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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内线路装置规则电力工程技术规范

電力工程審議小組研議「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第4-492條至第4-515條

研議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款設備之特別規定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490.II.Equipment—SpecificProvisions增訂。

第4-492條(電路啟斷裝置)

電路啟斷裝設規定如下:

一、斷路器之裝設:

(一)裝設位置:

1.裝設於室內之斷路器,應裝設於金屬箱體或防火之室內裝置設施。

亦得裝置於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開放裝設場所。

2.用於控制油浸式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變電室外,或可從變電室外操作。

3.油斷路器應妥為安排或配置,如鄰近可燃結構或材質時,應具有經認可之安全防護設施。

(二)運轉特性:

斷路器應具下列設備或操作特性:

1.與控制電源無關之可觸及機械或手動操作跳脫裝置。

2.應具有自由跳脫特性。

3.在加壓情況下,可手動啟斷或投入,且主接觸子之動作不受手動操作速度之影響。

4.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投入之機械位置指示器,以判別主接觸子係在啟斷或投入位置。

5.操作斷路器之處所,如配電盤、盤面,應具有明顯之啟斷及投入指示,如紅、綠燈。

(三)銘牌:

具有永久而明顯之銘牌,標示製造廠家、型式、製造號碼、額定電流、以百萬伏安或安培計之啟斷容量,及額定最高電壓等有關資料。

(四)斷路器應具有下列額定:

1.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通過斷路器之最大連續電流值。

2.斷路器之啟斷容量不得小於斷路器須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此故障電流包含從所有連接電源所導入之電流值。

3.斷路器之投入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斷路器投入時之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值。

4.斷路器之瞬間額定不得小於裝置點之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值。

5.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二、電力熔線及熔線筒:

(一)使用:

電力熔線保護導線與電力設備時,每一非被接地導線均應裝設熔線予以保護。

如兩具電力熔線之額定相同,且裝置於電氣連接能使負載電流平分於每具電力熔線之共同熔線座者,兩具電力熔線得予並聯保護同一負載。

驅弧型電力熔線除經確認適用者外,不得使用於屋內、地下或金屬箱體內。

(二)啟斷額定:

電力熔線之額定啟斷電流不得小於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此故障電流包含所有連接電源導入之電流值。

(三)電壓額定:

電力熔線最高電壓額定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線路電壓不得小於熔線建議之最小運轉電壓。

(四)熔線座及熔線:

應附有永久而明顯之銘牌,標示廠製型式、連續電流額定、啟斷電流額定,及最高電壓額定。

(五)熔線:

應有適當之設計或配置,在其啟斷電路時,不得使電弧或火焰傷及人員或其他設備。

(六)熔線筒:

熔線筒之設計或裝置,應能在不帶電之情形下更換熔線。

但由合格人員使用工具及防護設備,可活線操作者,不在此限。

(七)高壓熔線:

裝置於金屬閉鎖型開關箱及變電站,應配裝三相連動之隔離開關。

為便於熔線與線路之隔離,應裝設開關附熔線者,或於熔線電源側裝設開關,此開關應為負載啟斷型者,除非具有機械性或電氣性互鎖能使負載降低至開關啟斷能力之下。

如有以下情形者不在此限:

1.如開關裝配一條以上供電導線,得裝置一具以上之開關,作為一組熔線之隔離設備。

2.開閉應具有機械性或電氣互鎖,當所有開關啟斷時,始允許接近熔線。

3.熔線應具有明顯標識,以顯示裝有一個以上電源者。

三、驅弧型熔線鏈開關裝置:

(一)裝設:

熔線鏈開關應裝設於操作及更換熔線時容易且安全之處所,在熔線熔斷時,其消弧過程不致危及人員。

熔線鏈開關不得使用於屋內、地下或金屬箱體內。

(二)操作:

裝有熔線之熔線鏈開關不適合在滿載情形下手動啟斷電路,應另配置適當設施,以啟斷全部負載。

除裝有熔線之熔線鏈開關與另外之開關互鎖以防止熔線鏈開關在有載情形下開啟外,熔線鏈開關上應清楚標示該開關不得在有載下操作。

(三)啟斷額定:

熔線鏈開關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須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此故障電流包含所有連接電源導入之電流值。

(四)電壓額定:

熔線鏈開關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電路最高電壓。

(五)標示:

熔線鏈開關應於其本體或熔線筒上設置永久且易於辨識之銘牌,標示廠製型式、型號、連續電流額定、最高電壓額定及啟斷電流額定。

(六)熔線鏈:

應具備永久且易於辨識之識別標示,標示其連續電流額定及型式。

(七)裝設於屋外構架上:

其裝設高度應使最低帶電組件(啟斷或閉合位置)與站立面之最小間隔符合第1-35條第五款(110.34(E))規定。

四、油浸式熔線鏈開關裝置:

(一)油浸式熔線鏈開關之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通過熔線鏈開關之最大連續電流值。

(二)油浸式熔線鏈開關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該開關須啟斷之最大故障電流值,此故障電流包含所有連接電源導入之電流值。

(三)油浸式熔線鏈開關之最高電壓額定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四)除有適當互鎖裝置或其操作程序可確保在故障時不會投入外,油浸式熔線鏈開關之故障投入額定,不得小於該開關裝置點可能發生之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值。

(五)油浸式熔線鏈開關應具備永久且易於辨識之銘牌,標示額定連續電流、額定最高電壓及額定啟斷電流。

(六)熔線鏈應具備永久且易於辨識之標示,標明額定連續電流。

(七)油浸式熔線鏈開關應裝置於須更換熔線時安全且可觸及之處所,其頂端離地面或站台高度不超過一‧五公尺。

(八)油浸式熔線鏈開關應裝置隔板或圍阻體,防止碰觸無遮蔽電纜或帶電組件。

五、負載啟斷開關:

負載啟斷開關得與適當之熔線或斷路器連接,啟斷故障電流。

此組合裝置應具有電氣性協調,可安全承受投入、承載或啟斷設計之最大短路額定電流。

裝設一具以上之開關,且負載端子互相連接,由不同電源導線供電時,每具開關應有明顯之標示,以辨識其危險性,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電流額定:

負載啟斷開關之連續電流額定應不小於裝設點之最大連續電流。

(二)電壓額定:

負載啟斷開關之最高電壓額定應不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三)識別:

負載啟斷開關應具備永久且易於辨識之銘牌、標示廠製型式或型號、連續電流額定、啟斷電流額定、故障投入額定、最高電壓額定。

(四)電路導體之啟閉:

開關機構之裝置應使操作者可在不暴露於帶電組件之處操作,且應使單一操作即可同時啟斷電路之全部非被接地導線。

開關機構之設計應使開關於開路位置時閉鎖。

裝設於裝甲開關箱內之開關,可於箱體外操作。

(五)操作器之儲能:

如開關操作把手於單一操作可使操作器儲能並同時啟斷開關時,該儲能式操作器得於開關投入後仍留在未儲能位置。

(六)電源端位置:

裝有熔線之負載啟斷開關,其電源端裝於開關箱之上方,或如電源端裝於別處時,開關應裝設隔板,防止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或防止工具或熔線掉落至帶電組件。

第四百十二條

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所採用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檢驗機構試驗合格或審查定型試驗合格者,且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

一、一種能自動跳脫之斷路器,且符合左列條件者:

(一)屬屋內型者,應具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室內裝置設施;如屬開放型裝設者,其裝置處所應僅限於電氣負責人能接近者。

(二)作為控制油浸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變壓器室隔離。

(三)油斷路器之裝置處所,如鄰近易燃建築物或材料時,應具有經認可之安全防護設施。

(四)斷路器應具有左列設備或操作特性:

1.與控制電源無關之機械或手動跳脫裝置。

2.應具有自由跳脫(TripFree)特性。

3.在加壓情況下,能手動啟斷或投入,且主接觸子之動作不得受手動操作速度之影響。

4.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投入之機械位置指示器,俾判別主接觸子係在啟斷或投入位置。

5.操作斷路器之處所(如配電盤、盤面)應具有明顯之啟斷及投入指示(如紅、綠燈)。

6.具有一永久而明顯之銘牌,標明製造廠家、型式、製造號碼、額定電流、啟斷容量(以百萬伏安或安培標示),及額定最高電壓等有關資料。

(五)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最高負載電流。

(六)斷路器應有足夠之啟斷容量。

(七)在線路或機器短路狀態下投入斷路器,其投入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八)斷路器之瞬間額定(MomentaryRating)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九)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二、一種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之滿載電流之非自動油開關或負載啟斷開關(LoadInterruptingSwitch)而配置適當之熔絲。

三、一種能同時啟斷變壓器無載電流之開關而配置適當之熔絲,且該開關與變壓器二次側之總開關有連鎖裝置,使一次側之開關在二次側開關未開路前不能開啟者。

但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上稱之開關(隔離開關或熔絲鏈開關),如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字樣時,得免裝連鎖裝置。

四、裝置於屋外且被保護進屋線僅接有一具或一組變壓器而符合左列各規定時,得採用一種適合規範之熔絲鏈開關附裝熔絲或隔離開關裝熔絲。

(一)變壓器組一次額定電流不超過25安。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不超過六路而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絲之負載開關者。

如超過六路則變壓器二次側應加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

但變壓器之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該變壓器之二次側若超過六路得免於二次側加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

五、熔絲可分為左列各種:

(一)電力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1.電力熔絲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故障電流。

2.電力熔絲之額定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運轉電壓不得低於熔絲所訂之最低電壓。

3.熔絲座及熔絲應附有一永久而明顯之銘牌,標明製造廠型式、連續額定電流、啟斷額定電流及電壓額定。

4.熔絲啟斷電路時,應具有正確之功能,不得傷及人員或其他設備。

5.熔絲座之設計及裝置,應能在不帶電之情形下更換熔絲,惟由專責人員使用工具設備,可作活電操作者,不在此限。

(二)驅弧型熔絲鏈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

1.熔絲鏈開關之裝置應考慮人員操作及換裝熔絲時之安全,熔絲熔斷時所驅出管外之電弧及高溫氣體不得傷及人員,該開關不得裝用於屋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內為原則。

2.熔絲鏈開關不適於啟斷滿載電流電路,惟經附安裝適當之負載啟斷裝置者可啟斷全部負載。

除非熔斷開關與其電路中之開關有連鎖裝置,以防止啟斷負載電路,否則應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之明顯警告標識牌。

3.熔絲鏈開關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電路之最大故障電流。

4.熔絲鏈開關之最高電壓額定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5.熔絲鏈開關應在其本體或熔絲筒上附有一永久而明顯之銘牌或標識,俾標明製造型式、額定電壓及啟斷容量。

6.熔絲鏈應附一永久而明顯之標識,標明連續電流額定及型式。

7.在屋外鐵構上裝置熔絲鏈開關,其最低帶電體部分(含啟開或投入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四Ο三條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二條移列為本條,並參考NEC490.21Circuit-InterruptingDevices修訂。

三、本條第一款第一目斷路器裝設位置,係從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三目移列,並作部分文字修訂。

四、本條第一款第二目斷路器應有下列設備或運轉特性,係從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之1、2、3、4、5移列,並作部分文字修訂。

五、本條第一款第三目銘牌,係從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之6移列,並作部分文字修訂。

六、本條第一款第四目斷路器之額定應具有下列額定,係從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二條第一款第五目至第九目移列,並作部分文字修訂。

七、本條第二款第一目為新增,有關使用電力熔線保護導線與電力設備時,每一非接地導線均應裝設熔線予以保護,及兩具電力熔線是否可並聯保護同一負載等,應予明訂,爰參考NEC490.21(B)

(1)增訂。

八、本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六目,係從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第1至5點移列,並參考NEC490.21(B)

(2)至(6)作部分文字修訂。

九、本條第二款第七目為新增,有關高壓熔線裝置於金屬閉鎖型開關箱及變電站應配裝隔離開關、裝設開關附熔線者應為負載啟斷型者、所有開關啟開時開閉應具有機械性或電氣互鎖等,為安全起見,應予明訂,爰參考NEC490.21(B)(7)增訂。

十、本條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七目,係從現行條文第四百十二條第五款第二目之1至7移列,並參考NEC490.21(C)

(1)至(7)作部分文字修訂。

另本條第三款第六目,併入第三款第五目規定,故第六目內容不納入。

十一、本條第四款為新增。

第四款有關油浸式熔線鏈開關裝置之連續電流額定、啟斷額定、最高電壓額定、故障投入額定、辨識之銘牌、裝設處所及圍阻,應予明訂,爰參考NEC490.21(D)增訂。

十二、本條第五款為新增。

第五款有關負載啟斷開關之連續電流額定、最高電壓額定、辨識之銘牌、開關機構之裝置、操作方式、及裝有熔線時之相關規定,為了人員操作安全,應予明訂,爰參考NEC490.21(E)增訂。

第4-493條(刪除)

與第二章第2-234條(240.100)、第2-235條(240.101)重複,爰予刪除。

第4-494條(高壓配電盤之裝設)

高壓配電盤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裝設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設除使人員於工作情況下不致發生危險外,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且其通道應保持在八百毫米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超過五十安培者,其受電配電盤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

第四百十四條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正常工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八○○公釐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過五○安者,其受電配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表。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四百十四條移列為本條,並酌予文字修正。

第4-495條(隔離設備)

隔離設備應具有完全隔離該設備所有非被接地導線之設施。

如有其他適當措施可供設備停電檢修者,例如:

採用抽出型金屬閉鎖型開關箱盤及移動式配電盤等,得不使用隔離開關。

隔離開關與電路啟斷裝置未互鎖者,應標示:

「有載之下不得操作」。

設計作為隔離用之熔線筒及熔線,得作為隔離開關。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人員能在安全環境下維修設備,隔離設備的設置是很重要的,得否設置的條件應予明訂,爰參考NEC490.22IsolatingMeans增訂。

第4-496條(電壓調整器)

電壓調整器之適當切換順序,應為下列方式之一:

一、機械式順序電壓調整器旁路開關。

二、機械互鎖。

三、切換程序明顯標示於切換位置。

一、本條新增。

二、電壓調整器切換順序的方式應予訂定,爰參考NEC490.23VoltageRegulators增訂。

第4-497條(帶電組件之最小間隔)

現場組裝之設備,裸露帶電導體(線)間;裸露帶電導體(線)與鄰近接地面間之最小間隔不得小於表4-502(Table490.24)值。

表列數值不適用於已符合經國家標準之設計、製造及測試之設備內部組件或其外部端子之最小間隔。

一、本條新增。

二、現場組裝之設備,對於裸露帶電導體(線)間;裸露帶電導體(線)與鄰近接地面間之最小間隔,應予明定以策安全,爰參考NEC490.24MinimumSpaceSeparation增訂。

第三款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總成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490III.Equipment—Metal-EnclosedPowerSwitchgearandIndustrialControlAssemblies增訂。

第4-498條(適用範圍)

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總成,包括開關、啟斷裝置與其控制、儀表、保護及調整設備等,經互相連接及支撐構架組裝成之整套設備裝置,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

單元變電站、電力中心或類似設備之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之總成,亦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金屬閉鎖型電力開關箱及工業控制組合設備,應予明訂其適用範圍,爰參考NEC490.30General增訂。

第4-499條(刪除)

本條不納入,無特別規定意義。

第4-500條(箱體內高壓帶電體之防護)

除目視檢查外,如須接近高壓帶電組件之隔間,應具有隔板以防止人員、工具或其他帶電組件之意外碰觸。

隔間內暴露之帶電組件僅限合格人員始可觸及。

熔線及熔線筒設計不須停電更換者,限由合格人員更換。

一、本條新增。

二、為人員操作維護安全起見,箱體內高壓帶電體之防護應予規定,爰參考NEC490.32GuardingofHigh-VoltageEnergizedPartsWithinaCompartment增訂。

第4-501條(金屬配電盤內低壓帶電組件之防護)

金屬配電盤箱門上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之裸露帶電組件,如須開門始可維修設備或拉出抽出型設備時,應有適當之防護措施。

一、本條新增。

二、為人員操作維護安全起見,金屬配電盤內低壓帶電組件之防護應予規定,爰參考NEC490.33GuardingofEnergizedPartsOperatingat600Volts,Nominal,orLessWithinCompartments.增訂。

第4-502條(進入配電盤之電纜間隔)

進入配電盤或控制總成之電纜,其端子與端子間,或管槽與管槽間之無障礙空間應足夠,以供各種導線及終端之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電纜進入配電盤或控制組合設備時,應具有足夠空間,供各種導線及終端處理之用,參考NEC490.34ClearanceforCableConductorsEnteringEnclosure增訂。

第4-503條(配電盤內可觸及之帶電組件)

配電盤內可觸及之帶電組件,其裝設規定如下:

一、高壓設備:

配電盤箱門有可能使非合格人員接近高壓帶電組件者,應予以上鎖。

二、控制設備:

運轉電壓為六百伏特以下之控制設備、電驛、電動機及類似設備,不得裝設於有暴露高壓帶電組件或高壓配線之金屬封閉配電盤內。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上述設備與高壓開關或隔離設備有互鎖裝置,以防止上述設備被切離或移除。

(二)高壓開關或隔離開關置於隔離位置。

三、高壓儀表或控制變壓器及電熱器:

依所使用高壓配電盤之限制規定得裝設於高壓金屬配電盤內。

一、本條新增。

二、高壓配電盤內易接近之帶電組件,其裝置規定應予明定以維人員安全,爰參考NEC490.35AccessibilityofEnergizedParts增訂。

第4-504條(接地)

配電盤及控制組合設備之框架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或直接與接地極連接。

具有金屬外箱、框架或兩者兼有之設備,如儀表、電驛、表計及儀控變壓器,裝設於配電盤或控制設備上或內部,其外箱或框架應連接於設備接地導線,或直接與接地極連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人員感電發生危險,配電盤及控制組合設備之框架應予接地,爰參考NEC490.36Grounding及NEC490.37GroundingofDevices增訂。

第4-505條(刪除)

本條建議併入第4-504條第二項。

第4-506條(門檔及蓋板)

裝有鉸鏈之外門或蓋板,應具備門檔或制動桿,扣住外門或蓋板,使其於開啟位置不動。

除蓋板裝有鉸鏈且閂住或鎖住外,於檢查帶電組件或配線時,須移開之蓋板應裝設掀開用把手,其面積不得超過一‧一平方公尺,或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七公斤。

一、本條新增。

二、為顧及操作維護人員之方便與安全,對於配電盤之門檔及蓋板等之設置應予規定,爰參考NEC490.38DoorStopsandCoverPlates增訂。

第4-507條(啟斷設備之排氣)

啟斷設備操作期間之排放氣體,應引導至不危及人員之處。

一、本條新增。

二、啟斷設備之排氣應予規定,爰參考NEC490.39GasDischargefromInterruptingDevices增訂。

第4-508條(觀測窗)

用以觀測隔離開關或其他裝置之窗口,應使用合適之透明材質者。

一、本條新增。

二、觀測窗之設置應宇規定,爰參考NEC490.40VisualInspectionWindows增訂。

第4-509條(工業控制設備之位置)

經常使用之工業控制設備應符合第一款規定,不經常使用者得適用第二款規定:

一、控制及儀表切換開關之把手或按鈕:

應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之處,其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但須超過二十三公斤推力之操作把手,其高度不得超過一‧七公尺。

二、非頻繁操作之設備:

抽出型熔線、裝有熔線之比壓器、控制變壓器,及其一次側隔離開關、轉換匯流排與隔離開關等非頻繁操作之操作把手,得裝於從移動式平台可安全操作及使用之處。

一、本條新增。

二、為操作維護之需,有關經常操作之切換開關或非經常操作之裝置之裝設高度應予規定,爰參考NEC490.41LocationofIndustrialControlEquipment增訂。

第4-510條(啟斷開關之互鎖)

具有儲能機構之啟斷開關,應具備機械互鎖,以防止接近開關機構,除非儲能機構能量已釋放,或開關已在阻隔位置。

一、本條新增。

二、裝有儲能機構之啟斷開關,應具備機械互鎖,以防止人員接近開關箱內發生危險,爰參考NEC490.42Interlocks—InterrupterSwitches增訂。

第4-511條(開關啟斷用之儲能)

如操作把手之單一動作能使操作器儲能並啟斷開關,則於開關投入後,儲能操作器得留在未儲能之位置。

一、本條新增。

二、裝有儲能機構之啟斷開關,其操作後之儲能情形應予規定,爰參考NEC490.43StoredEnergyforOpening增訂。

第4-512條(啟斷開關附裝熔線之裝置)

啟斷開關附裝熔線之裝置,規定如下:

一、電源終端位置:

啟斷開關附裝熔線,其電源端應裝於開關箱之上方,如電源端裝於別處,則開關應裝設隔板,防止人員意外碰觸帶電組件,或防止工具或熔線掉落至帶電組件。

二、逆送電:

如熔線會因逆送電而帶電者,則外箱之箱門上應裝設標示牌,警告此項危險。

三、開關機構:

應設計使操作器不暴露於帶電組件並可從箱外操作,且應設計使一次操作可同時啟斷電路全部非被接地導線。

開關於啟斷位置應可上鎖。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操作維護人員安全,有關啟斷開關附裝熔線之裝設位置應予規定,爰參考NEC490.44FusedInterrupterSwitches增訂。

第4-513條(斷路器互鎖裝置)

斷路器互鎖裝置,規定如下:

一、斷路器:

裝有儲能機構之斷路器,除其儲能機構儲滿能量外,應能防止儲能機構於未儲滿能量前釋放。

二、機械性互鎖:

除斷路器在完全抽出之前有適當之裝置可閉鎖其投入功能外,斷路器箱體內部應具有機械性互鎖裝置,防止儲能機構在儲滿能量之狀態下,斷路器從箱體內完全抽出。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操作維護人員安全,裝有儲能機構之斷路器應有互鎖裝置,爰參考NEC490.45CircuitBreakers—Interlocks增訂。

第4-514條(斷路器之閉鎖)

斷路器於啟斷位置,應可予閉鎖,或如其配裝抽出型機件,該機件在斷路器啟斷位置,應可閉鎖,且不可使其移動進入閉合位置。

不管是投入或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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