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协议书范本实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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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协议书范本实用版
保证合同
担保人: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债权人(出借人):
身份证号或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 (债务人)和 (债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
借款。
第二条 债权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
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第四条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六条 保证责任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合同变更除主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债权人与债务人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担保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6、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7、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担保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9、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
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七条 担保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担保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担保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担保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
2、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担保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担保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担保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九条 担保人违约责任
1、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担保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担保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担保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担保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
4、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合同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担保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合同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合同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担保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合同,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合同,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
(1)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2)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
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担保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十一条 担保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担保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变更主合同,但未经担保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十二条 通知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担保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2)债权人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