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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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二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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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努力创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的校园。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由总务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形成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强化教师的安全责任,建立起全员负责、人人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体系。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
学校把安全教育纳入整体教育计划之中,广泛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交通安全教育;游泳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饮食卫生安全教育;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校内及外出活动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加大校内安全教育力度,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应急能力。
当前要大力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组织观看录像、制作宣传板画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晨会、课堂教学、班会、集体活动等,认真开展以提高学生自护、自救、防灾、逃生能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增强教师和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遇到危险时自护、自救、逃生和报警的方法。
教育学生加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自觉远离危险地区,注意餐饮卫生。
学校与各班主任要通过家长学校与网上家长学校等多种渠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联系,让家长重视子女安全意识、安全防护能力的培养与提高,让我们的安全教育活动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加强门卫管理,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确把入口关。
学校与太仓市保安公司订立保安服务协议书,加强保安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配备必要防范器材,使其不仅能防偷、防盗,而且还具备一定防暴、抗暴能力。
严格门卫询问和登记制度。
非本校学生和工作人员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和正当的理由方可进入,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应责令其离开学校,对行迹可疑人员应拨打110报警电话。
凡需要接送学生的家长,应在学校指定的区域内接送孩子,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区(雨雪天气除外)。
家长因特殊情况确需进校的,应在学校门卫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区。
除学校教师机动车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经同意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限速限道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人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物品带入校园。
第七条学校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校园值日巡查制度。
。
学校聘请2名专业保安24小时值班,法定节假日单位领导在岗带班。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应根据上级指示和上级值班室工作要求,实行领导在岗带班、双值班。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需要他人代班时,应由分管领导协调安排。
单位领导必须保持通信工具畅通,确保任何情况下能及时到位组织处理。
值班室按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完备的办公设施和齐全的生活条件,以满足值班工作需要。
学校实行教师值班巡查制度,行政、少先队、年级组、体育组要各司其职,按时到岗值
日,并加强校园巡视工作,及时检查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制止各种不安全行为。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财会室、微机房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盗管理,按规定落实“三防”(人
防、技防、设施防)措施。
会计室不得超规定存放现金。
第九条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校园内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学校每年投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学校组织开展消防知识讲座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学校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加强校园用电设备和线路规范化建设,无超负荷工作情况,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按期年审,确保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特种设备配置在远离人员密集场所的独立场所内。
燃气燃油存放在专用仓库,专人管理,专人使用。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任职资格,凡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坚决调离或辞退;发现有精神疾患的教职工坚决调离岗位或让其病休。
学校教职工不得将学生(特别是异性学生),留在宿舍或其他僻静场所进行单独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适当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要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管理学生。
学校放学时,各班应在班主任或任课教师的带领下整队前往校门口,学校安排教师在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拥挤引发事故,对于家长不能按时来接的孩子,在教师下班前可继续留在教室,放心班教师加强照顾,对于教师下班,部分仍不能按时来接的孩子,请班主任在下班前将他们带到图书阅览室,学校安排值班人员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加强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活动等校内体育活动的组织,认真做好技术要领、运动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体育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运动前要进行详尽的技能教学和安全教育,统一上课,个别指导,以适应学生的个体差异。
要认真检查服装、鞋袜是否合适(最好穿运动服、球鞋或田径鞋),身上不佩带徽章、钢笔、钥匙、小刀等杂物,戴眼镜的学生垫上运动必须摘下眼镜。
要充分做好准备活动,使身体逐步适应激烈的体育运动。
运动中要重视并切实搞好运动保护。
运动后要做好整理活动,使身体由激烈体育运动状态逐步恢复正常。
学校加强体育器械维修保养,每学期不少于2次,寒暑假期内必须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撤除。
第十四条学校自然实验室按规范进行建设和配置,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物品,必须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
认真落实实验中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规范组织实验教学。
第十五条学校组织学生旅游、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加强外出活动的组织领导。
外出前,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和组织纪律教育,情况复杂时应制定紧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必要演练。
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性庆典、演出等。
不组织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有危险的活动。
学校团体用车时,领导必须亲自带队,各个环节专人负责。
学校组织外出旅游应委托正规旅行社组织,严禁租用证照不全、状况不良和非载客用途的交通工具。
第十六条学校严格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组织学生群体性预防用药。
学校设有兼职医务人员,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和学生心理卫生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实行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第十七条学校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把好食品卫生各个环节。
学校食堂持有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严格食品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确保学校食品安全。
学校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含为学校服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学生饮用水水源的管理,严防各种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小卖部的管理,小卖部不得使用无健康证的人员,严格进货渠道,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及过期食品,学校定期检查督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凡二次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合同。
第十八条建立严格的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将校舍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改造,及时发现险情隐患并采取正确避险措施,并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
围墙、阳台、楼梯、护栏要牢固,高度、距离要达标,水、电、气的管道线路有专人负责管理,厕所等处有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出现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指定专人负责互联网使用和安全管理。
校园网加载性能可靠的网上安全设备,坚决阻塞反动的、腐朽的、迷信的、不健康信息的传播,防止网络滋生不安全、不稳定事端。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校园网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学校积极主动配合公安交巡警、交通部门,大力整顿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保校门及周边地区良好的交通秩序。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拨打家长电话告知有关情况。
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
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
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
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
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
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期间,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侮辱、打骂他人,不得侵占、毁损公共和他人财产。
第二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安全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当地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应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
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第三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报告工作。
学校事故(含学生校外意外伤亡事故)无论责任属于谁,无论事故发生地点和责任归属,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漏报甚至瞒报。
严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等,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均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情况复杂时,先简单后详细,或根据事故发生及处理的进展情况,分阶段上报。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
学校安全工作以杜绝重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为年度工作目标。
具体为:
(一)年度内无重大伤亡事故;
(二)年度内无重大火灾隐患,没有任何火灾或火警;
(三)年度内无责任交通事故(校外非责任交通事故不超过1起);
(四)年度内无食物中毒事件;
(五)年度内无传染性疾病流行;
(六)年度内无政治事件、无刑事案件、无重大群体性事件、无重大社会治安事件。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因个人过错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除了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单位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学校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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