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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治理结构对竞争力的影响

大学治理结构对竞争力的影响

  摘要:

本文阐述了我国不同时期根据需要多次调整的大学治理结构。

通过1950年以来历次的大学治理结构变革可以知道:

除文化大革命10年以外,我国一直把党的领导放首要地位,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治理结构。

用实例解析了大学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综合竞争力和学术竞争力的影响,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

大学治理结构竞争力

  

  1.前言

  大学治理结构是教育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实现法定高等教育职能的机构。

目前的大学治理结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我国的高等教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直接影响教学与科研的发展,影响大学的竞争力。

大学校长既是大学的法人代表,又是大学教育思想的集中代表,对一所大学的发展和竞争力的形成至关重要。

世界著名的大学大部分都与校历史上的著名校长密切相关,他们的办学思想和办学能力往往在关键的时刻显露出来,有的是在短短的几年间内就能够把一所大学推上名校的宝座。

这是校长驾驭大学竞争力的魄力、是审时度势、观察社会变革、权衡大学竞争态势、捕捉自我变革机遇的教育决策与经营运作表现。

但是,从我国大学治理结构和实际运作来看,大学校长的权限还不能满足大学发展的要求,权力与职责不对等。

存在着党委书记与校长的关系、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协调的问题,既不能与国外大学的治理结构接轨,也在与国外大学的竞争上受到一定的影响。

因此研究大学治理结构与竞争力的关系具有现实的意义。

  

  2.我国大学不同时期的治理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学的治理结构深受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具有不同的特色,在不同时期曾经发生多次不同的变革。

权力要素集中在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和以教授为主的学术权力上。

其中党委领导的政治权力是在大学内部建立党的组织,以党委作为大学的领导核心对重大事务进行决策。

行政方面则以校长作为最高领导全面负责大学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术权力则体现在以教授为主要代表的教职员工对学术方面以及学校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

这三种权力要素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互相作用而又不可替代。

大学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是否成功,是判断大学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大学发挥自身职能的重要因素。

  我国的大学教育可以说是典型的中央集权治理体制,政府对大学直接进行管理,这是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相关联的。

国家对大学的集权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拥有高等教育方面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制定高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基本教育制度并且统一教育质量标准实施监督。

其次,我国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基本上是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管理范围的划分类似,“在我国,高等学校长期被视为中央和地方政权的下属机构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阵地。

从人事、财政到教育方针和教育内容,全部由上级领导机构做出统一规定。

  

  3.治理结构对竞争力的影响

  大学竞争力即一所学校所独具的办学特色和较量优势。

这种优势来源于学校独特的办学理念和优化的教学过程,以及充满活力的学术氛围和校园文化,这些互相影响的因素或力量的集合就是大学竞争力。

大学治理结构能在竞争性的大学环境中赢得更好的、持续的、比其他大学更有效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具有资源、发展机会和获取生存与发展优势的综合能力。

对大学的生源、资源、融资、就业、科技、师资、学术竞争力以及综合竞争力等都有很大的影响,限于篇幅,这里只就综合竞争力和学术竞争力影响进行论述。

  3.1对大学综合竞争力影响

  《高等教育法》规定: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领导职责包括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同时又规定:

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形式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等职权。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

一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应该对大学管理与发展的效果承担民事责任,但大学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归属于党委,导致权责不对等和校长无法负责的结果;二是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之间没有严格界定,职责和权力划分不太清晰,在实际管理运作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大,很有可能出现争权、内耗、推脱责任的现象,还可能发生党委包办行政,或行政不听从党委的意见,甚至党委、行政各行其是的现象。

如果党委书记与校长配合很好、关系和谐,问题可能不会很明显的暴露出来,一旦出现党委书记和校长不协调,就会影响大学的竞争力,造成不良的后果。

  从法制上说,校长是法人代表,理应行使大学法人权力、承担全部责任。

可现行的治理结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书记是实际上的“一把手”,执管大学的重大决策,各种重大事项党委书记都要参与,必须由党委决定才能够实施。

既然是党委决定,那么就应该由党委书记负责了,然而党委书记又不是法人代表。

为什么负责?

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但对大学的许多重大问题没有决定权,却对出现的问题负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怎么负责?

这种委托代理制度的结果就是没有人对学校发展负实质性责任,只要不出问题就是工作成绩。

所以,被委托人的责任推诿、偷懒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内部之间的“权力摩擦”是也是顺理成章的,这就是治理结构上的问题了。

校长与党委书记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以党代政问题时有发生,客观上造成大学内部管理矛盾滋生的可能性,从而影响到大学的竞争力。

  3.2对学术竞争力的影响

  大学的职能决定了大学本身是探究高深学问,培养学术人才的地方所以衡量学校竞争力标准也应该是立足于学术。

大学作为一个学术组织,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的设计,首要的功能在于保证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行政组织的模式。

但是我国大学的治理结构,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预过多,虽然大学内部也建立了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但其作用并不明显,大多是作为咨询机构,大部分的学术事务是由行政权力来决定的。

更有官员以教授身份介入学术组织,以自身行政权力左右学术评定和学术决策,背离了大学学术导向的根本原则。

行政权力的泛化还导致了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的冲突和对立。

学术人员认为在政策的制定上,行政人员主要是考虑本群体的利益,教师应有的权力得不到体现,不论是原来的校系教研室,还是现在“升级版”的校院系,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一种学术组织,而是一种教学行政管理组织。

层级之间具有严格的等级,全校事务层层划分到各级组织,对人、财、物进行治理。

这种治理模式虽然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不利于学术自由的发挥。

按照我国大学目前治理结构的设置,管理干部的任命,都是按照党政机构的形式。

学校的高级领导都由上级任命,治理模式主要是科层制,层层对上级负责,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工与协作的机制并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各自权责分工不明确,权力制衡机制也不到位。

从而影响到大学的综合竞争力。

  此外,由于我国大学整体竞争力不高,人才流失的问题也较为严重。

在全球留学生竞争的大市场中,我国大学教育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面对这个世界上教育需求最大的中国竞争市场,外国教育机构一方面吸引我国三、四十万的学生出国留学,另一方而通过在我国设立合作办学的方式招收中国学生。

明显的出现国际竞争国内化和国内竞争国际化的态势。

众多的优秀学子,为了受到良好的教育,克服经济上的各种困难,千辛万苦的去国外留学。

其中受益最大的是美国,其次是日本、英国、澳大利亚。

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去国外留学的学生学成后回来报效祖国,但是遗憾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术尖子留在国外,造成人才的流失,不但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实力竞争力,更影响到大学的学术竞争力。

  

  4.完善大学治理结构的建议

  我国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一个非常复杂系统,各种权力的代表团体都有各自的管理体系,这些管理体系交叉并渗透于整个大学之中,形成了我国大学独树一帜的内部治理模式。

所以完善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逐步完善,建立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大学治理模式。

具体有以下建议:

  4.1理顺党委书记与校长的关系

  加强和改善大学治理是全球性的发展趋势。

我国大学目前的治理结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突出的是党委的决策权力和校长的行政权力,学校的决策和执行权力集中于党政领导班子。

如何正确处理党委、校长和教职工的关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治理结构,确实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研究。

  在大学里,学术事务的领导和管理是高校工作的核心,既不能等同于政府等行政机构,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需要采取特殊的运行方式。

可以实验推行“党委监督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现党委治党、监督校长、校长治校、教授治学的理念,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大学竞争力与校长有很大的关系,校长作为大学的法人代表要对所在的大学负全面责任,应该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考虑到民主集中制度,可按以下步骤确定校长:

  第一,进行民意测验,推选预备校长候选人1-3人。

  第二,对预备校长候选人进行民主差额选举,在民主选举的时候由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得票最多者说明群众基础好,受到全体教职工的拥护和信任。

  第三,将选举结果上报主管部门(或者教育厅),进行初步审批。

  第四,由主管部门(教育厅)上报省部级人民政府,省部级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大学、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没有发现重大问题的情况下,给大学下达校长任命书,以确定校长的法律地位。

  校长在获得任命书以后,根据需要提名若干副校长名单,交由全体教职工进行差额投票,然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副校长的任命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任命书,确定副校长的法律地位。

大学的校长应该由所在大学的教授中产生,最好不要跨学校产生,如果确实需要跨学校推选校长,也应该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前1-2年调配到需要任职的大学,经过工作实践检验以后,再通过上述的办法进行选举。

在校长确定以后,就要确定党委书记了。

因为大学的党委在学校中是起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完全可以按照党章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但是,在上级党组织审定大学党委书记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对大学的熟悉程度,不能把地方上的那一套直接搬到大学。

同时,如果还要将校长确定为当然的第一党委副书记(无党派校长或者民主党派校长除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党委书记和校长的协调工作创造条件,也为党委监督校长奠定基础。

  在校长和党委书记确定以后,那就是党、政协调的问题了。

党委书记和党委对学校不负完全责任,只承担部分责任,大学的行政重大决策由校长拍板,出了问题由校长负责。

党委对校长主要监督是否按照教育法行事、是否偏离党的方针政策,如果是,那就可当面指出或者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校长的责任。

党政各有自己的职、权、责,虽有相互交叉,但重点明确,这就是党委治党,校长治校,党委监督下的校长负责制。

  4.2理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现代大学中学术权力是决定大学生存、发展的本质因素,在大学内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且是不可替代的。

学术权力的局限性正是行政权力的合理性,行政权力的局限性也是学术权力存在的合理性。

目前的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日益密切,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所要面临的问题都呈现复杂化的趋势,这就需要理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在学校教育的发展方向上,真正有发言权的是教授群体,他们给学生讲课,与学生接触最多,对学术问题和教育情况最了解,他们最有资格决定应该开设哪些科目以及如何讲授,最了解学生的情况,而对于行政部门来说,不应利用行政权力凌驾于教师之上,更不要去“管、卡、压”。

需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基本理念,支持教师在学术上进行研究。

大学治理结构中的行政权力在学术问题上不应有独立决策权,只有参与决策权,充分意识到学术委员、教授会等学术组织对提高学术权力的重要作用,摆正各自所处的位置。

同时,还提倡学术自由,学术思想可以不受某些法律观念框架的束缚,只要不危害国家不是违法,学术上就可有自由的活动空间,只有学术上自由了,社会才能进步更快,知识才能得到最好的发展。

只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理顺了,科技才能够向前推动,才能够出更尖端、更先进的成果,在我国说不定很快就出现本土人的诺贝尔奖得主。

  

  课题项目:

河南理工大学教育教改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编号:

2009JG080。

  

  参考文献:

  [1]杨汉清,韩骅.比较高等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

305.

  [2]孟丽菊.大学核心竞争力的含义及概念塑型.教育科学,2002,(3):

59-60.

  [3]董艳芹.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理工高教研究,2002,(5):

21-23.

  [4]田雪原.马寅初“新人口论”始末.中国报道,2009,(11):

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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