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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18页

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杨长汉

合同编号:

合同签署地点:

XX公司

XX银行

甲方:

XX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营业范围:

组织形式:

营业期限: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

XX银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营业范围:

组织形式:

营业期限: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XX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XX企业年金计划》、《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XX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XX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XX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

)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企业年金:

指XX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

指XX企业根据《XX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投资管理人: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委托投资资产:

指XX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2.1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甲方对XX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乙方声明并保证

2.1.1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2.1.2乙方声明具备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合法资格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2.1.3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1.4乙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2.1.5乙方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及本协议,不挪用受托财产,不将受托财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

2.1.6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1.7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1.8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委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将《XX企业年金计划》、《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4.1.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2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同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监督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

4.1.3对甲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调拨行为行使监督权,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报告;

4.1.4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乙方的义务

4.2.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行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冲突的行为;

4.2.8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依据《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1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2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3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4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5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的相关事宜;

4.2.16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XX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7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8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19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所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0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账户管理人

5.11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

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投资管理人

5.1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3甲方应在终止与投资管理人签署的《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受托财产的托管

6.1受托财产

6.1.1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XX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资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6.1.5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受托财产增加与减少

6.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

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1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

6.3.1.1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代理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XX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合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

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受托财产移交

6.4.1在向乙方移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

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7.1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7.1.1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入、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7.1.2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7.1.3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

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7.2指令和通知的发送与确认

6.7.2.1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7.2.2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7.2.3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

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7.2.4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7.3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7.3.1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XX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

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

6.7.3.2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

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

6.7.3.3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

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

6.8资金清算

6.8.1乙方负责本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清算,确保清算的及时性。

6.8.2如因投资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清算有误,由投资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资金划拨造成清算有误,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8.3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送当日委托投资资产场内交易成交记录的明细数据和清算数据,投资管理人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乙方收到数据后应立即与乙方从证券登记公司接收的数据进行核对,如核对结果不一致,应立即与投资管理人进行沟通。

6.8.4乙方每日根据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接受的交易数据及信息,负责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共同商定。

6.8.5在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清算指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相应投资组合的交易清算,但对在收到上述指令之前已发生的按规定应清算的交易,则应完成其清算。

6.8.6乙方完成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的资金清算后,应立即将清算信息通过加密传真通知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6.8.7乙方应制定和实施完善的托管财产资金清算管理办法,保证各项资金收付的及时、准确。

6.9受托财产会计核算

6.9.1受托财产会计处理

6.9.1.1乙方应根据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对受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托财产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

6.9.1.2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估值的方法和复核程序由甲方、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共同确定《XX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对于明显有失公允的资产估值经甲方、投资管理人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

6.9.1.3属于本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应全额记入本财产的会计账簿,不得少记、漏记,也不得与其他收益相混淆。

6.9.1.4按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可以列支的受托财产费用如受托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交易费用等,乙方应进行计算和核实。

因乙方或投资管理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因处理与本财产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为本受托财产的费用。

6.9.2受托财产估值

乙方应按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估值,包含两方面内容:

6.9.2.1乙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XX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估值方法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估值,并与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估值数据进行核对。

6.9.2.2乙方应对未委托投资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并与所有的委托投资资产估值数据进行汇总,及时将汇总的估值数据上报甲方,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核对受托财产净值总额。

6.9.2.3当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甲方,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甲方同意后,立即更正。

6.9.3数据核对

6.9.3.1乙方应与投资管理人每日核对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务处理数据等,并将核对一致后的数据按时传至甲方。

6.9.3.2乙方应记录当日交易数据、资产估值结果和账务处理数据核对不符的情况、出现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等,并连同最终核对一致后的数据一同传至甲方。

如果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未能找到核对不符原因,乙方应先以乙方核算或计算的结果为准报送,并说明核对不符的具体情况,待找到原因后说明不符原因与处理情况。

6.9.4委托投资资产核实

乙方应按照相应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账实核对。

如果出现账实不符,乙方应立即通知相应的投资管理人,并记录不符的情况、原因、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告甲方。

6.10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

6.10.1监督与核查的内容

乙方应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投资政策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财务信息、资产净值、各交易席位交易量以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与通知、委托投资资产投资运作报告相关内容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6.10.2处理方式和程序

6.10.2.1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10.2.2乙方有义务督促投资管理人改正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并将纠正结果报告甲方。

如果投资管理人在限期内未予纠正,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

6.10.2.3乙方发现投资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甲方。

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的,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予答复的,乙方视同甲方认可投资管理人的行为。

在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此类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核实工作。

6.10.2.4乙方在履行上述监督职责的基础上,为提高托管服务水平,每半年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并对委托投资资产及其投资组合的绩效进行客观评价。

6.10.3监督与核查的责任

若投资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本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行为,乙方在其有义务监督与核查的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未及时发现,应当能够制止而未及时制止,或发现后未及时向甲方报告,由此造成损失的,乙方负相应赔偿责任。

6.11受托财产档案管理

6.11.1档案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乙双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委托投资资产或投资组合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会计档案。

6.11.2档案查阅

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对有关档案进行查阅。

第七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

7.1乙方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本合同、《XX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根据甲方的指令,在向投资管理人每季度支付管理费的同时,将投资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的20%,于收取管理费的当日直接划入上述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相应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7.2投资管理人应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专门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其所管理的委托投资资产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支付。

7.3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时不再提取。

7.4风险准备金账户在乙方的预留印鉴应当包括甲方指定人员的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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