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大型成套设备采购合同范本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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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大型成套设备采购合同范本讲解
有限公司工程
设备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签订地点:
合同双方:
买(甲)方:
(以下简称买方)
卖(乙)方: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愿意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一致同意按照如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及附件。
1.定义
本文件和《技术协议书》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卖方”是指,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技术协议书》中的所有相关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章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该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用于公司生产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其它各种物品,如《技术协议书》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技术协议书》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技术协议书》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质保期满后的验收。
1.12“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3“业主”是指有限公司。
1.14“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现场”是有限公司建设工地。
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随机备用部件,如《技术协议书》所列示和规定。
1.17“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8“机组”是指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9“单台设备”是指合同设备中对应一台机组所需的设备。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文件。
1.21“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全部交付完毕。
1.23“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等要求的情形。
1.24“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
1.25“竣工验收”是指机组全部设备安装完成、且分系统调试全部结束后整组启动前的验收。
2.合同标的
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的合同设备。
本合同所订购的设备将用于工程。
2.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家
2.2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安全的、经济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2.3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要求按《技术协议书》。
2.4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技术协议书》。
2.5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书》。
2.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技术协议书》和现场施工进度的要求。
2.7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由卖方工厂至交货地点的运输及保险(含税金)。
3.供货范围
3.1合同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书》。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书》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包括设计费、合同设备(含合同规定的配套设备、各种材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工程设计配合、技术人员培训、现场技术服务(含指导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维护等)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大件运输)、保险费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4.1.1本合同的设备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本合同的设备费包括合同设备及其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及卖方所应纳的税费;对于国外制造的部套件,包括国内及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4.1.2本合同的包装运杂费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本合同的包装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出厂前进行正规包装所发生的包装费及从卖方工厂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大件运输措施费)及相应税费的总和。
4.1.3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及相应税费。
4.2合同价格表:
合同价格总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设备总价
其中
设备本体及配套设备
备品备件
专用工具
资料
2
包装运杂费
3
技术服务费
4
其它
合计
人民币:
元,大写:
整
4.2.1设备费分项价格表:
4.2.1.1设备本体及配套设备分项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制造厂
备注
合计
4.2.1.2备品备件分项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制造厂
备注
合计
4.2.1.3专用工具分项价格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制造厂
备注
合计
4.2.1.4技术资料分项价格表:
序号
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2
3
合计
4.2.2包装运杂费分项价格表:
序号
内容
小计
备注
1
包装费
2
运输费
3
运输保险费
合计
4.2.3技术服务费分项价格表:
序号
内容
小计
备注
1
开箱验收费
2
安装指导费
3
配合单体调试费
4
配合系统调试费
5
培训费
6
配合168h试运费
7
设备消缺费
8
性能验收费
合计
4.2.4其它费用分项价格表:
序号
内容
小计
备注
合计
4.3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
人民币。
5.2付款方式:
汇票、承兑汇票或支票。
5.3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5.3.1定金的支付:
合同生效日期起7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
5.3.1.1设计所需技术资料;
5.3.1.2所供设备排产计划;
5.3.1.3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
5.3.1.4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格式见附录1,有效期为全部设备到货后30天);
以上单据、资料提供齐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定金。
5.3.2到货款的支付: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买方根据卖方提交的《设备清点清单(装箱单)》进行现场开箱验收,验收合格后买方同时在《设备清点清单(装箱单)》和《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单》上签字后方可确认货物正常移交。
现场验收、交接工作完成后,卖方向买方提交:
5.3.2.1金额为合同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5.3.2.2金额为合同总价70%的财务收据;
5.3.2.3已签收的整套《设备清点清单(装箱单)》(复印件);
5.3.2.4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5.3.2.5《设备开箱验收记录单》(复印件);
以上单据/资料提供齐全,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70%作为到货款。
5.3.3初步验收款的支付:
待每台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在整套机组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安全运行168小时后,且业主签发了该项工程的初步验收证书,或168h试运行完成后6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在买方对本合同设备无任何异议前提下,卖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合同总价的10%作为初步验收款。
5.3.4质保金的支付:
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
质保期是指业主签发了该项工程最终验收证书(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最后一批合同设备到货之日起24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机组的公用设备的质保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质保期终止时间相同。
)
待每台合同设备质保期满无违背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问题,卖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货款。
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5.4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的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6.2卖方负责散件设备的现场组装。
6.3卖方提供的《设备清点清单(装箱单)》应列明每只箱内所有单体组件名称、规格/型号、标号及数量(包括各项随机资料的名称、数量),此《设备清点清单(装箱单)》将作为每件设备及附件、组件的到货依据;若实属卖方供货范围但在《设备清点清单(装箱单)》上未出现的设备及附件、组件,买方有权视为该设备及附件、组件未到货,卖方必须应买方要求,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按原要求补上(以买方发送给卖方的传真为证),若卖方未按买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补齐,则卖方承担11.10.1、11.10.2款的相应违约责任。
买方承诺要求卖方补货时间为在传真发送时间的48小时之后。
迟交时间从6.4表中所列最后一批交货时间开始计算。
6.4“交货时间”栏最后一批交货时间为计算迟交货物违约的起始时间,若存在“具体交货时间待买方通知”情况则以买方向卖方发送传真要求的交货时间为准。
设备交货批次和时间表
序号
设备/部件
名称、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备注
1
2
6.5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买方指定地点,即华电宿州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工地现场。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由买方交接、验收合格并签字后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
6.6每批合同设备(含资料)交货日期以到现场日期为准,并且最后一批设备(含资料)交货日期必须在6.4“设备交货批次和时间表”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之前。
此日期即本合同11.8、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资料)违约金时的依据。
6.7卖方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期间的运输及保险。
6.8卖方在准备发货前一周通知买方,买方回复卖方具体发货地址、接货人。
6.9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4)货物备妥发运日期;
(5)货物名称及编号;
(6)货物总毛重;
(7)货物总体积;
(8)总包装件数;
(9)交运车站、车号和运单号;
(10)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1)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10卖方应按《技术协议书》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6.11技术资料原则上应随机提供,特殊情况下可以以快递邮寄方式或随货物递交,但所有技术资料必须在全部设备到货后15天之内提供齐全。
技术资料属合同标的一部分,必须经买方指定现场人员签收后方可视为移交完成。
迟交技术资料违约责任按11.9条款执行。
6.12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2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6.13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GB/T6388-1986运输包装发货标志”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7.2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至少三个月)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7.3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4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7.5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2000”和“GB/T6388-1986”的规定。
7.6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7每件包装箱内,至少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
外购件包装箱内至少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
具体要求详见《技术协议书》中“设备、技术资料交付进度”中相关条款。
7.8《技术协议书》中列明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7.5款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7.5款相关内容。
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合同号;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目的地;
毛重;
箱号/件号。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协助卖方做好记录,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除铁路专用包装箱外,其他包装物不再返回卖方。
铁路专用包装箱返还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否则按11.11收取相应违约金。
特别指出,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按买方要求及时提供能够满足设计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否则按11.9收取违约金。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现场技术服务具体工作程序是买方根据具体工程进度要求向卖方以传真形式提出服务要求事项,卖方必须按传真要求及时到场提供相应服务,否则按11.11收取违约金。
8.3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8.4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8.5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另一方须同意参加。
8.6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8.7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8.8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8.9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8.10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8.11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24小时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8.12所有设计联络会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书》。
9.质量监造与检验
9.1监造
9.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7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书》的规定。
9.1.2买方或委托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9.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书》。
9.1.4为方便监造检验,卖方有义务为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提供:
9.1.4.1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月度检验计划;每两周卖方向买方提供一次实际生产进度。
9.1.4.2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9.1.4.3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协议书》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9.1.4.4提供工作、交通、通讯、生活方便。
9.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9.1.5.1卖方应提前向买方提供书面排产计划,以便于监造代表对设备(产品)有计划进行监造工作。
9.1.5.2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检验/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检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检验/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9.1.5.3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试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试验结果,卖方应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检验/试验。
9.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9.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