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学习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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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学习记录表
府谷县鸿锋煤矿
职业卫生培训学习记录表
2018年3月
职业卫生培训学习记录表
培训主题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
授课人
张忠学
培训对象
井上下各岗位员工
培训地点
培训室
培训时间
2018、3、1
培训内容
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指从业人员作业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几个方面。
如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有危害因素,并危及从业人员健康的,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4、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粉尘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
(1)、引起职业病。
轻者会患呼吸道炎症、皮肤病,重者会患尘肺病;
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①全身中毒性,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②局部刺激性,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③变态反应性,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④光感应性,如沥青粉尘;
⑤感染性,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⑥致癌性,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⑦尘肺,如硅尘、硅酸盐尘。
(2)某些粉尘(如煤尘、硫化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爆炸;
(3)加速机械磨损,缩短精密仪器使用寿命;
(4)污染工作场所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增加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中,以尘肺病和粉尘爆炸危害最大,直接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卫生培训学习记录表
培训主题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
授课人
张忠学
培训对象
井上下各岗位员工
培训地点
培训室
培训时间
2018、3、1
培训内容
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职业病危害因素:
是指从业人员作业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作业环境几个方面。
如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有危害因素,并危及从业人员健康的,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4、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5、粉尘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人体健康和安全生产两个方面:
(1)、引起职业病。
轻者会患呼吸道炎症、皮肤病,重者会患尘肺病;
粉尘引起的职业病
①全身中毒性,如铅、锰、砷化物等粉尘;
②局部刺激性,如生石灰、漂白粉、水泥、烟草等粉尘;
③变态反应性,如大麻、黄麻、面粉、羽毛、锌烟等粉尘;
④光感应性,如沥青粉尘;
⑤感染性,如破烂布屑、兽毛、谷粒等粉尘有时附有病原菌;
⑥致癌性,如铬、镍、砷、石棉及某些光感应性和放射性物质的粉尘;
⑦尘肺,如硅尘、硅酸盐尘。
(2)某些粉尘(如煤尘、硫化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爆炸;
(3)加速机械磨损,缩短精密仪器使用寿命;
(4)污染工作场所降低工作场所能见度,增加工伤事故的发生。
其中,以尘肺病和粉尘爆炸危害最大,直接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业卫生培训学习记录表
培训主题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
授课人
张文海
培训对象
井上下各岗位员工
培训地点
培训室
培训时间
2018、3、2
培训内容
一、管理制度
1.和
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危害,预防,保护全体员工的及其相关,根据《》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制定本。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的。
2定义
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以及在作业中产生的其他有害。
二、粉尘控制措施-组织管理措施
1、加强组织管理是做好防尘工作的关键。
加强领导
加强防尘教育
加强维护管理
(1)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把防尘工作作为大事来抓,并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三同时”(防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工作)。
粉尘作业较多的厂矿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防尘工作;建立和健全防尘机构,制定防尘工作计划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贯彻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监测制度。
大型厂矿应设有专职测尘人员,定时定点测尘,并评价劳动条件改善情况和技术措施的效果。
(2)、加强防尘教育
做好防尘的宣传教育工作,从领导到广大职工,让大家都能了解粉尘的危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做好防尘工作。
(3)、加强维护管理
防尘设施投入使用后,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维修。
同时要制定合理的管理和操作制度。
2、卫生保健措施属于预防中的最后一个环节,虽然属于辅助措施,但仍占有重要地位。
(1)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
(2)就业前及定期体检
(3)保护尘肺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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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主题
职业病危害
授课人
杨文彪
培训对象
井上下各岗位员工
培训地点
培训室
培训时间
2018、3、3
培训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1、职业病危害是造成职业病的原因,为便于了解和操作,卫生部发布了《》,将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10类,并详细列举了有关行业和工种,是用人单位明确职业病危害控制内容,劳动者了解哪些工作可能造成职业病,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检查的依据。
2、这10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
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的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噪声对机体的影响
1、音乐是人们喜爱的声音,因为它有优美的旋律;但噪声是各种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声波无规律的杂乱组合产生的声音。
这种声音是人们不喜欢的、厌烦的、不需要的或有害于健康的声音。
2、噪声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有特异性作用和非特异性作用两种。
特异性作用即噪声对听觉器官的影响;非特异性作用即噪声对其他器官的影响。
3、听觉器官的影响。
一般听力损伤经历下面几个阶段:
听觉适应。
短时间接触较强的噪声。
会感到刺耳、不适、耳鸣、听力下降。
离开噪声数分钟即可恢复。
听觉疲劳。
长时间接触较强的噪声,听力下降明显,脱离接触后需要十几小时甚至二十几小时才能得到恢复。
听力障碍。
如果接触噪声的时间持续较长,这时的听力损害不能完全恢复或不能恢复,将此称为噪声性耳聋。
三、听力损失:
长期处于超过听力保护标准的环境中(>85-90dB),听觉疲劳难以恢复,持续累积作用的结果,使听阈由可恢复的生理性改变移行至不可恢复的病理性改变的过程称为听力顺势。
其主要听力损失表现在高频任一频段出现永久性听阈位移>30dB,此时语言频段听力无障碍,故又称高频听力损失,可作为噪声性耳聋的早期指征。
四、噪声性耳聋:
当高频听力损失扩展至语言三频段,造成平均听阈位移>25dB,并伴有主观听力障碍时,成噪声性耳聋。
此时在4000Hz处有一听力突然下降的听骨存在。
依据听力下降的程度可区分为下列各等级耳聋:
①微聋,听力下降25-40dB;②轻度聋,听力下降41-55dB;③中度聋,听力下降56-70dB;④重度聋,听力下降71-90dB;⑤全聋,听力下降>90dB。
五、噪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长时间接触噪声可引起头昏、头晕、头痛、耳鸣、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心电图有心律不齐和缺血性改变,同时可见食欲下降,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功能改变、月经不调等。
噪声对人体最为明显的影响是损害听觉器官,长时间在85dB以上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的敏感性下降,进而减弱,严重者发生职业性噪声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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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主题
防护措施、职业卫生
授课人
付会锋
培训对象
井上下各岗位员工
培训地点
培训室
培训时间
2018、3、4
培训内容
一、预防措施
二、 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三、 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四、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五、 4、进入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 二、中的控制
七、 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八、 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九、 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十、 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十一、 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十二、 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
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十三、 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十四、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十五、 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并监督使用。
十六、 10、在具有酸、碱等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十七、 三、职业卫生管理
十八、 1、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十九、 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二十、 3、对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诊治的,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二十一、 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二十二、 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十三、 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专兼职安全卫生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操作。
二十四、 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二十五、 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二十六、 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时,按照应急救援实施现场救援。
二十七、 10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二十八、
(1)、安全保卫部进行检测的项目为作业场所毒物(氯气)指标和噪声指标,检测点的分布见氯碱公司危害因素分布表,检测频次为每月一次。
二十九、
(2)、卫生监督部门确定的危害因素分布点进行监测,监测频次每半年一次。
三十、 (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保卫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
三十一、 (4)、安全保卫部建立企业劳动卫生档案,并保存工业卫生监测记录。
职业卫生培训学习记录表
培训主题
职业病诊断确定,工会监督
授课人
田阳洋
培训对象
井上下各岗位员工
培训地点
培训室
培训时间
2018、3、5
培训内容
一、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四、诊断机构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7、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3)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4)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5)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8、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1)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2)报告职业病;
(3)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4)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9、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10、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11、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12、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诊断
1、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3、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4、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5、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7、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六、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2)诊断结论。
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3)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七、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4)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