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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浅析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一、调研公司简介

福州鑫海源贸易(以下简称鑫海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公司与知名企业(福建恒森化工、福建天邦化工)同隶属于香港天邦集团。

公司位于福建省会城市--福州,现与日本住友商社、日本昭和化学、韩国LG化学、日本三菱化学、上海华谊、湖南长炼、扬子石化、镇海炼油厂、中海油惠州等多家国内外知名厂商合作。

公司主要经营液体化工原料,是福建省最早经营丙烯酸、甲苯、溶剂油相关产品的贸易公司之一,经营产品有:

甲苯、二甲苯、粗甲苯、二氯甲烷、溶剂油(6#、120#、200#)、白电油、石蜡、异丙醇、甲醇、乙醇、丙酮、丁酮、环已酮、白乳胶、海绵复合胶(防水糊)、醋酸丁脂、醋酸乙脂、聚乙烯醇、防白水(乙二醇单丁醚)、氯化石蜡等,产品主要用于纺织、鞋材、油漆、油墨、玻璃、树脂、橡胶、胶粘剂、医药等行业。

经过多年的不断努力,公司主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公司在厦门、晋江、石狮等地均设有办事处,主营业务正朝着产业链相关领域深化和拓展。

在业务不断增长的条件下,从节省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企业也应加强对印花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与思考,以便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福州三泰计算机系统工程(以下简称三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系统的安装、楼宇的安防工程、计算机的修理修配和维护等业务,与福州市多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随着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与多家企事业单位签订工程业务合同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公司的负责人对合同的印花税的越加关注。

本文通过调查以上两家公司缴纳印花税的情况后,以两家公司的某些业务作为案例提出了我们的税收筹划思路。

二、印花税的含义、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式:

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三、筹划思路

本文主要针对两家公司印花税纳税的特点与方法,介绍几种可行的筹划思路,并结合案例予以说明,希望能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所帮助。

(一)利用模糊金额、租期进行筹划

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这样纳税人可以延缓纳税时间,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如果签订合同的金额较小,则没有筹划的必要;但若合同金额相对较大,由于“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为避免合同未实际履行但却全额缴纳印花税的情形出现,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这样企业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使合同所载金额在即使能够明确的情况下也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延缓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一种行为。

2、案例剖析:

鑫海源公司因生产需求的变化,经常需要不同的设备保持生产,或是有一些设备闲置,为了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公司决定租入价格昂贵的设备,并出租一批闲置设备。

按租赁设备多少,租金大概每年为300万元。

这时如果在签定合同时明确规定年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纳印花税:

300万元×1‰=0.3(万元)

3、筹划思路:

⑴如果两企业在签定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钱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获得了这部分缓缴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这对双方企业来说都是双赢的结果;⑵如果鑫海源公司要租入的该租赁设备在市场上不具有稀缺性,可以随时在市场上借到,那么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还可以分期签订,一方面可以规避设备短期内被淘汰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使得印花税分期缴纳,从而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利用压缩金额进行筹划

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由于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因此,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理的范围内压缩合同记载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税法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具体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获得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如果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如果是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这时的筹划就要分两步进行:

第一,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将辅助材料的所有权进行转移。

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税率,比加工承揽合同适用的税率0.5%低,因此,只要双方将部分或全部辅助材料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所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下降。

第二,双方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

2、案例剖析:

目前有一家公司委托鑫海源公司加工一批化学物品。

该公司提供原材料800万,我们工厂提供辅助材料150万,加工费为200万。

3、筹划思路:

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即(150+200)×0.5‰=1750元;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将辅助材料的所有权进行转移,再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即150×0.3‰+150×0.5‰=1450元,这样,双方都可以节税300元,节税的金额虽然不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积少成多也是一笔可观的资金。

(三)利用保守金额进行筹划

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

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企业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企业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

根据印花税规定,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2、案例剖析:

鑫海源公司曾与一家公司订立合同,合同规定履行金额为200万元,而实际最终结算时发现只履行180万,当时双方当事人多负担这20万的印花税税款。

后考虑其他税种比如增值税,还代垫一笔税款,虽然金额不大,但却浪费了资金,人为地造成自己企业的损失。

3、筹划思路: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比较保守的金额。

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前面说过的缓定交易金额策略,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也能达到节省税款支出的效果。

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税票的损失,比如在合同中注明:

“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有过错的一方负责赔偿无过错一方多缴纳的税款。

”这样一来,税收负担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四)利用分开核算进行筹划

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印花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1988)财税字第255号】,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按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这个规定要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分别记载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2、案例剖析:

2006年6月三泰公司因与省外一家公司发生业务,需送一批产品到广东,有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350万元。

由于该合同中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两个印花税税目,而且两者税率不相同,前者为‰,后者为1‰。

根据上述规定,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其应纳税额为:

350×1‰=3500(元)。

3、筹划思路:

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下简单的筹划,便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假定这份运输保管合同包含货物运输费300万元,仓储保管费50万元,如果纳税人能在合同上详细地注明各项费用及具体数额,按照上述第17条规定,便可以分别适用税率,其印花税应纳税额:

300׉+50×1‰=2000(元),筹划前后的差额=3500-2000=1500(元),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可节省1500元税款,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企业应该结合印花税的相关税率规定来合理的分配合同的金额(总的金额不变)可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到需要的地方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印花税从利用模糊金额和租期、压缩金额、保守金额、分开核算等方面进行筹划,帮助企业调整和优化自身的纳税方式,做到国家、企业利益的统一。

我们的税收筹划方式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但是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可以得到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并且能够实际运用到企业的管理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吕芙蓉.印花税的几种筹划[J].税收征纳,2009,6

[2]薄异伟.印花税的探索[J].财会通讯·理财,2008,6

[3]周宁.不可忽视的小税种——印花税[J],湖南地税,2010,2

[4]舒玲敏.方寸印花税之我见[J],财经界(学术),2010,8

[5]丁宁.勿以利小而不为——浅议企业印花税的税收筹划,财会学习,2008,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7]《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以下是赠送资料劳动合同,不需要下载后可以编辑删除!

劳动合同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职工):

   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经济类型:

   联系:

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从年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试用期满工资

元/月(——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甲方:

(盖章)乙方:

(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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