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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docx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临沂市凤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应急救援制度

 

编制日期:

2011-01-01执行日期:

2011-01-01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公司井下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

第三条 必须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

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

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 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犯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

各职能部室、安监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二、瓦斯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七条 必须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八条 每月初必须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九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防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十二条 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十三条 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发生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漏出时,可采用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藏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

采用钻孔自然排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使用风机排出回风隅角瓦斯。

第十五条 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

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高温、异常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三、外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十九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二十条 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第二十一条 井口设防火门,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三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二十四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十五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有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七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二十八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四、内因火灾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

第三十条 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

不得在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的两侧同时回采。

第三十一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

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三十二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煤柱,避免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对沿空掘进巷道每周取一次气样,分析测定采空区有害气体情况。

若出现异常,每班必须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一次钻孔气样分析。

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

第三十四条 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区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帮、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三十六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管理和观测孔。

五、煤尘爆炸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

第三十九条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

第四十条 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有必要实施煤层注水时,应按矿设计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使用内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采煤机外喷雾应安装使用负压二次降尘装置或高压荷电喷雾装置。

第四十三条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内喷雾压力不低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低于1.5MPa)。

第四十四条 机掘工作面有条件时,要使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吸风量不小于150m3/min。

除尘风机吸风口距截割头不得大于5m。

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50m。

第四十五条 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

第四十六条 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

第四十七条 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

第四十八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四十九条 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

第五十条 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

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报安监部值班领导。

六、矿井水灾预防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矿井每月初根据生产接续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编制水害分析报告,并将主要内容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第五十二条 每月初对采掘工作面水害(情)进行预测预报,并根据生产情况,对水害地点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

水情预报和水害通知单要发放到有关区队、部室及分管领导。

第五十三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该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

排水系统必须完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排水能力。

第五十五条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手段,查明条件。

第五十六条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认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五十七条 采空区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装置,以防人为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

第五十八条 各项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五十九条 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做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

第六十条 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完好。

第六十一条 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

已破坏的要采取措施,恢复其防(隔)水能力。

第六十二条 每半年对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积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顶板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六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条 维修巷道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况应列为顶板管理隐患,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1.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

2.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3.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

4.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

5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

6.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7.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

8.在高应力集中和掘进施工巷道。

八、职业危害事故预防制度

第六十八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六十九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按规定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第七十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七十一条 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

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二条 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

2.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七十三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

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七十四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七十五条 噪声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

第七十六条 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十七条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由职防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七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九、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临沂市凤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编制日期:

2011-01-01执行日期:

2011-01-01

 

一、总则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和重新贯彻。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必须对矿井可能存在的危害具有预见性,并制定、采取有预防措施。

3、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4、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疾病等按照政府有关预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坚持对矿井的顶板、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一)、顶板管理规定

1、煤矿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采掘工作面巷道支护状态进行检查。

2、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待有害气体排除后,人员方准进入。

进入时首先敲帮问顶。

3、采煤工作面采煤作业,应及时前移支架支护顶板,检修时要敲帮问顶加强支护,避免冒顶片帮。

4、巷道的只护质量要符合规定,失修巷道要及时维修,折桥断柱要及时更换。

井下有冒落危险的巷道再未修复前,应在各入口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5、锚杆支护的巷道在破碎复合层顶板的条件下,应按设计适当加打锚索。

6、采用锚杆支护时,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锚杆固力试验,锚杆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必须补打锚杆。

7、巷道维修顶板管理规定:

(1)、井下所有架棚巷道维修,包括翻换棚、修棚、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圆木或铁顶子对施工支架进行维护,维护长度为施工地点前后5米范围。

(2)、在巷道底板松软、压力较大时,各巷道维修地点棚腿必须穿木鞋。

(3)、有推棚冒顶现象的巷道采用背金属支护。

(4)、交叉点施工制定详细的施工内容,且结合作业地点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维护措施。

(5)、动压区、淋水区域为重点维护地段,随时观察帮顶变化情况采取打顶子或背棚加强维护。

8、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1)、采煤工作面前后20米超前支护要符合要求,构件齐全,单体要有初撑力。

(2)、采煤后,及时移架缩小控顶距,顶板不好时,必须超前支护,顶板压力明显时,要带压擦顶移架升架后,支架必须达到初撑力。

9、掘进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要加强顶板观察工作,发现顶板变化要及时缩小排距加打锚索,必要时打中心点柱以加强支护。

(2)、煤巷锚杆支护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责任落实到人。

(3)、片帮严重的巷道施工时,帮锚杆要紧跟到工作面煤壁。

(4)、巷道交叉点、过旧巷时要采取特殊措施,主动放顶或加大支护强度,单位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

二、矿井瓦斯预防

1、认真贯彻执行采煤、掘进作业规程和“一通三防”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

加强瓦斯、机电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通风设施执行验收移交制,风门挂牌落实到单位、具体人员。

2、对瓦斯涌出量大和有异常的采、掘进工作面、实行干部跟班、现场安全把关。

矿及时招开防治瓦斯专业会议制定

瓦斯治理的技术措施,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到有关单位,并认真贯彻落实。

3、井下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例会制,严格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排放,并落实到人员,措施贯彻到位。

4、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并实行分区通风,各用风地点按计划配足风量。

巷道贯通时,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并由矿、队主管通风领导现场指挥。

5、井下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6、局部通风机不准无计划停风。

因故障临时停风时,当班班组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恢复通风前须认真排放瓦斯,按瓦斯排放措施执行,坚持执行“四人联锁放炮制”。

7、瓦斯监测系统要24小时连续监测。

井下出现瓦斯超限时,操作员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及矿总工程师、通风队长等有关领导,并采取措施处理。

8、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5立方米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3立方米,并且通风方法不能解决时,必须实施瓦斯抽。

瓦检员执行瓦检制度,工作面应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9、实施安全装备系列化。

煤掘巷道超过500米或瓦斯涌出量每分大于0.4立方米时,必须安设双风机双电源,并要保证切换好使。

局部通风机安装实行“三专两闭锁”。

10、对瓦斯涌出量大、后隅角瓦斯积聚不易处理的采煤工作面,应用瓦斯移动泵进行抽放。

对瓦斯涌出量大、供风距离长的掘进工作面,应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或使用大功率对旋式隔爆轴流式通风式通风机增加掘进工作面风量。

三、矿井水害事故防治

1、成立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搞好矿井防治水文件要求。

并成立防治水专业组,负责日常防排水管理工作。

3、掘进巷道是下山施工的,必须把防排水设施跟到工作面。

预计水量大的施工地点,要有备用排水系统。

4、做好因采煤塌陷引起的沉陷区域积水情况,预测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止积水通过裂隙罐入井下。

5、雨季前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防汛组织机构,防汛器材准备齐全,各单位加强防汛值班,一旦有汛情二十四小时有领导指挥和有人员参加抢险。

6、对受水患威胁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的原则。

探放水的设计、施工、审批及协调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地测人员预先提出水情分析预测和预测图,做好防治水工作计划及总结。

7、探放水地点距水体必须留设不小于20米的隔水煤柱,加固好施工地点帮顶;探放水钻孔必须安装控水装置及压力表。

8、副井、主井的井口要有可靠的泄水沟、放水堤或加固井口周围,防止暴雨洪水直接从井筒罐入井下造成危害。

9、对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塌陷区、河流积水区设专人检查,应尽可能将其疏干或排出井田。

10、各项防汛工程必须在汛期前结束。

11、雨季前,各水仓清理淤泥必须结束,主水泵必须检修完毕,保证主水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12、汛期前,必须按规定做好井下电缆及电器设备的防雷试验、接地保护试验、绝缘保护试验。

13、具体防汛工作有汛期“三防”领导小组负责。

14、调度室、通风安检队作为“三防”工作主管部门,要本着防大汛、抗大灾的原则,提高防汛、防排涝、防雷电的抗灾意识,提前做好防汛、抗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个单位加强“三防”值班,成立抢险救灾队伍,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15、备足备齐抢险物资、材料和设备,统一集中管理,做到防汛物资专管专用。

16、机电部门在汛期前,要检查、试验好地面供电设施的防雷工作及排水泵、潜水泵,并备好相应的开关、电缆等。

17、通风队要准备好足量的排水管及连接件。

18、地面排水设施必须完好,排水管路必畅通。

四、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1、外因火灾

(1)、矿井设防火组织。

各科室、队有防火负责人,并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认真落实矿井防灭火制度和措施。

(2)、煤场、坑木场、库房,都必须有完善的防火制度,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胶带输送机头等要害的点,都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

(3)、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及反风门,机电科、通风队和运转队要定期检修,保持完好状态。

(4)、加强机电运输和火工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和火药残爆,防止外因火灾发生。

(5)、各单位的厂房要安排专门的负责人,对防灭火设施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6)、保卫科要加强地面消火设施的管理和检查,要确保好使。

(7)、有机电设备的单位要加强机电设备的完好检查,防止电气设备失爆。

2、内因火灾

(1)、年初要根据采场接续情况,正确选择矿井的开拓方式,合理布置采区和工作面,加强顶板管理,提高回采率,加快回采速度。

采煤工作面要随时调整采高,防止丢煤。

(2)、选择合理的通风方式,正确设置控制风流的设施,加强通风防火管理。

(3)、加强采空区、密闭、采掘工作面的管理,发现有CO异常现象发及时处理。

五、矿井防尘安全预防管理制度

1、编制好全矿性的年度防治粉尘措施制度。

采掘、皮带、通风等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采掘作业规程应将防

尘措施纳入。

2、对井上下有粉尘产生的作业地点,应制定防尘措施,有专人负责管理。

3、建立健全全矿井防尘、环保领导机构,定期对产尘地点按规定测定、产尘点达标率要逐年提高。

4、矿井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喷雾、隔爆水棚等防尘设施要齐全完善,符合规定。

5、掘进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经常清洗煤帮煤壁。

6、清洗、清扫粉尘要严格按矿《煤尘清洗、清扫计划》执行,同时要根据季节变化相应缩短煤尘清洗、清扫周期。

六、地面主要产尘点(煤场)煤尘灾害的预防和治理

1、加强宣传,全体职工都了解煤尘的危害,必须做好防尘工作。

2、当班职工必须清除积尘,做好文明化生产。

3、对煤尘大的地方,增设水管喷雾降尘和设置除尘器除尘。

4、地面煤厂等区域,不允许吸烟。

5、通风队定期对煤尘控制区域测尘并上报有关部门。

6、各岗位设防火负责人,具有消防火用具,齐全好使,必须人人都会使用。

7、厂区内消防火器材要管理好,消防火用具标志明显,责任明确,不准随意损坏或丢失消防火器材,固定地点的防火设施不准任何人挪用(除救灾灭火外),用过后及时按规定补全。

8、矿防火人员要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一、为了促进安全工作与经济利益紧密联系,强化安全对经济利益的考核、维护,监督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制定凤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二、与安全挂钩的经济利益主要包括:

安全月兑现、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安全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等。

三、考核依据《凤凰矿业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凤凰矿业安全奖考核发放办法》、《凤凰矿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凤凰矿业安全结构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凤凰矿业安全奖惩办法》等,实行考核兑现。

四、安全考核实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兑现,考核结果在发放有关安全方面的奖金中扣除。

五、各区队要牢固树立安全就是利益、安全决定利益的观念,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区队、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对任何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都进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兑现、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真正起到促进安全生产作用。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井下出入人员的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达到标准化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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