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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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义
侵权责任法讲义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
第二章侵权责任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归责原则
第三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四节减免责事由
第三章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三节产品责任
第四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节对他人侵权之替代责任
第六节物件致害侵权责任
第七节危险作业致害侵权责任
第四章侵权损害赔偿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赔偿范围
第三节支付方式与继续赔偿
第四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第五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章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
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
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
产权益。
二、侵权行为的形态(类型)
(一)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
归责原则不同
适用法律不同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三)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认定简单易程度不同
共同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
(四)作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
(五)自己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
他人行为致害(替代责任):
雇主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监护人责
任。
1
物件致害;动物致害。
三、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1.联系
(1)都是违法行为
(2)都应受法律制裁
(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
2.区别
(1)法律根据不同
(2)所受制裁内容不同
(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1.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法律根据是民法;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根据是行政法侵权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者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侵权人是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行政违法者是向国家承担责任2.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调整;侵权行为受民法调整违法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任何民事主体
违法行政行为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侵权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1.联系
(1)两者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2)两者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
(3)两者都是债的发生原因
2.区别
(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
(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5)责任形式有所不同第二节侵权责任法一、概念调整侵权行为所产生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特征:
私法、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二、历史沿革从复仇到赔偿;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面临的挑战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配全民化)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加害行为复杂化(广泛、间接、隐蔽)损害后果规模化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过错客观化责任形式化多元化
三、功能补偿功能:
矫正正义,区别于分配正义
制裁功能
教育和预防功能
四、渊源
宪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司解、触电
司解、精神损害司解、名誉权司解、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第二章侵权责任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特征
侵权责任,指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包括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的
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是民事责任之一种
以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为前提
本质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形式多样,但主要是财产责任
二、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债
两种判断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
一是责任,表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一是债的关系,没有任何评价问题。
三、侵权责任的方式和适用
(一)方式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二)适用
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可以先予执行四、侵权责任的种类
(一)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
一般侵权行为:
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的
侵权行为。
2.特征
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同一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侵权法规定的所有抗辩事由都适用
(二)特殊侵权责任:
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责任,在构成要件及责任形式上都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
“特殊”之处:
归责原则不同
适用法律不同
构成要件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节归责原则一、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和依据的基本准则。
过错责任原则(faultliability)
过错推定
危险(无过错)责任原则(strictliability)
公平(衡平)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述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非“有过错有责任”,而是“无过错即无责任”。
责任构成:
四要件
适用范围:
一般侵权行为
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共同过错,数加害人负连带责任
受害人混合过错,减轻加害人责任
(二)制度基础
1.理论基础:
自由意志理论
滥用自由意志损害他人,道德可非难
理性的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对其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其人格的尊重。
2.社会基础:
市场经济
结果责任必然扼杀自由竞争
自然竞争需要过错责任。
(三)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的发展
免除原告对被告过错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
以法律特别规定为限,如:
医疗事故、建筑物等设施、搁置物、悬挂物致害。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和特征
从事某种危险活动,或者持有、经营某种具有危险的物品、设备的人,在因其活动或物品、
设备造成他人损害时,无论该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均应就该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归责事由:
活动、物品设备本身内在危险性责任的成立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要件法律对其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法律对其赔偿数额一般有最高限额法律对其减责、免责事由有严格限制要件:
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理论基础
危险开启理论:
责任人开启和释放了危险
危险控制理论:
责任人最能控制该危险
报偿理论:
责任人从危险中获利,利责相关(三)功能:
合理分配社会发展带来之危险与损害
危险是社会发展的伴生物,法律须容忍
危险所生损害应合理分配:
不能压垮责任人,否则社会不能进步;不能令受害人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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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责任须与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结合
(四)适用范围
1、监护人责任
2、雇主责任
3、产品责任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5、环境污染责任
6、高度危险责任
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8、医疗损害责任
9、物件损害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
(一)概念
又称衡平责任,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由法院基于公平的观念,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民通第132条、侵权法第24条)
(二)应考虑的因素
受害人的损害程度
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其他因素
(侵
(三)适用范围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权法第23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法第31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侵权法第33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致害他人,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
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
(侵权法第87条)第三节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一)概念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由归责原则决定,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二、加害行为
责任人侵害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一)侵权责任人所实施的“行为”
自己的意识控制下行为(侵权法第33条)
人的行为
人的意识控制下的行为脱离意识控制的行为是因为行为人的过错,仍然是其加害行为责任人管领之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
责任人监护、管理下的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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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与赔偿义务人(侵权法第四章)
(三)作为和不作为
不作为的加害行为:
须以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违反为前提三、损害事实(后果)
(一)概念、特征
加害行为对受害人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
客观真实性
确定性
可补救性
损害,损失,
(二)损害的种类
1、财产损失
侵害财产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
直接损失:
加害行为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减少
间接损失:
加害行为致受害人可得财产的丧失
2、人身损害:
对受害人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
3、精神损害:
加害行为致受害人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三)受损害的客体:
1、人格权
2、人格利益
3、身份权
4、物权
5、财产利益:
商业秘密,占有
6、知识产权
7、社员权:
股权
8、债权:
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四、因果关系
(一)概念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联性。
1、时间顺序性:
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考察因果却逆时进行。
2、客观性: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3、原因:
行为、物
4、意义:
确定责任成立、确定责任范围
(二)分类
1、直接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直接引起损害
2、间接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通过一定的中介(自然力、物、第三人)造成损害甲辱骂乙,致乙心脏病突发死亡甲诽谤乙与多名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乙受屈自杀甲开车撞伤乙的马,因药店疏忽未告知用药方法,致使马服药后死亡
(三)因果关系的确定: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依社会一般观察,同一原因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方才认为有因果关系。
1、事实因果关系:
原因须是损害的条件,即原因与损害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
者的逻辑关系。
例:
火车超速致与汽车相撞,致汽车内乘客死亡,若火车不超速,则不会与汽车相撞,也
不会致乘客死亡,则有因果关系。
2、法律因果关系:
原因须“相当”,即该原因产生损害是一般的、生活中可预见的、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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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而不是特殊的、极为异常的情形。
相当与否,规范目的说认为:
只有当被主张之损害根据其各类及存在之方式属于法规保护之范围,赔偿义务才存在。
如:
被货车非法运送之乘客受,感冒。
司机甲因司机乙请假未上班,晚上要加班2小时送货。
甲的未婚妻丙约甲在晚上与她上公园看灯展。
甲在送货以后,为赶赴约会,归心似箭,超速行车,不慎撞伤行为乙。
丙的行为是否是乙受害原因,
不是,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四)外来因素介入下的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
1、累积(竞合)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
数行为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侵权法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
多个工厂同时排污,每个工厂的排污均可致渔塘鱼苗死亡。
甲驾驶汽车严重撞坏乙围墙,丙未经乙同意将围墙推倒。
2、部分(共同)因果关系:
数个行为分别致害,各行为均不足以导致损害发生,但因行为的偶然结合造成同一损害。
数个行为均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侵权法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第67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如:
甲将乙撞伤,医院救治不当致乙死亡。
3、超越因果关系:
先前行为造成一定损害,后行为最终造成受害人损害,从而使先前行为对受害人最终损害没有发生直接作用。
如果后行为人负责不能或不够,前行为人仍应负责,即前行为仍然构成原因。
如:
甲给乙的狗下毒,在毒药发作之前,丙将乙的狗打死。
甲将乙撞伤致其丧失劳动能力。
一个月后,丙又将乙打残废。
甲损坏乙的窗户,当晚地震致乙房屋毁灭。
甲骂乙,乙心理异常脆弱而自杀。
(五)因果关系的证明
受害人对因果关系负一般举证责任
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之
不作为侵权,受害人仅须证明:
加害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与损害之间有高度可能性,如果被告履行义务,损害极有可能被避免。
五、过错
(一)概念、性质加害人通过其加害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主观性
可归责性、可非难性
过错由加害行为表现出来(违法性:
过错的客观化)
过错是法律对加害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二)过错的形态
1、故意:
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许霆明知银行柜员机出错,仍取钱侵占银行财产。
甲与乙打架,甲将乙捅伤倒地,明知乙有生命危险,仍放任不管,致乙死亡。
2、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此种损害结果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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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
欠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
司机在刹车不灵的情况下,坚持出
车,以至酿成事故;医师没有尽到起码的检查、注意义务将手术钳留在患者体内。
一般过失:
没有尽到“一般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陈某明知李某身体有病不能喝酒,仍不停劝酒,致其发病致死。
道路施工人员在挖掘坑道时,应知对行人具有危险性,却没有采取防护措施。
(三)过失的客观化
1、主观过失
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几乎无法判断,只能从后果上进行判断。
2、客观过失:
用客观标准衡量行为人的行为:
行为人欠缺一般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合理人:
一个谨慎的、勤勉的、小心的人。
合理人行为人应具有其所属职业(如医师、会计师、建筑商、运输商);某种社会活动的成员(足球俱乐部的成员)、某年龄层(老人或未成年人)通常所具有的智识能力,通过一定的场所、交易习惯来确定。
他是一种理想,一种标准,是我们要求优秀公民具备的品德的化身。
在构成英国普通法的令人迷惑的博学的审判中旅行或长途跋涉,不与理性的人相遇是不可能的。
理性人总是替别人着想,谨慎是他的向导,安全第一是他的生活准则。
他常常走走看看,在跳跃之前会细心查看一番;他既不会心不在焉,也不会在邻近活动门或码头边还沉在冥想之中;他在支票存根上详细记录每一件事,并且认为是很有必要的;他从不跳上一辆奔驰的公共汽车,也不会在火车开动时从车里走出来;在施舍乞丐前,总要细心打听每个乞丐的底细;抚弄小狗时,总要提醒自己别忘了小狗的过去和习性;若不弄清事实真相,他决不轻信闲言碎语,也不传谣;他从不击球,除非他面前的人确实已将他的球穴弄得空无一物;在每年的辞旧迎新之际,他从不对他的妻子、邻居、佣人、牛或驴子提出过分的要求;做生意时,他只求薄利,且要有像他这样的12个人都认为是公平的,而且他对生意伙伴、他们的代理人及货物所持的怀疑和不信任也是在法律认可的程度之内;他从不骂人、从不赌博或发脾气;他信奉中庸之道,即使在鞭打小孩时他也在默想着中庸之道;他像一座纪念碑矗立于我们的法庭上,徒劳地向他的同胞呼吁,要以他为榜样来安排生活。
(A.P.赫伯特伯爵)
第四节减免责事由
一、减免责事由概述
在加害行为与损害存在的前提下,加害人据以主张受害人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
客观性,对抗性,法定性。
二、免责事由
(一)正当理由加害行为虽致害,但加害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因而免责。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自助。
(二)外来原因
损害非被告所致,而是被告行为外的原因所致,因而免责。
不可抗力,第三人致害,受害人故意。
(三)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对象:
须针对侵害行为,须针对侵害行为实施者
目的:
保护公益、他人或自己私益。
时间:
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
限度方式:
足以抵抗侵害行为强度:
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四)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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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条件
危险正发生,威胁公益、本人或他人私益
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
3、紧急避险的效力: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人引起危险:
致险人负侵权责任
自然原因引起危险:
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意思表示。
通常是指的物质或财产损害,对于人身损害,受害人同意依合同法也是无效的。
受害人事先明示愿意承担某种损害的真实意思表示
行为人主观上善意
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
不得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
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自助
权利人为保护其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获得公权保护时,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以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允许的行为。
旨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情势紧急而又无法及时获得公权的保护须针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得针对其他人不得超过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必要的限度须为法律或社会公德允许
不迟延地向有关机关请求处理;自助行为人请求迟延或被有关机关驳回,应立即解除自助措施,造成损害的,应赔偿。
(六)不可抗力
第29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客观性:
是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
因果性:
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因
强制性:
现有人力无法控制、抗拒
2、范围:
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
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
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
3、法律效果
过错责任:
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不负责;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
按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负部分责任
危险责任:
可抗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七)第三人过错
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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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故意放火,而受害人避险致害
甲撞伤乙,医院救治不当加重病情
法律效果及适用:
损害的唯一原因:
第三人负责;损害的主要原因(,50%的原因力):
第三人承担大部责任;损害的重要原因(,50%的原因力):
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损害的次要原因(,50%的原因力):
依具体情况减轻或不减轻加害人责任。
(八)受害人故意
第27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70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71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72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73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三、减责事由
(一)受害人过错(与有过失、过失相抵)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
人、被侵权人均有过错;须对过错进行比较;效果:
减轻加害人责任。
(二)自甘冒险(区别于受害人同意)
第76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被害人明知或应知危险的存在;被害人参与了危险活动;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损害。
甲明知乙无证驾驶,乙搭顺风车遇车祸受害
第三章特殊侵权责任
第一节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概念
数人基于共同过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8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主体的复数性
2、结果的同一性
3、责任的连带性
二、共同侵权的种类
(一)广义的共同侵权包括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和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
(二)狭义的共同侵权仅指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
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包括:
1、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共同过错行为(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教唆帮助共同侵权(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
10
的责任)
第三,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行为直接结合造成损害,(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2、共同危险行为(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行为间接结合造成损害(12条二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