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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利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共12页

任务2.2利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师”之概念,大体是从先秦时期的“师长、师傅、先生”而来。

其中“师傅”更早则意指春秋时国君的老师。

《说文解字》中有注曰:

“师教人以道者之称也”。

“师”之含义,现在泛指从事教育工作或是传授知识技术也或是某方面有特长值得学习者。

“老师”的原意并非由“老”而形容“师”。

“老”在旧语义中也是一种尊称,隐喻年长且学识渊博者。

“老”“师”连用最初见于《史记》,有“荀卿最为老师”之说法。

慢慢“老师”之说也不再有年龄的限制,老少皆可适用。

只是司马迁笔下的“老师”当然不是今日意义上的“教师”,其只是“老”和“师”的复合构词,所表达的含义多指对知识渊博者的一种尊称,虽能从其身上学以“道”,但其不一定是知识的传播者。

今天看来,“教师”的必要条件不光是拥有知识,更重于传播知识。

【学习目标】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1.知识目标:

要练说,先练胆。

说话胆小是幼儿语言发展的障碍。

不少幼儿当众说话时显得胆怯:

有的结巴重复,面红耳赤;有的声音极低,自讲自听;有的低头不语,扯衣服,扭身子。

总之,说话时外部表现不自然。

我抓住练胆这个关键,面向全体,偏向差生。

一是和幼儿建立和谐的语言交流关系。

每当和幼儿讲话时,我总是笑脸相迎,声音亲切,动作亲昵,消除幼儿畏惧心理,让他能主动的、无拘无束地和我交谈。

二是注重培养幼儿敢于当众说话的习惯。

或在课堂教学中,改变过去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的教学模式,取消了先举手后发言的约束,多采取自由讨论和谈话的形式,给每个幼儿较多的当众说话的机会,培养幼儿爱说话敢说话的兴趣,对一些说话有困难的幼儿,我总是认真地耐心地听,热情地帮助和鼓励他把话说完、说好,增强其说话的勇气和把话说好的信心。

三是要提明确的说话要求,在说话训练中不断提高,我要求每个幼儿在说话时要仪态大方,口齿清楚,声音响亮,学会用眼神。

对说得好的幼儿,即使是某一方面,我都抓住教育,提出表扬,并要其他幼儿模仿。

长期坚持,不断训练,幼儿说话胆量也在不断提高。

了解经济审判的概念、机构和收案范围及管辖,重点掌握审判程序,特别是一审普通程序。

2.技能目标:

会运用诉讼解决经济纠纷。

3.素质目标:

培养口头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合作意识和维权意识。

【活动项目】

讨论学习如何打官司——提出民事(经济)起诉的条件?

应该如何进行起诉,准备哪些材料,递交到何处等。

【知识基础】

【引导案例】有关经济案件的管辖

某服装加工厂和商场发生合同纠纷。

该合同在A市甲区签订,合同履行地不祥。

合同签订后,服装加工厂由A市甲区迁至A市乙区,商场先向合同签订地甲区法院起诉,该法院以被告已迁至乙区为由不予受理。

原告又向乙区法院起诉,该法院以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此地、被告迁到此地的时间不长等为由不予受理。

问: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受管辖?

2.上述两个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否正确?

一、诉讼与诉讼法的概念

1.诉讼的含义

“诉讼”,诉,是告诉、控告之意;讼,是争论、争辩。

诉讼就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争议和处理案件的活动。

诉讼依据所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可以分为: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衍政诉讼三种。

物流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规定程序,审理和解决物流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

由于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经济诉讼法,因此,物流经济诉讼所依据的程序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诉讼法的含义

诉讼法亦称程序法,是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我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民事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时,审判过程向社会公开。

但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个人隐私案件。

(3)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审理等活动的诉讼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及勘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根据合议制度,在不同审判阶段,合议庭由不同的审判人员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其余案件都应当适用合议制。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经济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除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如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其中最重要的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案例讨论】

位于甲区的建筑工程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某集团公司签订一份在丙区建筑一栋5000m2营业用房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竣工并验收后,集团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拖欠70万元一直未付。

思考:

建筑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分析:

乙区人民法院和丙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对于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物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1)级别管辖:

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设置分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一般的经济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本院直接审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2)地域管辖:

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级管辖的地域内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

适用特殊管辖的情况: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2)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地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四、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依法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损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①原告

原告是指因自己或者由其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权益争执,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人。

②被告

被告是指原告诉称其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权益争议,而由法院依法通知应诉的人。

可以作为当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③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类的,因而合并审理的诉讼。

共同诉讼人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

共同诉讼的设立,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或同类案件上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案例分析】

2000年10月,甲与乙共同投资210万元购买一台设备从事个体加工业务。

2019年3月,甲与乙将设备租赁给丙从事加工业务,因丙不正当操作致使该设备严重受损。

就设备受损后赔偿问题,甲乙丙发生争议。

甲乙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赔偿修理该设备所需要的2万元。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甲鉴于与丙多年的同学关系,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

思考:

甲的放弃诉讼请求行为,对乙是否有效?

分析: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入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放弃对丙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如果乙同意,则该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对乙有效,否则对乙无效。

④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的或者全部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

其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可以以独立的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

其在诉讼中地位相当于原告,而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因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依法院的通知而参加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其在诉讼中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能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案例分析】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化工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产品,如果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来乙公司把该批产品卖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发现这批化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能否将甲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分析:

由于该案最后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甲公司的利益,可以通知甲公司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一方当事人并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民法、婚姻法等实体法上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产生的。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不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只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即可。

(2)委托代理人

根据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协议成立的代理,称为委托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均可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经济诉讼程序

经济诉讼程序,也叫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在进行经济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制度。

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及其他非诉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是经济案件审判中最基本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和受理

起诉:

即提起诉讼的请求,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即: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的手续。

(2)审理前准备

立案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原告。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步骤:

(1)庭审准备,

(2)宣布开庭,(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6)评议和宣判。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由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诉讼时效,15日

当事人不服一间裁定的上诉时效—10日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下列情况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强制不履行义务一方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它只是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定义务时才发生。

判决、裁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是1年;双方当事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

则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课外案例阅读:

1、A县与C、D、E、F四县相邻。

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

其中约定:

“运输方式:

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

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

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

最后提出:

“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

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

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

(2)E县法院无管辖权。

因为合同中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C县法院无管辖权。

因为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

(4)D县法院无管辖权。

因为合同虽然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并不在D县,因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5)F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履行地点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为F县,因而F县为履行地,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

(6)A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7)陈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陈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B县为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2、2019年8月,同一省的A市甲区百货公司与B市乙区的冰箱厂签订一份长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A市丙区,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应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由原告驻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由于原材料上涨,冰箱厂要求提高定计,百货公司不同意,冰箱厂停止供货。

2006年5月12日,百货公司向B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3日百货公司又向A市丙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区法院同时立案,发生管辖争议,于是丙区法院报请A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问题1:

本案的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问题2:

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哪些?

问题3:

本案指定管辖是否正确?

问题4: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问题1:

协议约定“由原告驻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是有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25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题2:

依协议的选择,应该是由原告驻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问题3:

不正确。

应当是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即由该省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问题4:

二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共同报请该省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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