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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道德

第一章

1.法学,即“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罚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教育法学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3.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4.教育法学特征:

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

5.教育法学研究对象:

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6.教育法学是以法学和教育学的方法论为基础形成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7.德国教育法的发展:

德国是教育立法最早的国家。

1957年,德国黑克尔《学校法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8.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其现代法制以判例法为特征,因此美国教育法的主要形式是判例法,中国是制定法。

9.1963年,日本出现了第一部阐明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即兼子仁撰写的教育法。

10.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1.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是依法治教的标志,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开端,是教育界和法学界进行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

12.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是1987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教育法学讲座。

13.我国教育基本法即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划时代的里程碑。

14.教育法学以教育法为研究对象。

法学和教育法学二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法学对教育法学的理论指导居于主导地位。

15.教育法学在一定意义上是行政法的分论。

16.教育法学和教育学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大致相同的课题进行研究。

17.实事求是是我们研究教育法学的根本的方法论。

18.教育行政主要指国家的教育行政管理。

19.教育行政主要特点:

国家意志性,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20.依法治教可定义为:

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21.依法治教的实质,就是在教育领域要法治,不要人治。

22.依法治教的重点是规范教育行政。

23.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

教育法学的性质决定了它有时代性、边缘性、综合性和社会性等基本特征。

24.教育行政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依法治教的核心在于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规范化,教育行政的革新又促使依法治教持续发展。

教育法学: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的特征是什么?

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

第二章

1.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

2.国外教育法的兴起是在产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

3.国外教育法发展阶段:

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

4.国外教育法的发展趋势:

1.教育立法权出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趋势2.教育法调整的范围扩大,教育法规增多3.教育法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断改进4.注重有关教育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定5.教育法制监督体系日趋严密

5.国外教育法的功能:

规范功能,社会政治功能。

6.教育法制建设的原则:

社会主义原则(最根本),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7.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8.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教育法制建设得到重视。

9.《学位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法规,是教育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10.《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职业教育法》(1996)、《高等教育法》(1998)四部教育法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教师资格条例》(1995)、《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等教育行政法规。

11.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简答题:

1.教育法制建设基本含义是什么?

教育法制,从静态意义上讲,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指贯穿教育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阶段的法治运作过程,体现了依法治教、法治教育的法治精神和原则。

教育法制建设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学教育以及教育法学研究等。

教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对教育事业发展和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

2.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社会主义原则(最根本),机会均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程序法治原则,责任教育原则。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活动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教育行政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基本法,在中国指1995年3月18日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教育法调整的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形成的教育关系。

依据其特征分为两类:

纵向的教育行政关系和横向的教育民事关系。

4.教育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5.教育民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学生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教育法调整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6.法律的调整方法一般三种:

一是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相结合的调整方法;二是协作的法律调整与隶属的法律调整;三是集中的法律调整与非集中的法律调整。

7.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2)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3)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4)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5)教育法是行为法和组织法的结合。

8.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通过教育法调整教育活动中发生在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有其独有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和平等性的双重属性。

(2)教育法律关系受国家意志的主导。

(3)教育法律关系具有在教育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9.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包括: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4)受教育者。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1)物。

(2)行为。

(3)智慧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10.教育法渊源,是指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其中非制定法包括判例法和学理。

11.教育法的地位,是指教育法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即教育行政法。

12.教育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即教育法的内部结构和效力层次。

13.教育法的效力体系,是指根据不同机关制定的具体的内容各异的形式意义上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效力等级或者层次而划分的教育法的内部结构。

14.宪法中的教育法律规范是居于教育法效力体系的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有关教育的基本法。

15.《教育法》居于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教育基本法,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母法”。

部门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而制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主体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6.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传统,目前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还是属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体系。

17.教育法的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章

1.教育法的制定是依法治教的前提,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的根本途径。

2.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

3.教育法的监督是依法治教的保证。

4.法的制定,又成“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5.教育法的制定,是指由特定立法主体依照一定的法定权限、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和解释教育法的活动。

6.我国的教育立法是广义的教育立法。

7.教育法制定的原则:

①实事求是的原则②民主性原则③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④稳定性和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

8.美国是两级立法体制。

9.美国教育立法实行双重分权,一是联邦与各州的分权,二是立法、司法与行政的分权。

10.德国教育立法权属于各州所有。

11.日本教育立法体制介于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之间,国会制定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私立学校法、社会教育法等法律,内阁制定省令,议会、最高法院、审计院及各委员会和厅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等。

12.我国现行教育立法体制是1982年宪法确立的,其特点是“二级、三层次、四分支”。

“二级”指我国教育立法权配置分为中央和省两级。

13.根据“立法法”教育立法一般分为提出法律议案、审议法律草案、通过法律、公布法律四个步骤。

14.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15.教育法的实施作为实现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必须遵循教育性、效力性、民主性、平等性原则。

16.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教育法的规定从事某种事物和作出某种行为的活动。

17.遵守教育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教育法的守法主体是广泛的、全方位的。

18.守法的条件主要有:

①法律的可遵守性②良好的法律意识③良好的法制环境④良好的社会环境

19.教育执法的效力:

①确定力②执行力③约束力

20.教育执法的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②越权性原则③应急性原则④合理性原则

21.教育法适用的原则:

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③司法独立原则

22.教育法监督,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所有教育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督导。

23.构成教育法法律监督的基本要素有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方式。

24.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是教育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三大要素。

其中,教育法的制定是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实现依法治教,首先要有法可依。

25.教育法的实施使书面的教育法得以在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和落实。

同样,教育法监督是教育法制定和实施的保障。

第五章

1.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依法由违法主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狭义上的教育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根据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教育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4.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和多样性2.损害地点、时间是待定的3.与中等教育学校和初等教育学校相比,高校对在校大学生不具有民法规定的监护责任。

6.根据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可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分为高校直接责任事故、高校间接责任事故、高校无责任事故三种情形。

7.教育法律救济与教育法律责任承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8.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社会活动中的有关纠纷,从而使权益受损害的相对人得到法律上的补救。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通过申诉、行政复议、诉讼或者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使自己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9.教育法律救济的种类:

1.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2.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3.程序救济和实体救济。

10.教育法律救济的重点是教师和学生权益救济制度。

第六章

1.《教育法》主要对教育领域中的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基本的规范,并成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因此,教育法又在一定意义上被称为“教育基本法”。

2.《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大法。

3.我国的法律形式按适用范围大小和法律效力高低的顺序排列,有以下几种:

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4.《教育法》不仅具有国家基本法律地位,而且在教育法律体系中具有教育“宪法”的地位。

5.在我国教育法体系中,《教育法》居于第一层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效力,它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最高的法律准则,并为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基本的立法依据。

6.我国的《教育法》具有如下特点:

1.全面性和针对性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

7.《教育法》颁布实施的意义:

1.《教育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2.《教育法》的颁行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3.《教育法》的颁行为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教育权和公民受教育权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4.《教育法》的颁行为总结和巩固我国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经验,解决现存问题和困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8.我国的教育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

9.我国的教育方针确定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规定包括了教育的性质、目的和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三个方面内容。

1.我国教育事业的性质是伟社会主义建设服务2.我国教育事业的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3.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必须和生产劳动相结合。

10.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重视德育的原则:

高度重视德育工作,是指导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基本原则2.教育遵循借鉴与继承的原则3.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4.教育的公共性原则5.教育的终身化原则6.教育的民主性原则7.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原则8.选择教学语言的原则:

《教育法》第12条规定: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11.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12.现阶段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的工作。

13.在我国,凡年满1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种族、民族,均有接受扫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4.对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国家采取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加强管理的方针。

1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一方面,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教师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6.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集资捐资、收取学杂费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国家举办学校的教育经费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并逐步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

17.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8.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扫盲教育制度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等其他教育制度。

第七章《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诠释

1.中国的近代高等教育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在高等教育法律史上,从一百多年前高等教育的出现到1998年8月29日《高等教育法》颁布前,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高等教育法。

2.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等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3.《高等教育法》第一条明确指出: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我国《高等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第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第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4.《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5.《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6.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教育法即是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7.《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8.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

第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第二,有合格的老师第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9.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主要有七个方面:

(1)依法招生的自主权。

(2)依法设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3)教学自主权(4)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自主权。

(5)依法自主对外交流权(6)机构设置和人事权(7)财产管理和使用权。

10.对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制约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制约

(2)政府的宏观监控(3)义务(责任)制约(4)社会(市场)制约

11.《高等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依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院长)是高等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也是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2.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领导机构职责主要包括高等学校的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

13.《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4.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四级,即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15.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是目前高校人事改革的核心,也是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

我国高校聘任教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16.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

首先,作为普通公民,大学生们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其次,作为高校学生,享有《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专有权利。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受教育权、学习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民主管理权、社团组织活动权、课外生活方式选择权、救济权

17.高校学生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8.我国高校困难生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绿色通道”。

19.《高等教育法》第7章规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新体制,即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高等教育经费。

我国高校的经费投入状况,可概括为“一主三辅”机制,即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学校校办产业、社会集资和学生缴费三个方面为辅。

20.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运行规则和制度分类。

包括高等教育分类制度、学业制度、学位制度、自学考试制度、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和学校法人制度。

21.高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我国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

22.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高等教育经费的体制,以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八章

一《教师法》于1986年开始起草,于1993年10月31日经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教师法》的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三《教师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教师法》的立法目的。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指导评价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五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教师法》第10条第2款规定: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获知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构成要件包括国籍、品德、业务、学历和认定五个方面,缺一不可。

六《教育法》第19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师法》第25条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七《教师法》是调整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职责及其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推动《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违反《教师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八联系实际说明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侵犯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以发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师法》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者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如当众强力迫使教师做出令人难堪的动作;用一些不堪入耳的言语当众对教师进行嘲笑、辱骂;采用贴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对教师进行侮辱。

职业道德第九章

1.道德一词,在我国古代最早是分开使用的。

“道”表示道路,“德”即“得”。

以后引申为原则,规范,规律或道理。

2.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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