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讲稿5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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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讲稿51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第五章

银行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种类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管理规则

·商业银行主要贷款业务的操作

·商业银行贷款及资产业务的定价

 

二、银行资产的分类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项目

·资产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放同业款项

·贵金属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利息

·发放贷款和垫款

·

·

·

·

·

·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收款项债券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商誉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1.按资产性质分类

·流动性资产:

一级、二级支付准备

–现金资产:

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备

付金存款、在同业的存款

·在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款不具备流动性

–流动性证券:

国债、货币市场基金、

金融债券等。

 

·拆放同业

·盈利性资产

–贷款资产

–盈利性证券

–投资用房地产、租赁资产等

·非盈利资产

 

·2.按业务差异分类

·现金资产

·贷款(信贷)资产:

贷款与拆借

·证券资产:

流动性证券与盈利性证券

·房地产及租赁资产

–固定资产

 

1

 

三、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盈利性的资产投放业务

·主要包括:

贷款、盈利性证券等

·目前的主要资产业务:

信贷业务

 

第二节银行贷款业务的种类P.75

一、按贷款的期限划分:

影响贷款的流动性

·定期贷款

–短期(1年以内):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短

期融资

–中期(超过1年5年以内)

–长期(超过5年)

·不定期贷款

–通知放款(活期贷款,银行随时可通知收回)

–循环贷款(包括透支贷款,在协议期间内借款人可

以随时借还)

P.119

 

二、按贷款投放对象划分:

涉及贷款结构控

制与贷款业务的不同操作管理

·借款人的性质

–机构:

企业、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

·企业类型:

大型企业和中型企业(公司客

户),小企业和微型企业

–个人:

个体工商户、农户、消费者个人

·个人贷款:

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

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

外币贷款。

·行业领域

 

·项目融资贷款:

借款人为某一大型投资或经

营项目向金融机构融资,并以该项目产生的现

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

–项目融资贷款一般符合以下特征:

(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

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

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

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

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

 

三、按贷款的用途划分:

涉及贷款业务

的不同操作管理

·流动资金贷款(经营周转贷款):

贷款人向企

(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其日常生产

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

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其

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其固定资产投资(基建与

技改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主要分:

基本建设贷款与技术改造贷款两类

 

·票据贴现贷款:

银行贴现买进未到期的票据

·消费贷款:

银行对个人发放、用于消费用途

的贷款。

–家庭消费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住房消费贷

款、个人透支消费信贷等

·科教文卫贷款

·金融及房地产投资贷款

·并购贷款:

(属于投行业务的范畴)

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2

 

四、按贷款的投放方式划分:

涉及贷款业务的不同

 

五、按贷款的保障方式划分:

涉及贷款的风

操作管理

险管理与控制方式

P.119

·直接贷放:

向作为资金短缺主体(用款人)的借款人

直接贷放

·间接贷放:

通过用款人的服务商贷放(如分期付款消

费信贷)

·买方信贷:

商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银行,为扶持本地区产品的

销售,以购买本地区生产的产品为条件,向外地的买方发放

的贷款。

(如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出口买方信贷)

·卖方信贷:

……以向外地赊销产品为条件,向本地的卖方

发放的贷款。

(如国际贸易融资中的出口卖方信贷)

·票据贴现:

银行向票据持有人贴现买进未到期的商业

汇票

 

六、按贷款的偿付方式划分:

涉及贷款偿还

的不同操作管理

·一次偿付

–本息一次性偿付

–本金一次性偿付、利息分期(如按季)偿付

·分期偿付

–本金分期偿付:

每期偿付额=本期应还本金+前

期(本期初)未偿本金总额×本期利率

–年金偿付方式:

 

七、按银行贷款决策的自主程度划分:

贷款权责、风险、收益的归属不同

·自营贷款

·委托贷款

–如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托资金的委托贷款

·政策性贷款

·信用贷款:

无担保贷款,单纯以借款人的信用

(即偿付意愿和偿付能力)作为还款保障。

·担保贷款:

信用担保与财产担保

–保证贷款:

以保证人的信用(即偿付能力)作为还款

保障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贷款:

以财产抵押权作为还款保障

–质押贷款:

以财产质权作为还款保障

·票据贴现:

以贴现收进的未到期票据作为还款保障

 

年金偿付方式

·等额年金方式(普通年金方式)

·变额年金方式:

等差、等比

·分级年金方式:

贷款的偿还分出几个时段,不同时

段偿付不同金额的年金(一般是先少后多)。

·气球式年金方式:

第一个时段(较长)偿付少量年

金,第二个时段(较短)偿付所剩的年金。

·逆向年金方式:

分期贷款(等额年金),一次偿

付(如售房养老)

 

八、按贷款人的组成划分

·独立贷款:

单一制放款、双边贷款

·银团贷款:

辛迪加贷款,多家银行及金融机构

组成一个银团,依据同一个合同,以认缴份额

的方式对同一借款人或项目共同发放贷款。

–属于投行业务范畴;运作方式参见P.300《国际业务》

·联合贷款:

参与制放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之后,邀请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共同

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混合贷款:

由不同性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对

同一借款人或项目分别发放的贷款。

 

3

 

九、按贷款资产的质量(贷款资产的风

险程度)组成划分P.156

 

第三节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

经营原则与管理规则

·正常贷款

·关注贷款

·次级贷款

·可疑贷款

·损失贷款

 

·安全性、周转性、效益性原则的协调

–安全是第一位的(组合收益覆盖风险);

–要保持有效的期限控制;

–社会效益(尤其是客户效益)是贷款安

全性、周转性和自身盈利的根本保障。

·贷款业务管理原则:

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原则

–银行信贷业务包括:

贷款以及表外授信

·合法合规性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安全性原则(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原则):

主要是信用风险的控制;

·周转性原则:

期限控制原则,流动性原则的体现

·效益性原则:

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盈利性)并重

–影响因素:

资产-负债结构;贷款及投资风险

 

二、银行贷款政策P.115

·贷款政策——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

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及程序的

总和。

贷款政策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与阶段性。

–国家宏观层面: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

部门规章的要求

·监管部门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可以包括:

①基于审

慎经营原则而提出的风险控制的政策要求;②基

于宏观调控而提出的规模和结构控制的政策要

求;③基于银行社会责任而提出的其他政策要求。

–银行微观层面:

按照国家以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并适合自身发展特点

 

·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

包括6个方面

 

三、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P.82-

·1.贷款业务发展战略:

原则要求、业务品

种、行业与区域、规模与速度;

·2.贷款的期限与品种结构

·3.贷款的规模控制

·4.贷款的定价

·5.贷款的担保政策

·6.贷款质量管理:

质量评价标准及不良资

产的处理。

·贷款管理制度——银行贷款业务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要求。

–国家宏观层面:

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规

章的要求

·银监会颁布贷款新规(“三办法一指引”):

《固

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行微观层面:

按照国家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并

适合自身发展特点

·具体内容:

包括以下3个方面

 

4

 

(一)信贷业务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

·1.原则:

贷审放分离,相互制约

·审贷分离→贷审放分离(或者贷、审、

批、放分离)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

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

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2.职能部门:

贷款业务营销调查部门、贷

款审查审批管理部门、贷后管理部门分设。

·前者负责日常的客户营销、贷款调查以及贷后

检查监督;

·中者负责贷款政策的制定、贷款的审查与风险

评价、贷款审批决策;

·后者为贷款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监督控制。

–贷后管理是指从客户获得银行授信后到该授信完全终止前

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信贷审批条件的落实、贷款发放与

支付管理、贷款质量的跟踪控制、信贷风险监管与预警、

贷款本息回收、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工作

内容。

–贷款发放支付管理和贷后监督控制可能分设。

 

·4.创新:

条块分工、垂直管理

·基层行(支行或营业部或业务部):

贷款的

营销部门,负责贷款的营销与调查

·管理行(包括总行、分行)及其派驻人员:

贷款的审查审批与风险控制

 

·放款执行岗位,包括发放岗和支付审查岗,

信贷业务系统分别对应的是出账审查员和支

付审核员角色。

·贷款发放岗(客户经理)负责初步审核信贷

业务及借款主体是否合法、合规、有效,发

放与支付是否符合贷款审批意见;

·贷款支付审查岗负责对上述审核范围进行复

核,具有发放与支付的最终审核权,支付岗

一般由网点主办会计兼任。

 

·3.审贷委员会

·涵义:

是商业银行为了保证信贷决策的准确

性,将贷款的审批和决策职责、权力由一个集

体来负责承担的一种信贷审批制度。

·审贷委员会是贷款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

确定贷款业务战略,制定和修改贷款政策,负

责大型机构、大额贷款和比较复杂贷款的审批

决策(拥有贷款否决权),处理不良贷款等。

·境外及国内银行部分地将委员会决策制改为个

人责任制或小组审批制。

 

(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

1.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

根据分级授权

·无授权则无责任!

2.审贷委员会制

·审贷委员会是贷款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大

型机构、大额贷款和比较复杂的贷款的审批决策。

·行长是审贷委员会主任委员,只能对同意的决议一票

否决,而不能对不同意决议一票否决。

·国外银行在逐步将委员会决策制改为个人责任制或小

组审批制。

 

5

 

(三)贷款业务操作管理规程

3.信贷岗位责任制:

贷款的营销调查、审

查评估、审批决策、检查监督、审计稽

核等岗位。

4.信贷管理全程问责制:

首肯(客户经理)

问责制

5.离职离任审计制度

·1.贷款操作流程的规范化

–核心是“贷款三查”+贷款支付(贷、审、

放分离)。

·2.贷款审批的分级授权制度

·3.贷款的档案管理制度

·4.贷款的日常管理与催收制度

·5.不良贷款的管理:

处理程序与方式

 

(四)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

 

四、贷款业务流程

 

P.125

·1.贷款质量的分类监控:

明确贷款质量分类标

准以及认定的程序与方法。

·2.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制度:

贷款项目、借款人、

行业或区域、银行分支机构等方面。

·3.建立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指标体系

·4.建立不良贷款的跟踪管理制度:

有问题贷款

的跟踪监测、催收、诉讼、不良资产处置、呆

账核销等方面。

 

–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银行应与借款人乃至其他相关各方

通过签订完备的贷款合同等协议文件,规范各方有关行为,

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追究各方法律责任。

–贷放分控原则:

强调批贷不等于放款,注重审核各项放

款前提条件、贷款资金用途等要素,改变原来“有条件审批、

无条件放款”的错误操作。

–实贷实付原则:

指银行要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贷款

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

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

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其关键

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

–贷后管理原则

–罚则约束原则

·贷款新规规定的贷款流程:

受理、调查、风

险评价、审批、签约、发放、支付、贷后管

理、贷款处置

·贷款流程管理原则:

–全流程管理原则:

·贷前:

管好贷款额度,避免超额融资;

·贷中:

管好贷款流向,防止贷款挪用;

·贷后:

管好回笼资金,持续监控/及时还款。

–诚信申贷原则:

强调借款人在申贷中要恪守诚

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

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

 

·1.贷款业务的营销与受理: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公司和机构客户一般需要事先建立信贷业

务关系:

开户,基本情况的调查;

–借款申请书、反映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

资料,中长期贷款投资项目的资料。

·2.贷款的调查与评估

–借款人信用评估分析:

阶段性与动态评估

–贷款项目的贷前调查:

做好尽职调查

·借款申请书的调查

·贷款项目可行性(风险)的调查

 

6

 

·3.贷款的审查与审批(分级授权、流程控制):

贯彻审慎原则,形成贷款决策。

–贷款决策的主要内容:

贷款与否、贷款方

式、贷款数额、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的确定:

根据贷款用途和需要量、

银行银根状况、借款人风险程度等因素协

商确定。

–贷款期限的确定:

以贷款用途、资产转换

周期为基准,根据银行银根状况、借款人

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

·4.贷款合同管理:

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5.贷款档案管理:

电子化管理

 

·实贷实付:

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

有效贷款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

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

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

·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

(1)借款人自主支付:

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

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

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

借款人交易对手。

 

·7.贷后的跟踪检查与质量控制

·8.贷款的期限控制:

收回与展期

–贷款展期的处理: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

银行

办理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

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根据审慎管理原则,

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提前还贷的处理:

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

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事先未约定的,

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6.贷款资金发放:

资金用途控制,结算

部门的控制与账务处理

贷款支付管理制度及其变迁

 

·注:

此处所称“审核”,仅指支付审核;“付”指

支付,“放”指发放。

 

·

(2)贷款人受托支付:

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

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

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受托支付条件范围: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单笔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

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必须采取受托支付;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

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采用贷

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

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

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

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情形,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9.贷款的违约处理

·贷款违约:

偿付违约、其他违约(用款、贷款条件变化等)

·处理程序:

逾期贷款的催收;发出违约通知书;

采取补救与防范措施。

·补救措施:

–根据合同,冻结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根据合同规定或担保书,向借款担保人追索;

–处置贷款抵押品;

–采取必要的其他措施追索贷款本息。

 

7

 

五、贷款业务的制度要求与限制

(一)借款人:

属于贷款对象范围,具备贷款

的基本条件

·借款人:

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

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

户或具有中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条件:

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

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经贷款人调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有权部门批准而未

取得批准文件的;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

护等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

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未清

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

–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三)贷款期限与利率的管理与限制

·贷款期限的限制:

票据贴现不超过6个月,住房消

费贷款不超过30年,其他自营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

·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

基准利率+下

限控制,从而形成管制利差;

–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

限(但存在法律上限:

4倍以上为高利贷);对金融竞争环境

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

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

–房贷利率:

2010.10.30,利率优惠下限调整为同档期基准

利率的85%;2011.1.26,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

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管制优惠利率: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

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

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

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

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

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贷款用途的限制

·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

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

扩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

品投资;

–财政预算性收支;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贷款基准利率:

参见人行网站资料

 

·票据贴现利率:

市场化,有指导性限制

–指导性的政策限制:

以人行公布的再贴现

利率为下限、以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上

限加点确定。

 

·人民币信用卡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

具体的利率水平。

 

8

 

结息方式

·按季结息

·按月结息

·按年结息

·利随本清:

短期

 

二、担保贷款

·1.贷款担保方式运用的情形:

借款人的信用风

险较高。

–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

·借款人的负债率较高,表明其财力脆弱;

·借款人没有建立令人满意的、稳定的收益记

录;

·借款人是新客户;

·借款人的经营环境恶化;

·贷款的期限很长等。

 

第四节银行主要贷款业务的操作

P.134-

一、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

是指银行完全凭借款人的良好信

用而无需提供任何财产抵押或第三者担保而发

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操作要点:

对借款人进行信用

调查与评估,正确选择贷款对象。

 

·2.贷款担保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有保证、

质押和抵押三种,担保贷款也应包括保证贷款、

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三种。

·保证与保证贷款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银行根据担保法的保证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

放的贷款称为保证贷款。

 

·质押与质押贷款

–质权是一种特别授予的所有权。

在质押方式下,质

权人在债务全部清偿以前拥有出质人用作质押财产

 

·3.保证贷款的操作要点

·明确保证人的条件

 

P.137

的权力,而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拥

有出卖质物的权力。

–银行以担保法中规定的质押担保方式发放的

贷款称为质押贷款。

·抵押与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银行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就是抵

–保证人的资格范围

–保证人出具《贷款保证意向书》

·银行审核保证人(核保)

–从6个方面对保证人的资格和承保能力进行审

·保证担保的创新:

多户联保、担保基金、

企业主保证。

押贷款。

 

9

 

·4.抵押与质押贷款的操作要点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的支配权仍属

于抵押人。

–质押:

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需要转移

给质权人支配。

·抵押物的范围:

担保法规定的6类

·质物的范围:

动产,权利(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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