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南城区路灯养护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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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南城区路灯养护工程
东莞市南城区路灯养护工程
(第一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HCASSC11010027
项目名称:
南城区路灯养护第一标段工程
建设规模:
招标单位:
东莞市南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东莞市南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制
第一章招标说明
一、工程概况
南城区需要进行路灯、景观灯养护工程的路段(第一标段)主要包括:
莞太路、体育路、建设路、红山路、元岭路、体育横路、银丰路、沿河路、周溪大道、白马中心路、白马大道、阳光五小门前路、阳光六小门前路、高级中学门前路、金丰二桥、东四环路、广彩路、众利路、科技路、车站路、南外环路、法仕路、西平变电站路、宏伟路、车站北路、育才路、消防站路片区、东骏路片区、东骏东路、东四路、东八路、坡头路、东五路延伸段、东六路延伸段、大龙路、金丰南路、新基大道、水濂澎峒工业区道路、西湖大酒店门前路、大雁塘村村前路、袁屋边大道(精英名都段)、艺展路片区、南城文化广场、南城休闲公园、南城富民步行街。
二、招标范围
南城区上述路段的路灯、景观灯及照明设施的维护(包括设施被盗或损坏后按原样修复等)。
1、具体养护的范围:
南城区上述路段范围内的所有路灯、景观灯及照明设施。
2、具体养护的数量:
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
实际养护的种类及数量在中标单位中标后,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现场清点签认,若实际养护数量与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不符时,以实际数量为准进行养护,费用不再增减。
三、中标原则
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试行)》(东建涵【2007】191号文)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程序及定标方式的通知(试行)》(东建市【2009】36号)执行:
无需评技术标的最低投标价法:
(1)公开商务标(投标报价)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2)去掉一个排名最低和最高的投标报价;
(3)将剩余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平均标价;
(4)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有关说明:
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以相同的报价最接近平均标价的下限时,由招标人现场抽签确定中标人。
四、报价编制依据及要求
(一)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1、报价编制依据:
(1)参照现行定额及相配规费费率;
(2)参照相应的工程计费标准计算;
(3)参照东莞市现行材料价格。
2、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按招标文件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法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收费及其它措施项目费报价构成。
(1)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
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2)施工技术措施费(含脚手架使用费、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含社会保险费、工程排污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建筑企业管理费等)和其它措施项目费(临时设施费、赶工措施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
(二)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创优良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三)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四)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承包方式
1、按中标价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巡查、包养护。
2、招标单位将养护任务及相应的经费交给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招标单位的管理要求和标准来组织管理养护工作,并接受招标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验收、考评和按章处罚。
3、按国家规定,应由中标单位缴纳的各种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中,由中标单位向有关部门交付。
六、招标单位在网上公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它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定额总工日工资等。
七、合同主要条款
1、承包期为三年;计划由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
2、质量:
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3、工程付款:
(1)合同生效,在进入管理后第二个月起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月度养护费。
(2)每月养护费在支付前须经甲乙双方现场考核评分后,方可支付。
(3)月度养护费按中标价/36个月计算。
4、分包与转包:
严禁转包,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分包,如发现中标单位擅自分包或转包,招标单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对中标单位处以中标价3%的罚款,同时没收押金。
八、会议时间
投标会时间:
2010年4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
00,地点:
南城区办事大楼六楼会议室。
九、投标标书
1、标书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
(1)技术标内容: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材料、机具、机械计划,施工方案和确保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的施工组织方案。
(2)商务标内容: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标文件投标书中报价可以与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含税工程造价不一致,以投标文件投标书中报价作为工程承包报价。
(3)路灯养护实施方案内容:
(1)养护机构的模式,具备适合的维修、技术、管理等人员,并向甲方提供有关人员职责名单及资质证、上岗证复印件;中标后,于进场一星期内将上述人员证书原件供甲方核验。
(2)投入本项目的机械设备清单(注明名称、型号、数量),所采用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中标后,乙方投入的机械设备在20天内要经甲方核准认定。
2、投标文件要求字迹书写清晰、投标书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名。
3、经甲方审查后的路灯养护实施方案,将作为合同的附件。
甲方可对中标单位的路灯养护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及提出修改意见。
一十、养护招标的规定及要求
按下列规定和要求由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确定,所涉及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一次包干:
(1)中标单位在养护期间要确保路灯、景观灯及照明设施完好和照明效果。
(2)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及上级部门检查,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如在迎检活动中,由于养护工作不到位造成迎检项目不合格,由甲方扣减乙方一个月养护经费,如累计有二次迎检工作因养护不到位造成迎检所在项目不合格的,将终止养护合同,并对乙方处以中标价3%罚款的处理。
(3)乙方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或乙方员工触犯法律、法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概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有三年以上的路灯维护管理经验,并拥有养护所需的高空作业车一台、维修专用车一台、维修工具、对讲机等相应的机械设备及工具。
(5)其它用电设施的用电要求:
本标段范围内的路段除路灯、景观灯及照明设施用电外,其它用电如广告、节日灯饰及其它非用于路灯、景观灯和照明设施的用电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驳线路,一经发现,按供电部门的处罚条例执行处罚,除扣减乙方一个月维护经费外,并按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理,当月考评为差,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养护合同。
若经甲方同意接驳的线路,乙方必须认真按要求接驳,此费用另计。
(6)灯杆、灯罩的维护:
要求每根灯杆每年要在8月至11月底前喷漆翻新一次,未按要求和计划翻新灯杆的,每延误一天罚2000元,且无论何时都不能漏电,如因漏电发生事故,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灯杆、灯罩每年至少要清洗两次(第一次清洗在2月至4月份完成,第二次清洗在8月至11月份完成,未按要求和计划清洗的,每延误一天罚2000元),并要及时清除灯柱的乱张贴,保持设施的清洁美观;对于灯杆、灯架、电箱等设施的脱漆、颜色褪变必须及时翻新;被撞坏、被盗或其它原因损坏的设施,必须在1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抢修、更换或喷漆翻新工作,以上如未按要求完成的,除按评分标准执行处罚外,当月考评为差;对于路灯箱变高压部分损坏的,必须在三天内修复完好,如未按要求完成的,除每延误一天罚3000元外,当月考评为差。
(7)各类型路灯的维护:
要求灯盘内光源必须每年换一次,同一路段整体灯光效果要一致。
如发现未及时更换的,每次扣一分,另除立即更换外,当月考评为差。
(8)配件的更换要求:
必须按照各照明工程的竣工图,要求更换原厂生产的路灯、景观灯及照明设施配件,各中标单位要有相应的灯具、灯泡、镇流器、电缆等配件的库存,配件更换时应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确认配件质量。
如发现未按要求更换原厂配件的,每次扣一分,另除立即更换原厂配件外,当月考评为差(注:
电缆可用同规格的广东电缆品牌进行更换;灯泡、镇流器可用飞利浦品牌进行更换)。
甲方可以在合同期内对乙方更换的配件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未按配件更换要求进行更换,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甲方可以按原厂配件价格的5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合同期满后,双方必须对原养护的路灯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检查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按同一标准进行处罚。
(9)实行路灯、景观灯的户籍手册,乙方要做到每盏路灯、景观灯、每个箱变都有档案记录;乙方必须每月底将当月的养护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
灯杆喷漆翻新前,必须将计划报甲方,甲方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10)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组织措施不当、计划不落实、管理不严,路灯养护实施方案中所列人员、机械设备(工具)与现场实际不符,导致路灯养护质量达不到标准的,除每次扣一分外,当月考评为差,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照明设施漏电而导致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及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概与甲方无关。
(12)其它要求:
①甲方对南城区路灯养护每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标准按《南城区路灯养护考核评分暂行标准》进行,甲方并保留对《南城区路灯养护考核评分暂行标准》的修改权。
②台风(八级或八级以上)、暴雨等自然灾害后1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现场抢修工作,费用另计。
③乙方上岗人员要有电工牌和三年以上从事灯光设施维护工作经验,上岗前一定要做好工作规程及安全工作的培训。
④每逢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及市(区)政府要求的特别日子,在主要路口、路段安装的灯饰,乙方要养护好。
如需交给乙方安装的灯饰,造型方案要报甲方审批和同意,经费另计。
⑤乙方必须按甲方设定的时间亮灯和灭灯,需变更亮灯或灭灯的时间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坚决杜绝白天无序亮灯,一经发现,按评分标准执行处罚。
⑥乙方应建立每日巡查制度和设立群众投诉电话,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和检修调整,保证亮灯率、故障修复及时率为100%。
如未按要求完成的,按评分标准执行处罚。
⑦绝不能有因熄灯、灭灯、坏灯及灯具倾斜的现象而影响夜景灯光景观,一经发现,每处扣一分。
⑧工作不到位,被区领导批评或被市民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除每次扣一分外,当月考评为差。
⑨由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路灯维护的宣传、监督工作,教育市民遵守有关路灯管理规定。
十一、实行“最高限价”的补充要求
1、根据东建字[2002]24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招标在投标中实行“最高限价”,本工程最高限价在投标时现场公布。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十二、其它说明
1、投标单位在取得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投标会前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解答的内容将以书面形式分发给有关投标单位。
2、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单位概不负责;投标单位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单位自负。
3、在投标会1个工作日前,招标单位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发给各投标单位。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将补充修改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4、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5、投标单位应到现场勘察。
因投标单位未到现场勘察,引起报价失误或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由投标单位负责。
6、投标单位必须由该单位的固定投标员参加投标。
7、本工程预算审核价为人民币5352060.00元/3年。
第二章其它补充说明
1、本工程对材料及设备的要求,若材料设备明细表、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均以材料设备明细表为准;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注明的要求不相同时,则以招标图纸为准。
2、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必须由投标单位本单位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从业预算员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单位缺少执业造价工程师或从业预算员的,可委托已在本市备案的造价中介咨询机构代编。
3、随同投标文件提交已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投标单位本单位的执业造价工程师或从业预算员的备案手册复印件(盖公司公章);或已委托造价中介咨询机构编制投标文件的委托书。
4、投标押金为人民币170000.00元,施工单位中标后,七天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否则没收押金,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标单位的投标押金待工程完工并提交已支付工人工资证明后20天内无息退还,若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违约或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的,招标人享有从合同承包人取出全部或部分保证金支付有关费用;若中标单位放弃承包中标工程,则押金归南城区财政,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押金在15个工作日内在南城区会计核算中心退回。
5、根据东府【2005】56号文《东莞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时固定投标员持卡代表本企业参加投标,固定投标员不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6、押金账户名称:
东莞市南城区会计核算中心
开户行:
南城农信社营业部
账号:
110010************
注:
投标押金必须以报名单位账户转账到以上押金账户,不能以现金方式存入账户。
投标单位汇入押金的账户名称要与我方退回押金时汇出的账户名称一致。
(需要参加投标的施工队必须在投标前一天到账)
7、报名施工队如不参加投标必须在投标前一天交退标证明,否则报名押金不予退还。
8、建设单位联系人:
林树芬联系电话:
22900882
附件:
1、《南城区路灯养护考核评分暂行标准》
2、《南城区路灯养护第一标段工程量清单》
东莞市南城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