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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的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不需具备此要件。

 

过错推定

1.医疗机构侵权(某些法定情况下)

【58】

2.无人在教育机构受损

【38】

3.动物园动饲养的动物伤人

【81】

4.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

物件损害责任

【85-91】

5.建筑物等设施倒塌

6.堆放物倒塌

7.树木折断

8.地下设施损害

9.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

无过错责任

1.产品责任

【41】

2.环境污染责任

【65】

3.高度危险责任

【69】

4.动物(非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78】

5.用人单位替代责任

【34】

6.监护人对无限人的替代责任

【32】

7.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

【48】

8.建筑物倒塌

【86】

公平责任

见义勇为

【23】

紧急避险

【31】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补偿义务

高空抛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87】

公平责任适用前提:

1.不属于适用无过错的特殊侵权场合;

2.双方均无过错

连带责任

具体适用

责任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

提供者和网络用户

报废车造成事故

买受人和出卖方

所有人将高危物交他人管理,所有人有过错

所有人和管理人

所有人将高危物交他人管理,所有人、管理人未对非占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所有人、管理人和非占人

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侵权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1)财产损失

(2)精神损失:

适用情形:

a.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关系;

b.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

c.自然人死后,其人格、遗体受侵犯;

d.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应在侵权之诉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不予受理。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过失相抵

【26】

过错责任:

故意——免责;

重大过失——减轻

无过错责任:

一般过失——不减轻;

受害人过错

【27】

1.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不适用;

【80】

2.民用核设施;

【70】

3.占有或使用高危品;

【72】

4.高度危险作业;

【73】

5.一般的饲养动物【78】

第三人过错

1.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物件倒塌——侵害人完全免责【86】

2.侵害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选择侵害人或者第三人中的一人承担责任,侵害人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1)因第三人的原因致患者损害的【59】

(2)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动物损害他人的【83】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污染

3.侵害人不能免责

(1)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44】

(2)物件致损的,有侵权人承担责任后,有第三人(如设计、监理单位)的,再向第三人追偿。

【85】

不可抗力

排除适用:

1.民用核设施(免责事由:

故意、战争)

2.民用航空器(免责事由:

故意)

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说明

归责方式

监护人责任

完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适用公平责任

【33条】

尽到监护责任的,减轻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

无限人在校园遭受侵权

无人——过错推定【38条】

限人——过错责任【39条】

责任性质:

终局性责任

无限人之间校园侵权

过错责任

按份责任

第三人侵权【40条】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

安保人责任

【37条】

公共场所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不以有交易关系为必要

诉讼主体:

1.仅起诉安保人的,法院应列第三人为共同被告,除非第三人无法确定。

2.反之,仅起诉第三人的,法院无必要列安保人为共同被告

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为过错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可追偿

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

网络服务提供者

事先明知——连带责任

事后拒不配合——扩大部分连带

用工责任

特殊情形

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

【34条】

雇员侵权

终局责任

个人劳务

【35条】

提供劳动者侵权

提供劳动者工伤

劳动派遣

用人单位——无过错

派遣单位——过错补充

义务帮工

【人身损害13条】

义务帮工人侵权

1.一般——被帮工人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

3.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带责任

附:

第三人确定但无赔偿能力时第三人与被帮工人为共同被告

义务帮工人受损

1.一般——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2.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责任,但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补偿

3.第三人造成——侵权人承担,

不能承担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承揽关系

【人身损害10条】

1.定作人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定作人无过错的承揽人自己承担

2.双方有共同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定作人承担责任后无追偿权

特殊侵权行为

产品责任

(一)对外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无过错、不真正连带

对内责任

生产者

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销售者

1.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

最终责任承担者

1.如产品缺陷有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如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如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4.如是由于仓储者、运输者等第三人原因所致,那么承担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可向后者追偿(可将其列为无独三,也可另案处理,即不可能做被告)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1.惩罚性违约损害赔偿金【消法49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与接受服务的时候,如果遭受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双倍赔偿(原价款);

2.伪劣食品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食法96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损失+原价款的10倍;

3.惩罚性侵权损害金【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加害给付

处理模式【合同法122】

1.权利人只可择其一

2.权利人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还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机会【合释一30条】

违约之诉

侵权之诉

原告

合同一方当事人

凡受害人均可

被告

生产者、销售者

责任范围

精神损害不可主张

可主张精神损害(因产品缺陷致人身伤害或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

当事人可约定

1.侵权责任法关于免责事由的规定

2.产品质量法生产者的三项免责事由

诉讼时效

1.普通——2年

2.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

——1年

2年

诉讼管辖

1.被告住所地

2.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可协议管辖

2.侵权行为地

3.产品销售地

4.产品制造地

机动车交通事故

(一)归责原则

第一步:

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步:

不足部分

机动车vs.机动车

1.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vs.非机动车或行人

1.非机或行人无过错——机动车一方

2.非机或行人有过错——减轻机动车责任

3.非机或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无过错——机动车10%

4.非机和行人故意——机动车无责

(二)特殊情形

租赁、借用机动车

1.保险公司

2.机动车使用人

3.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2.受让人

转让拼装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盗抢的车辆

1.盗抢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垫付费用的,有权追偿

医疗

损害

1.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及其例外

2.填写、保管并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满足患者知情权

3.保护患者隐私

4.不得过度检查

一般:

特殊: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等第三人原因——不真正连带【59条】

1.或者或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尽到义务

3.医疗风险、水平所限【60条】

环境

污染

诉讼时效为3年

数个污染者

1.有意思联络——连带

2.无意思联络竞合侵权——按份

3.无意思联络并发侵权——连带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3)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68条】

高度

危险

作业

民用核设施

1.受害人故意

2.战争

民用航空器

受害人故意

占有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

1.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不可抗力

饲养

动物

一般的饲养动物

相对无过错

2.第三人过错——不真正连带

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

绝对无过错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

遗弃、逃逸的饲养动物

动物园的饲养动物

1.饲养人管理人无过错

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物件

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

1.过错推定

2.责任主体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3.因设计人等导致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不动产倒塌

1.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因设计人、材料提供者等第三人过错间接导致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2.因第三人直接导致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免责

林木折断

【90条】

所有人、管理人

(1)证明无过错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有过错,所有人、管理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

【87条】

1.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2.能够证明具体侵害人

堆放物倒塌

【88条】

2.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公平责任原则

证明自己无过错

妨碍通行物【89条】

地面施工侵权

(地下设施侵权)

责任主体:

施工人(非发包人)

损失范围:

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伤害(后者为工伤)

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

共同侵权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原因力竞合的数个分别侵权行为(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和过失混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帮助、教唆侵权

教唆、帮助完人

教唆、帮助无人

单独承担民事责任

该无限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教唆者、帮助者与该监护人一起承担按份责任

教唆、帮助限人

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危险

1.共同行为人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

2.实际情形为人不明

3.因果关系

承担连带责任,如能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并非由其危险行为造成或者证明其他行为人为实际侵害人的可免责

区分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人分别侵权行为和不明高空抛物侵权

原因力

竞合

1.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2.无意思联络;

3.造成同一损害;

4.每一个侵权行为都足以单独造成全部的损害。

结合

4.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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