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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理论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

  第一节

  

(一)行政绩效评估的含义与特点(重点)

  绩效:

也是业绩、成绩、效果等。

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开展的活动所取得的成就或产生的积极效果。

  行政绩效:

就是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和自身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就以及积极效果。

  行政绩效评估:

就是运用科学、客观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行政绩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体评估的活动。

(也称行政绩效考核)

  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

  1、系统性2、层次性3、注重定量性4、多角度性 5、公正性  6、复杂性

  

(二)行政绩效评估的地位与作用

  行政绩效评估的作用和功能:

  1、行政绩效评估的责任落实作用(弗莱恩观点和看法:

  1)是政府的支出必须获得人民的同意并按照正当程序支出

  2)资源必须有效率地利用

  3)资源利用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

  2、行政绩效评估的对比作用(三种形式:

1横向比较  2纵向比较 3综合比较)

  3、绩效评估的计划辅助作用(参照三个方面的信息:

  1)有关部门前一阶段的表现状况

  2)部门内部工作条件、工作程序及环境方面的变化

  3)社会需求与社会环境变化的预测

  4、绩效评估的监控支持作用

  5、绩效评估的民主和教育作用

  6、绩效评估在吸引政治资源方面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实行绩效评估的现实意义:

  1、开展行政绩效评估能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

  2、行政绩效评估能够提高我国政府的行政绩效

  3、行政绩效评估能改善和提高我国政府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节

  

(一)行政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重点)

  行政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是指行政组织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所设定的作为衡量行政绩效高低的一系列数据、标准的总和。

  行政绩效指标的分类:

  一、根据行政绩效的内容性质划分行政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1、经济发展指标  包括:

  1)人均国民收入的水平

  2)人均国民收入的增长率

  3)社会就业率

  4)进出口总额

  2、社会发展指标 包括:

  1)社会教育事业发展指标

  2)社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指标

  3)环境保护指标

  4)社会治安和事故指标

  3、政治发展指标  包括:

  1)行政机构管理指标

  2)行政决策指标

  二、根据评估的方法划分行政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1、经济评估指标

  2、效率评估指标 (两种类型:

1生产效率  2配置效率)

  描述应该具备两个特征:

  1)是定量非定性的

  2)反映的是整体而非个别情况

  3、效益评估指标两方面着手:

  1)看管理活动的产出是否满足了社会或公众的需求

  2)看这一活动的产出对既定目标的实现作出多大贡献

  目前流行的做法:

1质的量化展示 2用民意测验测定效益和服务质量  3质量保证体系

  4、公平评估指标类型:

  1)单纯的个人公平

  2)分部化的公平

  3)集团性的公平

  4)机会公平

  5)化际公平

  

(二)行政绩效评估的程序:

(重点)

  1、制定计划

  1)制定计划的目的

  包括:

1是评估对象和效益方面的内容  2是评估人员希望开发的潜在的评估成果和报告要素

  2)计划的具体内容

  3)书面计划

  2、初步调查

  3、管理控制评估

  4、详细评估

  1)详细评估的目的

  2)详细审查的内容

  5、撰写评估报告

  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重点)

  

(一)行政绩效评估的信息收集方法:

  1、利用官方记录的方法

  2、培训观测者的方法

  措施有:

  1)提供等级标准

  2)在使用前先实验一遍

  3)被选择的评价者应独立于被评价的组织之外

  4)定期检查观测者的评价,以保证评价的质量

  5)培训新的观察者和在出现新的问题时对观测者进行重新培训

  3、公众满意意见调查方法

  采用的调查方法有:

1、信件调查 2、亲自访谈 3、电话采访 4、综合运用各种访谈技术

  4、特别的资料收集方法

  

(二)行政绩效评估的定量测定方法:

  1、经济合理性评估方法

  1)成本与投入的比率测定法

  2)行政开支和业务开支的比率测定法

  3)人均投入测定法

  4)单位成本测定法

  5)经济改进余地测定法

  2、成本—收益评估方法

  步骤:

1)估计成本和收益

  A、内部和外部成本及收益

  B、可直接计量和间接计量成本及收益

  C、首要和次要成本及收益

  D、净收益值和再分配性收益

  2)成本和收益折现

  3)得出最后结论

  3、成本—效益评估方法

  关注焦点:

1)最低成本评估

  2)最大效益评估

  3)边际效益评估

  第四节

  

(一)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分析

  行政环境因素对行政绩效的制约:

  1、经济体制的类型会制约行政组织的绩效

  2、政治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程序也制约行政绩效

  3、大众传播媒介对行政绩效的制约作用

  行政体制因素对行政绩效的制约:

  1、政府的活动受资金预算的限制

  2、政府部门的权力也受到限制

  公务员素质对行政绩效的制约:

  1、公务员往往在主观上排斥绩效管理

  2、公务员知识水平、道德水平等职业素质必然制约着行政绩效

  行政绩效管理的制约因素:

  1、政府的产出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量化

  2、绩效管理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

  

(二)克服行政绩效制约因素的途径:

  1、改革和创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

  2、改革行政体制,

  3、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4、建立和健全良好的行政绩效评估体系、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

  第一节

  

(一)行政发展的含义:

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既存的行政系统及其活动方式,使其过渡到一种新的状态,以期行政系统能够更好地与社会圈取得动态平衡,从而发挥更大的能量。

(重点)

  

(二)行政发展的特点:

(重点)

  1、行政发展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良性互动过程

  2、行政发展是一个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秩序化的过程

  3、行政发展是一种制度支撑下的行政动态过程

  4、行政发展是一个整体性的系统变化发展过程

  (三)行政发展的模式

  一、按照地区特点划分:

  1、英美模式

  2、法德模式(主要手段:

1、调整公共事业 2、压缩人事开支 3、转变组织机构)

  3、希腊模式

  4、内源式发展模式(以韩国为代表)

  5、外源式发展模式

  二、按照行政发展的内容划分

  1、以解除政府管制的改革方式来实现的行政发展模式

  2、以实行企业家政府的改革方式来实现的行政发展模式

  3、以进行授权改革来实现的行政发展模式

  4、以实行灵活政府的改革方式来实现的行政发展模式

  第二节

  

(一)行政发展的动力分析

  行政发展的外部动力:

  1经济因素  2政治因素 3文化因素 4技术因素

  行政发展的内部动力:

  1、行政组织的演化

  2、组织分工的细化

  3、政府内部改革人士的推动

  

(二)行政发展的阻力分析

  行政发展的外部阻力:

  1、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

  2、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的不配套

  行政发展的内部阻力:

  1、来自既有行政制度惯性的阻力

  2、来自公务员的阻力

  3、来自行政文化的制约

  (三)行政发展的途径:

行政改革(重点)

  行政改革的基本内容:

1功能调整   2结构重组    3行为变革

  行政改革的原则:

  1、综合配套、整体推进

  2、坚持依法行政改革

  3、注重专家咨询与改革方案的论证

  ☆简答:

行政改革的必然性:

  1、行政改革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2、行政改革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行政改革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的需要。

  ☆行政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

  1、经济体制转变导致行政管理机构的变革。

  2、政治制度的转变和变迭导致行政管理机构的变革。

  3、社会发展程度也影响到行政管理机构的变革

  4、国际环境的改变也会引发行政管理机构的变革。

  二、内部因素

  1、机构的过度膨胀

  2、机构人员素质不高、弱化,也需要通过机构改革来克服。

  第三节

  

(一)当代中国行政发展的基本特征:

(重点)

  1、始终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借鉴国外行政改革经验与吸收我国传统行政精华并举

  4、坚持渐进式改革

  5、立足于中国国情

  

(二)WTO规则对我国行政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途径及加入WTO后我国行政发展的趋势

  1、加快从全能行政向有限行政转变的步伐

  2、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3、由权力行政向规则行政的行政理念转变

  4、从暗箱行政向透明行政转变

第十三章 国际法

  一、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

  1.国际法所调整的对象不是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故又称为国际公法。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3.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靠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是主要依靠国家本身。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公认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条约和习惯。

  四、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五、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有: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但其中,国家是基本的主体。

  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基本原则。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

  3.民族自决原则。

  七、从国际法的观点看,构成一个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

  1.有定居的居民;

  2.有确定的领土;

  3.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4.具有主权。

  八、国家按其结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按其行使主权的状况,可以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

  九、一般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

  十、国家承认:

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在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十一、承认有不同的方式,主要有:

  1.法律上承认:

也称正式承认,是一种完全的、无保留的并且不能撤销的承认。

  2.事实上承认:

是一种非正式的、暂时的、可以撤销的承认。

  十二、国家继承:

是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

  十三、根据国际法,国家继承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

  2.被继承的条约和条约以外的事项必须具有领土性,与领土变更无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十四、国家责任也称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分割他国或者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五、国家责任的表现形式:

  1.限制主权;2.赔偿;3.道歉;4.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日法西斯战争罪犯进行的国际审判。

  十六、概括地说,国籍是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个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一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十七、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1.因出生而取得了一国国籍(原始国籍);

  2.因入籍(也称归化)而取得一国国籍(继有国籍)。

  十八、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这部国籍法根据国内国际的实践,采取了新的立法原则:

  1.在原始国籍的赋予上采取国统主义(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改变了过去只采用血统主义的做法。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3.努力消除和防止国籍抵触的原则。

  十九、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标准,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有:

  1.国民待遇:

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

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二十、引渡:

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二十一、引渡是一种国家行为。

一国是否接受他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负有条约义务,由被请求国政府自行决定。

使缔约国负有引渡义务的条约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和包含有引渡条款的条约。

  二十二、引渡的对象可以是请求国的本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或者被请求国国民,但大多国家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十三、按照国际惯例,政治犯一般不引渡。

宗教罪犯或违反军法的军事罪犯一般亦不引渡。

  二十四、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外国当局通缉或受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许其入境和居留,并给予保护。

但是否给予庇护,由被申请国决定。

  二十五、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所以庇护又称政治避难。

  二十六、一国的领土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领陆,领水(分内水和领海),领空。

  二十七、关于领海的宽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是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

  二十八、“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条件是:

  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定;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

  3.除意外情况外,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得停舶;

  4.一般只适用于商船。

  二十九、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大陆架的活动。

  三十、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各有其国籍,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国籍。

船旗国对具有其国籍的船舶,应行使有效的管辖和控制。

  三十一、为维护公海上的良好秩序,各国有权对在公海上发生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非法贩运毒品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干涉。

  三十二、条约:

国际法主体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三十三、条约具有如下特征:

  1.缔结条约的主体只能是国际法主体。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依据,否则就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条约规定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4.条约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三十四、按照缔约国的方面分类,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三十五、未在已经签订的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可以加入的方式成为条约的缔约国加入通常适用于所谓的“开放性条约”,即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加入的条约。

  三十六、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发生效力,不能拘束第三国。

  三十七、条约的修改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全体缔约国对条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而条约本身继续有效,这种修改称为“修正”。

  2.在若干当事国彼此间更改多边条约,这称之为“修改”。

  三十八、狭义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仅指派驻一国行使经常联系和交涉职务的常设使馆,按其馆长的级别为分三级,即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三十九、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驻在国有如下义务:

  1.尊重驻在国法律的规定;

  2.不干涉驻在国内政;

  3.不滥用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4.不在驻在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四十、领事馆的等级依次分为四级:

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四十一、联合国是当代最重要的世界性国际组织,正式成立于1945年10月24日,中国是联合国的四个发起国家之一。

(中、苏、美、英)

  四十二、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共51个。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

  一、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二、在社会民事生活中,凡民事关系有下列三种外国因素之一的,便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

  3.民事关系据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三、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是通过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整的。

主要方法有两种:

  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与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应予适用的法律。

  2.直接调整方法:

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有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得到调整,从而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

  四、冲突规范:

又称法律适用规定或法律选择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天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五、被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在国际私法上,称为“准据法”。

  六、常用的系属公式(或准据法表述公式)有:

  1.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及法人本国法等);

  2.行为地法(包括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等);

  3.物之所在地法;

  4.法院地法;

  5.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6.对(特定)当事人更为有利的法律;

  7.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七、识别:

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八、反致:

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九、转致:

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法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十、我国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依其本国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无为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行为能力。

  2.不动产所有权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合同问题,合同争议应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工的纠纷,就只允许适用中国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4.侵权行为责任问题,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5.结婚和离婚问题,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包括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6.扶养问题,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7.监护问题,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

  8.继承问题,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9.诉讼时效问题,依冲突规范指定的各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十一、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如果按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去适用某一外国法,或根据管辖权原则去承认和执行某一外国的判决或裁决,其结果会与本国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发生严重抵触时,即可认为与自己的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或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的判决或裁决,这种制度,就叫做公共秩序保留。

  十二、法律规避:

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十三、司法协助:

指导根据国家间签订的有关条约,或通过外交途径,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请求,协助进行某些诉讼行为。

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协助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

  十四、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分别成立于1956年和1958年。

  十五、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确定的裁决,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并拒绝执行该判决或裁决的,既可心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委托外国法院协助执行,对此,人民法院应依双方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我国有关法律执行,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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