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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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法规.ppt

建设法规第七章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工程建设概述1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内容2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3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4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5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6本章目录一、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社会化、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监理单位:

取得监理证书,具有法人资格。

监理对象:

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

建设法规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活动。

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一)服务性

(二)科学性(三)独立性(四)公正性5二、我国工程建设监理的沿革1983年实行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1985年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为建设监理奠定思想基础1988年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标志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立1997年建筑法明确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6三、工程建设监理法规立法概况1995,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200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四、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与依据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2、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1、工程建设监理的原则依法监理的原则科学、公正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土木工程合同(FIDIC)条款8五、强制监理的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骨干项目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10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4、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程序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参与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提交监理档案,做出监理总结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第二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内容签订监理合同的程序招投标阶段的监理咨询程序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的有关资料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拟定合同细则监理单位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大纲正是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或先签订协议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评审协助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协助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第二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内容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质量、变更,进行工程建设合同、信息和安全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概括为“四控、三管、一协调”。

第二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程序及工作内容“一协调”是指建设工程监理要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三管”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

“四控”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和变更进行控制。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设计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材料等物资供应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合同监理其他委托服务1、建设前期阶段监理1)投资决策咨询;2)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评估。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建设法规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工程概(预)算,协助建设单位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1)收集设计所需技术经济资料;2)编写设计大纲;3)组织方案竞赛或设计委托合同;4)拟订和商谈设计委托合同;5)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基础资料;6)配合设计单位开展技术经济分析,搞好设计方案的比选,优化设计;2、设计阶段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前期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材料等物资供应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合同监理其他委托服务设计阶段监理7)配合设计进度,组织设计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8)组织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9)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造型;10)组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或咨询11)审核工程估算、概算;12)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13)审核施工图纸;14)检查和控制设计进度;15)组织设计文件的报批。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前期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材料等物资供应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合同监理其他委托服务设计阶段监理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拟订项目招标方案并征得业主同意;办理招标申请;编写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经业主认可后,报送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组织投标组织现场勘察,并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组织开标、评标及决算工作;与中标单位商谈签订承包合同。

3、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材料等物资供应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合同监理其他委托服务施工招标阶段监理1)制定材料等物资供应计划和相应的资金需求计划;2)通过对质量、价格、供贷期、维修服务等条件的分析和比选,确定材料、设备等物资的供应厂家。

并考察重要设备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系统;3)拟订并商谈材料、设备的订货合同。

4、材料等物资供应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合同监理其他委托服务材料等物资供应20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a.控制过程:

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的质量检验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b.控制因素:

施工人员素质;原材料;施工机械;施工方法;生产技术、劳动和管理环境施工阶段进度控制:

确保工程项目质量条件下按期完成。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5、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材料等物资供应合同监理其他委托服务材料施工阶段监理1)拟定本项目合同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草案的拟定、会签、协商、修改作制度及流程;2)协助业主拟定项目的各类合同条款,并参与各类合同的商谈;3)合同执行情况的分析和跟踪管理;4)协助业主处理与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事宜。

6、合同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材料等物资供应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其他委托服务合同监理建设法规l受业主委托,承担以下技术服务:

(1)协助业主办项目报建手续;

(2)协助业主办项目申请水电、供电、供气、电信线路等协议或批文。

(3)协助业主制定商品房营销方案等。

7、其他委托服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招标阶段监理材料等物资供应材料施工阶段监理合同监理其他委托服务一、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雇用与被雇佣关系。

国内习惯称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

施工过程中,如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业主不能再直接指挥承包商的施工活动,业主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应属违反合同的行为。

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业主下达的指令,而承包商执行业主的指令也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

第三节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二、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1.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

规定了被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责,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约束权利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

2.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

规定了监理人员的数量、素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以及其他有关监理人员生活方面的安排。

同时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根根本本原原则则业主不能认为监理工程师是所委托的雇员而去干预其正常工作。

第三节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25三、监理单位与承包商的关系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若承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能接受,他有权提出仲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不能有任何经济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都是受聘于业主,他们之间无任何合同和协议,其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

第三节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一、业主的权利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a.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利b.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c.完善或补充合同实施的权利如果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投保并保持其有效,则业主可自行代替承包商办理投保,其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在指定时间内将有缺陷的材料、工程设备及拆除的工程运出现场,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其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包商未能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应当由承包商自费修补的工程进行修补时,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其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对于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实施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其他方面的服务,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定或批准分包商承担上述工作,但不指定或批准承包商反对的分包商。

d.提出仲裁的权利仲裁时间:

竣工前后的任何时间。

仲裁地点:

合同规定或由ICC仲裁法庭选择。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2、我国合同的规定

(1)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业主同意。

(4)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29二、业主的义务1、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

(1)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

(2)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施工图纸(3)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商付款收到中期付款证书28天内;收到最终支付证书56天内。

(4)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移交证书后)负责照管现场(5)协助承包商的义务第四节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2、我国法规的规定

(1)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酬金。

(2)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4)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5)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第四节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6)应当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协助;(8)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9)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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