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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相关行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旅游饭店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饭店指能够以夜为时间单位向旅客提供配有餐饮及相关服务的住宿设施。

按不同习惯它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为了规范旅游饭店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布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旅游局于2003年公布了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以下简称《划分与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旅游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1.预备星级评定的机构

从2000年开始,国家实行饭店预备星级制度。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作权限,依据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符合标准规定的饭店颁发预备星级饭店证书。

2.预备星级评定的范围

开业不足1年的饭店或饭店更新改造后,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1年。

预备星级饭店在开业1年后,应申请正式星级饭店的评定。

二、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是指用星的数量表示旅游饭店的等级。

星级分为5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

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

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饭店的档次越高。

1.星级评定的机构

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设立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制定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并负责推荐五星级饭店。

2.星级评定的范围

饭店开业1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5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

3.星级评定的标准

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

在饭店星级评定中,一般地说,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

但是,如果一家饭店是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以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也就是说,同一家饭店的不同建筑物可能被评定为不同的星级。

但是,被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4.星级评定的复核制度

星级复核是星级评定工作的重要补充部分,其目的是督促已取得星级的饭店持续达标,其责任划分完全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国家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复核检查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由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安排抽查验收。

对严重降低或复核认定达不到本标准相应星级的饭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1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三、旅游饭店治安管理制度

饭店的治安管理是饭店诸多问题中头等重要的问题。

由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1.开办旅游饭店的治安规定

按照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开办饭店除应经过饭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还应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由于业务内容和经营方式同社会治安秩序密切相关,国家以行政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行特定的治安管理的行业。

旅馆业属于特种行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饭店,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维护饭店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2.旅游饭店的治安管理规定

(1)设置治安保卫部门的规定。

饭店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

(2)住宿登记及查验身份的规定。

饭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时,饭店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

饭店接待境外旅游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登记、查验是识别和控制不法分子的重要手段,饭店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3)饭店保管旅客财物的规定。

饭店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饭店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并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不明,则应当提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4)治安管理与监控的有关规定。

饭店内,严禁旅客带入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饭店应对此认真做好安全监控工作。

 

第二节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交通运输是指利用交通运载工具,通过一定的交通线路和交通设施,在约定的期限内,为旅游者提供空间位置转移的经营活动。

根据旅游交通运输所使用的交通工具、设施及经营特点,旅游交通运输可分为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以及特种旅游运输5种类型。

航空运输又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

一、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的权利

作为旅游交通运输的重要主体之一,无论是航空运输承运人,还是铁路运输承运人、公路运输承运人和水路运输承运人,都享有以下权利:

(1)承运人有权按规定向旅客收取客票费、行李包裹运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2)承运人有权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及查验票工作。

为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物安全与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承运人有权对乘机(车、船)的旅客进行安全检查。

对不接受检查的旅客,承运人有权拒绝其乘机(车、船)。

承运人有权查验旅客的机(车、船)票,并有权对无票或持无效票的旅客补收规定的票款和收取规定的补票手续费。

(3)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载旅客所携带或托运的违禁行李物品。

有关民航运输的法律规定,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不准携带下列物品: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仿制品;爆炸物(含烟花制品)及仿制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毒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有关铁路运输的法律规定,旅客不得将下列物品带进车站和列车内:

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及动物;可能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有关民航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法律制度也规定了重要文件和资料、货币及证券、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等不准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旅客乘机、乘车应切实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旅客本人负责。

(4)承运人有权拒绝不适宜搭乘交通运输工具的旅客搭乘交通工具。

有关民航运输的法律规定,承运人有权对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不予承运;承运人可以拒绝承运不遵守中国民航的有关规定或不听从民航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的旅客。

2.旅游交通运输承运的人的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2)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3)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4)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帮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5)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6)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坏、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旅客的权利义务

1.旅客的权利

(1)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按交通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旅客向承运人交付了有关费用后,有权要求承运人按约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否则,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民航运输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运人自己承担,多出的费用应退还旅客,旅客要求退票,承运人不得收取退票费。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

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

因铁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2)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保障其人身、行李的安全。

保证运输安全,是承运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承运人应建立运输安全责任制度,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行李损失,除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免除责任的外,都要承担责任。

(3)旅客有权按规定享受行李免费和未成年人减免费待遇。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包括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中国民航规定:

①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交运行李免费的限额为:

头等舱40千克,公务舱30千克,经济舱20千克;中美、中加国际航线上的免费行李额适用计件,每人免费交运行李件数为2件,每件行李的三边之和最大不超过62英寸(158厘米)。

②每位旅客还可携带一定数量的自理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

③儿童(满2周岁不满12周岁)可按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享受成人票价的行李免费待遇;婴儿(不满2周岁)可按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无座位,也无免费托运行李的待遇。

中国铁路规定:

①每人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

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②身高1.1~1.4米的儿童,乘车时按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

③身高不够1.1米的儿童,可免费乘车,但每位成人旅客只能限带1名,超过1名的,超过人数应购买儿童票。

(4)旅客有权按规定办理退票和客票变更手续。

由于承运人及旅客本人的原因,旅客不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部分或全部行程,可按规定办理退票。

旅客退票分为非自愿退票和自愿退票两种情况。

旅客非自愿退票,承运人不得收取退票费;自愿退票(除有专门规定的外),根据退票不同情况,承运人均可以收取相应的“退票费”。

旅客有权在购票后按规定办理客票变更手续、如民航旅客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等;铁路旅客要求改变线路、日期、座别、铺别等。

2.旅客的义务

(1)旅客乘坐交通工具,必须按要求支付票款,并按所购交通工具的日期、班次、座号搭乘,并接受乘务人员的检查。

我国旅客购买国内航班客票,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国旅客则须持有效旅行证件,而且只限票面所列姓名的旅客使用,不得转化、涂改。

(2)旅客托运的行李包裹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

旅客亦不得携带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携带的物品搭乘交通工具,如枪支弹药、毒品等。

(3)旅客托运行李、包裹时,应当对运输单上填写的各项声明、说明的正确性负责。

(4)旅客应爱护乘坐的交通工具及其设施设备。

三、旅游交通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对旅客人身伤亡应承担责任的条件。

承运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旅客的人身伤亡,即旅客的死亡或肉体上的伤害,而不包括旅客精神上的痛苦,也不包括因旅客的死亡或受伤给他人造成的精神痛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规定:

“因发生在民共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所称的“事件”,是指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发生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与航空运输操作或者航空运输服务有关的,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任何事情,既包括航空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航空事故如飞机坠毁;也包括尚未构成事故的航空事件,如空中颠簸;还包括与航空运输风险无关的事件,如某旅客在飞机上被劫机者杀害,又如因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旅客受伤。

(2)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和托运行李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的条件。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3)承运人对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延误应承担责任的条件。

《民用航空法》规定: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上述规定,承运人只有因延误造成损失时才承担责任,如果延误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

这就要求旅客或者托运人负责举证其某项损失是由延误造成的,并列举出延误所造成损失的具体款项。

因延误造成损失是指因延误而给旅客或者托运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包括因延误给旅客或搬运人造成的精神损失。

从国际航空司法实践看,航班的撤销也作延误处理。

(4)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运输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承运人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赔偿的制度。

《民法》中一般的赔偿原则是按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赔偿。

但在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这一原则的运用发生了一些变化:

当实际损失的数额不足规定的赔偿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赔偿;当实际损失的数额超出规定的赔偿限额时,承运人应当按规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偿;当旅客与承运人另行书面约定高于法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或旅客办理了托运行李声明价值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与国际航空运输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2006年3月新执行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限额为: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额为40万元人民币/人,托运行李赔偿额为100元人民币/千克,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赔偿额为3000元人民币/人。

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为:

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额为16600计算单位/人,托运行李赔偿额为17计算单位/千克,旅客随身携带物品赔偿额为332计算单位/人。

以上规定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对人民币的特别提款权。

无论是在国内航空运输中还是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援用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只要能够证明在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承运人就无权援用上述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即责任人不仅无权援用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同时也无权援用约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

旅客的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2年内提出,自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自民用航空器应该到达之日,或者自运输停止之日算起。

另外,旅客可自选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

2.铁路运输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自带行李的责任。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了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标准。

铁路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承运人和旅客若有书面约定,且书面约定如高于上述赔偿责任限额的,按书面约定的给付赔偿。

铁路运输承运人按照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2)承运人对托运行李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条款中,还包括了对赔偿限额、保价运输、货物运输保险的规定:

限额赔偿是指在发生铁路责任赔偿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责任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如果实际损失低于限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旅客、托运人在托运货物、行李和包裹时,可以按照货物、行李和包裹的实际价值向铁路运输企业声明价格,并按照声明的价格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发生物品损坏时,铁路按照申明的价格进行赔偿。

托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有关保险权义务的协议,则托运货物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办理运输保险。

3.承运人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1)减轻法律责任的条件。

承运人若能证明旅客有人身伤亡、行李损失是由旅客本人的过错促成的,则应当根据促成此种损害的程度,相应减轻承运人责任。

实际上,这是对混合过错责任的分担。

(2)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如下:

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运人应当做出证明,并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原因造成的。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该随身携带物品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另外,在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因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损失后,若承运人能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这里所说的“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是指在延误不可避免或延误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承运人已采取的避免或减少旅客损失的措施,比如,在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已为旅客安排了食宿或其他航班。

这里所说的“不可能采取措施”是指承运人无法控制、不可预料的因素,比如突发的机械故障、天气骤变等。

第三节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制度

1.食品卫生概述

在旅游活动中,食品的卫生与安全直接影响到旅游者的身体健康、旅途的顺利以及对旅游目的地的感受和印象。

因此,作为旅游从业人员应主动地了解与食品有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1999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人员,都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法》规定: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2.食品卫生管理部门 

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3.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的管理规定主要如下:

(1)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

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国家禁止食品中添加药品。

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1.食品卫生监督部门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进口的食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卫生监督、检验。

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2.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加工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第四节 娱乐场所管理法律制度

一、娱乐场所管理概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娱乐场所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它包括两类:

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场所等;另一类是指依靠游艺器械的经营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台球厅等;不包括企业内部不对社会公众而只对所属员工开放的一些活动场所和酒吧、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的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方面,由相关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1.对娱乐场所的禁止性规定

《条例》对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做出了如下禁止性规定,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7)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8)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条例》明确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3.严禁提供营利性陪侍

4.严禁提供有赌博性的活动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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