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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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

如何加强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已呈现出多样化。

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和法人治理结构的确立和完善,对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并且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如何应对变化,适应新形势、新体制的要求,使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得以坚持和不断发展,是当前我们应积极思考和努力探索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职代会制度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实施这一制度,不仅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得以实现,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得到贯彻落实,同时也加强了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科学管理,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的改革、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利益分配的矛盾等,在落实职代会制度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职代会制度操作欠规范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正在朝着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在国家《宪法》、《公司法》、《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的要求。

新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工会法》也明确提出"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这些法律规定是坚持职代会制度的重要依据。

但是,仍有不少企、事业单位在具体实施时,出现了在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理念不清、操作欠规范的问题。

   

(二)职代会制度认识有偏差

   尽管职代会制度在企、事业单位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在坚持职代会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问题和偏差。

如:

有的管理者认为,既然有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可以决定企、事业的重大问题,那么职工代表大会开不开都行。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与现行企业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不合拍,与现代企业制度有冲突。

有的职工认为单位的重大事项都是领导定的,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只是形式主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有的工会工作者认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的基本政治权利,但是如何保证职工的权利不受侵犯又没有较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保证。

   (三)职代会制度内容形式化

   职代会在国有企、事业发展史上曾经发挥过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改革开放的转型期,职代会作用也不容忽视,许多企、事业在改制的同时坚持了职代会制度,但在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方面还存在问题。

如:

程序上不按规定将需要审议的文件提前发到代表手中,以便于会前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内容上以计划总结为主,以安排工作布置任务为重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很容易被忽视,表决多数采取举手或鼓掌通过;形式上一年一次大会,平时则以联席会代行职代会职权,而联席会以管理人员为主,职工比例很小,也有个别企事业单位认为职代会是多余的,随便找点内容发发材料,作个报告应付了事,将职代会开成了"管理者会",失去了其应有的实际煮义。

   (四)职工代表整体素质不强

   近年来,由于时代的发展,企、事业单位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企、事业单位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立不仅对企、事业的经营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职工代表提出了更新观念、补充知识,学习提高的要求。

但一些职工代表不仅存在知识和观念需更新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他们还存在着责任心不强、参与意识差、不具备参与能力的问题。

个别职工代表由于对本单位深化改革的形势缺乏正确的认识,有怨气,不满意,因此不能尽职尽责地为职工办事,更不能全心全意地代表职工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

还有的职工代表认为:

当前企、事业单位改制,得罪了领导将来没有好下场,不如当个"和事佬",表决就举手,通过就鼓掌。

不要说代表职工,连自己都不能代表。

   二、对坚持职代会制度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我们应该看到,职代会制度在20余年曲折发展中,逐步得到巩固和完善,充分显示了这种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普遍性、适应性,同时,也说明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因此,不管企、事业单位如何改制,实行哪种所有制形式,都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行民主管理。

这一点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理论上,以及现实中我们都能找到其依据。

   

(一)法律依据。

职代会制度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在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要求"工会依照法律法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这些规定充分表明企、事业单位不论改制成什么形式的公司都应该坚持实行民主管理,而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制度理应建立并得到发展。

   

(二)理论依据。

党的十五大指出:

"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这些都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和职代会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

   (三)现实依据。

市场经济、国企改革,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性质没有改变。

因此,只要党的基本路线不变,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主体地位就不能变,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坚持。

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是市场的主体,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它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须的各种权利。

在生产要素中职工所提供的劳动力是最重要的要素,没有它,资本就无法增值。

企、事业单位要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要掌握市场信息,进行科学决策,而且要有高效率的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和高度的应变能力。

这些光靠企业领导者是不可能的,必须依靠全体职工共同的智慧和力量,让全体职工充分行使其民主权利,上下拧成一股绳,形成职工和单位的利益共同体,才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反之,职工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企业内部矛盾将突出,企业发展就会举步艰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三、对坚持职代会制度,发挥其作用的看法和建议

   职代会制度,自八十年代初恢复以来,它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在实行民主决策、加强企、事业单位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职代会制度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针对企、事业单位内外部环境发生的变化,职代会制度也必须适应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不断地完善,才能具有生命力。

   

(一)实行民主管理是企、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终体现着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着国家的文明与进步。

党组织是企、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核心,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负责,为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为职代会制度的落实提供坚强保证。

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是落实职代会制度的"第一执行人"应处理好个人行使决策权、指挥权与职工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增强自律意识、民主意识,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主动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为职代会的召开创造条件。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在认真抓好职代会制度,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

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并在制度的落实上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及广大职工的支持,避免出现工会组织"自弹自唱"的局面。

   

(二)职代会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才能得到发展。

实践证明,改革给职代会制度带来了许多新机遇。

近年来,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在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适应单位改革改制的需求,不断充实、丰富了职代会的内容;为确保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的知情权得到落实,实行了院务公开;为充分发挥职代会民主参与医院管理的作用,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加强了职工代表的培训等等。

但是,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代会自身制度有的需调整、有的需充实、有的需重新设立。

   (三)提高对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企、事业单位坚持职代会制度是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事业单位经营决策民主化的客观需要。

职工中蕴藏着极大的聪明才智,他们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主体,对经营决策的可行性有着充分的发言权。

重大决策提交职代会进行审议讨论,是发掘群众智慧,调动群众积极性,实现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职工是经营决策的实践者,通过他们的实践才能使经营决策得到有效的落实。

如果职工对单位的经营管理、经济活动,重大决策不了解、不清楚、不理解,就会出现不主动、不积极、不支持,就会使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重在决策无法为之。

   (四)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是确保职代会发挥重要作用的当务之急。

职工代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是职工中的先进分子,受职工的委托参与单位的决策和管理,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权力。

这就要求职工代表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群众威信,具备参与单位管理能力的基本业务水平。

分析通化市第三人民医院职工代表队伍情况,感到整体素质是好的,但在新的形势下,仍面临着深入学习、转变观念,更新知识、提高素质的任务。

党政工组织要为这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创造条件,提供机会。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0〕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的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通过强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建立起有效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充分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促进企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性质任务规则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1、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3、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5、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形式。

在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问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

  6、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实行职工大会制,也可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实行职工大会制的,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7、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比例一般应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超过15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缩小代表比例,不足10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增加代表比例。

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事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二、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1、企业(不包括大型集团公司)职工代表的组成,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工人代表应为代表总数的4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代表占总数的40%。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女职工和青年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2、大型集团公司职工代表的组成,应由公司(含分、子公司)党政工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工人代表组成,领导干部比例不得大于50%。

  3、科教文卫、高新技术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科技、文化、医务人员、教师等为主体。

 

   (四)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有应得的待遇。

  4、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5、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事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五)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六)代表资格审查

  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其任务是:

  1、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是否本单位在册职工。

  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

  3、审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离退休职工或非职工代表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人数一般掌握在职工代表总额的10%左右,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八)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定补选。

  (九)职工代表的撤换

  原选举单位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

 、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岗位,脱离原选区的。

  5、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提出,报请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并在原选区补选代表。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

  1、议题的征集

  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以增强企事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针对本单位改革、改制,订规建制,收益分配,下岗分流,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来确定。

 

  2、确定中心议题的程序

  

(1)工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2)工会与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沟通;

  (3)工会与行政进行平等协商,起草集体合同;

  (4)将形成的职工代表大会议题意向提请党组织讨论。

  3、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程序

  

(1)提案的立案:

由职工代表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

  

(2)提案的内容:

本单位改革、改制,生产,经营管理,劳动人事,工程技术,内部分配,劳动保护,医疗卫生,规章制度,保险福利,职工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3)提案的形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包括案由、依据、解决的办法以及提案人、附议人署名;

  (4)提案的时间: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均可;

  (5)提案的处理: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加以分类,送达行政领导;由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实施进度;对提案的实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未立案的提案返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对提案的立案、督办及对提案的实施情况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作专项报告。

  

(二)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1、预备会任务

  

(1)选举大会主席团;

  

(2)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4)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2、预备会议程

  

(1)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发给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会议的充分准备;

   

(2)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3)代表分组审议;

   (4)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一般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可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

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两会可不间隔时间,采取其他方式交换和听取意见;

   (5)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报告或议案作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

   (6)凡改选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三)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1、大会任务

 

(1)听取报告;

 

(2)组织审议;

 (3)依法表决;

 (4)形成决议;

  2、大会议程

 

(1)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2)行政作工作报告;

  (3)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问题的情况报告;

 (4)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5)组织代表审议;

  (6)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人选,以及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7)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举行集体合同签字仪式;

  (8)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9)大会总结。

  (四)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1、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   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提出,由工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

  四、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建议权;

  二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是对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四是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五是对经营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的选举权;

  六是其它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一)审议建议权

  1、审议内容

   凡涉及企业资产运作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发展规划的事项,包括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职工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交缴情况;事业单位改革、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均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定期报告。

对事关企事业体制变更,重大投资项目决策的可行性方案,应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工会有目的地征求职工意见,反馈信息;

   

(2)行政草拟决策方案或工作报告时,工会参与起草,根据需要组织代表或专门小组作专项调查、考察等可行性论证;

   (3)形成方案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

   (4)召开预备会议,组织审议,工会整理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反馈给行政;

   (5)行政召开厂务会议,吸纳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修改和完善决策方案后,再一次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然后作出决策;(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形成实施决议。

  3、审议权限

  以知情、参与为目的,对方案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不行使决定性权力。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1、审议内容

  

(1)企业各项消费资金的使用预算和开支计划、重大财务决策;

  

(2)经济责任制方案和生产经营业绩考核方案;

  (3)工资制度的改革调整方案,内部分配方案(含领导干部分配方案);

  (4)职工奖惩办法;

  (5)劳动保护措施;

  (6)经济性裁员,或进入破产程序,或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出售等各种形式的改革、改制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

  (7)集体合同草案。

  2、审议程序

  

(1)行政提出制定方案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工会参与方案的制订;

  

(2)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调研,作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组织审议,提出意见;

  (4)行政领导分析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要求,吸纳合理意见要求;

  (5)根据需要,组织专题恳谈会、沟通会,行政领导直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面对面地解释方案中有关问题,取得共识;(6)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交大会表决;(7)对企事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作3-6个月的试行,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再作补充修订,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正式实施。

  3、审议权限

  在审议、审查方案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

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

  1、审议范围

   

(1)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

   

(2)职工住房(货币)配售方案;

 (3)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2、审议程序

   

(1)行政与工会共同制定方案,工会征集职工意见,作为方案制定的依据;

   

(2)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可行性论证;

   (3)方案提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组织职工代表审议,听取意见;

   (4)根据代表审议意见,修正方案。

  3、审议权限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形成同意或否决决议,以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可以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

  1、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按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程序进行。

  3、民主评议、测评领导干部实施机构为职工代表大会下属民主评议工作专门小组(委员会)。

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团(组)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纪委、工会、干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职工代表组成。

  4、对象和范围

  

(1)公司制企业中:

正副董事长(总裁)、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分、子公司中:

正副总经理,正副党组织书记;

   部室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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