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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事业单位财务新版规则对比表

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比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如下简称事业单位)财务活动。

第二条 本规则合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如下简称事业单位)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方针;对的解决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应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方针;对的解决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应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重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精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备和有效运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重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依照事业发展目的和筹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筹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依照事业发展筹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筹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贴、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贴、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贴依照国家关于政策和财力也许,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的和筹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拟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贴可觉得零。

定额或者定项补贴原则依照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筹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也许拟定。

定额或者定项补贴可觉得零。

非财政补贴收入不不大于支出较多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详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关于主管部门制定。

少数非财政补贴收入不不大于支出较多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详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关于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照此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依照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办法,以及此前年度结转和结余状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依照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也许,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照此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依照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办法,测算编制收入预算;依照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也许,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依照年度事业发展目的和筹划以及预算编制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事业单位依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依照年度事业筹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事业单位依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预算。

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普通不予调节。

上级下达事业筹划有较大调节,或者依照国家关于政策增长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节预算;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某些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由单位自行调节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贴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普通不予调节。

但是,上级下达事业筹划有较大调节,或者依照国家关于政策增长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节预算;非财政补贴收入某些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由单位自行调节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节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调节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依照预算执行成果编制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精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依法获得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依法获得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收入涉及: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涉及:

(一)财政补贴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各类财政拨款。

(一)财政补贴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获得各类事业经费。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获得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获得收入,其中:

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应当上缴财政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预算外资金和某些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贴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非财政补贴收入。

(二)上级补贴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非财政补贴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关于规定上缴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关于规定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收入。

(六)其她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畴以外各项收入,涉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六)其她收入,即上述规定范畴以外各项收入,涉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所有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各项收入所有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关于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发生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她活动发生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涉及: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涉及: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毕寻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毕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的,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支出,涉及工资、补贴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买费、修缮费和其她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贴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贴收入之外收入对附属单位补贴发生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贴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贴收入之外收入对附属单位补贴发生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支出。

(五)其她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畴以外各项支出,涉及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所有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开支范畴及开支原则;国家关于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规定违背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对的归集实际发生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对的归集实际发生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获得有指定项目和用途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项目完毕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获得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规定单独核算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况;项目完毕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依照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依照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关于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对的,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开支范畴及开支原则;国家关于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规定违背法律和国家政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派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的已完毕,或者因故终结,当年剩余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某些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后来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某些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后来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立有专门用途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立有专门用途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涉及: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涉及: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购买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她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买资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买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她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买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她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她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畴事业单位,按照本地财政部门规定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原则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关于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资金。

(三)其她基金,即按照其她关于规定提取或者设立专用资金。

(四)其她基金,即按照其她关于规定提取或者设立专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定。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涉及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她权利。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涉及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她权利。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涉及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原则合理配备资产。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资产,涉及钞票、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资产,涉及钞票、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资产,涉及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她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资产,涉及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钞票及各种存款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解决。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钞票及各种存款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有效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原则,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普通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原则,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普通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品、装具及动植物。

行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普通分为六类:

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普通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她固定资产。

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系统详细状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普通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通过关于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详细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她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她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关于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获得收入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解决。

事业单位获得无形资产发生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关于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获得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获得无形资产发生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运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她单位投资。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运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她单位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前提下,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可以对外投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拟定资产价值。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债务。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负债涉及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负债涉及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涉及事业单位收取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她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应当上缴款项。

应缴款项涉及事业单位收取应当上缴财政预算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她按照国家关于规定应当上缴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背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指引下,对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权、债务解决办法,做好资产移送、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解决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引下,对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根据和债权、债务解决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移送、接受、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解决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因从属关系变化,成建制划转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免费移送,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一)因从属关系变化,成建制划转事业单位,所有资产免费移送,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公司管理事业单位,所有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国家关于规定执行。

(二)转为公司管理事业单位,所有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解决。

(三)撤销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解决。

(四)合并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移送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解决。

(四)合并事业单位,所有资产移送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解决。

(五)分立事业单位,资产按照关于规定移送分立后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总结性书面文献。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期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性书面文献。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她关于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她关于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涉及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关于附表以及财务状况阐明书等。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报送年度财务报告涉及资产负债表、收支状况表、关于附表以及财务状况阐明书。

第五十六条 财务状况阐明书,重要阐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派、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核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以及需要阐明其她事项。

第四十一条 财务状况阐明书,重要阐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派、资产负债变动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以及需要阐明其她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内容涉及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内容涉及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指标涉及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毕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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