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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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市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参与重庆市境内公路新改建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含机电)、房建和绿化等工程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市综合评价和区县级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以及其他条件要求分别为:
AA级:
95分≤X≤100分,且有良好行为记录,信用好;
A级:
85分≤X≤100分,信用较好;
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指每年定期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动态评价指针对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信用评价内容指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包括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其他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具体见《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简称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进行全市综合评价;
第九条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全市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审核及上报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由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一十条委质监站负责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全市由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审核及上报全市由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一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负责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进行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
(三)审核及上报辖区除高速公路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一十二条建设业主负责评价所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一十三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应在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所管理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委质监站。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在1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评价,并于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公路局备案,其中,委质监站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评价结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同时报委质监站,重庆市公路局在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抄送委质监站。
委质监站应在2月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市综合评价工作,并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一十四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若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
若在评价期内只有投标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最高定为B级。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一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业主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或良好行为的有关资料,必须是认定机构的正式文件。
第一十六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建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从业行为、评价信息和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一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
项目建设业主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在评标报告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前,登陆信用管理系统记录参与投标的所有公路施工企业信息,并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建设业主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登陆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和评价,市公路局、委质监站及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及时审核并补充完善。
同一不良履约行为不重复扣分。
建设业主对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每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全面评价,评价情况应以正式文件按季度发布并抄送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
委质监站对其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抄送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不良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在企业总分中扣减。
联合体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四)良好行为记录。
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良好行为进行记录。
(五)区县级综合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可对本细则进一步细化,对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全市综合评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对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一十八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
(一)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期满后其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
(二)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施工企业,被1个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被2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直接定为D级的,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企业一年内全市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第一十九条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和D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可越级。
第四章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及时登陆信用管理系统注册,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发布企业基本信息,未记录在该系统中的施工企业,参与重庆市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认定。
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如有)未在信用管理系统注册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注册,并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单位的基本信息(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以及合作协议等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其等级按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既无全国综合评价等级,也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等级的企业,按B级对待。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三条对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具体施工的,直接对总承包单位进行评价;由其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施工,并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备案的,则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
(一)将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或合作单位纳入评价范围进行信用评价;
(二)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评价得分和总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评价得分(同一不良履约行为若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已扣分则不重复扣分)的倒权重平均值为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的信用评价得分;
(三)所有承担具体施工的单位中,有2个及以上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的,则总承包单位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第二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辖区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公路建设项目;
(二)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市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三)对没有区县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区县也可采用全市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进行定级,但不得高于其在重庆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应按照“高等级优先、低等级限制”的原则与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并将下列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除初次进入重庆市的公路施工企业外),可设置以下优先条件:
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可不缴纳,或少缴纳50%。
2.可给予一定加分,同等条件下比低等级的优先中标。
3.可增加投标合同段数量。
4.履约保证金可少缴纳50%。
(二)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以及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可设置以下优先条件:
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可少缴纳AA级少缴纳额度的50%。
2.可给予AA级加分额度的50%加分,同等条件下比低等级的优先中标,适当加大中标机会。
3.可增加AA级投标合同段数量的50%。
4.履约保证金可少缴纳25%。
(三)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B级的施工企业,以及初次进入重庆市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和B级的施工企业,不设置优先和限制条件:
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全额缴纳。
2.不加分,同等条件下比低等级的优先中标。
3.不增加投标合同段数量。
4.履约保证金全额缴纳。
(四)对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可设置以下限制条件:
1.投标或信誉保证金可增大50%的额度。
2.可给予AA级加分额度的50%扣分,同等条件下由较高等级的中标。
3.可限制投标合同段数量,同一次投标不得超过一个合同段。
4.履约保证金可增大50%的额度。
(五)对全市信用评价等级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自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允许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投标。
第五章评价监督
第二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公示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诉,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责令评价单位重新评价,并提交复评意见,经公示部门审定后直接发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九条各评价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每次扣分应以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为依据,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不得拖延,一经发现,将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结合日常督查工作,不定期对信用评价工作和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和通报,当评价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评价单位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评定内容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条文说明
投标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1)
GLSG1-1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2
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3
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直接定为D级
GL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直接定为D级
GLSG1-5
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直接定为D级
GLSG1-6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禁止投标后,在禁止期内仍参与投标
D级延期半年/次
GLSG1-7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骗取中标
40分/次
GLSG1-8
资审材料或投标文件虚假未中标
30分/次
GLSG1-9
虚假投诉举报
20分/次
GLSG1-10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20分/次
因评标时间过长,材料价格上涨过快造成成本价发生较大变化的除外
GLSG1-11
对同一合同段递交多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5分/次
GLSG1-12
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6分/次
GLSG1-13
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1分/次
GLSG1-14
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1分/次
GLSG1-15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2分/次
因合同谈判原因的除外
GLSG1-
其他被认为失信的投标行为
1—10分
结合实际情况增加
履约行为(满分100,扣完为止。
GLSG2)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GLSG2-1-1
将中标合同转让
直接定为D级
GLSG2-1-2
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直接定为D级
GLSG2-1-3
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直接定为D级
GLSG2-1-4
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直接定为D级
GLSG2-1-5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
20分/次
GLSG2-1-6
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0分/次
GLSG2-1-7
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
30分/次
GLSG2-1-8
承包人疏于管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20分/次
不含劳务分包
GLSG2-1-9
违反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0分/次
人员、设备到位(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2)
GLSG2-2-1
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进场
2分/延迟十日
GLSG2-2-2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所更换项目经理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4分/人次
GLSG2-2-3
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4
技术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在施工期间更换人员资格降低,或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3分/人次
GLSG2-2-5
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人员资格更换
0.3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6
安全员或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无正当理由更换
0.5分/人次
项目法人要求更换的除外
GLSG2-2-7
主要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
0.2分/人次
GLSG2-2-8
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0.5—1分/台套
GLSG2-2-9
有关人员未按要求持证上岗
1分/人次
按照有关管理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检查
GLSG2-2-10
未按规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2分/次
GLSG2-2-11
合同段开工前,未通过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主要岗位人员基本信息
1分/人次
GLSG2-2-12
按《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使用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C级或D级人员从事主要岗位的,或派驻现场的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总体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视情节轻重
1—5分/人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满分5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3)
GLSG2-3-1
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
8分/次
GLSG2-3-2
未对职工进行专项教育和培训
0.5分/人次
GLSG2-3-3
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保证措施不健全
3分
GLSG2-3-4
特殊季节施工预防措施不健全
2分/次
对季节性施工有特殊预防要求的,如雨季、冬季施工,应有相应预防措施
GLSG2-3-5
未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8分
GLSG2-3-6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0分/次
GLSG2-3-7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8分/次
GLSG2-3-8
不按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5分/次
GLSG2-3-9
未经监理签认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
3分/次
GLSG2-3-10
未经监理签认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3分/次
GLSG2-3-11
监理下达停工指令拒不执行
5分/次
GLSG2-3-12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直接使用
5分/次
GLSG2-3-13
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5分/次
GLSG2-3-14
原材料堆放混乱,对使用质量造成影响
3分/次
如砂石材料堆放未分界、场地未硬化、未采取防雨防潮措施等
GLSG2-3-15
工程检查中抽测实体质量不合格
6分/次
指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督查或项目法人组织的正式检查
GLSG2-3-16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对工程实体质量影响不大
2分/次
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GLSG2-3-17
因施工原因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
15分/次
GLSG2-3-18
出现质量问题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5分/次
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GLSG2-3-19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2分/次
GLSG2-3-20
内业资料不全或不规范
1—2分
GLSG2-3-21
工地试验室不符合要求
1—3分
GLSG2-3-22
试验检测数据或内业资料虚假
5分/次
GLSG2-3-23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
1分/延迟十日
GLSG2-3-24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0分
GLSG2-3-25
不配合业主进行交工验收
3分/次
GLSG2-3-26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10分
GLSG2-3-27
未认真复核施工现场情况,与设计文件存在较大偏差而施工,造成工程损失的
1—10分/次
GLSG2-3-28
机电工程联合设计施工图有实质性缺陷;工程量清单不详实,材料和设备规格、型号、厂家名称不齐全,所选用材料和设备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
5分/次
GLSG2-3-29
所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制成品,不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合同的要求,没有符合国家认可标准要求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和出厂合格证。
5分/次
GLSG2-3-30
违反市交委颁布的有关质量强制性要求
5分/次
与上述质量管理不良行为不重复扣分
财务管理(满分1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4)
GLSG2-4-1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5分/次
GLSG2-4-2
财务管理混乱,管理台帐不完备
5分/次
GLSG2-4-3
工程变更弄虚作假
6分/次
GLSG2-4-4
虚假计量
5分/次
GLSG2-4-5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工程建设
5分/次
GLSG2-4-6
挪用工程款,造成管理混乱、进度滞后等不良影响
10分/次
GLSG2-4-7
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尚未造成影响
0.5分/次
安全生产(满分20,扣完为止。
行为代码GLSG2-5)
GLSG2-5-1
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分
GLSG2-5-2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3分
GLSG2-5-3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3分/次
GLSG2-5-4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2分/次
GLSG2-5-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分/次
GLSG2-5-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分/次
GLSG2-5-7
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
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5分/次
GLSG2-5-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6分/次
GLSG2-5-9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4分/次
GLSG2-5-10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
4分/次
GLSG2-5-11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3分/次
GLSG2-5-12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因自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