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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8民用机场空侧作业应注意事项民航局

 

民用機場空側作業應注意事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第1章前言1

第2章機場技術部門之職責3

2.1簡介3

2.2航務部門3

2.3機場維護部門5

2.4航務室5

第3章機場場面檢視7

3.1權責單位7

3.2檢視次數7

3.3檢視方法7

3.4檢視程序7

3.5鋪面區檢視8

3.6草坪區檢視8

3.7障礙物9

3.8施工區域檢視9

3.9報告9

第4章目視助航設施之地面檢查11

4.1簡介11

4.2檢查頻率11

4.3例行性地面檢查11

4.4檢查程序12

4.5緊急地面燈光12

4.6進場燈系統之檢查12

4.7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之檢查13

第5章目視輔助設施之飛測查核15

5.1通則15

5.2重要維護及工程後之飛測查核15

5.3進場及跑道燈系統15

5.4位置/識別標燈16

5.5報告16

第6章惡劣天候狀況19

6.1簡介19

6.2通則19

6.3強風19

6.4大雨20

6.5霧及低能見度20

第7章道面摩阻力量測23

7.1簡介23

7.2程序23

7.3管理23

7.4紀錄之保存23

7.5跑道的維護24

第8章活動區施工管制與注意事項25

8.1權責單位25

8.2例行維護25

8.3小型建造/維護工程25

8.4大型建造/維護工程25

第9章鳥擊防制27

9.1前言27

9.2業務組織27

9.3結論27

第10章停機坪之管理及安全29

10.1簡介29

10.2管理之協調29

10.3通則29

10.4停機坪管理30

10.5停機坪安全31

10.6轉降航空器之因應32

第11章地面噪音之控制33

11.1簡介33

11.2反推力33

11.3輔助電力單元34

11.4固定地面電力34

11.5航空器滑行噪音34

11.6試車34

第12章機場區域及障礙清除37

12.1簡介37

12.2劃設機場限制之責任37

12.3障礙物限制面37

12.4障礙物淨空區37

12.5進場燈系統的保護面38

12.6“A”型機場障礙圖38

12.7障礙物移除38

第13章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39

13.1簡介39

13.2機場緊急應變計畫39

13.3報告程序39

13.4緊急事件發生後之處理程序39

第14章重大事件航空器之移離41

14.1法律上考量重點41

14.2航空器移離能力41

14.3職責劃分41

14.4作業紀錄41

14.5故障航空器移離計畫41

14.6通訊42

第15章機場緊急應變計畫43

15.1簡介43

15.2目的43

15.3職責44

15.4緊急應變44

15.5地圖45

15.6出入道路45

15.7通則45

15.8演訓45

第16章醫療勤務47

16.1簡介47

16.2傷患之處置47

16.3緊急應變人員之識別47

16.4協調聯絡47

16.5減低受天候影響之程度48

16.6緊急裝備48

第17章救援與消防勤務49

17.1通則49

17.2救援與消防分類之訂定49

17.3救援與消防勤務之部署50

17.4救援與消防工作人員50

17.5作業上需求51

17.6訓練52

17.7影響救援與消防勤務之機場設施53

第18章保安55

18.1通則55

18.2民用航空之非法干擾55

第19章機場活動區內之車輛管制57

19.1於操作區57

19.2於停機坪57

第20章在機場外發生之影響人民及財產之意外事件59

20.1自航空器上掉落之冰塊59

20.2飛行中航空器掉落之物品59

20.3放棄燃油59

20.4翼尖渦流60

第21章航空展覽之安全61

21.1先期規劃61

21.2相關單位之責任61

21.3機場當局之責任62

21.4安全服務63

21.5意外63

21.6展覽後任務63

第22章機場資料的提供65

22.1通則65

22.2資料類別65

22.3程序65

22.4資料變更通知之職責66

第1章前言

1.1本項文件係參照國際民航組織(ICAO)「AirportServicesManual,Part8」及我國機場運作狀況,列舉民航局所轄機場及軍民合用機場供民航使用部分於訂定空側作業相關程序及進行空側作業時所應注意事項。

1.2本項文件所列事項均為原則性敘述,相關各項作業之規範及ICAO參考文獻詳見民航局訂頒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與ICAO之「AirportServicesManual」。

1.3機場當局應指定專責單位,訂定與執行各項作業程序,尤其應持續經由實際作業及演練所獲得之經驗與發現之缺失,檢討修正該等程序,俾作為處理相關事務之依據。

第2章機場技術部門之職責

2.1簡介

2.1.1一般正常情況下係由機場當局負責提供機場內所需之各項技術服務,而某些特別之業務則可能由政府單位或其他機構負責。

2.1.2在特殊情況之下,國家擁有及營運的機場可將部分或全部責任委託給其他機構。

但無論採行何種組織系統,均應遵循國家政策。

2.1.3

機場管理的典型組織圖如圖2-1所示。

圖2-1機場管理的典型組織

2.2航務部門

2.2.1典型的機場航務部門組織圖如圖2-2所示。

2.2.2機場救援消防勤務部門的職責

2.2.3機場救援及消防勤務部門之主要職責如下,惟仍應以機場當局規定之業務執掌為準:

a)處理機場內所有火災、緊急事件及相關意外事件,包括發生於機場內或緊鄰機場區域之航空器或與航空器相關之火災、建築物的火災、燃油外洩及道路/軌道之意外事故。

b)與當地消防單位、救援及警察勤務單位維持有效之聯繫,這些單位於處理航空器救援及消防作業時將可提供重要的協助。

c)參與機場範圍外、緊鄰機場區域之航空器墜毀之勤務時,必須熟悉進出路線。

d)定期訓練,以加強於涉水、沼澤區及其他鄰近機場困難環境下之作業效率。

e)在不影響主要任務及符合「民用機場運作及設計規範」第9章所述認可之應變時間的情形下,執行其他所需之職務。

f)火災預防,包括規劃及實務兩方面,及負責訓練其他非救援及消防人員有關火災預防之工作。

圖2-2典型之機場航務部門組織圖

2.2.4機場航務部門之職責

2.2.4.1機場航務部門負責每日管制及安排航空器在機場內、尤其是進出停機位間安全且快速的移動,航務部門之值班航務員通常需負責機場內即時的運作效率,大型機場通常一天24小時均設有值班航務員。

另有些機場之航務部門可能需要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活動區安全或/及停機坪管理等業務。

2.2.4.2活動區安全業務係用以執行航務部門每日除停機坪管制外的絕大部分職責,然而於小型機場,則可將這些功能將結合於值班航務員之職務。

典型之活動區安全業務的工作項目包括:

a)定時且完整的檢查操作區道面,包含毗鄰未鋪砌之區域,並向飛航管制單位、機場維護及航務單位報告有關檢視區域之狀況,及提出清掃及(或)道面維護之需求。

b)定時且完整的檢查停機坪道面,並向飛航管制單位、機場維護及航務單位報告有關停機坪區域之狀況,及提出清掃及(或)道面維護之需求。

c)檢視燈光,並向飛航管制單位、機場維護及航務單位報告有關燈泡故障、迴路失效及其他故障之情況。

d)疏散鳥類之措施。

e)摩阻係數之量測。

f)於特殊情況下,管制及簽發需進出停機坪區域車輛及人員之臨時通行證件。

2.2.4.3典型之停機坪管理業務的工作項目包括:

a)指派停機坪上停機位予抵達航空器。

b)保存指派航空器停機位之相關必要文件。

此目的在於確保適當的紀錄之保存,用作例如徵收降落及停留費之依據。

c)無停靠導引系統時,督導地勤服務公司於停機位提供所需之導引人員。

d)於某些機場亦可能負責包括提供貨運、行李及航空器處理等之停機坪服務。

於小型機場停機坪管理可能會與活動區安全互相合併。

2.2.5航務服務業務

2.2.5.1航務服務業務係為維持機場運作效率所需之支援功能,包括噪音監督、空側通行的管理、與外部緊急應變勤務單位聯絡等工作。

2.2.6機械運輸業務

2.2.6.1典型之機械運輸業務的工作項目包括:

a)所有車輛及特殊移動式工程裝備之維護,包括救援及消防勤務車輛、鏟雪裝備及故障航空器移除裝備等,必要時需訂定優先次序的分配。

b)視需要指派機場作業車輛之駕駛人。

c)提供包括清掃車、航空器停機位清潔車、鏟雪及故障航空器移除等特殊任務之駕駛人。

2.3機場維護部門

2.3.1典型之機場維護部門與機場運作相關的職責如下:

a)土木工程:

土木工程以直接或透過承包商之間接方式,負責進行機場道面之補救性修復。

包含所有鋪面區域及植草區域(含割草)、鋪面區域之標線、及相關之排水、消防管路及邊界圍籬。

b)機電及機械工程:

機電及機械工程以直接或透過承包商之間接方式,負責維護所有機場燈光、相關之滑行導引指示牌或其他指示牌、停機坪導引系統,及供上述設施使用之備用電源。

機場維護部門同時亦負責建築物之維護,但這些職責不適合載於航務作業手冊中。

2.4航務室

2.4.1應設立一協調中心以接收及傳送與機場運作相關之資訊。

該中心亦可結合停機坪管理及活動區安全之功能。

2.4.2該室應提供與飛航管制及其他如航空氣象(MET)及飛航情報(AIS)等作業單位的直撥電話,並應提供無線電通訊以便航務人員不論步行或在車輛中均能與之聯繫。

並安排飛航公告(NOTAM)之準備及發布(見第22章)。

2.4.3應與任何與機場運作有關之單位作業室建立妥善之通訊。

第3章機場場面檢視

3.1權責單位

機場場面檢視作業由機場航務單位統籌,負責訂定作業程序,明確劃分作業權責,由機場場面設施與作業之相關單位共同進行檢視作業。

3.2檢視次數

與飛航作業活動有關之區域的檢視應定期並儘可能地經常實施,至少應做到:

a)跑道-一天四次,如下述:

1)清晨檢視-跑道道面之全面檢視,每條跑道檢視兩次。

2)上午檢視-採斷續方式進行跑道全面檢視。

3)下午檢視-同上午檢視。

4)傍晚檢視-跑道道面之全面檢視,另包括助航燈光及指示牌之檢視。

5)低能見度狀況檢視-當進入低能見度狀況時,進行跑道道面、助航燈光及指示牌之全面檢視

b)滑行道-每天清晨及傍晚各檢視一次,其中傍晚及低能見度狀況檢視應包括助航燈光及指示牌之檢視。

c)停機坪-每天檢視一次。

d)草坪區-每天檢視一次。

3.3檢視方法

由於大區域與長距離必須使用車輛檢視,然而車速越高則檢視效率越差,因此車速必須儘可能保持低速。

詳細鋪砌道面的檢查通常由維護部門以步行方式執行,而機場航務單位必須協調訂定場面檢視計畫並確實按計畫執行。

3.4檢視程序

3.4.1進行跑道、滑行道之檢視必須獲得航管單位允許,每次進入或離開跑道、滑行道時均必須主動告知航管單位。

3.4.2於進行跑道、滑行道檢視時,必須以規定的無線電(R/T)波道隨時與航管單位構聯。

3.4.3於跑道檢視期間,當航管單位要求檢視人員撤離跑道時,車輛及人員必須移至跑道地帶外,並告知航管單位業已撤離。

注意:

自跑道撤離之車輛及人員不得停留於ILS臨界/靈敏區。

3.4.4穿越任何跑道前必須獲得航管單位許可。

3.4.5基於安全理由,所有跑道檢視必須與航機起降方向相反。

每日之第一次(清晨)跑道檢視必須以同方向進行兩次。

3.4.6於完成跑道檢視後,應告知航管單位跑道實況並完成跑道情況報告。

3.4.7開始及完成跑道檢視的時間必須詳載於檢視報告上。

3.5鋪面區檢視

3.5.1必須注意下列幾點:

a)有關鋪面之清潔,應特別注意會導致引擎吸入並造成損壞的雜物,包括跑道維護或跑道刮槽(gritting)後多餘的殘渣石粒,另應注意殘留之胎屑量。

b)鋪砌道面損壞跡象,包含混凝土的龜裂(cracking)和破損(spalling)、填縫料狀況、瀝青道面龜裂(cracking)及鬆脫、摩擦層的破裂。

道面損壞及劣化會導致航空器受損,必須立即回報予機場維護單位,若損害情況嚴重則必須關閉該區域。

c)必須註記並標示出雨後積水區,便於日後進行道面維修。

d)損壞之燈具。

e)跑道標線的清晰程度。

f)嵌入式燈具之上蓋(pitcovers)的狀況。

3.5.2跑道端之檢視應包括跑道頭前之山形標線及跑道頭標線是否清晰、是否有進場燈及跑道頭燈因引擎排氣而損壞、跑道端安全區是否清潔及存有障礙物。

3.6草坪區檢視

3.6.1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a)確定植物高度不致遮蔽燈光、指示牌與標記等。

b)必須注意並標示出任何逐漸形成低窪之區域。

c)當發現任何未報告之航空器飛機輪胎軌跡時,必須詳細標示並提出報告。

d)注意指示牌及標記狀況,並視需要即時修理。

e)應特別加註一般草坪區之承載強度,特別是接近航空器鋪砌道面之草坪區,可從車輛輪跡的深度來進行合理評估。

任何持續積水地區都要提出報告。

草坪和鋪面間存有任何高低差時,必須加以註記並且提出改善要求。

為避免對飛機引擎造成損害,於草坪區要特別注意清理乾淨,任何因引擎排氣吹襲侵蝕的情況應加以註記並提出報告。

f)草坪積水區應加以註記並提出報告,以避免吸引鳥類覓食。

3.6.2割草之目的在於避免遮蔽到燈光及標記,並避免吸引鳥類和其他野生動物。

割完之草堆要移走避免引擎吸入。

3.7障礙物

3.7.1必須檢查所有認可障礙物均設有適合之燈光及標示。

3.7.2當發現任何未經認可的障礙物應立即向機場航務單位報告。

機場航務單位應通知該障礙物之所有人儘可能立即移除,若無法立即移除,則必須考慮是否會對航空器運作造成限制並以適當之燈光及標示標明該障礙物。

3.8施工區域檢視

3.8.1對於與飛航作業有關區域內之施工,必須注意下列物體及措施:

a)施工機具及材料之擺放。

b)廢棄物之堆放及清除。

c)施工標示及燈光。

3.8.2當於施工區域發現任何未經認可之物體及措施並可能危及航空器之運作時,檢視單位必須立即以無線電(R/T)通知航管單位以便採取適當的航管行動。

3.9報告

3.9.1機場航務單位應備有場面檢視用之平面圖,於檢視中所發現之任何異常狀況,均應將其位置標明於平面圖上,另於制式之檢查表中述明檢視單位、時間及詳細說明。

機場航務單位應於檢視完畢後,彙整參與檢視之各單位之平面圖及檢查表,並視需要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3.9.2若在跑道檢視中發現危險並使跑道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情況(如:

嵌入式燈具之上蓋(pitcovers)破損,燈具損壞)時,檢視單位必須立即以無線電(R/T)通知航管單位以便採取適當的航管行動,並同時告知機場航務單位。

如果該項受損導致跑道關閉,檢視人員應於等待機場維護單位進行維修期間持續檢視,並視需要準備檢視備用跑道。

3.9.3若於跑道檢視中發現航空器零件、輪胎碎片,必須立即通知機場航務單位及飛航管制單位,以便採行通告及追查措施。

3.9.4為了有助於標示跑道上故障位置,於跑道一邊之跑道邊燈外側可放置指示板。

第4章目視助航設施之地面檢查

4.1簡介

4.1.1機場助航燈光設施之完整度及可靠性應與非目視助航設施之完整性及可靠性互相對稱。

燈光系統之完整度係仰賴機場內部迴路及外部電源供應之設計,燈光系統的可靠性則仰賴預防維護計畫及檢查作業實施之程度。

目視助航設施的預防維護之參考資料詳見AirportServiceManual,Part9–AirportMaintenancePractices。

4.1.2機場助航燈光運作檢查由機場燈光設施維護單位負責,機場航務單位則應利用機場場面檢視之時機進行檢查(詳見第3章)。

於某些未設助航燈光設施維護單位之小型機場,燈光檢查作業可由機場航務單位代行。

4.1.3機場助航燈光系統的故障情況可經由監視(Monitoring)(詳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第8章」)方式查明。

監視燈光控制面板上的顯示訊息可獲知故障之迴路,並可確認塔台所選擇之燈光強度與實際之光強輸出是否相符。

但對於發現故障燈泡、因灰塵、胎屑或燈光角度失準(misalignment)、排列不當及燈光亮度未達適用標準等問題,則必須以目視或儀器測量查核。

除地面之檢查外,亦應輔以飛測查核。

4.2檢查頻率

4.2.1檢查之頻率及詳細程度應依據機場所提供目視助航設施之複雜度而定,精確進場跑道應執行較多且較詳細之地面檢查及飛測查核。

機場燈光設施維護單位應訂定並執行地面檢查之實施計畫,而飛測查核單位則應訂定與執行飛測計畫。

4.3例行性地面檢查

4.3.1每日檢查

a)檢查進場燈系統、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跑道及滑行道燈光之全部嵌入式與直立式燈具、停止線燈及第II類、III類精確進場跑道之跑道等待位置指示牌的燈泡,檢查重點為:

燈具是否故障或破裂及燈光亮度是否足夠。

第II類及第III類精確進場跑道之跑道中心線燈的故障燈泡應儘速修復。

b)檢查供電迴路是否存有影響目視助航設施完整度之可能(例如供電線路中斷或備用發電機不適用(unserviceability)等,詳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第8章」),如有此情形,則應立即向機場航務、維護及航管等單位通報,並發布飛航公告(NOTAM)。

4.3.2每週檢查

a)檢查所有進場燈系統之燈泡、機場附近地區屬於機場航務單位負責之障礙燈;確認割草等工作之確實執行,以確定進場燈系統不會被外物遮蔽。

b)檢查所有跑道燈具易受汙染的部分,並視需要進行清潔。

c)在第II類及第III類精確進場跑道,自跑道頭起910m長度內的跑道中心線燈,於燈具清潔後,應續進行燈光亮度測量;此一檢查作業可藉由測光車(設備)於燈具間快速移動來完成。

d)檢查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之角度。

e)檢查反光標誌。

f)檢查其他所有標誌。

4.4檢查程序

4.4.1於開始進行任何跑道燈光檢查之前,檢查人員必須先以無線電(R/T)與飛航管制單位聯繫並獲許可,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形;於進入跑道時,必須提出主動向飛航管制單位提出進入之要求(如『(人員)現在位於(位置),請求准許進入(跑道)查核』);於離開跑道時,當查核車輛已離開跑道地帶時亦必須通知飛航管制單位(如『(人員)由(位置)脫離(跑道)』)。

4.4.2檢查人員在檢查跑道燈光期間,均須以適當的無線電波道維持守聽。

4.4.3檢查人員在檢查跑道燈光期間,當接獲飛航管制單位要求離開跑道時,人員、車輛及機具必須立即撤離至跑道地帶之外,俟再向飛航管制單位提出要求並獲同意後方可再進入跑道。

註:

檢查人員離開跑道時,不可進入儀器降落系統(ILS)臨界/靈敏區。

4.4.4基於安全理由,所有跑道燈光檢查作業之行進方向要與航機降落或起飛之方向相反。

由於著陸區燈不易從一邊(upwind)方向進行檢查,故可列為主要檢查作業後之首要個別檢查項目。

4.4.5在完成跑道燈光檢查後,檢查人員應作成紀錄並立即將檢查結果及可用率狀況(詳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第9章」)通知飛航管制單位。

4.5緊急地面燈光

4.5.1助航燈光設施維護單位應存有各式燈光之備份材料,或是可更換濾光片、可隨需要顯示綠、藍、紅或白之地面燈具。

4.5.2這些材料及燈具係供緊急修護使用。

4.6進場燈系統之檢查

4.6.1進場燈光系統除應機場航務單位或飛航管制單位之要求進行檢查以外,應每24小時檢查一次。

4.6.2檢查項目應含括進場燈系統之所有燈具,其中包含第II類、第III類精確進場燈系統之側排燈(紅色)。

註:

於第III類跑道狀況開啟側排燈時也必須進行查核。

4.6.3開始進行進場燈系統之檢查前,檢查人員應先通知飛航管制單位;於進入跑道地帶或跑道端安全區之前,必須經由無線電(R/T)先行獲得飛航管制單位之許可才可以進入。

4.6.4不可進入儀器降落系統(ILS)左右定位台之臨界/靈敏區。

4.6.5檢查作業結束後,檢查人員應作成紀錄並通知飛航管制單位將毋需使用之燈光關閉。

4.6.6報告:

檢查時如發現足以使進場燈系統狀況成為不適用或是服務等級降低(詳見「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第9章」)之情事,應立即以無線電(R/T)通知飛航管制單位及機場助航燈光維護單位。

4.6.7當發現有長草或樹遮住進場燈系統,應通報機場航務單位。

4.7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之檢查

4.7.1簡介

4.7.1.1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之設置係為指示降落航空器正確之進場角度。

ICAOAnnex14規範了下述四種型態之系統:

a)T型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T-VASIS)

b)簡式T型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AT-VASIS)

c)精確進場滑降指示燈(PAPI)

d)簡式精確進場滑降指示燈(APAPI)

由於目前我國機場均使用PAPI及APAPI,故於「民用機場設計暨運作規範」中只列出PAPI及APAPI等相關標準,以下亦僅列出PAPI及APAPI檢查作業應注意事項。

4.7.2細部檢查

4.7.2.1對所有目視進場滑降指示燈系統而言,下列為共同之檢查重點:

a)定期檢查燈光角度是否準確;於機場航務單位、飛航管制單位或飛測單位要求、或於航空器降落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後,系統均應進行檢查。

b)於每次執行跑道檢視(詳見第3章)時,均應以目視方式檢查本燈光系統,以確保本燈光系統處於適用狀態。

c)於進行燈光角度對準檢查時,若需進入儀器降落系統(ILS)滑降台之臨界/靈敏區時,應先通知飛航管制單位及儀器降落系統之管理單位。

d)應儘可能避免於夜間及低能見度時進行檢查。

e)燈光角度對準檢查應在本燈光系統以30%強度輸出時進行。

f)於本燈光系統檢查期間,車輛必須停放在跑道地帶之外,當檢查人員以步行方式前往燈光系統位置進行檢查時,車輛上必須至少留守一人負責無線電(R/T)守聽。

g)若本燈光系統位於儀器降落系統(ILS)滑降台臨界/靈敏區之內,車輛必須停於該區域邊緣以外且位於滑降台之上風處。

檢查人員應步行至跑道邊緣,維持儀器降落系統(ILS)滑降台臨界/靈敏區之淨空,然後轉彎沿著緊鄰跑道邊緣之草地到達燈光系統位置;並循相同路徑離開。

h)留守於車輛之人員與檢查人員間應事先約定一個訊息連絡方式(例如:

手提式無線電),於必要時可以立即通知檢查人員快速脫離。

i)查核人員必須注意當航空器於最後進場降落時不要擋在燈光系統之前。

4.7.2.2精確進場滑降指示燈(PAPI)燈光對準角度檢查。

PAPI燈組之光學校準均於工廠內完成,機場內所需要進行之工作是將燈組調整至所需的滑降角度。

於某些情況燈箱內需加水平元件,而在其它情況則應使用傾斜儀(clinometer)來確認燈組之燈光對準角度其是否符合要求。

4.7.3報告

4.7.3.1檢查核作業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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