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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核心内容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指导思想,一个是具体的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已经在PPT里面很明确的讲出来了,这也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实施纲要里面明确列出来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

忠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

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一)以红字突出的这部分主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要求行政机关要忠诚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法律上推导就是说职权是法定的,只能依据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二、最终的目的是要保护公民的权益

现在很多的行政机关以处罚为目的,比如前段时间有的地方出现的“钓鱼事件”,它是以处罚为目的,不以解决问题、充分保障公民的权益为目标。

这就实现了一种行政上的扭曲,行政手段不符合比例。

第三、依照法律充分提高行政的效能

现在很多地方在搞行政评价制度,实际上就是要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高的行政目标,所以很多地方也搞创新,他们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行政效力。

第四、透明公开

透明公开跟一、二、三条不一样,为什么要透明公开?

原因就在于它有宪法上的依据,因为《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运作就必须对公民要公开、透明,只有公开、透明了,行政机关才能够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才能够充分的行使行政管理权,才能够参与到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一个透明公开的要求。

第五、创新管理方式

创新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能有关,但是需要强调的是,现在除了要提高行政效能之外,还有一个是行政的思维发生了变化,可能由原来的强制转变向服务行政,再可能以后有合作或者参与行政,所以这种创新管理方式不仅仅是提高行政效能,可能有一种比如充分保障公民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定职责,更好的透明,或者是更好的让公民参与到行政管理过程中来。

所以创新管理方式一方面和提高行政效能有联系,另外一方面也有自己的思考。

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思想,当然最后的落脚点要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这五个方面实现三个文明的统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不会太遥远了。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五个方面是我们根本目标的指导思想最重要的一个关键点,要一个一个抓住。

当然现在最重要的要来看职权法定的问题,因为现实中职权法定的问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出现的一些食品安全、信息文化等等方面权限的争议,实际上都是关于职权法定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下面举几个例子讲一下大家在依法行政的时候,到底怎么来按照法定的职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出合理合法的行政。

结合几个案子、法律规范来讲一下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怎么来处理职权法定的问题。

这个案子说的是工商局有没有权限到医院进行药品检查。

2000年某市某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了龚某的投诉,他说在某区的第四医院就医的时候,药方上写了一个号,药品和剂量均为标注,他觉得像天书一般,我们觉得去医院医生写的处方都是看不懂,都是龙飞凤舞。

他就在想,这个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药方呢?

拿着这个药方而且还必须到该医院去购买,是不是一种垄断性的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所以他就带着处方到消费者协会投诉。

投诉之后消费者协会就到四院暗访,证实了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认为这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于是11月23日上午,区工商局经济案件检查大队来四院检查,大队长吴某向医院院长出示了公平交易检查证后,一组人员在检查药库时查到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另一组在检查中药房发现了九大本的密码处方代码本,也就是前面的“新214、345”是一种密码,只有医生和卖药的药房的人能看懂,药房的人为了保护这个密码本,双方发生了冲突。

后来报警,公安机关来了,来了之后事态才平息,区公安机关以暴力阻挠执法对医院的四个人进行了治安罚款,对打伤吴某的张某(医院人员)做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当然在中国的现行体制下医院是由卫生局来管的,所以在年底,在卫生局的支持下,四院向某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工商局以医院侵害消费者利益和打假为由进行药品检查,强行拿走了药品和病人处方,严重影响了秩序,造成了医院一定的经济损失。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某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超越了职权,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要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返还被扣押的药品。

在这里需要去结合职权法定来讨论,到底工商局能不能对医院进行检查,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些问题,比如说第一个问题密码处方是不是侵害了侵略者的权益,是不是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然后药品是不是商品,如果是商品的话,工商局也有权查处。

结合到最后的点都是结合到工商局有没有权力去检查医院。

2001年3月7日,区法院认为医院是一种特殊服务的事业单位,并非盈利机构,医院采取的密码处方方式为患者开药属于内部的一种管理方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在法律上言而无据,法律不予采信。

同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某区工商局对四院的药品检查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越权了。

按照我们《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个权力属于卫生局,所以应该由卫生局来管辖。

通过这个判决,我们国家职权法定的情况下,你要去查阅相关的规范,去寻找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是对于我们执法人员来讲最重要的工作,要了解谁对某个事件有管辖权,管辖权应该去查什么样的法规。

比如说谁有权对广告进行监管,要去找法规、找法律查《广告法》,《广告法》第六条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构。

对于一些特定的商品,比如药品广告、户外广告,行政法律法规是金字塔型的,如果法律里面没有详细规定的话,我们要去查询法规规章,查《药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构。

户外广告、烟草广告,这里面都规定了一定的批准、监督的一些机关。

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些食品安全的事件,我们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其中也提到了职权法定的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订,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这是食品卫生部门的职责,其他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这个图(如图)基本上是按照各个环节从初始产品到餐桌,也就是从农田到餐桌我们是按照这样一个职权法定的方式,有主要的监管部门,也有辅助的监管部门这样的方法来进行职权划分。

当然现行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职权法定之后,也许会出现有一段没有人去管,现在立法是尽量是让它涵盖每一段,但是因为现实生活比较复杂,比如说卖麻辣烫的,它可能又负责生产、又负责加工、又负责流通,到底哪个部门来管?

可能是有执法交叉、执法空白的地方,不管怎么样,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加强协作、加强信息之间的沟通,除了职权法定之外,我们许多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协调、来沟通,这是政府机关下一步需要去注意的问题。

二、根本目标

根本目标也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分解出来的,总共有六点:

(一)政府职能

也就是行政机关的疆域在哪里,当然通过了各种和企业的分工、和事业单位的分工和市场的分工、和社会的分工,甚至是和个人的分工,我们把政府的职能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

事实上如果到了省级以及省级以下,可能比较多的是市场监管、市场管理和公共服务,经济调节主要涉及到宏观调控,中央政府涉及的比较多,这是需要去注意的。

当然我们现在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国家依法行政的实践、理论、存在的问题要讲,现在可能存在的政企不分,可能也存在着政事不分,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又发育不全,政府过度的干预了社会事务,而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又发育的不够充分,我们还是在继承着过去全能政府的方式,然后全能政府又过分的强调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职能,可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没有到位,所以我们也需要去逐渐的转换,这是我们根本目标的第一个目标。

(二)关于法律法规制订方面的要求

提出法律议案,当然这个主要针对的是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有时候可能也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制订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的程序,充分反应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这一点是在第一个目标实现的基础上要为政府的职能提供立法依据、法律依据,要提供一种制度保障。

在这里面我们要区分出两个,一个是提案的内容,另外一个是制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要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立法法》、《行政程序制订条例》等等这样的一些要求,尤其要增加立法听证,要充分的咨询专家的一些意见,这是我们一个根本目标,具体怎么做,以及现状如何,后面还要讲,这是根本目标。

(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这个全面、正确的实施就要依靠合法性原则、合理行政的要求,然后法制统一,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同位法要协调,政令要通顺,中央政府的指令下级要充分、全面的实施,公民、法人要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裁。

这是从两个层面理解,一个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第二个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及时的纠正、制裁,充分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

这个规定讲的是日常的状态,可能还会有一些非正常状态,非正常状态指的就是我们经常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比如说下大雪,整个城市交通发生了问题,这个时候政府要提高自己对突发事件和风险能力的应对措施。

地方政府尤其应该注意这方面的要求,可能我们现在的自然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越来越多,那么在保障正常执法的环境之下,也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应对,这是第三个根本目标。

(四)决策的基本要求

决策的要求我们决策要实现“三化”:

第一,科学化,要听取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第二,民主决策,要充分体现民意;第三,要规范化,有的人也称之为法制决策。

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法制决策,法制决策包括了依照一定的职权、一定的程序来决策。

可能现实中现在各级政府也是相应的建立了自己的决策机制,但是我们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去考虑,是不是充分的反映了科学,反映了专家的要求,反映了民主、反映了民意,是不是符合一定的程序,从而能够让我们政府和行政管理能够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利、高效、诚信,这是决策的一个要求或者是目标。

(五)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这个实际上也是基于前面的立法、执法、决策之后的行政机关的另外一个职责,是化解社会矛盾。

可能我们和行政机关的解决机制和司法解决纠纷的机制比有一种便捷,成本低廉、高效的一种优点,但是如果对于制度不设计好的话,可能有时候也会引起更大的冲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也是很重视,最近几年关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既是学者关注的重点,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关注的一个重点,因为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原来没有发现的矛盾日益凸显,比如现在关于拆迁,到底怎么样来解决其中的一些纠纷,然后我们现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村民之间因为联产承包带来的一些利益怎么来解决纠纷,行政机关在这个时候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这个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去探讨。

(六)追究行政责任、完善行政监督

主要一个是行政权力要和自然人挂钩,有权必有责,有权利必要承担责任,要摆脱利益的束缚。

现在一些行政机关有权力能为它带来利益,但是它不愿意承担责任,那我们依法行政的目标主要是想让它和责任挂钩,和主体利益脱钩,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有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赔偿制度,内部还有行政监督的监察监督、统计、审计的制度,但是怎么样让它能够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形成的权力,可能也是我们一个根本的目标。

关于依法行政的根本目标是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主要有六个根本目标,是比较全面的,而且国务院也是要在十年之间通过达到这些目标实现依法行政的最根本的目的,也就是建设法制政府,但是目标总是过于抽象,怎么样能够实现这样的一些目标呢?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有了目标按照要求去做,法制政府就会很顺利的实现,当然这些要求前面已经讲过了,我们在讲基本原则的时候也讲过了,基本要求和原则有一定的重合性,原则就是依据,要求实际上也是一定的依据,要按照这样的依据来完成。

要求也是六个,在讲基本原则的时候也讲过了,怎么来落实这些基本要求,会结合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来讲一下,也许更有利于指导大家的工作。

1.合法要求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时候,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定。

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事项要法律保留。

2.合理行政

要平等的对待行政管理对象,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的时候要符合法律的目的,排除不正当因素的干扰,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要合理裁量。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管理除涉及机密和依法要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程序应当公开,应当要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该严格的遵守法定程序。

4.高效便民

可能有一些学者在教科书里面会写行政法基本原则里面讲行政效能的原则,但是这个没有作为一个原则来讲,只是作为一个要求,希望它能够提高办事效率,这是对于根本思想提高行政效能的一个具体落实。

5.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实际上是对于民法上的一个原则,诚实信用和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另外一种表示。

实际上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正确、真实,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制度。

这实际上是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个必要内容。

然后就是措施,除非是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的时候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时候应该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行政管理对象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这是信赖保护原则里面最核心的一个。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管理的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只有目标没有手段,那么行政机关就无法实现目标,但如果只有手段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话,就会滥用权力,所以作为依法行政要实现法定目标的时候,也要注意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这是六个要求,要注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应去思考。

这里主要是想结合几个重要的行政法律,因为在日常的工作中会使用这些法律,如何合法合理的适用这些法律,所以我想结合这些法律来谈一下怎么能够实现依法行政,怎么样能够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了这些要求,我们就离依法行政的目标就越来越近。

四、《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

当然《行政强制法》还没有正式的法案,行政机关在适用的时候是从其他的法律里面抽出来的,没有一部叫做《行政强制法》的法律,我们正在草拟,但是其他的法律法规里面会有一些强制性的手段,怎么来合法的使用它,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一)行政许可法

1.概念

行政许可指的是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进行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依法做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举一个简单例子,你要开车,就要向交通部门申请,要先通过考试,然后颁发许可证,这个许可证叫驾驶执照。

这个行为就叫行政许可,从它的特征来讲对相对人是一种受益性的行政行为,当然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在学科上有三种观点,有的人认为它是对相对人的一种特权,有的人认为是一种赋权,一般认为它是一种解禁。

原来这个是人类的自由,谁都可以开车,但是为了公共安全,在法律上进行了限制,但是达到了标准之后,又进行了解禁,这是关于行政许可的一个性质问题,当然它对于我们理解一般的许可或者特殊的许可的时候是有帮助的。

2.行政许可的分类

有一般的许可和特别的许可。

一般的许可没有数量上的限制,特别的许可不仅有数量上的限制,可能对于人的资格的限制,比如烟草专卖的许可、持枪的许可或者是公共事业的许可。

不同的许可针对许可时的程序、法律依据不太一样。

排他的许可和非排他的许可是关于数量上的限制,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主要是针对专利等等,有一些附文件的许可。

然后权力性的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原则上我们讲行政许可主要以权力性为主,但是有时候也会有一些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比如说对土地的建筑许可,可能会有一定的义务,如果你不在适当的年限里开发,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是有一定的义务。

所谓实践法就是我们国家所讲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大概有五种行政许可,一种行政许可就是一般的许可,比如说营业许可;另外一种是特许,对于公共事业的许可;还有一种是认可,比如说通过考试的方式,比如说司法考试;还有核准,比如说对于某些特定的仪器、设备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或者核准;登记,主要是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的一种行为叫登记,比如说工商登记。

3.许可的功能

不作为重点,之所以要设定许可是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分配公共利益,实行行业准入,这是行政许可的功能。

4.许可的原则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条和第十条里面明确规定了七项原则。

最需要特别记住的是信赖保护原则,还有禁止转让的原则,还有监督的原则,之所以增加这三个原则,在立法的时候有它的考虑,我们以前的行政许可颁布了之后,行政机关未经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任意撤销变更,给相对人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所以写进了法律里面。

还有禁止转让,行政许可有一种资历资格的认证,除非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是严禁转让;监督原则主要指的是我们国家以前的行政许可颁布了之后,行政机关的精力主要放在了颁发许可证,不去进行社会监督,所以在《行政许可法》里也规定了监督的原则。

5.行政许可的限制

我们颁布这个法律的目的主要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让政府成为有限的政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相应的一些法律规范进行了限制,原则上讲只有法律才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其他还有一些例外,有一些是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前者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原则上并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但是这里允许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当然在设定方面还有一些实体性的限制,比如《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许可的目的是为了干什么,为了发挥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十二条下列这些事项,第六条是一个兜底式的事项,可以设定许可。

这五项正好对应的是行政许可的类别,然后下来行政许可哪些不可以设定许可,包括公民、法人还有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这时候就不设定许可。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也不设定行政许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社会监督等方式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尽量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这是行政许可法里面主要的目的。

6.案例

关于不予工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他要去登记出售草坪上的空气,被告认为这个不属于工商登记的范围就驳回了,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在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一般情况下工商登记依照的标准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第二对于特定空气可销售性的司法审查怎么来审查,我们一方面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另外可能还要根据《国际法》、《民法通则》,还有衡量公益和私益的权衡。

(二)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也是我们国家行政行为立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是1996年立法。

1.行政处罚的概念

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范,但是尚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名誉或者其他形式的包括财产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一定的关联性,以《刑法》为界,如果《刑法》里有明确规定,那就属于刑事违法,如果没有规定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里面的,这个时候就是需要《行政处罚法》需要关注的。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有:

人身罚,主要是限制人身自由,最典型的是行政拘留;第二种是财产罚,包括了没收财产、罚款;行为罚主要是限制它的特定行为能力,比如说它原来能生产,有营业执照,这时候就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申诫罚,比如说警告、通报批评。

3.行政处罚的原则

因为处罚和《刑法》很类似,所以处罚讲的也是要法定原则,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这种处罚的状态,那不予处罚,处罚要公正、公平、合理。

职能分离这个原则讲的为了保证处罚的公正,处罚的调查人和最终处罚的决定人要分开,这叫职能分开原则。

一事不再罚,以前有一句俗语叫“九龙治水”,有七八个大盖帽管一个戴草帽的,可以对他的违法行为有七、八次罚款,你想一个小商贩一天也就赚100元,结果被七、八家罚了,就很不公平,所以在《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同一个行为不能够再次罚款,也是为了充分保障相对人的权益。

处罚最重要的是引入了听证,这是我们国家《行政处罚法》里面最重要的制度上的创新。

4.《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设定的规范

设定的规范体现了一个法律保留原理的落实,原则上讲设定处罚机关的有这么多,但是行政处罚的权限是有界分的,法律是可以对所有的处罚种类进行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种类,地方性法规、规章也进行了限定,实际上也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的程序。

这个案例是供课后讨论的,这里面他没有向店主出示证件,检查之后又做出了口头处罚100元,是不是符合当场处罚的方式,然后处罚依据和理由向执法人员询问,执法人员说你交完罚款之后,向卫生局去问,并不再听取店主的申辩。

这里面有什么样的一些不合法之处?

店主怎么办。

这里大概存在程序上的几个不足,实际上《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规定了一些实体方面的内容,另外也是程序上的内容。

这里面有六个不足:

一个是卫生局两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检查,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两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做出罚款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九条;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超过了罚款的数额,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这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一条;第六,行政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这里面问题很多,也许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不是问题,但是我们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合理、程序政党来做出行为决定。

(三)行政强制法

我们没有这样的一部立法,现在也正在草拟,全国人大也正在审议。

但是有一些法律法规里面规定了行政强制的措施,比如税务、海关都会有。

1.行政强制概念

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的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2.行政强制是组合性的概念

包括了三大部分: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第二、行政及时强制;第三、其他行政强制。

怎么区分?

行政强制执行指的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上义务的人进行了处罚,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他的义务,比如说有罚款的义务,他不履行,在这个时候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期限届满之后行政机关就可以强制执行,就要让他实现行政目标。

我们国家强制执行分了两大类,一个是行政机关自我强制,一个是申请法院强制。

从这个概念就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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