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讲稿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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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讲稿51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第五章
银行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种类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管理规则
·商业银行主要贷款业务的操作
·商业银行贷款及资产业务的定价
二、银行资产的分类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项目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
·贵金属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
·
·
·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收款项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商誉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1.按资产性质分类
·流动性资产:
一级、二级支付准备
–现金资产:
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备
付金存款、在同业的存款
·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具备流动性
–流动性证券:
国债、货币市场基金、
金融债券等。
·拆放同业
·盈利性资产
–贷款资产
–盈利性证券
–投资用房地产、租赁资产等
·非盈利资产
·2.按业务差异分类
·现金资产
·贷款(信贷)资产:
贷款与拆借
·证券资产:
流动性证券与盈利性证券
·房地产及租赁资产
–固定资产
1
三、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盈利性的资产投放业务
·主要包括:
贷款、盈利性证券等
·目前的主要资产业务:
信贷业务
第二节银行贷款业务的种类P.75
一、按贷款的期限划分:
影响贷款的流动性
·定期贷款
–短期(1年以内):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短
期融资
–中期(超过1年5年以内)
–长期(超过5年)
·不定期贷款
–通知放款(活期贷款,银行随时可通知收回)
–循环贷款(包括透支贷款,在协议期间内借款人可
以随时借还)
P.119
二、按贷款投放对象划分:
涉及贷款结构控
制与贷款业务的不同操作管理
·借款人的性质
–机构:
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企业类型:
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司客
户),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个人:
个体工商户、农户、消费者个人
·个人贷款:
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
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
外币贷款。
·行业领域
·项目融资贷款:
借款人为某一大型投资或经
营项目向金融机构融资,并以该项目产生的现
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
–项目融资贷款一般符合以下特征:
–
(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
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
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
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
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
三、按贷款的用途划分:
涉及贷款业务
的不同操作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经营周转贷款):
贷款人向企
(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
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其
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其固定资产投资(基建与
技改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主要分:
基本建设贷款与技术改造贷款两类
·票据贴现贷款:
银行贴现买进未到期的票据
·消费贷款:
银行对个人发放、用于消费用途
的贷款。
–家庭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住房消费贷
款、个人透支消费信贷等
·科教文卫贷款
·金融及房地产投资贷款
·并购贷款:
(属于投行业务的范畴)
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2
四、按贷款的投放方式划分:
涉及贷款业务的不同
五、按贷款的保障方式划分:
涉及贷款的风
操作管理
险管理与控制方式
P.119
·直接贷放:
向作为资金短缺主体(用款人)的借款人
直接贷放
·间接贷放:
通过用款人的服务商贷放(如分期付款消
费信贷)
·买方信贷:
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银行,为扶持本地区产品的
销售,以购买本地区生产的产品为条件,向外地的买方发放
的贷款。
(如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出口买方信贷)
·卖方信贷:
……以向外地赊销产品为条件,向本地的卖方
发放的贷款。
(如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出口卖方信贷)
·票据贴现:
银行向票据持有人贴现买进未到期的商业
汇票
六、按贷款的偿付方式划分:
涉及贷款偿还
的不同操作管理
·一次偿付
–本息一次性偿付
–本金一次性偿付、利息分期(如按季)偿付
·分期偿付
–本金分期偿付:
每期偿付额=本期应还本金+前
期(本期初)未偿本金总额×本期利率
–年金偿付方式:
七、按银行贷款决策的自主程度划分:
贷款权责、风险、收益的归属不同
·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托资金的委托贷款
·政策性贷款
·信用贷款:
无担保贷款,单纯以借款人的信用
(即偿付意愿和偿付能力)作为还款保障。
·担保贷款:
信用担保与财产担保
–保证贷款:
以保证人的信用(即偿付能力)作为还款
保障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贷款:
以财产抵押权作为还款保障
–质押贷款:
以财产质权作为还款保障
·票据贴现:
以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作为还款保障
年金偿付方式
·等额年金方式(普通年金方式)
·变额年金方式:
等差、等比
·分级年金方式:
贷款的偿还分出几个时段,不同时
段偿付不同金额的年金(一般是先少后多)。
·气球式年金方式:
第一个时段(较长)偿付少量年
金,第二个时段(较短)偿付所剩的年金。
·逆向年金方式:
分期贷款(等额年金),一次偿
付(如售房养老)
八、按贷款人的组成划分
·独立贷款:
单一制放款、双边贷款
·银团贷款:
辛迪加贷款,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
组成一个银团,依据同一个合同,以认缴份额
的方式对同一借款人或项目共同发放贷款。
–属于投行业务范畴;运作方式参见P.300《国际业务》
·联合贷款:
参与制放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之后,邀请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共同
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混合贷款:
由不同性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对
同一借款人或项目分别发放的贷款。
3
九、按贷款资产的质量(贷款资产的风
险程度)组成划分P.156
第三节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
经营原则与管理规则
·正常贷款
·关注贷款
·次级贷款
·可疑贷款
·损失贷款
·安全性、周转性、效益性原则的协调
–安全是第一位的(组合收益覆盖风险);
–要保持有效的期限控制;
–社会效益(尤其是客户效益)是贷款安
全性、周转性和自身盈利的根本保障。
·贷款业务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原则
–银行信贷业务包括:
贷款以及表外授信
·合法合规性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安全性原则(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原则):
主要是信用风险的控制;
·周转性原则:
期限控制原则,流动性原则的体现
·效益性原则:
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盈利性)并重
–影响因素:
资产-负债结构;贷款及投资风险
二、银行贷款政策P.115
·贷款政策——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
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及程序的
总和。
贷款政策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阶段性。
–国家宏观层面: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
部门规章的要求
·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可以包括:
①基于审
慎经营原则而提出的风险控制的政策要求;②基
于宏观调控而提出的规模和结构控制的政策要
求;③基于银行社会责任而提出的其他政策要求。
–银行微观层面:
按照国家以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并适合自身发展特点
·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
包括6个方面
三、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P.82-
·1.贷款业务发展战略:
原则要求、业务品
种、行业与区域、规模与速度;
·2.贷款的期限与品种结构
·3.贷款的规模控制
·4.贷款的定价
·5.贷款的担保政策
·6.贷款质量管理:
质量评价标准及不良资
产的处理。
·贷款管理制度——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要求。
–国家宏观层面: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规
章的要求
·银监会颁布贷款新规(“三办法一指引”):
《固
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行微观层面:
按照国家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并
适合自身发展特点
·具体内容:
包括以下3个方面
4
(一)信贷业务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
·1.原则:
贷审放分离,相互制约
·审贷分离→贷审放分离(或者贷、审、
批、放分离)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
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2.职能部门:
贷款业务营销调查部门、贷
款审查审批管理部门、贷后管理部门分设。
·前者负责日常的客户营销、贷款调查以及贷后
检查监督;
·中者负责贷款政策的制定、贷款的审查与风险
评价、贷款审批决策;
·后者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监督控制。
–贷后管理是指从客户获得银行授信后到该授信完全终止前
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信贷审批条件的落实、贷款发放与
支付管理、贷款质量的跟踪控制、信贷风险监管与预警、
贷款本息回收、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工作
内容。
–贷款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监督控制可能分设。
·4.创新:
条块分工、垂直管理
·基层行(支行或营业部或业务部):
贷款的
营销部门,负责贷款的营销与调查
·管理行(包括总行、分行)及其派驻人员:
贷款的审查审批与风险控制
·放款执行岗位,包括发放岗和支付审查岗,
信贷业务系统分别对应的是出账审查员和支
付审核员角色。
·贷款发放岗(客户经理)负责初步审核信贷
业务及借款主体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发
放与支付是否符合贷款审批意见;
·贷款支付审查岗负责对上述审核范围进行复
核,具有发放与支付的最终审核权,支付岗
一般由网点主办会计兼任。
·3.审贷委员会
·涵义:
是商业银行为了保证信贷决策的准确
性,将贷款的审批和决策职责、权力由一个集
体来负责承担的一种信贷审批制度。
·审贷委员会是贷款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确定贷款业务战略,制定和修改贷款政策,负
责大型机构、大额贷款和比较复杂贷款的审批
决策(拥有贷款否决权),处理不良贷款等。
·境外及国内银行部分地将委员会决策制改为个
人责任制或小组审批制。
(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1.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
根据分级授权
·无授权则无责任!
2.审贷委员会制
·审贷委员会是贷款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大
型机构、大额贷款和比较复杂的贷款的审批决策。
·行长是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只能对同意的决议一票
否决,而不能对不同意决议一票否决。
·国外银行在逐步将委员会决策制改为个人责任制或小
组审批制。
5
(三)贷款业务操作管理规程
3.信贷岗位责任制:
贷款的营销调查、审
查评估、审批决策、检查监督、审计稽
核等岗位。
4.信贷管理全程问责制:
首肯(客户经理)
问责制
5.离职离任审计制度
·1.贷款操作流程的规范化
–核心是“贷款三查”+贷款支付(贷、审、
放分离)。
·2.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制度
·3.贷款的档案管理制度
·4.贷款的日常管理与催收制度
·5.不良贷款的管理:
处理程序与方式
(四)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
四、贷款业务流程
P.125
·1.贷款质量的分类监控:
明确贷款质量分类标
准以及认定的程序与方法。
·2.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贷款项目、借款人、
行业或区域、银行分支机构等方面。
·3.建立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指标体系
·4.建立不良贷款的跟踪管理制度:
有问题贷款
的跟踪监测、催收、诉讼、不良资产处置、呆
账核销等方面。
–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
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贷放分控原则:
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
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
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
–实贷实付原则:
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
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
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
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其关键
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贷后管理原则
–罚则约束原则
·贷款新规规定的贷款流程:
受理、调查、风
险评价、审批、签约、发放、支付、贷后管
理、贷款处置
·贷款流程管理原则:
–全流程管理原则:
·贷前:
管好贷款额度,避免超额融资;
·贷中:
管好贷款流向,防止贷款挪用;
·贷后:
管好回笼资金,持续监控/及时还款。
–诚信申贷原则:
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
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
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1.贷款业务的营销与受理: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公司和机构客户一般需要事先建立信贷业
务关系:
开户,基本情况的调查;
–借款申请书、反映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
资料,中长期贷款投资项目的资料。
·2.贷款的调查与评估
–借款人信用评估分析:
阶段性与动态评估
–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
做好尽职调查
·借款申请书的调查
·贷款项目可行性(风险)的调查
6
·3.贷款的审查与审批(分级授权、流程控制):
贯彻审慎原则,形成贷款决策。
–贷款决策的主要内容:
贷款与否、贷款方
式、贷款数额、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的确定:
根据贷款用途和需要量、
银行银根状况、借款人风险程度等因素协
商确定。
–贷款期限的确定:
以贷款用途、资产转换
周期为基准,根据银行银根状况、借款人
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
·4.贷款合同管理:
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5.贷款档案管理:
电子化管理
·实贷实付:
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
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
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
(1)借款人自主支付:
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
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
借款人交易对手。
·7.贷后的跟踪检查与质量控制
·8.贷款的期限控制:
收回与展期
–贷款展期的处理: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银行
办理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
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根据审慎管理原则,
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提前还贷的处理:
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
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事先未约定的,
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6.贷款资金发放:
资金用途控制,结算
部门的控制与账务处理
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及其变迁
·注:
此处所称“审核”,仅指支付审核;“付”指
支付,“放”指发放。
·
(2)贷款人受托支付:
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
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
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受托支付条件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
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必须采取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
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采用贷
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
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
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
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9.贷款的违约处理
·贷款违约:
偿付违约、其他违约(用款、贷款条件变化等)
·处理程序:
逾期贷款的催收;发出违约通知书;
采取补救与防范措施。
·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冻结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根据合同规定或担保书,向借款担保人追索;
–处置贷款抵押品;
–采取必要的其他措施追索贷款本息。
7
五、贷款业务的制度要求与限制
(一)借款人:
属于贷款对象范围,具备贷款
的基本条件
·借款人:
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
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条件:
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
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有权部门批准而未
取得批准文件的;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
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
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
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与利率的管理与限制
·贷款期限的限制:
票据贴现不超过6个月,住房消
费贷款不超过30年,其他自营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
·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
基准利率+下
限控制,从而形成管制利差;
–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
限(但存在法律上限:
4倍以上为高利贷);对金融竞争环境
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
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房贷利率:
2010.10.30,利率优惠下限调整为同档期基准
利率的85%;2011.1.26,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管制优惠利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
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
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
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
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贷款用途的限制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
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
扩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
品投资;
–财政预算性收支;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贷款基准利率:
参见人行网站资料
·票据贴现利率:
市场化,有指导性限制
–指导性的政策限制:
以人行公布的再贴现
利率为下限、以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上
限加点确定。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
具体的利率水平。
8
结息方式
·按季结息
·按月结息
·按年结息
·利随本清:
短期
二、担保贷款
·1.贷款担保方式运用的情形:
借款人的信用风
险较高。
–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借款人的负债率较高,表明其财力脆弱;
·借款人没有建立令人满意的、稳定的收益记
录;
·借款人是新客户;
·借款人的经营环境恶化;
·贷款的期限很长等。
第四节银行主要贷款业务的操作
P.134-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
是指银行完全凭借款人的良好信
用而无需提供任何财产抵押或第三者担保而发
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操作要点:
对借款人进行信用
调查与评估,正确选择贷款对象。
·2.贷款担保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有保证、
质押和抵押三种,担保贷款也应包括保证贷款、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三种。
·保证与保证贷款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银行根据担保法的保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称为保证贷款。
·质押与质押贷款
–质权是一种特别授予的所有权。
在质押方式下,质
权人在债务全部清偿以前拥有出质人用作质押财产
·3.保证贷款的操作要点
·明确保证人的条件
P.137
的权力,而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拥
有出卖质物的权力。
–银行以担保法中规定的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
贷款称为质押贷款。
·抵押与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银行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就是抵
–保证人的资格范围
–保证人出具《贷款保证意向书》
·银行审核保证人(核保)
–从6个方面对保证人的资格和承保能力进行审
核
·保证担保的创新:
多户联保、担保基金、
企业主保证。
押贷款。
9
·4.抵押与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的支配权仍属
于抵押人。
–质押:
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需要转移
给质权人支配。
·抵押物的范围:
担保法规定的6类
·质物的范围:
动产,权利(4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