证明记载金额的不得办理。

3.办理资金汇出时,转让商品房应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境外个人W须证明其境内房屋出售的行为是手续齐全、真实发生、依法纳税的。

境外个人W提供了本人有效护照、房地产买卖合同、更名后的房产证复印件、完税证明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A银行按以下步骤进行了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

1.在系统内进行反洗钱特殊名单检索,未见异常信息。

2.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该房产用途为“住宅用地”,产权人已变更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证明该房产已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列明的合同金额为690万元,与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房地产转让所得金额一致,列明的本次付汇金额为600万元;完税证明显示的缴税金额为334129.04元,本次境外个人W使用的人民币为600万元,未超过商品房转让金额扣减本次转让所包括的税费后的余额,也未超过本次付汇金额;《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列明的合同号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一致。

4.境外个人W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上相关栏位均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A银行在审核了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之后,为W办理了购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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