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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发布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满足安全、生产、基建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果,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集团公司范围内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贷款投资和自筹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煤矿生产用于安全方面的专项投资;节能、科技、环保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生活福利、行政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

3职责

计划企管处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基建、生产、安全、机电等部门为支持部门,各相关二级单位为具体实施部门。

4管理要求:

4.1总则

4.1.1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思想:

改革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实现三个转变,真正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外延型向内涵型的转变。

即:

由需要多少就投资多少的观念转变为投入多少就应产生多少效益的观念;由唯一注重固定资产增量投入的投资管理机制转变为盘活固定资产存量资产和固定资产增量投入相结合的投资管理机制;由运用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转变为运用资产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4.1.2本办法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工程项目和设备投资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与考核。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集团公司各级计划管理部门或行使计划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4.1.3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

4.1.3.1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贷款投资和自筹投资;

4.1.3.2工程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

4.1.3.3煤矿生产用于安全方面的专项投资;

4.1.3.4节能、科技、环保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

4.1.3.5生活福利、行政管理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

4.1.3.6其他投资。

4.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4.2.1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计划安排的管理制度。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切经济活动均须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运行。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4.2.1.1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部分;

4.2.1.2更新改造资金计划部分;

4.2.1.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按时间分类为:

4.2.1.4中长期发展规划:

依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进行编制。

是企业中长期发展的计划纲要。

4.2.1.5年度计划:

依据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进行编制,是计划管理的重点。

4.2.2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的原则:

4.2.2.1坚持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

对公司内部的闲置设备进行合理调剂,充分利用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严格控制各单位的库存设备;

4.2.2.2坚持眼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量入为出、总额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

4.2.2.3注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入,控制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入的原则。

4.2.2.4坚持优先安排当前生产、安全方面的投资,保证生活福利方面的投资,重视长远发展方面的投资,控制非生产性投资的原则。

4.2.2.5一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必须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为依据,控制超计划投资额项目,杜绝计划外项目,确保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当年计划投资额基本平衡的原则。

4.2.3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式: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实行集中资金管理、统一计划安排的管理制度,即资金来源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投资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

4.2.3.1基建和技改贷款投资计划管理方式:

公司统贷统还,集中管理。

集团公司根据开行或国家经贸委下达的贷款指标统一向银行贷款,负责企业自筹资金及项目资本金的筹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严格按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明细组织实施。

4.2.3.2更新改造资金计划管理方式:

集中管理,统一安排,统筹使用。

各单位的折旧费、矿山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等资金来源由集团公司集中管理,集团公司每年根据资金来源确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使用总额,统一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集团公司内部统筹使用。

4.2.4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4.2.4.1基建及技改投资:

4.2.4.1.1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基建贷款指标所获贷款;

4.2.4.1.2根据国家经贸委下达的技改贷款指标所获贷款;

4.2.4.1.3从商业银行所获其他贷款;

4.2.4.1.4公司自筹资金及项目资本金投入。

4.2.4.2更新改造资金:

4.2.4.2.1原有固定资产折旧费

4.2.4.2.2按吨煤计取的矿山维简费和井巷工程基金

4.2.4.2.3税后利润中的可使用部分

4.2.4.2.4银行贷款

4.2.4.2.5其他资金。

4.2.5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

4.2.5.1基建及技改资金:

用于经国务院、国家经贸委等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4.2.5.2更新改造资金

4.2.5.2.1用于基建及技改项目的企业自筹资金和资本金投入

4.2.5.2.2用于弥补上年更改资金超支

4.2.5.2.3用于设备更新投资

4.2.5.2.4用于更新改造工程投资

4.2.5.2.5用于安全费用、科技、环保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4.2.5.2.6设备租赁公司的设备投资

4.2.5.2.7用于生活福利、公共设施投资

4.2.5.2.8用于再就业工程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

4.2.5.2.9其他投资。

4.2.5.3凡由节水返还费、排污返还费列支的工程项目和设备,必须待返还资金到位后,方可实施。

4.2.6各类投资的审批。

4.2.6.1基本建设项目:

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本公司审批,报中煤集团公司备案。

投资在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中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中煤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4.2.6.2技术改造项目(含更新改造项目):

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本公司审批,报中煤集团公司备案。

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中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中煤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4.2.6.3涉外项目和金融项目:

由本公司报中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4.2.6.4属本公司审批权限的,需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基建、技改项目,由本公司负责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4.2.7集团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在下半年的适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计划总投资额范围内下达调整计划,以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的需要。

各单位本着调增必调减、增减平衡的原则,在年度计划控制额度内编报调整计划,凡未办理计划调整手续(经批准)而购建的项目,一律视为计划外项目。

年度调整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

4.2.7.1确因生产、安全、生活福利的实际变化,需调增或调减的工程和设备。

4.2.7.2因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要求、工程项目规模和标准变化、设备价格和选型的客观变化,实际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有差异,经审核应予调整的工程和设备投资。

4.2.7.3经集团公司特批的部分急需项目。

4.3工程项目和设备投资管理

4.3.1工程项目投资管理。

4.3.1.1严格设计委托,坚持限额设计。

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设计(包括由成本列支需要设计的修理项目)都必须纳入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前期工作计划由计划、设计、基建部门及建设单位共同确定的工程项目设计规模、设计范围、设计标准和工程总投资额,是建设单位办理设计委托手续和设计部门进行限额设计的依据,设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超限设计,否则视为无效设计,扣减相应的设计费。

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所有设计项目的施工图在下发前必须经有关部门会审,未经会审的施工图不得下发。

设计项目必须附设计预算书。

经过二审的设计预算是控制工程投资的依据。

4.3.1.2严格设计变更程序。

设计部门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后,原则上不再有大的修改,以确保投资不超限额。

对确因客观原因须作较大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正常委托设计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经计划、基建等部门签字后,设计部门方能办理设计变更(特殊项目须先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同时编制设计变更预算书,否则视为无效设计变更,不得作为工程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严格控制完工后的变更,防止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4.3.1.3推行工程项目投资承包制度和鼓励工程项目招投标。

对集团公司有条件的单项或单位工程逐步采取设计预算包干、住宅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式实行工程投资承包制度,以审核后的设计预算为依据(住宅以平方米造价为依据)。

由计划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工程的承包投资额。

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鼓励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

4.3.1.4建立工程造价预结算二审制及单位工程竣工即时结算制度。

预结算二审制即:

工程预结算由基本建设处初审、计划处终审、审计处进行全面审计的管理制度。

即时结算制即:

工程竣工一个,结算一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必须报审工程结算书并初审完毕。

凡不按时报审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确定该项目的工程结算额。

4.3.1.5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必须做到与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节能等方面的“三同时”,由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的计划列项,以施工图纸和经二审后的设计预算为依据,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必须打足,不留投资缺口。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材料代用等记录,并及时通知基建、设计和计划部门,作为追加工程投资的依据,否则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由各单位成本列支的零星工程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3.1.6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按月编制验工月报,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单位)、基建处、计划处审核后作为财务月度拨款依据,当年累计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达到当年计划投资额后不再拨款,待调整计划增加投资或下一年度计划下达后再予拨款。

计划外项目一律不予拨款。

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单位)初验合格后,由基建、计划、设计、审计、财务等部门共同验收并对工程结算书审核签字后方可作为财务决算的依据。

4.3.2设备投资管理。

4.3.2.1工程建设设备的管理。

4.3.2.1.1工程建设设备的计划安排,以批准设计的设备清册为依据。

凡属工程建设需安装设备,设备由施工单位编报设备明细计划,经建设单位确认,基建处、计划处审核后,由供应处负责采购;属建设工程中非安装设备,由建设单位编报设备明细计划,经基建处、计划处审核,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4.3.2.1.2凡需对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进行变更,所定购的设备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的,须经设计、基建、计划等部门认可后,供应部门才能采购,否则供应处有权拒绝采购。

4.3.2.2正常生产更新设备的管理。

4.3.2.2.1设备更新投资计划的安排。

由机电处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闲置设备的调剂,凡有相似可代用的闲置设备,必须进行调剂,不得安排新购设备计划。

4.3.2.2.2设备选型。

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由各使用单位报机电处审核确定,专用设备由专业部门审核确定,并报机电处备案。

大型生产设备,如支架、采煤机、综掘机等,报经生产部门审核确定。

计划处根据设备选型审核情况安排设备投资计划,供应处根据确定的设备型号采购,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采购型号,须经原审核部门同意。

计划外设备或超计划投资的设备,供应部门不得订货和购置。

4.3.2.2.3列入更改计划的所有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由通讯计算机处统一选型和购置)由供应处根据计划明细统一购置。

专业性强的设备购置,可由专业单位(部门)选型、选厂家,再通过供应处购置;个别特殊设备确需自行采购的与供应处协商同意后方可自行采购,但须办理合同审查手续。

专控设备必须按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专控手续后,方可购买。

4.3.2.2.4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根据公司有关设备招投标管理办法,由供应处负责按招投标方法采购。

4.4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与考核

4.4.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是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反映,根据《统计法》的要求,及时地、准确地、全面地编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是每一个计划执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

4.4.1.1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统计报表按月报送,月度报表次月五日前上报,年度报表次年元月十五日前上报草表,待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共同对全年完成情况核准后,编制正式年报。

4.4.1.2统计报表中所列项目名称、顺序必须与计划项目名称、顺序一致。

固定资产统计报表一式两份报计划处。

4.4.2固定资产投资的考核。

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的监控,集团公司将采用动态考核的方法实施全过程管理,每一季度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底对全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奖罚情况及时通报全公司,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在公司全年投资计划内正常执行,保证在不突破年度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顺利完成。

4.4.2.1凡属任意修改设计,使工程项目和设备超规模、超标准,造成总投资超计划投资额的,或擅自购建计划外工程和设备,以及任意定购计划外设备或超计划投资的设备,将追究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

4.4.2.2凡在上报的工程预结算编制书中,发现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现象,以及任意接收审核计划外工程预结算和超计划额审核的,对相关编审人员,给予警告或全矿区通报。

4.4.2.3施工单位擅自施工计划外工程、超规模和超标准工程,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4.2.4集团公司每年组织考核评比,对固定资产投资控制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5涉及标准: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发展字[2004]541号;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建(2004)119号。

6.形成记录:

每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大修理专项工程计划、统计完成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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