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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汇编精品

目录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2

辽宁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3

学生校园文明公约……………………………………………………5

日常文明用语…………………………………………………………6

学生校园十不准、五严禁……………………………………………7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8

学生操行评定条例……………………………………………………19

学生考勤制度…………………………………………………………20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2

学生奖励制度…………………………………………………………26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30

“星级寝室”条件及评选办法………………………………………33

教室管理办法…………………………………………………………35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36

课堂规则………………………………………………………………38

自习规则………………………………………………………………39

考试规则………………………………………………………………40

实操规则………………………………………………………………42

两操规则………………………………………………………………44

就餐规则………………………………………………………………45

损坏公物及赔偿的规定………………………………………………46

学生证、胸卡管理规定………………………………………………48

学生聚会规则…………………………………………………………49

学生会组织条例………………………………………………………50

学生干部管理和考核办法……………………………………………53

学生量化考核方案……………………………………………………57

学生就诊的有关规定…………………………………………………61

学生请假的有关规定…………………………………………………62

学管12分规则………………………………………………………63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献身“四化”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心国内国外大事,逐步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和人生观。

3、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学好理论知识和技能。

4、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增强体质,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5、听从祖国召唤,服从国家分配,艰苦奋斗,志在四方。

6、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诚实谦虚,生活简朴。

7、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助人为乐。

8、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吸烟,不喝酒,不谈恋爱。

9、遵守国家法令,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

10、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辽宁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

1、努力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德育为首,全面发展的正确方向,立志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3、维护国家利益,尊重民族习惯,不参与并且反对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危害民族团结的活动。

4、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强集体主义荣誉感。

5、热爱学习,热爱专业,努力学好各门课程,掌握理论知识,练好专业技能。

6、发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思考,科学安排学习时间,作业不抄袭,考试不作弊。

7、积极参加学校社团组织,努力拓宽知识面。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养成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

9、举止文明,行为端正,不骂人,不打架斗殴,不谈恋爱,不抽烟,不喝酒。

10、整洁、朴素大方,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

11、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泼污水,不乱扔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12、尊敬师长,见面要主动问候,回答问题要起立。

13、同学间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严于律己,发生矛盾做自我批评。

14、履行诺言,不说谎话,守信守时,言行一致。

15、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勇于对违反社会秩序、社会公德和违法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斗争。

16、上课、自习、实验、集会和集体活动时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

17、自觉遵守宿舍制度,按时作息,未经允许不准使用电热设。

18、文明就餐,自觉排队,爱惜粮食,服从管理。

19、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节约水电,损坏公物要赔。

20、拾金不昧,珍惜名誉,不私拿别人财物,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私看他人信件、日记。

21、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

22、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勤工俭学活动,在劳动中不怕脏、不怕苦、不怕累。

2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坚持“两操一课”努力增强身体素质。

24、积极参加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不看格调低下的书和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的歌曲,不进营业性舞厅、网吧和茶座。

25、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不在教学楼内喧哗,玩闹,保持教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学习场所的安静。

26、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乘车坐船主动买票,给老、弱、病、残和师长让座。

学生校园文明公约

1、习好要健康,不嗜烟酒和赌博;

2、交友要适当,不谈恋爱论哥们;

3、语言要文明,不说污言和秽语;

4、行为要端正,不打架斗殴耍流气;

5、仪表要端庄,不穿奇装和化妆;

6、生活要俭朴,不摆阔气乱花钱;

7、节约要厉行,不浪费粮食和水电;

8、公物要保护,不随地吐痰扔杂物;

9、娱乐要高雅,不看黄书和音像。

 

日常文明用语

1、见面互相问——“您好”;

2、分别彼此说——“再见”;

3、没理忙说——“对不起”;

4、得理谦让——“没关系”;

5、路窄理让——“您先走”;

6、穿过人群——“请借光”;

7、求帮恳请——“多关照”;

8、得助领情道——“谢谢”;

9、受谢笑答——“别客气”;

10、呼唤他人——“尊称谓”。

 

学生校园十不准、五严禁

十不准

1、上课不准迟到。

2、课堂不准睡觉。

3、课间不准打闹。

4、说话不准骂人。

5、走路不准成群。

6、就餐不准夹楔。

7、就餐不准乱窜。

8、随地不准吐痰。

9、墙上不准乱画。

10、活动不准缺席。

五严禁

1、严禁校园内吸烟。

2、严禁校园内打架。

3、严禁男女生窜寝。

4、严禁顶撞老师。

5、严禁不请假外出。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根据《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须按有关招生政策和持本校寄出的《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当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科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如下一年度该专业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校颁发学生证、胸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一般包括:

考生档案、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成绩卡、学生登记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管理,学生离校时派遣到学生所在地人事局或省信息中心代理。

其中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由学校归档,长期保存。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道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须经补考后才能决定升、留级的学生,可预先报道,待决定升、留级后再补办注册手续。

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注册后一个月内,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具体负责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部门备案。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七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考核指课程结束后,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应掌握的技能进行考核,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操行考核是指以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为依据,每学期对学生思想品质方面的表现以及出勤情况,通过鉴定写评语的办法评定,毕业时进行最后鉴定,有关资料一律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考查成绩的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

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百分制或五级分制按一下规定换算: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考核采用结构总评,即平时考核+期末考核。

具体为:

考试课期末成绩50%,平时成绩50%。

考查课期末30%,平时70%。

平时成绩由学习态度、课堂提问、作业(练习)、单元测试、期中考核及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实操课程按专业技能分项达标标准进行考核:

专业实习考核按实习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严格执行考场纪律。

考试中凡有夹带、抄袭、旁窥、传递纸条、交头结耳、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等舞弊行为者,成绩按“零”分记载,注明“考试舞弊”,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先由学生科提出意见,经教务科审查,报校领导批准,可以重修经考试合格,其成绩记“补考及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第十条缓考。

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须事先写出书面申请(因病须有医生证明),家长签字,班主任审核,上报教务科批准备案后方可缓考。

缓考学生均在下学期初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其补考成绩按实分记载,注明“缓考补考”字样。

缓考补考不及格者仍允许补考一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不准参加正式补考,查明原因后经教务科批准,进行重修。

第十一条补考。

学生每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其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一次补考。

补考成绩记载为“补考及格”字样。

补考工作(含命题、时间安排与监考等)由教务科组织,并按正常的考试要求严格进行。

第十二条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

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教务科批准,可减少考查或免考,但必须见习体育课。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超过三门不及格者,给予升级。

第十四条同一学期内所学课程经补考后仍有3门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一学年。

不同学期内经补考仍有4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留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继续学习,到学年结束后准予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确定其升级或留级。

第十五条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计:

1、教学计划列出的各类课程(包括要求单独考核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

2、凡两个学期连续以上进行教学的课程,按单门计算。

3、体育与健康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但必须补考及格才准予毕业。

4、毕业论文、实训分别按一门必修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在校最后一个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者,不予留级,发给结业证书。

凡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必须将其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合格后,随下一个年级毕业。

(五)重修与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在每学期或学年课程考核经补考后仍有2-3门不及格,且不适宜留级的。

学期学科缺课超过1/3者,原则上须进行重修。

重修以自学为主、结合教师辅导,参加下一个年级期末考试。

学生对已及格成绩如不满意,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重考,其考试成绩取较高一次。

第十八条学生提前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已达到本校教学计划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1、学生在其他中等职业学校已修完相同课程,成绩及格并能出具有效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免修相应课程。

2、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良好或边工作边学习,可以申请免听下学期相关课程(不含实践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期末时直接参加考试。

3、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提供市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个人申请,学校可批准体育课免修。

4、学校免修的课程,可将其通过其他途径已取得的相应课程考核成绩记作该课程成绩,或由学校酌情给予成绩。

5、对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其所修课程经学校考核成绩已达到本专业上一年级所开设的相应课程要求的,可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定,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

2、学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继班级的。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的特殊要求,需对部分学生专业进行调整方可满足需求的。

5、学生由普通高中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

6、学生确有某些特殊情况,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批,学生科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并存档备案。

2、学生在同一地区(市)内同类学校转学,经转出及转入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七)休学或复学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

3、学生年满16周岁,已完成需修课程总学时60%以上、欲申请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第二十二条申请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的按休学处理,但学生本人及家长要与学校签订协议,就学生离校期间的活动和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以三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病愈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间不需要向学校交纳学费。

(八)退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学生患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学生学习较差,经多次补考或留级后,课程仍有四门不及格者;

3、休学期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在籍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年限上限者;

5、自愿要求退学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必须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学校批准学生退学后,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报具体负责学籍管理的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其学费的收取或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入校不满一个月的,除按有关规定标准扣留该生招生录取费外,退还收取的其余学费。

2、学生入学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收取一学期学费。

返还收取的其余学费。

3、学生入学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年的,收取一学年学费,返还收取的其余学费,其他学期或学年间退学的学费收取或返还以此类推。

第三十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期并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二条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进入社会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凡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考勤制度。

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学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进行考核。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学生要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学生出勤、缺勤按学时计算;缺勤时数按实际上课、劳动、集会学时数计算。

离开学校,一天按10学时计。

第三十四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班主任批准;三天以内者,需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科批准;三天以上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事后补假无效(急病或者紧急事故除外);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

学生请假期满,需按时注假。

第三十五条因故迟到、早退应向任课老师说明原因。

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三十六条对有旷课行为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

对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10学时者,令其作书面检讨,给予通报批评;旷课达1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达30-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

旷课累计50-7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7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旷课累计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科审议,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学生科将有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半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出学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着;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窃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108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十学时计);

7、两学年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四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

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处分。

对撤销处分的学生有关资料,原则上可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省具体负责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毕业、结业

第四十四条对于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经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未达到留级规定的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包括毕业时受到的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最迟毕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第四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印制。

对不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不颁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后丢失或损坏原则上不予补发,由发证学校给予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学生操行评定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增强德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1、实行范围:

附属中专全体学生。

2、考核内容:

包括违纪扣分和加分两部分。

3、考核等级:

操行评定成绩根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4、操行评定考核办法及要求:

(1)操行评定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

操行评定不及格者要公布名单,连续两学期或累计三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给予缓发毕业证书,四学期以上操行评定不及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2)凡日常违纪扣分超过5分者,操行评定不能为优;凡日常违纪扣分超过8分者,操行评定不能为良;凡日常违纪扣分超过15分者,操行评定为不及格(加分、减分不能抵消)。

班主任要具体做好学生日常表现的资料积累工作。

(3)凡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操行评定不能及格。

(4)两次不参加活动的,操行评定不能为优。

参加活动情况由学生科考核。

(5)操行评定审核由学生科负责。

 

学生考勤制度

1、学生必须在开学的当天到校,于当日下午6:

00点开始考勤,一周内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

学生一周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视为自动退学。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每天按旷课十学时记)

3、学生因病请假者,需持县区或市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需回家治疗者,必须经学生科批准,假满后须及时到学生科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病假每节扣0.5分。

4、学生在学校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须出示相关证明到学生科签字。

事假每节扣1分。

5、学生在回家期间患病不能按时返校者,要及时电告班主任,返校后应持县以上医院的病志、诊断书等证明到学生科补假。

6、学生请病假,须持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和校医诊断到学生科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一周内由学生科批准,一周以上由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就寝请假必须由学生科主管舍务的老师批准。

7、学生在外市、县参加实习或教学时,病、事假由学校带队教师批准,并定期将学生出勤情况报教务科、招生就业科备案。

8、学生考勤由学委负责,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如有意袒护旷课者,少报或不报旷课,一经查实,亦同旷课者同等论处。

9、对旷课的学生应责令其检讨,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

(1)2—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2)10—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31-5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51-71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72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学习期间累计旷课超过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在一学期内缺勤累计达三天者不得享受一等奖学金;累计达四天者,不得享受二等奖学金;累计五天者,不得享受三等奖学金。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明辨是非,健康成长,达到提高人才质量的目的。

根据省教育厅辽教发【2002】76号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凡具有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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