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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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指南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指南
第一部分标志
第一章总则
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总则》(GB5768、1-2009)、《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及《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以下简称(老标准),(GB5768、1-2009)(GB5768、2-2009)(GB5768、3-2009)以下简称(新标准),《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以下简称(新规范)。
新标准部分替代了老标准,新标准对城市路段交通管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公路采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3、已按老标准设置的交通标志应在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4、本指南适用于高速、一级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及专用公路。
第二章一般规定
一、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新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应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
三、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或内容相互矛盾,有歧义。
四、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
五、施工或养护期间,如开放交通应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三章交通标志
一、标志版面布置
1、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
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支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版,应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
2、标志版面规格和文字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来布局。
3、考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面增加少数民族文字及地名音译汉字字数较多的情况,文字高度可适当减小,或采用高宽比1:
0、75以内的窄体字。
4、少数民族文字排在汉字上方,少数民族文字的字高应选用版面字高1/2h,字宽4/5h,笔画粗1/5h,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
5、标志中出现地名时,地点名称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划图》上名称,公路沿线经过村、镇的地名应该为准确音译汉字,地名应经当地名委员会审核。
6、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以1km为单位,不足1公里时,四舍五入。
7、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差大于20km/h时,应按运行速度设置交通标志的版面规格、设置位置。
8、高速、一级公路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内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设置空间受限时如采用柱式支撑结构标志版面可采用最小值。
二、标志设置位置
1、交通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小于60m,其他公路交通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小于30m。
2、公路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置,如需并列设置时:
(1)应对交通标志提供的信息进行排序。
(2)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4个,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3)公路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选180cm-200cm,悬臂、门架式等悬空标志净空高度不小于500cm,路侧柱式交通标板内缘距路肩边线应不小于50cm,但距路肩边缘不宜过远。
三、标志的支撑
1、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尺寸指路标志采用单柱式,中大型指路标志可采用双柱、多柱式支撑方式。
2、当路侧安装空间不足或受遮挡时采用悬臂式或门架式等悬空支撑式。
3、公路沿线设施上有上跨天桥等构造物,路侧设置高挡土墙或照明灯杆等时可采用附着式支撑方式。
4、设置于相同位置,内容、类型相近的交通标志,应采用同一支撑方式。
四、材料要求
1、交通标志板采用反光膜材料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采用一、二级反光膜。
二、三级公路采用三级反光膜,四级公路采用四级反光膜。
2、悬臂式、门架式等悬空交通标志,宜采用比路侧交通标志等级高的反光膜。
3、交通标志版采用铝合金、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
4、支撑结构
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型钢、槽钢及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位于桥梁段的单柱式交通标志可采用钢结构附着在桥梁上。
第四章警告标志
一、一般规定
1、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时,经充分论证可设置警告标志。
2、警告标志不得过量使用。
3、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应执行《规范》,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
4、与公路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急弯、反向弯路、连续转弯、陡坡、连续下坡标志应按《规范》设置条件设置。
第五章禁令标志
一、一般规定
1、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前,应设置禁令标志。
2、部分禁令标志可在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有关指路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志时,原则上应按禁令、指示、警告标志顺序,自上而下,自左而右设置。
两个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人危险因素的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两个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禁止、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公路安全的影响程度,将相对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3、禁令标志应与相应的交通标线协调使用。
二、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1、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限速标志。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
2)各级公路的技术指标受设计车速控制路段,低于设计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视距不足的路段,经过村镇、学校、行人较多的路段。
3)因车速过快经常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
2、限速值应根据路段的具体情况,分别选用设计速度或运行速度值。
公路交通条件过于复杂的,在交通安全分析的基础上,可选用小于设计速度的限速值。
3、限制速度标志与解除限制速度标志,一般成对设置,在限速路段终点处,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表示前一路段限制速度解除时,可不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第六章 指示标志
一、新增标志
单行路标志:
当前方公路或相交公路为单向行驶公路时,应设置单行路标志,一般设置在与单行路相交公路的两侧,可以配合禁止左转、禁止右转等标志一起使用,在T形交叉口处单行路标志一般平行设置在单行路旁。
二、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一)一般规定
1、高速公路指路标志按照标志的功能分为路径指引、沿线信息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其他标志包括旅游区标志及告示标志。
2、路径指引标志
1)入口指引标志包括:
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地点、方向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
2)行车确认标志包括:
地点距离标志、命名编号标志、路名标志。
3)出口指引标志: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及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3、沿线信息指引标志
1)沿线信息指引标志包括起点标志、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指示标志、终点标志、著名地点标志、分界标志、交通信息标志、里程牌和百米牌、停车领卡标志、车道数变少标志、车道数增加标志、交通监控设备标志、车距确认标志、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隧道出口距离预告标志。
2)公路沿线信息的指引,通常以使用路线编号为原则。
4、沿线设施指引标志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包括紧急电话标志、救援电话标志、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ETC(专用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指示标志、计重收费标志、加油站标志、紧急停车带标志、服务区预告标志、停车区预告标志、停车场预告及停车场标志、爬坡车道标志、超限检测站标志。
5、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指路标志的设置,分别以减速车道渐变起点和加速车道渐变终点为前后基准点。
6、以匝道收费站为界,除特殊规定外,高速公路主线及相连的匝道指路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收费站以外的匝道及被交道路的指路标志,版面颜色应为蓝底、白字、白边框、蓝色衬边。
(二)行车确认标志
1、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5km,小于10km,应设置一处地点距离标志,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0km,地点距离标志,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加密设置。
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保持地点信息的关联性。
2、地点距离标志上的地点名称,宜采用三行按由近到远顺序排列。
1)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程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目的地信息,所选信息应与前方设置的出口预告及出口系列标志中的指路信息相一致。
2)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程目的地,同时作为指示路线总体前进方向的基准地区,在一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
当沿线存在自治区首府城市、地区、地级市以及重要地点等信息时,应以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上述地区名称,作为基准地区。
当临近基准地区时,再按照上述原则选择下一个主要地区作为新的基准地区。
当沿线不存在基准地区时,应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远的其他重要地区,著名地点作为远程目的地。
3)第二行的地点为中间远程目的地,宜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之间的最近的其他重要地区,如无重要地区,应选取其他重要地区、著名地点。
当接近基准地区时,应选用基准地区作为第一行地点。
例如:
乌鲁木齐伊宁
第一行
昌吉28km
第二行
石河子150km
第三行
伊宁690km
下一个交叉口到达地
重要地区做为基准区
(三)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受雨、雪、雾等视距不良的特殊天气影响较大,可设置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同时在该路段路面施划白色半园行车距确认线。
三、一般公路指路标志和其他标志
1、一般公路的指路标志应包括路径指引、地点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公路信息指引标志,其他标志包括旅游区标志、告示标志等。
2、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主要由公路编号(名称)、目的地名称、地理方位和距离等四大信息组成。
3、路侧设置的指路标志提供的主要目的地信息不应超过三条,两块或两块以上悬空设置的交通标志,目的地信息的总数也应尽量减少。
4、路径指引标志包括:
平面交叉预告标志、平面交叉告知标志、确认标志。
5、平面交叉预告标志:
当公路车道数较多,车辆变换车道需要一定距离或当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相交叉及左、右转弯交通时较多,为防止平面交叉附近交通混乱时,应设置平面交叉预告标志。
1)在公路与公路相交处,应根据相交公路的行政等级设置相应的路径指引标志,主线或被交公路为国、省道时应设置预、告、确标志;主线为专用公路时应设置告知标志。
2)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h的公路平面交叉预告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告知标志300m-500m处。
3)其他公路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处150m-300m处。
6、平面交叉告知标志
平面交叉告知标志指明的公路编号(名称)、地区或地点等的名称和方向信息,应与平面交叉预告标志相同,设置于距平面交叉30m-80m处。
7、确认标志
1)确认标志包括地点距离、公路编号标志等。
2)地点距离标志应设置在平面交叉的公路入口后300m-400m或两个平面交叉中间的适当位置处。
3)公路编号标志可独立设置在平面交叉的公路交叉口后30m-80m的位置。
第二部分标线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分类
标线按其设置形式分为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其他标线。
二、标线材料
设置于路面公路交通标线应使用抗滑材料,标线表面的抗滑性能不应低于所在路段路面抗滑性能。
三、连续设置实体式交通标线时,应依据需要每隔10m-15m设置排水缝,排水缝宽度为3cm-5cm。
第二章纵向标线
一、纵向标线按其功能分为
1)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潮汐车道线,车行道边缘线,左弯待转区线,路口导向线和导向车道线等指示标线。
2)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停车线等禁止标线。
3)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接近障碍物标线和铁路平面道口标线等警告标线。
二、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设置条件
二、三级公路及双车道的四级公路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2、设置形式
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分为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两类,根据沿线公路条件,行车障碍物的分布,视距及双向交通量构成条件加以选择。
可跨越对向车行行道分界线采用单黄虚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采用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和单黄实线。
三、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设置条件
当同一行驶方向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车行道时,应设置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设置规格
1)单黄实线、单黄虚线宽度为15cm,,特殊情况下可降低至10cm。
2)单黄虚线的线条长度为4m,空白段长度为6m。
3)黄色虚实线、双黄实线的净距为10cm-30cm,当净距大于50cm时,应用黄色斜线或其他设施填充,填充线宽45cm,间隔100cm,倾斜角度应为45°。
3、设置形式
1)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分为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和禁止跨越向向车行道分界线,应根据是否要禁止车辆变换车道和短时间越线超车加以选择。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采用白色虚线,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采用白色实线。
2)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特大桥梁路段,宽度窄于路基的隧道路段,急弯、陡坡路段,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交叉驶入段,接近人行横道线的路段,应设置白色实线。
4、设置规格
1)白色虚线、白色实线的宽度应为10cm-15cm,
2)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公路白色虚线的线条长度为6m,空白段长度为9m,其他公路白色虚线的线条长度应为2m,空白段长度应为4m。
四、车行道边缘线
1、设置条件
1)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
2)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下列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
a)公路的窄桥及其上下游路段。
b)采用公路设计极限指标的曲线及其上下游路段。
c)交通流发生变化的路段。
d)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
e)侧障碍物距车行道较近的路段。
f)常出现大雾等影响安全行车天气的路段。
g)机动车或行人较多的机、非混行路段。
3)级公路的其他路段宜设置车行道边缘线,三、四级公路的其他路段可不设置。
2、设置形式
1、车行道边缘线分为白色实线、白色虚线、白色虚实线、单黄实线。
1)在出入口、交叉口及允许路边停车路段可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虚线。
当公路相邻出入口间距小于100m时,车行道边缘虚线可连续设置。
2)在公交车站邻近路段,允许路边停车路段,可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虚实线。
虚线侧允许车辆越线行驶,实线侧不允许车辆越线行驶。
3)机动车单向行驶且非机动车双向行驶的路段,施划单黄实线作为车行道边缘线。
4)单向行驶的公路左边缘应施划单黄实线作为车行道边缘线。
3、设置位置
1、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应为15cm-20cm。
2、车行道边缘线长度及空白段长度分别为200cm和400cm,白色虚实线的净距应为15cm-20cm。
五、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1、车行道数量减少
当行车道数量减少时,应渐变做过渡。
在车行道数量减少的一侧,应施划车行道边缘线,渐变段应采用斑马线填充。
斑马线宽为45cm,间隔100cm,倾斜角度应为45°,渐变段长度应符合《规范》长度。
2、车行道数量增加
当一个方向的车行道数量由一条增加为两条时,应采用渐变段标线,并用斑马线填充。
六、接近障碍物标线
1、设置条件
当车辆靠近桥梁、分隔岛、收费岛、大型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需要引起驾驶人员注意时,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
2、设置位置
标线外轮廓线为实线,内部以斜向行车方向的斑马线填充。
当障碍物为中央分隔墩、隧道洞口、收费岛、灯座标志基座等立体实物时,在实体立面上应设置立面或实体标记。
3、设置规格
应根据障碍物所处位置,与对向行车道分界线或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颜色和宽度一致,斑马线的线宽为45cm,间隔为100cm,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或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倾斜角度为45°。
七、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1、设置条件
当前方有铁路平交道口时,应设置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2、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及路面文字标记有关规定。
1)交叉线为白色反光标线,线宽40cm,长度600cm,宽度300cm,
2)“铁路”路面文字标记,白色反光,标写于交叉线的左右部位,单个字高应为200cm,宽度应为70cm,
3、横向虚线,白色反光,线宽40cm,线段长度60cm,间隔应为60cm,
4、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黄色反光,每侧长度30m,
5、停止线、白色反光,线宽应为40cm。
6、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应与铁路道口标志,及停车让行标志配合设置。
第三章横向标线
一、分类
横向标线按其功能可分为:
1、人行横道线和车距确认线等指示标线。
2、停止线、停车让行线和减速让行线等禁止标线。
3、减速标线等警告标线。
二、人行横道线
1、设置条件
1)公路平面交叉和行人横过公路较为集中的路段未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公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2)在这离交通信号灯或“停车让行”标志处,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应根,虑。
视距受限制的路段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车行道宽度渐变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线。
3)人行横道线的设置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路段上设置的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150m。
2、设置形式和规格
1)人行横道线一般与公路中心线垂直,特殊情况下,其与中心线夹角不宜小于60º(或大于120º),其条纹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
2)在无信号灯控制或未设置“停车让行”标志的路段中设置人行横道线时,应在到达人行横道线前的路面上设置停止线和人行横道线预告标志,并配合设置人行横道指示标志或警告标志。
人行横道预告标识为白色菱形图案。
3)路基宽度大于30m的公路上,应在中央分隔带或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处的人行横道上设置安全岛。
安全岛的长度宜大于或等于人行横道宽度,宽度与中央分隔带相同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距确认标线
1、设置条件
设置于较长直线段,易发生追尾事故的路段,应与车距确认标志配合使用。
2、设置形式和规格
车距确认线有白色折线和白色半园形两种类型,根据沿线行车条件确定。
1)白色折线:
标线总宽度应为300cm,线条宽度为40cm或45cm,从确定基点0m开始,应每隔5m设置一道标线,连续设置两道为一组,间隔50m重复设置,共设置五组,也可在较长路段内连续设置多组。
2)白色半园形:
设置于气象条件复杂,影响安全行车的路段两侧,半园半径应为30cm,间隔50m设置,可在一定路段内连续设置。
四、停止线
1、设置条件
停止线可设置于交叉路口,铁路平交道口,左弯待转区前端,人行横道线前及其他需要车辆停止的位置。
2、设置形式和规格
1)停止线为白色实线。
双向行驶的路口,停止线应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连接;单向行驶的路口,其长度应横跨整个路面。
2)停止线的宽度根据公路等级、交通量、行驶速度不同选用20cm,30cm,40cm。
3)停止线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人观察路况的位置,当没有人行横道线时,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100cm-300cm。
五、让行线
1、设置条件
设有“停车让行”标志的路口,除路面条件无法施划标线外均应设置停车让行标线。
2、设置形式和规格
1)停车让行线为两条平行白色实线和一个白色“停”字。
2)停车让行线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人观察路况的位置。
当有人行横道线时,停车让行线应距人行横道线100cm-300cm。
六、减速让行线
1、设置条件
设置“减速让行”标志的路口,除路面条件无法施划标线外,均应设置减速让行线。
2、设置形式和规格
1)减速让行线为两条平行的虚线和一个倒三角形,颜色均为白色。
2)减速让行线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人观察路况的位置。
当有人行横道线时,减速让行线应距人行横道线100cm-300cm。
七、减速标线
1、设置条件
1)公路主线和匝道设置的各类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测站进口广场均宜设置横向减速标线。
2)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急弯陡坡、隧道入口等特殊路段及其他需要车辆减速或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行车处,可根据需要设置横向或纵向减速标线。
3)减速标线线宜与警告标志或限速标志配合使用。
2、设置位置
减速标线的设置范围从进入收费站、超限超载检测站或特殊路段前的适当位置开始,到路基宽度渐变段结束或特殊路段的适当位置为止。
3、设置规格
横向减速标线应根据驶入速度、设置长度、期望末速度进行计算,应使车辆通过各标线间隔的时间大致相等,减速度可取为1、8m/s2。
当设置长度大于200m时,横向减速标线可设置10-15道,当设置长度小于或等于200m时,横向减速标线可设置5-10道、
纵向减速标线采用一组平行于车行道分界线的菱形块虚线,线段长度应为100m,间隔应为100cm。
在起始位置设置30m渐变段,菱形块虚线由窄变宽。
八、其他标线
(一)导向箭头
1、设置条件
1)在行驶方向受限制的平面交叉入口车道内,车道数减少路段的缩减车道内,没有专用车道的平面交叉或路段,畸形复杂的平面交叉,渠化后的车行道内,应设置导向箭头。
2)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入口处,或其他需要指示车辆行驶方向处宜设置导向箭头。
2、设置形式和规格
1)导向箭头的颜色为白色,可根据实际车道导向,需要设置组合使用时,不宜超过两种方向。
2)平面交叉驶入段的导向车道内,应有导向箭头,标明各车道的行驶方向。
(二)突起路标
1、设置条件
1)在下列情况下,应在路面标线的一侧设置突起路标,并不得侵入车道内:
a)高速公路的行车道边缘线上
b)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隧道的车行道边缘线上
c)一级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线上
d)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路段。
2)隧道的车行道分界线上宜设置突起路标。
3)下列情况下,可设置突起路标:
a)高速公路的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上。
b)一级公路的车行道边缘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上。
c)减速标线上。
4)二、三级公路的渠化标线及小半径平曲线,以及公路变窄,路面障碍物等危险路段。
5)突起路标可单独设置成车行道边缘线和车行道分界线,但不宜替代右侧车行道边缘线。
6)当在经常下雪的公路上设置突起路标时,应采取易于除雪的措施。
2、设置规格
1)突起路标与标线配合使用时,应选用主动发光型或定向反光型,其颜色与标线颜色一致,布设间隔6-15m,宜设置在标线的空当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与单黄实线或单白实线配合使用时,突起路标应设置在标线的一侧,其间隔应与在车行道分界线上设置的间隔相同。
2)除有特殊要求外,突起路标宜高出路面10-25mm。
第三部分危险路段的综合处置
第一章山区急弯路段
一、急弯路段
(一)标志的设置
1、在设计速度小于60km/h公路上,设置急转弯标志应按照急转弯段设置条件设置,但不应将设计速度对应的事故多发路段,半径值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还应考虑公路的转角及曲线的通视距离。
可适当放宽设置标准。
2、急弯路标志可以限制速度标志或建议速度标志联合使用。
3、急弯路段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宜配合急弯路标志设置线形诱导标。
(二)标线的施画
1、当视距不足需要了限制车辆超车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超过标线,施划单黄实线或双黄实线,小半径曲线段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单黄虚线。
2、在进入急弯路段前或急弯路段中的行车道上可设置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或纵向减速标线。
标线形式可采用振动减速标线。
(三)其他设施
根据路侧危险程度和历史事故资料在弯道外侧设置护栏。
二、连续转弯路段
(一)标志的设置
1、在设计速度小于60km/h的公路上,连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反向平曲线,圆曲线半径同各圆曲线间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