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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22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国

 

案例22--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国

案例22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国外反倾销损害的特点和对策

自1979年欧共体对中国糖精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日益扩大,出口商品所遭受的国外反倾销也苦不堪言。

中国出口商品遭受的反倾销之苦主要有以下表现:

(1)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发起国涵盖了中国的主要出口市场。

中国出口市场主要有四大贸易伙伴,即,美国、日本、欧盟和香港,除香港以外,他们都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其中美国和欧盟是对华反倾销的主力军。

本来日本是很少动用反倾销手段的,但1991年日本也对中国进行了首次反倾销调查。

另外,加拿大、澳大利亚也是对华反倾销的急先锋。

除了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对华加紧了反倾销进攻,如墨西哥、韩国、印度、土耳其和巴西等。

几乎中国商品在哪个国家刚站稳脚跟,哪个国家就开始针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

(2)国外对华反倾销涉及商品范围广。

遭受反倾销投诉的商品种类繁多,既包括我国主流的出口商品、大宗出口商品,也包括小额低值的商品。

涉及农副产品、工业产品、矿产品、日用消费品、耐用消费品等。

例如,近期波兰将对从中国进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诉讼,因为波兰有关方面认为,从中国进口打火机是导致本国打火机产量下降的原因。

欧盟1993年4月15日对中国10大类产品的4000多个品种发动了举世罕见的大规模反倾销,这种大扫荡严重地制约了中国的出口贸易,制约了中国的出口市场多元化进程。

(3)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中方胜诉者少,败诉者多。

由于缺乏健全的法规,由于国外反倾销的歧视性导向,由于缺乏积极高效应诉的机制和经验,往往在大多数的反倾销诉讼中以中国败诉为结局,被征收反倾销税。

例如,从1980年7月到1994年2月,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调查165件,我国胜诉35件,其中无倾销、无损害、指控不成立为25件,撤诉4件,终止调查4件,撤销反倾销税2件,共占案件总数的21.2%;败诉为82件,其中被征收反倾销税76件,价格承诺6件,占案件总数的49.7%,是胜诉件数的2.34倍;正在调查、审理尚未结案的为48件,占案件总数的29.1%。

(4)中国出口商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税额高昂。

例如,印度对从中国进口的茶碱征收每公斤108卢比(约3.3美元)的附加关税,对咖啡因征收每公斤101卢比的附加关税;自1995年8月31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异丁基苯征收每吨10634卢比的附加关税;自1995年9月5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高锰酸钾征收每吨5992卢比的附加关税。

欧盟1997年对从中国进口的不锈钢螺丝征收的反倾销税除一家台商企业的为16.2%以外,多数为75.7%。

欧美对中国产品动辄课以100%~500%的惩罚性巨税。

在1992年4月至1993年11月的短时间里,墨西哥对我出口的9种产品所征的税率超过300%,两种介于100%到300%,鞋的初裁税率竟达1105%。

(5)国外对华反倾销歧视性强。

国外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主要表现是采取代替国制度,无视中国进行的市场化建设和经济改革,任意性地选择代替国。

例如,在欧盟对华录像带反倾销调查中,初裁时选定欧盟为代替经济,后来香港企业同意合作,于是以香港为代替经济,结果,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差100%左右。

再如,在涉及我国的一起蘑菇倾销案的调查中,代替国为印度尼西亚,选用印尼在空调条件下生产的蘑菇代替我国在自然条件下生产的蘑菇,不把空调费从价格中减掉,从而裁定我国出口蘑菇为倾销。

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代替国因为商业秘密等原因不肯合作,使针对代替国的调查难以深入,难以准确。

国外对华歧视性反倾销还因为我国出口企业普遍不认真对待,不积极应诉,使进口国变本加厉,一些本来很可能属于正常销售的,由于不积极应诉、不积极配合,结果形成对我方不利的裁决。

这种于我不利的裁决在贸易保护风气盛行的时期更加鼓励国外厂商对华提出反倾销起诉,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针对国外对华歧视性反倾销及中国出口企业的一般态度,应采取多种措施扭转不利局面,既约束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和应诉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外(对我起诉的或潜在的起诉的)进口商的行为:

(1)深化外贸体制改革,规范出口行为,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转变到通过高质量和适宜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上来。

这是根本的途径,但也并非外贸本身的事情。

曾有一例,我国出口的茶叶,散装售价每吨仅为1500美元,后来改成名茶礼品包装之后,由于受到客户欢迎,售价升至9400美元,为原价的6倍多。

这并非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但效果却是显著的。

我国销往波兰的打火机出口价只有2~3美分,波方指责中方倾销,认为2~3美分的价格连材料费都不够,正常的材料费起码要10美分,所以波兰于1997年对从中国进口的打火机提出反倾销起诉。

就这个例子来说,尽管以如此低价销售可以赢得一定价格优势,有助于开拓市场,但能够获得多大的出口收入呢?

按照波兰统计,1995年波兰生产打火机40万只,之后产量急剧下降,而在这期间从中国进口的打火机却高达4500万只至6000万只。

我们按5000万只的出口量和2.5美分的单价计算,出口收入只有125万美元。

假如通过提高档次、质量提高售价,或者说单纯纠正不合理的低价,调整为10美分一只,那么,即使维持不了如此之高的市场占有率,譬如,在类似上述期间内只出口2000万只,出口收入也许并不下降,甚至有所上升,譬如变为200万美元。

(2)通过政府、企业、新闻界和其它有关部门的通力宣传,改变世人“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认识,至少也要让国外各界人士准确了解中国商品价格形成的情况:

哪些商品的价格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哪些商品的价格形成受到政府行为的控制或影响。

从而可以废弃代替国制度,从根本上扭转反倾销的歧视性风气和习惯。

如,在草甘膦一案中,政府部门、商会、出口公司、生产厂商、律师通力合作,以舆论、事实、证据说明中国虽然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但政府对企业并无实质性控制,企业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营者,市场价格是按照供求关系决定的,是可以信赖的,最终使澳方确认,不能采用代替国价格,而必须采用中国国内市场价格来进行比较,确定倾销的存在与否。

这对于中国来说,就意味着更大程度的公平,有助于作出公平的最终裁决。

(3)加强出口企业行为自律,加强出口行业商会的作用,加强对不积极应诉者的处罚力度,使不珍惜自己市场的企业有后顾之忧。

如,在草甘膦一案中,澳方作出反倾销调查决定的几天之后,五矿化工商会就牵头联合化工贸促会在北京召开了草甘膦应诉预备会,动员组织了15家生产企业和两家外贸公司应诉,研究对策,敢于正视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

在澳方10月份前来中国调查时,积极配合,最大程度地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对无税结案,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总之,我们应该加强企业自律,贯彻公平竞争,处罚无原则低价出口,对给中国出口商品和出口市场惹祸的“害群之马”取消其出口经营权,并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力求把反倾销诱因抑制到最低限度。

在1992年8月立案、1993年7月终裁的球墨铸铁供水管件案中,中国8家出口企业中只有1家应诉,结果,美国商务部在裁决时使用了对美国生产企业有利的所谓“现有最佳资料”,即美国申诉人提供的资料,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所以,美国最终裁决的反倾销税税率就是申诉人投诉时提出的税率水平。

(4)积极应诉,主动配合,据理力争,争取尽可能好的裁决结果。

例如,对于1995年3月至1997年7月在印度发生的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除中化江苏公司对8-羟基喹啉的反倾销指控应诉外,中国大多数涉案公司都未采取积极态度应诉,对于印方的调查问卷也没有及时答复。

每次印度商业部举行的听证会都是在没有中国公司代表出场的情况下进行的,结果是迄今为止每一次调查都是以裁定倾销为结局,并且已有多种商品开始被征收反倾销税。

这从反面证明,必须认真对待国外反倾销投诉。

1993年,美方指控中国弹簧圈对美倾销,10几家涉诉企业中,仅浙江一家工厂的厂长挺身赴美应诉,结果,美商务部对该厂裁决的反倾销税远远低于其余避诉企业。

在1996年美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反倾销案中,中方政府、企业及有关机构携手抗辩,虽历时一年,耗资上百万美元,但终以“无损害”结案,我方胜诉,从而维护了企业长远利益,保住了我出口市场。

就百万美元和自行车王国的市场来看,百万美元只能算是九牛一毛了。

再如,在欧盟对亚洲6地不锈钢螺丝征反倾销税一案中,由于台湾厂商在欧盟执委会前来调查时与之进行了较好的配合,主要出口厂商主动接受了调查,最后判定的对台湾螺丝螺母的反倾销税率低于其它地区。

在表10.2中,配合调查的厂商,其出口商品被征收了相对为低的反倾销税(8.3%~12.5%<27.7%;16.2%<75.7%;等等)。

各地配合调查与不配合调查的厂家的税率也相差极大,这再次表明一旦倾销案提出,如何接受调查和提出申诉大有讲究。

表10.2配合与否与税率差距

地区

配合调查的反倾销税率

未配合调查的反倾销税率

台湾地区

中国内地

马来西亚

印度

韩国

泰国

6家厂商8.3%-12.5%

1家台商16.2%

6.6%-9.5%

47.9%-77.3%

24%-26.7%

13.3%-18.3%

27.7%

75.7%

/

133.5%

/

32.9%

(5)关注贸易保护主义的根源。

随着比较优势的更迭和贸易自由化的深入,贸易保护日益演化为名义上合法的非法限制,譬如,自动出口限制和反倾销调查;由于人们普遍认为倾销是封闭本国市场前提下的对外经济扩张,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现实中别有用心的夸大的反倾销反而变成不公平贸易。

所以,必须以实际行动警惕以反倾销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

例如,90年代墨西哥对华反倾销剧烈升级就有其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

1986年墨西哥加入GATT后,采取了一系列开放市场的政策,进口贸易迅猛增长。

1992年,墨西哥的贸易逆差竟达206.1亿美元,而其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200亿美元。

于是,墨西哥多次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出口国产品实施反倾销行动,以摆脱危机。

墨西哥新上任的贸易部长甚至表示,要在对外贸易中采取强硬做法,要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全面实施反倾销。

(6)争取妥善的妥协的处理办法。

例如,在1997年欧盟对华皮革手提包反倾销案中,出口商可申请豁免。

根据香港贸易发展局提供的信息,欧盟对中国皮革手提包征收39%长期(五年)反倾销税的表决虽已在7月下旬通过,但有关厂商对此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其一是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豁免反倾销税的申请及理由,要求个别待遇;其二是可以获得退还2月份开始交付的临时反倾销税。

但豁免申请及充足的材料必须在欧盟定出的期限之前送交,错过期限者将一律不予受理。

为能及时提交,打算申请豁免的厂商应提前准备好材料。

因为1997年2月欧盟宣布对中国产皮手提包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时,就有相当一部分港商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在限定的日期后才抵达,最后没有获得个别待遇。

另外,价格承诺也是特定情况下可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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