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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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协会章程
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山阳县漫川关镇东寺村扶贫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贫困村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扶贫。
通过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贫困农户自我管理、自我组织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国家扶贫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扶贫办、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5条本会的住所位于陕西省山阳县漫川关镇东寺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具体负责扶贫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以及农户借款所交纳占用费的收支等管理
二组织和引导贫困村农民利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提高收入
三组织村民利用公益金从农户借款占用费中提取发展村内公益事业
四通过以资金的民主管理为纽带引导和促进贫困村村民实现生产和购销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等农村经营新机制
五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
五申请加入本会要交纳互助金。
贫困户入会可免交或少交互助金。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按规定可借用互助资金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互助金
五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征得2∕3以上会员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四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下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决定互助资金运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违规处罚规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最长不超过5年,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本会四分之一的会员组成,并保证有会员加入的每个自然屯都有一名会员成为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成员、秘书长等领导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负责互助资金的发放和回收,并保障资金的正常流动和全运行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村委会的联系与协调
八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和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村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管理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会成员任期×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理事会相同,但必须有一名以上贫困户代表。
本会理事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三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五监督理事会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可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
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接受会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5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资金来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
三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
四农户返还的借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入会交纳互助金。
交纳互助金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交纳互助金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互助资金的使用。
一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仅限用于入会会员农户借款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
1.借款用途农户借款原则上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的本会有权收回借款。
2.借款的额度、期限互助资金的借款为小额借款,单笔借款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均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3.优先发放贫困户借款。
每年贫困户借款人数不得低于入会贫困户的50%,贫困发生率在30%以上的贫困村,协会成立第一年贫困户借款笔数应占当年发放借款笔数的30%以上,二到三年内达到60%以上。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退还村民交纳的互助金,剩余的资金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