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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文件

潍标定字〔2008〕18号

关于竹(胶)板模板制作的结算办法

各有关单位:

200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册》中的竹(胶)板模板制作项目中模板材料用量均为一次投入量,为便于建筑工程结算,现将结算办法发布如下:

对于模板摊消次数发承包双方办理签证的按签证结算,未办理签证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应计算规则计算模板接触面积,乘以下列结算系数确定,同时扣减《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混凝土模板子目中成品模板材料消耗量。

竹(胶)板模板制作折算系数

材质

竹胶板

胶合板

折算系数

0.244

0.275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潍建标字[2005]3号

关于明确潍坊市建筑工程

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建筑工程发承包规费计算规则,现明确如下:

一、适用原则

1、本通知适用于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计价活动。

2、本通知所称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包括: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施工合同价和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3、本通知与《山东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4、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签定施工合同日期为准),在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可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规费费用及计算规则

1、工程排污费:

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办理签证手续且已缴纳该费用的工程项目,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确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3、社会保障费:

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

4、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的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的人工单价的0.8倍乘以本工程人工数量)的2.7%。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

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6、安全施工费: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2%计入,在竣工结算时按《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文件执行,其中上下脚手架人行通道(斜道)、安全网项目不再在消耗量定额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体现,均应列入安全施工费中核算。

注:

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见附表。

三、其他

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

建设工程规费计算通知

抄报:

省建设厅、定额站

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05年7月7日印发

附表

潍坊市建筑、装饰、安装工程规费费率表

建筑、装饰、安装工程

工程排污费

竣工结算时凭施工过程中环保部门出具甲乙双方签证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不能办理签证手续且已缴纳该费用的工程项目,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现场确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

社会保障费

按建安工作量2.6%计取

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的施工企业按本工程的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人工费总和的0.8倍(上一年度《潍坊市价目表》的人工单价的0.8倍乘以本工程人工数量)的2.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暂按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住宅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其他结构的建筑工程暂按造价的1.8‰计入。

竣工结算时凭保险部门出具的缴款凭据按实计入工程造价。

安全施工费

在工程招、投标(非招标工程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暂按工程造价的2%计入,在竣工结算时按《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文件执行

注:

以上“工程造价”不含规费和税金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规费计算规则

文明工地建设增补项目

1、冲洗池、冲洗机、冲洗枪

2、地面粗石子铺压

3、市区主要路段围挡高度增补70cm

(1)砖砌围挡

(2)彩钢板围挡

(3)其他

潍标定字[2006]25号

关于综合脚手架调增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潍建工发[2004]第3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及潍建工安监字[2004]第2号文《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综合脚手架子目所含费用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且外墙搭设双排脚手架,檐口高度在1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在执行综合脚手架定额子目时,须进行调增。

调增部分在临时设施增补费用中计取,符合上述条件且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未结算的建筑工程,在办理临时设施增补费用时,甲乙双方须在《临时设施费用核定申请书》中据实填写工程檐高及建筑面积,按潍建标发(1998)16号文的要求增补该项费用。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日

 

潍标定字[2010]5号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

关于发布潍坊市建筑工程结构类型

平方米造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为全方位地服务于社会,满足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经济技术需求,我们在调查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对各种建筑结构典型工程的经济技术资料进行了收集测算,现将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予以公布。

附件:

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建筑工程结构类型平方米造价

序号

建筑工程结构类型

平方米造价(元)

1

民用多层砖混结构(不包含住宅楼)

1000

2

砖混结构住宅楼

900

3

民用多层框架结构(不包含住宅楼)

1200

4

多层框架结构住宅楼

1100

5

民用高层及小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不包含住宅楼)

1400

6

高层及小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住宅楼

1200

7

高层塔楼

1100

8

工业多层框架结构

1000

9

工业单层排架结构

800

注:

以上造价均为正常设计、普通做法、简单装修工程,不包括特殊要求、精装修、高档配置

潍建标字〔2009〕7号

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

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鲁建标字〔2009〕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

鲁建标字[2009]32号文

 

潍坊市建设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

建设工程概算定额通知

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09年12月15日印发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项目名称

具体要求

文明

施工

环境

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现场围挡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五板一图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企业标志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场容场貌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材料堆放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垃圾清运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临时

设施

现场办公

生活设施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配电

线路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

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

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

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

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安全

施工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的竹笆。

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其他

(由

各地

定)

 

 

 

 

 

 

 

 

 

 

 

 

 

 

 

注:

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

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潍坊市建设局文件

潍建标字〔2008〕7号

 

潍坊市建设局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

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

见》(鲁建标字[2008]2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

鲁建标字[2008]27号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工程建设风险控制意见通知

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08年9月27日印发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

鲁建标字[2008]27号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鲁建发[200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考虑到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主要材料包括的范围,并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

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

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期实际使用量×当期材料价格)/同种材料总用量

  当期材料价格应以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为基准。

如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当期未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的,或材料价格信息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参照当期市场价格协商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

  三、发承包双方在固定价格合同中已约定风险包干系数的,当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材料价格上涨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的,其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四、本意见二、三款中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

  五、未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其材料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中约定的办法计算材料价差。

  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七、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材料款项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八、对发承包双方提出争议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予以调解。

  九、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

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2008年新开工的工程,以及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意见执行,但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潍建标字[2005]4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

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好《山东省建(安)工程计价依据》,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现将《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市建设局潍建标字[2003]17号《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核定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办法通知

抄报:

省建设厅、定额站

潍坊市建设局办公室2005年7月7日印发

 

潍标定字[2007]16号

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关于执行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建设厅鲁建标字[2003]3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鲁标定字[2007] 23号《关于印发〈全省建设工程定额编制与管理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现将执行定额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9月1日以后,对采用96定额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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