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宣贯(完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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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安部质安部20182018年年33月月1010日日天健建筑公司宣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会议会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2018年年22月月1212日第日第3737次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2018年年66月月1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2018年年33月月88日日目录11总则总则2前期保障前期保障3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4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5监督管理监督管理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7附则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过去建质200987号现在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过去有明显“规范专家论证程序”和“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现在淡化了这一管理要求。

变化分析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过去建质200987号现在住建部令第37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过去明文规定了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现在另行规定,没做明确规定。

变化分析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过去没有涉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在提及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增加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变化分析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过去没有强调“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在加强相关费用执法力度。

变化分析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案。

过去未强调危大工程编制单位,现在细化编制单位,责任落实明确。

变化分析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过去建质200987号现在住建部令第37号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过去没强调“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在明确规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现在未对“专家应当具备基本条件”进行说明。

变化分析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过去建质200987号现在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过去未强调“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现在明确规定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且提出了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变化分析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过去建质200987号现在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过去没有强调“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现在规定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变化分析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过去没有强调“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现在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给予工期及资金进行调整。

变化分析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过去建质200987号现在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过去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现在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现场,施工现场履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变化分析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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