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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4

泸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人社部发〔2011〕9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川人社发〔2012〕55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量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三、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等工作,下同)的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80学时以上。

五、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1954年l月1日前出生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六、具备相应教师教育技术能力。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级要求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城区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支教或从教的经历。

八、凡2003年以后到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艰苦边远地区评聘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一年。

九、中小学教师评聘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要求,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其中班主任工作不得少于3年),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或2次以上市级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任现职以来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上示范课、听课、评课、专题讲座等不得少于60天,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5篇(部)以上。

4.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近5年以来,指导、培养至少3名本学科一级、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至少获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或在县区级以上学科教学竞赛中获奖)。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

上。

(二)高级教师

1.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其中班主任工作不得少于3年),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成果获1项以上县级以上奖励;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上示范课、听课、评课、专题讲座等不得少于60天,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以上,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篇(部)以上。

4.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指导、培养至少2名本校本学科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至少在学校组织的学科教学竞赛中获奖)。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三)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

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坚持教学“六认真”,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成果获1项以上校级以上奖励;任现职以来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上示范课、听课、评课、专题讲座等不得少于60天,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3次以上,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篇(部)以上。

4.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任现职以来中小学教师每学期主持辅导至少

1个课外活

动小组(社团)开展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须有近1-2年的教学教案。

教研机构教师须有近1年到基层学校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研工作记录。

6.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五)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十、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水平、任职年限、职务层次的限制,破格推荐评聘与其条件相应的教师职务。

(一)正高级教师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2)部、省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2项,或者哲学

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3)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2.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职务: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四等奖、或者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2)部、省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

人员

(3)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4)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学术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5)任现职以来,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6)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高级教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职务: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三、四等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2)部、省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

2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

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3)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2.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职务: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3)任现职以来,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

(4)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5)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6)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受到同行知名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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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肯定。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授予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授予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中小学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

(三)一级教师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一级教师职务:

(1)在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项目中解决过重要技术难题,起过重要作用。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1项或三、四等奖2

项的主研人员,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四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3)市(州)和省级厅局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研人员。

(4)国家优秀设计奖三、四等奖和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的主要设计奖的主要设计者。

(5)任现职以来,在教研、教改、教材建设方面有较大贡献,获市(州)和省级厅局优秀教学成果奖。

(6)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7)任现职以来,发表过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8)任现职以来,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本地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授予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教育部授予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中小学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

2.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一级教师职务:

(1)县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

成果奖三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2)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县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

(3)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州)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4)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有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授予的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教育厅授予的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

十一、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援藏干部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组通[2011]49号)精神,援藏专业技术人才原单位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援藏专业技术人才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二、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

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研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十三、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申报评审教师职称职务时,必须上申报对应学科的课程。

中层干部每周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每周平均课时的1/2,副校级干部每周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每周平均课时的1/3,正校级干部每周授课时数不少于4课时。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还应按规定

参加中小学校长任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十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申报教师职务评聘:

(一)因违反师德要求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法规处罚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十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泸州市所辖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十六、本标准条件将在试点过程中根据实际逐步调整完善,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解释。

备注:

相关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二、各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须独力完成或第一作者。

三、各级政府奖励是指同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奖励项目应为本人所从事的德育工作和教学专业领域内的项目,获奖均证书为准,须独力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各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代表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等政府荣誉称号。

五、论文:

按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四川省中小学(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成果)认定范围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81号)规定和要求执行。

论著:

指公开出版与本专业有关的书籍和教材。

论文论著均须独撰或第一作者。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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