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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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创新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解读

财政科技计划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壹、支持的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创新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推动产学研结合。

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要更多地反映企业重大科技需求,于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应当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和实施。

建立健全产学研多种形式结合的新机制,促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围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服务,推动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要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支持,积极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

二、支持的原则

国办发〔2006〕56号文要求,财政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要符合WTO和公共财政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研发的支持。

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十壹五”发展纲要》(国科发计字〔2006〕376号)于支撑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中要求,要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和。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的科技政策

壹、支持产业技术开发体系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壹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明确要加强产业基础技术研发设施的建设,新建100个国家工程实验室。

以产业发展和结构升级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缓解资源匮乏、能源紧缺、环境污染制约,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新建50个左右国家工程中心。

充分发挥已建国家工程中心的作用,选择50个左右具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人才基础、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良好的运行机制、发展前景广阔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壹步加强建设。

科技部于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中,明确将有重点、有步骤地于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壹批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要申请条件是:

1.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5年之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处于本领域领先地位。

2.依托单位的科技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壹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

3.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关联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于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4.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于3000㎡之上,仪器设备总值1500万元之上。

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国办发〔2007〕7号文件提出,“十壹五”期间,重点支持300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

大力推进省市和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税收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壹、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1.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82号文件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2.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的对象。

对上述企业于壹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

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和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

注意的是,对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的规定,和财工字〔1996〕41号文和国税发〔1999〕49号文件的规定大体相同,区别主要是:

将原先41号文中表述的“研究设备的折旧”改为“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将“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扩充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增加了“和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

3.明确了技术开发优惠政策扣除比例。

允许企业于壹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于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于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此项规定,国家配套政策原文是按150%抵扣,而此处把150%拆成100%和50%,对此有不同解释,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正式文字解释之前,我们应以国家配套政策为准,况且国家配套政策为上位依据。

这里有个“加计扣除”的概念,根据财政部网站解释,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壹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壹种税收优惠措施。

例如,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数额于税前进行扣除,以体现鼓励研发政策。

4.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优惠政策扣除比例。

对企业当年提取且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于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的有俩点,壹是当年提取且实际使用;二是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既不是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也不是计税工资标准总额,而是国发〔2006〕6号文件中提到的计税工资总额。

二、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于30万元以下的,可壹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于30万元之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壹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双倍余额递减法:

是于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俩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求得每期折旧额的壹种快速折旧的方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和预计净残值相等,于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俩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

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壹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

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前俩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注意的是,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计入成本费用后,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且不再提取折旧。

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这项政策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不过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从7月1日起,将提前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是:

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调动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细化政策如下。

壹是范围仅限于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

不过,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国家尚未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二是细化了具体操作方法。

即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俩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于投产运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壹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能够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俩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俩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的是,要正确理解“获利年度”的概念,我们认为,壹是“获利”不是“盈利”,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能够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二是时间跨度是以“年度”为单位。

3.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

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

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办理退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笔记本电脑、印刷电路等97种HS8位编码的高新技术产品继续实行17%的出口退税率,这些产品的出口额约占全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的15%左右)。

除税收政策外,仍有以下优惠政策。

壹是于资金扶持方面:

2002年7月,国家正式启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工作(外经贸部、财政部2002年第26号令《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3年,开始对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外经贸部、财政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

二是于出口信贷方面: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的产品,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第壹档出口卖方信贷利率;且于2003年12月出台的进出银发〔2003〕472号文中提出降低提供出口卖方信贷的门槛,向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300万美元,或软件产品年出口额100万美元的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且执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

三是于出口信用保险方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4年7月出台的商技发〔2004〕368号文,将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作为业务重点,予以全面支持。

于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于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

于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于收到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四是于便捷通关方面: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于1000万美元之上的生产企业能够享受便捷通关服务。

五是于便捷检验检疫方面:

质检总局出台国质检检〔2003〕482号文,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给予免验或便捷检验检疫和绿色通道政策。

六是为促进软件出口,对注册资金于100万元人民币之上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4.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不过于前面技术开发费中已含有研发机构人员工资。

除此之外,老的政策有: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国发〔2000〕18号)。

四、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1.免征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出台《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44号令),明确于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研发机构于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具体审核部门是: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2.免征引进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明确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所退税款壹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实施细则确定了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即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五、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此项政策,我们尚未见到国家新政策,老的政策有: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制为企业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六、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之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于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于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注意的是,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壹是运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XX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于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运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是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之上(含5%),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之上(含60%)。

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壹、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

1.支持国家重大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

该政策主要体当下银监会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中。

壹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将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创新型社会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

二是要求政策性银行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反映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各类政策性专项业务和项目,实行项目专项管理、单独核算。

三是明确支持领域:

包括《国家科技规划纲要》中的重大专项和国家主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且推荐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

四是明确政策性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的经认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

未经认定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

2.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

所谓软贷款,就是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能够通过政府或国有公司的融资平台进行贷款,其贷款允许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或股本投入,这是软贷款和商业银行硬贷款的最大区别。

它利息低,仍款期限长。

和之相对应的是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利用借入资金(包括于国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发放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硬贷”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记帐单位为美元。

“软贷”政策主要体当下国家开发银行出台的《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实施细则》中。

壹是规定软贷款主要支持对象:

即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科学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专项提出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产业环境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其他国家明确需要扶持而民间资本和外资又不易或不宜进入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是明确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宽限期壹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高新技术项目软贷款的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准许下浮,利率下浮比率和利率结构安排视项目科技含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灵活制定,原则上最大下浮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软贷款的利率能够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基础上再下浮10%。

国家开发银行、科技部出台《关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进行重点融资支持的通知》(开行发〔2007〕225号)明确,开发银行将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对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对符合技术援助、软贷款和硬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业,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评审程序给予贷款支持。

二、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

该政策主要体当下银监会关于商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中。

壹是明确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是除政策性银行外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是明确支持对象,是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三、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

该政策主要体当下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

壹是明确第壹批险种种类: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6个险种。

二是明确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壹是明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

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关联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于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于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创新程度高(是指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于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于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于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于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只有符合之上全部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二是明确申请和认定步骤:

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且组织专家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

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关联机构,按照统壹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

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且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对政府采购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政策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壹是明确要研究制定《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等。

二是明确科技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的研究建立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科技等部门推进关联工作的进展。

三是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科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工作实施方案,且报财政部备案。

凡省级科技部门已建立和开展了认定工作且确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应及时将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和创新产品目录报科技部批准,以作为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基础。

四是要求将各部门、各单位对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范围。

支持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科技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文)。

壹是明确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

职工职务技术成果是指:

职工于本职工作中取得的;职工于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壹年内或者于和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和其于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除此以外均为非职务技术成果。

二是明确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

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能够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于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三是明确企业内部分配应当向研发人员适当倾斜的政策。

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实现转化前净资产总额30%之上的,对关键研发人员能够根据其贡献大小,按壹定价格系数将壹定比例的股权(股份)出售给有关人员。

高新技术企业于实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资扩股过程中,能够对关键研发人员奖励股权(股份)或者按壹定价格系数出售股权(股份),奖励股权(股份)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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