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办法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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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投标文件(第一信封)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7.3的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现金,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7)投标文件正、副本分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8)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g.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可行,质量标准、进度、安全符合要求。
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不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9)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没有被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或取消投标资格等情况之一的。
(11)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近三年均没有因行贿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为的查询记录有效。
(12)投标人全部机械设备自有或租赁,且满足数量要求。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报价;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第二信封)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7.3的规定。
(3)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4)评标价不大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5)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信封商务技术文件的分值:
0分。
施工组织设计(A):
0分
项目管理机构(B):
0分
其他因素(C):
0分
第二信封报价(评标价)的分值(D):
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
下浮率在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
摇珠操作办法如下:
在下浮率区间差值不小于2个百分点的摇珠范围内,以0.1%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号码,不少于21个球,一次性摇取3个球(依次出球),摇出3个球对应的下浮率的平均值即为本项目招标的下浮率(下浮率的平均值四舍五入精确到0.001%)。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控制价×(1-下浮率)
本次招标招标人控制价为:
144.72万元/年
招标下浮率为:
4%-6%
(3)有效评标价范围:
有效评标价范围为:
不大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
大于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价,将否决其投标。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98%
备注:
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至个位整数元。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评标价得分
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D1;D1=2;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D2;D2=1。
注:
评标价得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四位。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条款号
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1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1条“评标方法”改为“评标方法、组织及工作程序”,并且原文内容修改如下:
1.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1.2评标组织
1.2.1协助工作组
招标人可在评标工作开始前成立协助工作组,选派熟悉招标工作、政治素质高的人员组成,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协助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由招标人视评标工作量确定。
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1)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3)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等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1.2.2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国家、广东省等的有关规定规定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
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首先听取招标人、协助工作组关于工程情况和辅助工作的说明,并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获取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对协助工作组提供的评标工作用表和评标内容进行核查;
(3)按照以下1.3款程序进行各项评审工作。
1.3评审工作程序
评标委员会将按以下程序开展评标工作:
(一)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
(1)初步评审,包括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2)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对投标人的其他因素进行评审。
(3)澄清(如果需要)
(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
(1)初步评审:
只有投标文件第一信封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才能继续参加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评审。
对第一信封不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信封直接退回,不再开启内层信封。
(2)详细评审:
计算评标基准价及评标价得分,进行算术性修正(如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本步骤省略);
(3)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如有);
(三)综合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提出评标意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五)按评标办法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3.1.3-3.1.6
本项目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报价,3.1.3~3.1.6条款不适用。
3.2.3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3.2.3款细化如下:
投标人得分=A+B+C+D。
3.3.1
将评标办法范本原文第3.3.1款修改为: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则a-d步骤省略):
a、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b、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c、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d、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采用固化工程量清单,则a-d步骤省略):
a、按本评标办法的规定对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
b、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它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c、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投标报价中予以扣除,并对其它细目作相应的平衡性调整;
d、在保证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与给定工程量清单数量不符的工程数量进行更正,并对其它细目作相应的平衡性调整;
3.5
增加3.5款“定标原则”:
3.5.1按上述评审办法的报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如果报价得分相同:
当一家以上投标人报价得分相等时,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也相同,视为串标,应否决其投标;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细目单价不尽相同,由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其名次:
(1)以投标人企业净资产高者优先。
(2)最近三年年平均营业收入高者优先。
3.5.2按照上述第3.5.1款原则,按排名次序推荐出2名中标候选人。
3.5.3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4通过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3.5.6如果发生无法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其它意外情况,评标委员会可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3.6
增加3.6款:
3.6.1当评标委员会对某一评审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用记名投票方式来确定结果。
3.6.2招标人将评标报告按规定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3.6.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二名中标候选人中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7
增加3.7款:
3.7.1评标委员会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2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3.7.3本项目开标、评标全过程均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
3.8
增加3.8款:
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在中标人的评标价不变的前提下有权对中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3.1.2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及评审。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报价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子目报价或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1.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评标价得分。
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