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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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

文号

甬人社发〔2020〕41号

3

政策要点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4

政策原文

招用本市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失业人员和本市低保家庭中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5

政策解读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期限为:

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20年8月17日

13

实施日期

2020年8月17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

文号

甬政发〔2015〕112号

3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

政策原文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至50周岁、男50至60周岁被征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下同)。

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补贴额度为用人单位应缴纳费用的最低标准之和。

5

政策解读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来甬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中小微企业、高校毕业生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15年10月8日

13

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31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

文号

甬人社发〔2012〕235号

3

政策要点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

政策原文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的界定

(一)本通知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残)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二、申报条件符合上述界定标准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二)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8人,其他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岗家政服务员不少于20人;(三)依法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有完整的家政服务管理工作制度及人员培训、服务流程等工作标准,家政服务员个人档案信息真实有效,能够实现家政服务的责任追究;(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经营,申报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范围为该企业招用的实际从事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补贴月份以劳动合同期限与社会保险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5

政策解读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定劳动合同,可采用"先备案后申报、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办法申请享受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50%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员工制家政企业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12年7月2日

13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

文号

甬政发〔2015〕112号、甬政办发〔2020〕41号

3

政策要点

在我市初次创办创业实体3年内的人员,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

政策原文

继续实施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网络创业一次性补贴合并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新创办实体(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其中除高校毕业生外的创业者月均纳税额须达到500元(含)以上。

扩大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5年内的人员;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创业场租补贴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3年内的人员;

5

政策解读

在我市初次创办创业实体3年内的人员,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创业人员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20年7月16日

13

实施日期

2020年8月17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

文号

甬政发〔2015〕112号、甬政办发〔2020〕41号

3

政策要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3年内的创业实体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

政策原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创办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扩大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5年内的人员;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创业场租补贴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3年内的人员;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范围调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5

政策解读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3年内的创业实体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每带动1人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创业人员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20年7月16日

13

实施日期

2020年8月17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2

文号

甬政发〔2015〕112号

3

政策要点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4

政策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5

政策解读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1年给予个人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高校毕业生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15年10月8日

13

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31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

文号

甬政发〔2018〕17号、甬政办发〔2020〕41号

3

政策要点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和甬籍16岁至24岁未就业青年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所在地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

实践基地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

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4

政策原文

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应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其中实践基地所在地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

实践基地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

实践基地在见习和实习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期满后可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将就业见习补贴适用范围调整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和甬籍16岁至24岁未就业青年,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他人员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5

政策解读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甬高校毕业学年学生(自毕业前1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含技师学院毕业学年学生)和甬籍16岁至24岁未就业青年在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实践基地按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活补助,所在地政府补贴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

实践基地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可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

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用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实践基地、见习人员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20年7月16日

13

实施日期

2020年8月17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

文号

甬政办发〔2020〕41号

3

政策要点

在我市初次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的人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的,可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50万元的贷款。

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4

政策原文

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5年内的人员。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的,分别最高可贷款40万元、50万元。

合理分担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调整为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反担保。

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5

政策解读

在我市初次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的人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的,可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50万元的贷款。

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人行市中心支行

9

支持对象

创业人员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20年7月16日

13

实施日期

2020年8月17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

文号

甬政办发〔2020〕41号、甬人社发〔2020〕41号

3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贴息标准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100%。

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4

政策原文

(一)享受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二)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

2.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超过100人用人单位达到8%以上),并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贴息标准和期限

贴息额度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标准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100%。

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贷款贴息申请条件人数与现有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由10%下降为8%)。

5

政策解读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贴息标准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100%。

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人行市中心支行

9

支持对象

中小微企业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20年7月16日

13

实施日期

2020年8月17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

文号

甬政发〔2018〕17号

3

政策要点

被评为“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4

政策原文

强化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建设和动态管理,被评为“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5

政策解读

为强化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建设和动态管理,被评为“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的单位,由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奖励。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市级大学生就业实践示范基地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18年4月3日

13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是否自建系统

惠企政策基本信息表

序号

基本要素

填写内容

1

文件名称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

文号

甬政发〔2018〕17号

3

政策要点

被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4

政策原文

深入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建设,被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5

政策解读

推进高校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建设,被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的,由市财政给予每家每年5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6

责任部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发布地区

宁波市

8

协同部门

9

支持对象

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站

10

责任处室

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就业管理中心

11

联系电话

83867152

12

印发日期

2018年4月3日

13

实施日期

2018年1月1日

14

失效日期

15

是否需要申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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