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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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号实施:

实施:

2007年年6月月1日日补充教材事故案例http:

/6月月1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三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第第19193131条,共条,共1313条条(最关键的一章)(最关键的一章)第四章第四章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第第32323434条,共条,共33条条(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追究)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第35354343条,共条,共99条(违条(违法及其罚则)法及其罚则)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第第44444646条,共条,共33条(适用范条(适用范围的补充及实施时间)围的补充及实施时间)第二章第二章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第第991818条,共条,共1010条(主条(主要对事故单位的要求)要对事故单位的要求)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第1188条,共条,共88条(国家总条(国家总体要求)体要求)配配套套法法规规、规规章章和和规规定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划分依据: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依据: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划分原则:

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划分原则:

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有利于科学管理有利于科学分析、有利于科学管理事故类别事故类别死亡人数死亡人数xx重伤人数重伤人数yy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zz一般事故一般事故xx33yy1010zz10001000万元万元较大事故较大事故xx101010y10y505010001000万万zz50005000万万重大事故重大事故10x10x303050y50y1001005000z5000z11亿元亿元特大事故特大事故x30x30y100y100z1z1亿元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经济损失统计范围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少损失价值,2工作损失价值,3资源损失价值,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6其他损失费用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表表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表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了解)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了解)GB/TGB/T15499-199515499-1995标准准规定定了了定定量量记录人人体体伤害害程程度度的的方方法法及及伤害害对应的的损失工作日数失工作日数值。

该该标准中的准中的损伤的分的分类:

肢肢体体损伤、眼眼部部损伤、鼻鼻部部损伤、耳耳部部损伤、口口腔腔额面面部部损伤、头皮皮颅脑损伤、颈部部损伤、胸胸部部损伤、腹腹部部损伤、骨盆部、骨盆部损伤、脊柱、脊柱损伤及其他及其他损伤。

由上述由上述损伤造成的造成的损失工作日可失工作日可查表得表得到到。

死亡:

死亡:

6000工作日工作日伤:

不能超过伤:

不能超过6000工作日工作日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程序Heinrich事事故故致致因因理理论论的的五五大大因因素素事故调查应遵循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具体原则如下:

(1)事故是可以调查清楚的,这是调查事故最基本的原则;

(2)调查事故应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根据;(3)坚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4)事故调查成员一方面要有调查的经验或某一方面的专长,另一方面因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入至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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