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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版韦伯社会学基础概念

[整理版]韦伯:

社会学基础概念

韦伯: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提示:

这种开宗明主义的、不可或缺的、然而又难免显得抽象和远离现实的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并不要求新颖。

相反,它只力求——也可以说是希望——用比较有的放矢的、比较具体的(正因如此,自然会显得也许有些学究式的)表达方式,来表述任何经验社会学在谈及同样事物时,实际上所指的是什么东西。

在应用似乎是不同寻常的或新的表达方式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

与在《罗各斯》杂志第4卷上发表的论文[1913年版第253页等。

(《科学论论文集》第3版第427页等)]相比,这里用的术语非常简单,因而在很多方面要有所修改,以求尽可能做到易于理解。

当然,要求无条件地大众化和要求概念应该尽最大可能严密,并不是总能一致的,而且在必要时要为后者让路。

关于“理解”一词,请参阅K?

雅斯帕尔(1883-1969,德国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的《普通心理病理学》[亨利希?

里克尔特(1863-1936,德国哲学家)的《自然科学概念形成的界限》第2版(1913年,第514-523页)中的若干见解,尤其是盖奥尔格?

齐美尔(1858-1918,德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一著中的某些观点,也在参考之列]。

在方法上,正如已往常常提到过的那样,我在这里也要提一提F?

戈特尔的《言词的统治》一文所描写的过程,自然,这篇论文有些晦涩难懂,而且也不是处处都把思想表达透彻;在实际内容上,我要提到的是斐迪南?

滕尼斯(1855-1936,德国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的优秀作品《共同体与社会》。

此外,还应该提到鲁道夫?

施塔姆勒(1856-1938,德国法哲学家)那部常常把人引入歧途的《用唯物主义历史观看经济与法律》,以及笔者发表在职《社会科学文献》第24卷[(《科学论论文集》1907年第3版的第291页等)]的论文,拙文在很多方面已经包含了下述论著的基础。

在方法上,我与齐美尔(在《社会学》和《货币的哲学》中所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我尽可能地把所认为的意向与客观上适用的意向区别开来,齐美尔不仅不是总把二者分开,而且往往有意识地把它们混为一谈。

(1)

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

同时,“行为”应该是一种人的举止(不管外在的或内在的举止,不为或容忍都一样),如果而且只有当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相联系的时候。

然而,“社会的”行为应该是这样一种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行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

壹、方法论基础

1、在这里,“意向”或者是:

a)实际存在的意向,即?

存在于一个行为者曾经有的意向;?

一般地或者近似地存在于行为者们曾经有过的一系列情况之中的意向;或者:

b)存在于某种用概念构想的纯粹类型的行为者或被作为类型而设想出来的行为者们主观上认为的意向。

不是某种客观上“正确的”或者形而上学地探索出来的“真正的”意向。

这种行为的经验科学即社会学和历史学,与所有教条式的科学即法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等等相比较,区别就在这里,后者想在它们研究的对象上探究出“正确的”、“适用的”意向来。

2、意向的行为与一种只有(正如我们在这里要说的)反应性的、不与主观上认为的意向相结合的行为相比较,其界线是十分模糊的。

整个社会学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行为的很大一部分,特别是纯粹传统的行为(见下文),是处在两者的界线上的。

意向的,也就是说可以理解的行为,在心理过程的某些情况中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另一些情况下只有专家们才了解其存在;一些神秘的、因而也是不能用话语作适当交流的过程,对不能亲身体验这种经历的人,是不能充分理解的。

与此相反,从自身产生同样方式的行为的能力,并不是理解的前提:

“不需要当凯撒,才能理解凯撒。

”充分的“可重新体验”对于理解的明确性是重要的,但并不是意向的阐释的绝对条件。

一个过程的可理解部分和不可理解部分,往往互相混杂在一起,结合在一起。

3、一切阐释如同整个科学一样,都力争具有“明确性”。

理解的明确性可能是:

[a]或者具有理性的性质(因而或者具有逻辑特性或者具有数学特性);或者[b]是具有感觉上可以重新体验的特性(感情的、艺术感受的性质)。

在行为的领域里,首先是那些在其所认为的意向的相互关系中可以彻底无遗地和显而易见地用理智去理解的事物,具有理性的明确性;在行为中,在其所体验的感觉的相互关系中完全可重新体验的事物,具有感觉的明确性。

在首先是那些处于数学或逻辑陈述相互关系中的意向的相互关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作理性的理解,在这是也就是说,可直接地和明确地用理智的意向去世把握。

如果有人说出这个定理:

2X2=4,或者用不着思维或论证应用勾股定理,或者他——按照我们的思维习惯——“正确地”得出一个逻辑结论,那么这在意向上意味着什么,我们理解得十分清楚。

同样,如果他在他的行为中,从我们认为“已知的”“经验的事实”和既定的目的,对将要被应用的“手段”的(根据我们的经验)明确地得出结论,我们出是完全理解的。

任何对这类以理性为取向目的行为的阐释——对所应用的手段的理解——都具有高度的明确性。

然而,未能以同样的明确性,却以对我们的解释的需要已有足够的明确性,我们也能理解这类“错误”(包括“问题的扭结”);这类错误我们自己也能接触到,它们的产生在感觉上也是可以体验到的。

相反,一个人的待业根据经验赖以为取向的某些最终的“目的”与“价值”,我们往往不能十分明确地理解,而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一方面能用智慧去把握,另一方面却很维通过感觉的幻想去重新体验地加以理解,而且它们越是急剧地偏离我们自己的最终价值,我们就越发难以作重新体验的理解。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得不只能以从智慧上去阐释它们为满足,或者在有些情况下连这也办不到,就干脆把它们作为事实加以接受,并从以尽可能用智慧去阐释的基准点出发,或者从尽可能以感觉上接近的方式去重新体验的基准点出发,去理解这个以它们为动机的行为的过程。

例如,很多宗教的和慈善事业的杰出奉献,对于对此感觉迟钝的人来说,就属于这类行为。

同样,极端理性主义的狂热(“人权”),对于坚决拒绝这些观点的人来产,就属于这类行为。

——现实表现的情绪(恐惧、愤怒、虚荣心、羡慕、妒忌、爱、欢欣鼓舞、骄傲、复仇欲、孝顺、倾心和各种各样的好奇心),和那些由它们而产生的(从合乎理性的目的看来)非理性的反应,我们越是能够亲身去接触,我们就越能在感情上更鲜明地重新体验,但是无论如何,即使它们在程度上绝对超过我们的可能性,我们也能在意向的感觉上理解它们,从理智上预计它们对行为的方向和手段的影响。

于是,对于构成类型的科学观察来说,要最一目了然地研究和阐述行为的一切慧理性的、受情绪制约的、影响行为意向的相互关系,是把它们视为行为的一种虚构的、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进程的“偏离”。

例如,在解释一次“股票市场混乱”时,首先要适当地确定:

在不受非理性的情绪影响下,行为的结果会是什么样,然后把那些非理性的因素作为“干扰”记载下来。

同样,在一次政治或军事行为中,首先要适当地确定:

在认识所有的情况和参加者的一切意图,并在选择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以我们认为可行的经验为取向的手段的情况下,行为的进程会是怎么样。

只有这样,才能在因果上估计其受非理性所制约的偏差。

因此,构筑一个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作为类型(“理想类型”),在这些情况下服务于社会学,使它显然易懂,使它

——保证合乎理性的——含意明确,便于理解受到种种非理性(情绪、错误)影响的现实的行为,把它看作是在纯粹合乎理性的行为中所期待的进程的“偏差”。

在这个意义上,而且仅仅出于这种行为上有的放矢的原因,“理解”社会学的方法才是“理性主义的”。

然而,这种程序当然不能被理解为社会学的一种理性主义的偏见,而只能被理解为方法上的手段,也就是说,不允许把它理解为理性实际统治着生活。

因为,是的,这甚至丝毫也不说明,在现实中合乎理性的目的考虑在多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实际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不是。

(在不适当的地方,理性主义解释的危险不难理解,不应因此而否定。

可惜,全部的经验证明这种危险的存在)。

4、对一切行为科学来说,要考虑到非意向的过程和对象作为人的行为的诱因、结果、促进或阻碍。

“非意向的”与“无生命的”或“非人的”并不一致。

每一件人造物,比如一台机器,都只从制造和应用这件人造物的人的行为(可能有着极为不同的目标方向)所赋予(或想赋予)的意义,才能得到解释和理解;如果没有追溯到这个意义上,它就仍然是根本上不能理解的。

因此,其中可以理解的地方是人的行为与此的相关性,或者作为“手段”,或者作为行为者或行为者们内心想着的、其行为赖以为取向的“目的”。

只能在这些范畴内理解这种事物。

相反,所有的——有生命的、无生命的、非人的、人的——不具有所认为的意向内容的过程或状态,都是非意向性的,只要它们没有与行为的“手段”和“目的”发生关系,而仅仅是行为的诱因、对它的促进或阻碍。

13世纪末(1277年)道拉湾(在德国与丹麦交界处的埃姆斯河河口)涨潮决堤,作为引起某些具有相当历史意义的居民迁移过程,(也许~)具有“历史的”意义。

一般生命的死亡规律和有机循环,从儿童的束手无策和白发老人的无依无靠,由于人的行为曾经以及正在以这种事实为取向的种种不同的形式,自然具有头等的社会学意义。

关于某些心理的或心理——生理现象过程的不可理解的经验规律(疲劳、训练、记忆等等,但是同样地例如,用某些特定形式进行苦行阉割产生的某些类型的精神快感,根据速度、方式和明确性的不同反应的类型的区别等等),组成又一个不同的范畴。

然而,这种情况如同在其他不可理解的事物上的情况是相同的:

正如实际的行为者一样,理解的观察也把它们作为必须预计到的“事实”加以接受。

将来的科学研究也能为意向上特别的行为发现不可理解的规律性,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尽管迄今为止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比如,生物学遗传(“种族”)的区别——如果和一旦统计的结论能证明对社会学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态度,也就是说,尤其是社会行为的意向关联的方式产生影响的话——对社会学来说,将被作为事实完全接受下来,正如食物需求的方式或衰老的作用等生理学的事实对行为的影响被接受一样。

而承认它们的因果意义自然是社会学(和整个行为科学)的任务:

对以意向为取向的行为作解释性的理解,又丝毫不改变它们。

它仅仅把某些点上不可理解的事实(如:

行为的特定的目标方向频率类型上的相互关系,或者它的类型上的合乎理性的程度,以及头盖骨指数,或者肤色,或者不管什么样的生物学遗传素质),纳入到可理解性解释的动机的相互关系中去,正如它们今天已经存在着的那样(见上文)。

5、“理解”可能是:

?

对一个行动(包括表示一种见解)的所认为的意向作现实的理解。

例如,我们现实地“理解”我们听到或者读到的2X2=4这个定理的意义(对思想的合乎理性的现实的理解),或者一次表现在脸部、感叹、非理性的动作中的愤怒的爆发(对情绪的非理性的现实的理解),或者一个劈柴人的或者某一个抓住门把手想关门的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个用枪瞄准一只动物的人的行为(对行动作合乎理性的现实的理解)。

——然而“理解”也可能是:

?

解释性的理解。

我们从动机方面“理解”那个说出来或写下来的2X2=4这个定理的人的意向,结合着他正好现在和在这种场合下这么做,如果我们看见他正在算一次买卖的账目、做一种科学的演算、一项技术的计算或者其他的行为,根据我们理解的这些行为的意向,这句话“属于”它们的相互关系之中,也就是说,获得一种我们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关系(对动机作合乎理性的理解)。

我们不仅从现实中,而且从动机方面,理解劈柴或用

枪瞄准,如果我们知道,劈柴者或者为了换取工资;或者为了他自己的需要;抑或他是为了身体的康复(合乎理性的);或者“因为他在发泄一次激动”(非理性的);或者出自报复(情绪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

非理性的)而采取这个行动。

我们最终从动机方面理解愤怒,如果我们知道,它是基于嫉妒、受伤害的虚荣、受污损的名誉(受情绪制约,因而动机上是非理性的)。

所有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意向的相互关系,我们把它们的理解看作是行为实际结果的一种解释。

因此,“解释“对于一项研究行为意向的科学正好意味着:

如,把握意向的相互关系,按其主观认为的意向,一项现实可以理解的行为属于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

(关于这种”解释“的因果意义,见6、)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包括发泄情绪的情况,我们想把事情发生的主观意向,包括意向相互关系的主观意向,称之为“所认为的”意向(因此在这其中超出一般习惯用语的含义,一般在应用“认为”一词,按照这种情况理解往往只用于合乎理性和怀有目的的行为。

6、“理解”在所有这些情况中都是:

解释性的把握:

a)个别情况下现实所认为的意向(在作历史的观察时);或者b)一般地或接近地所认为的意向(社会学的大规模观察);或者,c)为一种经常现象科学构想出来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的(理想类型的)意向或意向的相互关系。

这种理想类型的构想,例如由国民经济学的纯理论提出来的概念和“规律”。

它们表示,某一种特定方式的人的行为的过程将会如何,如果它是严格的目的合乎理性的,不受错误和情绪的干扰,此外,如果它一清二楚地仅仅以一个目的(经济)为取向。

现实的行为只有在罕见的情况下[股票市场],并且也只能近似地,如同在理想类型中那样进行。

[关于这种构想的目的请参阅(我的有关论述,载)《社会科学文献》第19卷第64页等。

(《科学论论文集》第190页等),和下文11。

]任何一种阐释虽然都力争明确(见第3)。

然而一种在意向上哪怕是很明确的阐释本身和为了这种明确特性,还不能说也是一种在因果上适用的阐释。

它本身只不过总是一种特别明确的因果假设。

a)被假托的“动机”和“压郁”(这首先是说:

未被承认的动机),往往正是对行为者本身掩盖他的行为效果的真正的相互关系,以致连主观上真诚的自我表白都只有相对的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学面临的任务是探明并阐释性地确定这种相互关系,虽然它没有,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完全地作为具体“所认为的”相互关系被提高到意识里:

意向阐释的一种模棱两可的边缘状况;b)在行为者或行为者们的身上极为不同的意向的相关联系,可能是我们当作“相同”或“相似”的行为的外在过程的基础。

而且,面对我们把它们看作“相同形式”的种种情况,我们也“理解”一种差别很大的、在意向上往往恰好是相对立的行为(例子见齐美尔的《历史哲学的若干问题》);c)面对往往是相对立的、相互斗争的推动力,行动的人们处于一些既定的情况之中,我们则从总体理解这些情况。

然而,在“动机斗争”里不同的、被我们理解为它们之间相同的意向相关性,在行为中通常表现出什么样的相对强大的力量,根据全部的经验,在很多情况下,甚至不能作出接近的估计,根本没把握作出有规律性的估计。

只有动机斗争的实际决定性的东西才能给予这方面的启发。

因此,通过成就,即通过实际进程中的决定性东西,来检查可理解的意向的阐释,如同假设一样,都是不可或缺的。

可惜只有心理实验中在少数的、而且形式上很特别的、对此适合的情况下,才能比较准确地实现这种检查。

通过统计,在可数的而且在归纳时一清二楚的大规模现象的(同样是有限的)情况下,只能达到极为不同的近似的检查。

在其他情况下,只能对历史的或日常生活中尽可能多的事件作比较,它们在一般情况下,形式是相同的,然而在决定性的一点上是不同的,即在各自的实际重要性方面,被研究的“动机”或“诱因”是不同的;这是比较社会学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诚然,可惜往往仍然只不过是用“思想实验”的不可靠的手段,也就是说,对动机链条上各个组成环节和然后是可能的进程的设想继续思考的不可靠手段,企求达到因果的归纳。

例如,所谓的“格雷钦定律”(托马斯?

格雷钦,1519-1579年,英国金融政治家。

格雷钦定律是说在双重币制(如金币和银币同为法定比值货币)下,坏的货币会把好的货币排

挤出流通领域:

好货币会被囤积居奇。

)就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和在纯粹的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的理想类型的前提下,一种对人的行为作合乎理性的明确的阐释。

在多大程度上在实际上依照它而行动,只能由在货币法律中定价太低的硬币品种以流通中实际消失的(原则上最终以某种方式“统计”表示出来的)经验得知:

经验说明它在实际上广泛适用。

事实上,认识过程是这样的:

首先是有经验的观察,然后才形成阐释。

没有这种成功的阐释,我们的因果需要显然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倘若没有证明,——如同我们想假设的那样——这个在思想上阐明的行为的过程也真正在某种程度上出现,那么这样一个本身哪怕是十分明确的“规律”,对于认识真正的行为将是一个毫无价值的杜撰。

在这个例子里,意向的适当性和经验检验的相似特点是有说服力的,而且有无数的情况足以把检验看作是有足够的可靠性。

Ed?

麦耶尔(爱德华?

麦耶尔,1855-1930年,德国历史学家。

)关于马拉松、萨拉米斯、普拉泰埃等战役对于希腊文化(因而也是西方文化)的发展特点提出了在意向上可以阐明的、依靠象征性事件(希腊的神谕宣示所和预言家们对待波斯人的态度)支撑的、很有见地的假设,只能通过检验加以证明,波斯人在胜利的情况下(耶路撒泠、埃及、小亚细亚)的态度提供的例子可以说是一种检验,但在很多方面这种检验必然必然依旧是不完整的。

在这里,这个假设的重要的、合乎理性的明确性,也不得不拿来权作支撑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检验毕竟还是可能的。

然而在很多似乎很明确的历史归纳的情况中,缺乏哪怕是仅仅这样一种检验的任何可能性。

于是,归纳最终仍然胆“假设”而已。

7、“动机”就是意向的相互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察者看来,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原因”。

“意向适当”就是一种相互关联地进行着的举止,其程度是它的各种组成部分的关系被我们根据的思维和感情习惯作为一种类型(我们往往说“正确的”)意向相互关系加以肯定。

相反,“因果适当”是一种事件的先后顺序,其程度是按照经验的规则存在着一种机会:

它总是以同样的方式在实际进行着。

(例如,在这种词意理解上的意向适当,是根据我们通常的计算或思维准则衡量一道算术例题的正确的答案。

因果适当是——在统计资料范围内——一种——从我们今天通常的准则看——根据经验的受检验的规则得出的“正确”或者错误答案的可然率。

)因此,因果解释意味着,指出根据某一项共可以估计的、在——很罕见的——理想情况下可用数字表明的可然率规则,在紧接着某一个特定的、被观察的(内心的或外在的)事件之后,会有另一个特定的事件发生(或与它一起出现)。

对一个具体行为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外在过程和动机确如其份地被认识,同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在意向的理解上也被认识。

对某一类型的行为(可以理解的行为的类型)的正确的、因果的阐释意味着,被认为是一种类型的过程既(在某一种程度上)显得意向适当,又在(某一种程度上)可能确定为因果适当。

倘若缺乏意向适当,那么即在过程(包括外在的以及心理的过程)的最大的而且在其可然率的数字中草药可以准确表示的规律性情况下,也只不过是一种不可理解的(或仅仅是不能完全理解的)统计学上的可然率。

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学认识本身的深远意义来说,最明确的意向适当只有在由于一种(某种程度上可表示的)机会的存在,证明行为的过程实际上往往显得意向适当,可以表示频率或大致接近的频率(在一般的或“纯粹的”情况下)。

只有这种与一个社会行为易于理解的、所认为的意向相适应的统计的规律性,才是(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易于理解的行为的类型,也就是说,“社会学规律”。

只有在意向上易于理解的行为的这种合乎理性的构想,才是现实生活的社会学的类型,在现实中至少可以观察到它们某种程度上的相接近。

这远不是说,与可以阐释的意向适当相并行,与之相适应的、进程的频率的实际机会也总是不断地在增加。

而是说,情况是否这样,无论如何只能由外在的经验来显示。

——既有非意向性事件的统计(死亡统计、疲劳统计、、机器功率统计、降雨统计),也有在同样意义上的意向性事件的统计。

然而,社会学的统计(犯罪统计、职业统计、价格统计、耕作统计)只是后一类事件的

统计(不言而喻,包含着两者的情况是常有的,如收成统计)。

8、有些事情和规律性因为不可理解,不是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的称之为“社会学的事实”或规则,当然,它们并不因此而不那么重要。

包括对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的社会学也并不是不重要(这个词义包含着局限于“理解社会学”,这个限制不应该也不可能强加于任何人)。

它们仅仅不同于可以理解的行为,进入另一个位置:

进入行为的“条件”、“诱因”、“阻碍”、“促进”的位置,而这在方法上是完全不可避免的。

9、自己举止的取向在意向上易于理解,在这个意义上的行为,对于我们总是仅仅作为一个或若干个单个的人的举止。

对于其他的认识目的来说,例如把单个的个人作为“细胞”的社会化,或者生物化学反应的一个整体,或者把他的“心理生活”作为通过(哪怕是特殊的)若干单一的因素构想出来的来理解,可能是有益的,或者必要的。

这样一来,无疑会赢得很宝贵的认识(因果规律)。

只是我们不理解这些因素有规则地表示出来的这种举止。

在心理因素方面也不理解,而且在自然科学上越是严格地把握它们,就越不理解:

这个永远不是达到由所认为的意向进行阐释的道路。

但是,对于社会学(在这里应用的词义上下班,同样对于历史学)来说,正是行为的意向的相互关系是把握的对象。

心理学单位如细胞或其他任何心理因素的“举止”,我们(至少根据原则)可以试图进行观察,或者由观察进行阐明,获得这方面的规则(规律),并借助它们从因果上“解释”一个一个的过程,也就是说,把单一的过程置于规则之下。

然而,行为的阐释只有在这一点上,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注意到这些事实和规则,如同注意到任何其他的事实一样(物理学的、天文学的、地质学的、气象学的、地理学的、植物学的、动物学的、生理学的、解剖学的、非意向性的心理病理学的,或者技术实际中的自然科学的条件)。

另一方面,对于另外的又一些(如法学的)认识目的来说,或者对于实际目的来说,对待社会的机构(“国家”、“生产合作社”、“股份公司”、“基金会”,如同对待个人(例如:

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或者作为法律上重要行动的当事人)一样,是适宜的,而且恰恰是不可避免的。

相反,对于用社会学来对行为作理解性的阐释来说,这些机构仅仅是单个的人的特有行为的结果和相互关系,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只有他们是以意向为取向的行为的易于理解的承担者。

尽管如此,社会学为了它自己的目的,也不否认其他观察方式的那些集体的思想产物。

因为行为的阐释与那些集体概念有以下3种关系:

a)它自己经常被迫应用十分相似的(往往被称为完全相同的)集体概念,以期能获得一种易于理解的术语。

例如,法学家用语也好,日常用语也好,都既想把法律概念也想把法律规则,适用于它的社会行为的那个事实称为“国家”。

对于社会学来说,“国家”这个事实不是必然仅仅或正好是由那些法律上重要的组成部分构成。

无论如何,对它来说不存在着“行动着的”集体人格。

当它谈及“国家”,或者“民族”,或者“股份公司”,或者“家庭”,或者“兵团”,或者类似的“机构”时,它所指的勿宁说仅仅是个人的实际的或者作为可能构想出来的社会行为的一种特定形式的结果,因而赋予法律概念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意义,它应用法律概念是因为其精确和约定俗成。

b)行为的阐释必须注意到这个极为重要的事实:

那些属于日常的思维或法律的(或其他专业的)思维的集体机构,是现实的人(不仅法官和官员,而且包括“观众”)的头脑里的观念,部分是现实存在的观念,部分是应当适用的观念,他们的行为以此为取向,而且它们本身对于现实的人的行为过程的方式具有十分重大的、往往是至高无上的因果意义。

首先是作为一些应该(或者也包括不应该)适用的观念。

(一个现代“国家”以这种方式——作为人的特殊共同行为的整体——存在,在不小程度上是因为特定的人们使他们的行为以这样的观念为取向,即国家存在着,或者国家应该这样存在着:

也就是那些形式上以法律为取向的制度是适用的。

关于这个问题容在后面论述。

)对于社会学自己的术语(见a)来说,想完全取消这些现在不仅为法律的上应该适用而且也为现实的生活的一般语言所应用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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