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确认-办文流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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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确认办文流程改造实施主体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基本条件:
确认基本条件:
11、改造项目的更新单元规划(或专线规划)已批准,市更、改造项目的更新单元规划(或专线规划)已批准,市更新办已核发了审批批复;新办已核发了审批批复;22、申请确认范围内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已完成收购补偿、申请确认范围内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已完成收购补偿协议签订;协议签订;33、除因项目实施需要而保留的建筑物外,其它地上附着物、除因项目实施需要而保留的建筑物外,其它地上附着物已全部清拆完毕。
已全部清拆完毕。
主体报文主体公示村民座谈监管协议主体确认发文流程图主体报文提交资料提交资料资料要求资料要求1、改造实施主体确认申请书整体项目不能满足条件,而某个分期满足条件的,可以按照更新单元规划的分期进行分期申请确认,原则上应从首期开始,按更新单元规划规定分期顺序申请确认。
2、申请范围内房屋、地上附着物测绘报告与申请范围内房屋及拆迁补偿协议一致。
3、界址点放点报告1、需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2、对所放的界址点做出说明;3、界址点若涉及到相关政策文件的,将文件一并附于报告内。
4、改造范围图1、申请确认时权属范围图内标注土地房屋测绘编号;2、申请确认的每个界址点的标注都应有相应依据或说明;3、制图过程中涉及到已批文件中的坐标点时,应按照批文内的坐标点制作,防止操作中出现误差;4、需村集体盖章确认。
5、申请范围内收购补偿安置完成证明材料1、拆迁补偿安置表应包含原权利人名称、地上附着物测绘编号、原房屋用途、补偿方式及履行情况、房屋拆除情况等。
2、回迁安置表应包含原权利人名称、地上附着物测绘编号、回迁安置房屋用途、面积、位置和移交标准、回迁过渡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验原件)并提供被收购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4、根据拆迁补偿协议内的补偿方式及标准提供付款凭证(验原件)5、拆迁安置表、回迁安置表需村委盖章确认。
6、申请确认主体身份文件报文统一材料7、股东大会决议1、涉及城中村、旧屋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文件。
2、占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主体公示公示程序公示程序资料要求资料要求1、提交申请公示相关资料文件1、申请书;2、公示范围图(确保界址点准确性,避免后续手续办理时出现坐标点错误,影响工作进度);3、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含权利人、房屋编号、用途、建筑面积、补偿方式及房屋现状,与主体报文资料数据一致)2、区城改办收到申请并核查相关资料文件齐全后,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把申请确认范围内物业权属、收购补偿安置、建筑物清拆、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等情况在改造项目现场、有关媒体和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15日。
1、将公示图、改造项目补偿安置完成情况汇总表制作PC板。
在改造项目现场、大小村村委会和街道办公示栏张贴并派发公示报纸(区城改办经办人在场);村民座谈座谈内容:
1、是否按照拆迁补偿协议完成货币补偿;2、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内拆迁面积、回迁面积、补偿金额是否有误;3、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是否满意,有无异议。
座谈要求:
1、由区城改办发起,我司组织协调通知参会人员;2、申请范围内超过50%的权利人需到场参会;监管协议公示期无任何第三方提出异议或意义不成立的,区城改办在10个工作日(单一权利主体项目5个工作日)内与区旧改办和龙城街道办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
签署监管协议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改造范围内公共设施用地移交、回迁安置房交付、保障性住房、配套建筑物交付。
不涉及公共设施用地移交且无回迁安置房的,不签订监管协议直接核发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
监管事项监管事项细化条款细化条款1、公共设施用地的移交1、改造范围内规划的公共设施用地:
需在与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移交。
2、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根据项目专项规划和确认分期后完成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情况,按照分期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移交。
2、回迁安置房的建设和交付依据收购和安置补偿协议双方约定住宅回迁安置位置,改造实施单位应按拆迁合同约定,将回迁安置房安排在项目同期或前期建设范围内建设并同时竣工和交付使用(具体回迁面积以收购和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3、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交付根据分期和规划约定具体条款内容4、改造项目完成的最后时限回迁安置房协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两个协议(合同)所规定的最短时限,同时不应超过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
5、公共设施用地收购和安置补偿资金保障:
监管资金专账总额为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上尚未收购及安置补偿的所有房屋(以垂直分割为原则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款(测算标准同时不应少于该项目同类房屋收购补偿的加权平均价)的预算总和1、由改造实施单位设立公共设施用地房屋收购和安置补偿监管资金专账,专门用于其它公共设施用地房屋收购及安置补偿工作;2、监管资金专账总额为其它公共设施用地上尚未收购及安置补偿的所有房屋(以垂直分割为原则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款(测算标准同时不应少于该项目同类房屋收购补偿的加权平均价)的预算总和;3、监管资金专账资金可分期转入,其中首期转入金额不应少于总额的30%,改造实施单位须于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转入,同时应向监督执行单位出具不少于监管资金专账总额70%的保函。
1、监管资金专账由改造实施单位与监督执行单位共同设立,开户单位为改造实施单位,由监督执行单位日常监管;2、专项用于应移交的其它公共设施用地的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所需,动态核算管理,并按签订的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协议进度拨付;3、完成全部房屋收购和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并移交用地后,实施单位可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6、回迁安置房建设资金保障:
监管资金专账总额为核定的回迁安置房工程造价预算总额1、监管资金专账资金可分期转入,其中首期不应少于总额的30%,改造实施单位须于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转入,同时应向监督执行单位出具不少于监管资金专账总额70%的保函;2、回迁安置房竣工并完成移交后,实施单位可向监督执行单位、监督主管单位申请解除资金监管及保函。
7、监管资金协议备案签订监管协议和办理监管手续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主管单位备案。
8、改造实施单位的权利义务改造实施单位在签订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合同书中增加以下条款:
1、属于回迁安置房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得销售;2、回迁安置房在项目首期或同期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经回迁业主书面同意的除外),回迁业主与其他业主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3、在项目房屋销售(预售)前,改造实施单位须完成回迁安置房的分配工作;4、在回迁安置义务履行完毕以前,改造实施单位若办理回迁安置房以外的房屋销售(预售)手续时,须取得监督主管单位出具的监管意见。
主体确认发文与区旧改办和龙城街道办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后,区旧改办走内部流程做最后确认工作,确认结果在有关媒体和区城改办网站上予以公告即可取得建成区部分的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